1、習近平法治思想述要
公丕祥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進程的最新理論成果,是21世紀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系統表達。中共十八大以來,習近平運用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基本原理,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高度,對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考量、根本遵循、推進方略、動力機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悉心思考和深入研究,深刻揭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基本規律,形成了內涵豐富、體系嚴整的法治思想理論系統,從而有力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創新發展,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中國提供了科學的理論指南。
關鍵詞:習近平; 法治思想; 依法治國; 思想理論系統
2、政治性與司法技術之間:法院院長選任的復合二元結構
劉忠 上海同濟大學法學院
摘要: 司法職業主義和政治法學對于法院院長的選任存在尖銳沖突,兩者分別以司法技術和政治性作為標準。在中國制度時態下,這一對立表現為知識類型的設置。司法政治基于各種考慮,在組織設計上,政治性和司法技術分別對應于法院院長、副院長和法院不同層級,表現出一種復合的二元結構知識類型設置。
關鍵詞:司法技術; 政治性; 知識類型; 二元結構
3、個案類型特征視閾下的刑事司法與民意——以2005至2014年130個影響性刑事案件為研究范本
徐光華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對近年來130個影響性刑事個案中的民意、刑事司法及其關系的研究,可以發現,個案能夠受到普遍關注并形成民意與刑事司法之間的緊張關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犯罪主體被判處的刑罰、涉案主體的身份、犯罪折射的社會問題。不同類型的個案,民眾的意見表達方式、表達內容、對刑事司法的影響各不相同。總體而言,影響性刑事個案中民意促進了刑事司法朝著更為客觀、公正的方向發展,但尚不能說這是法治的勝利。個案的處理,出現了民意與刑事司法的反復,這是對民意作為影響司法的一種力量的強化。應努力營造刑事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逐步推進社會改革、約束公權力行使、加強對弱者的保護、建立司法與民眾的溝通機制、發揮司法判決對民意的改造。
關鍵詞:影響性個案; 民意; 刑事司法
4、民國人權研究狀況的考察
劉志強 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摘要: 民國人權研究,從文章來看,體裁形式豐富,文章數量分布隨人權關注程度而波動,涉及學科領域寬,主要內容范圍廣。從刊物來看,發表論文的刊物總量大、種類多,以政治類和社會類刊物為主,帶有傾向性。從作者群來看,主要作者大都有留學經歷、非常重視人權問題,生產了較高水準的成果。從特點來看,具有學術氛圍相對寬松性,研究對象針對性,研究方式運動性,研究成果兩極分化性等特點。從存在的問題來看,帶有富國強兵工具色彩,作者學養參差不齊,觀點受制于立場與利益影響等問題。民國人權研究,以西方人權理論為范本,基本上還未創立一種以中國問題為中心的理論體系。
關鍵詞:民國; 人權研究; 人權文章
5、形式與實質刑法解釋論的來源、功能與意義
劉艷紅 東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 當下中國的刑法學界,形式與實質解釋論之爭倍受關注,然而,爭論之中也存在著對形式與實質解釋論的來源、功能與意義等諸多根本性問題的誤解,從而亟需澄清。在理論來源上,形式與實質解釋論肇始于日本刑法學界,在我國則出現在1997年現行《刑法》頒布之后,其契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典化地位的確立及隨之而來的重構我國犯罪論體系之時代需求;實質解釋既是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構成要件的解釋,也是對犯罪成立所有條件的解釋,同時還是對全體刑罰法規的解釋,這就是實質解釋論同時也是形式解釋論的功能;在對立意義上,形式與實質解釋論的對立既是一種方法論的對立,也是階層論犯罪論體系之下犯罪論立場的對立,同時也是刑法觀的對立。
關鍵詞:形式解釋論; 實質解釋論; 來源; 功能; 意義
6、遞進的犯罪構成體系:不可能之任務
莊勁 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在階層的體系中,構成要件、違法、罪責之間并非單向遞進的關系,而是存在交互決定的結構。這種結構源于“詮釋學循環”的效應,即文本之整體目的與局部細節的相互決定關系。由于違法的實質(法益侵犯或規范違反)反映犯罪構成之整體目的,構成要件和罪責反映犯罪構成在客觀、主觀上的局部細節,故前者與后二者必然是相互依存和制約的。因此,“遞進”的犯罪構成體系是不可能的,“耦合”的體系是詮釋學規律的必然產物。耦合地檢驗犯罪并非循環定義,而是通過往返檢視,不斷深化對各構成要素之認識的“螺旋上升”過程。
關鍵詞:犯罪構成; 體系; 遞進; 耦合; 詮釋學循環
7、共犯限制從屬性說之提倡 ——以共犯處罰根據和共犯本質為切入點
張開駿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共犯的要素從屬性是指要成立共犯,正犯行為必須具備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哪些要素。對此問題的回答形成了最極端從屬性說、極端從屬性說、限制從屬性說和最小從屬性說等。限制從屬性說應予提倡,它與在共犯處罰根據上堅持因果共犯論中的混合惹起說、在共犯本質上堅持構成要件的行為共同說,理論立場是一以貫之的,歸結于將共同犯罪理解為違法形態。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和司法實務實際上采取了極端從屬性說,會陷入無法自圓其說的困境。共犯限制從屬性說可以融入我國刑法學。
關鍵詞:限制從屬性說; 共犯處罰根據; 共犯本質
8、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辯
屈茂輝; 張彪 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 法人概念最初為私法中的概念,公法中的法人概念系對民法中法人概念的借用,但二者指稱的意義不同。私法與公法中兩個指稱意義不相同的法人概念并存,導致包括法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指稱價值的喪失、法人概念體系化的矛盾和困難等體系構建上的問題。堅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在現行理論和制度體系之下更具可行性、更符合法律人格的相對性理論,應堅持法人概念私法性并在此前提下實現法律主體概念的體系化。
關鍵詞:法人; 公法; 私法; 本源; 法律概念
9、預決力批判與事實性證明效展開:已決事實效力論
段文波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 關于確定判決中的事實認定對后訴的效力,學說上有預決力、非預決力以及證明效三種觀點。我國理論實為承襲蘇聯法“預決性”的概念軀殼,以免證效力為內實,本質上系法定證明效。該規定弊端叢生,損害了法官認定事實的獨立性,褫奪了后訴當事人的接受裁判權且有違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就利用方法而言,判決書可作為書證,對后訴法官認定事實理應產生一定影響,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規定其證明力強弱。從立法論上來說,今后應當廢除已決事實免證效力規定,將已決事實評價放歸法官自由心證評價。
關鍵詞:已決事實; 預決力; 程序保障; 證明效
10、論未來我國民法典中損害賠償法的體系建構與完善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現行法對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的規范簡單、分散,不成體系。本應統一規定的許多規則,被分散規定于合同法與侵權法中。未來我國民法典中應當將債法總則單獨成編,并在債法總則編規定損害賠償法的總則,對損害賠償法的基本原則、損害賠償的范圍、損害賠償的方法等做出統一的規定。同時,針對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損害賠償的特殊之處再分別做補充性規定。同時,在未來我國制訂民法典時,還需要對過失相抵、損害賠償的支付方式做出統一的規定,并對缺乏規定的損益相抵、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與、損害賠償額的酌減等做出規定。
關鍵詞: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法; 民法典; 侵權法
11、論信用卡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及其限度
周穎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 依約定,信用卡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包括循環信用利息和滯納金,其法律性質分別為繼續履行和懲罰性違約金。其計收方式有違現行民事法律規范:循環信用利息中,滯納金計入本金所產生的部分,構成發卡銀行之不當得利,應予取消;銀行以持卡人逾期還款為由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的權利并將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此后僅可請求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無權繼續計收作為循環信用服務對價的循環信用利息;滯納金具有數額逐期遞增的特性,作為僅具履約擔保作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應類推適用同具“違約罰”性質的定金之法定限額,且于其作用確已無法實現時終止計收。
關鍵詞:信用卡; 逾期還款; 違約責任; 循環信用利息; 滯納金
12、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處境與對策研究
楊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近些年來,我國學術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非常關注,相關著述簡直汗牛充棟,2011年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也是這股浪潮的產物。然而,在熱鬧的現象背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處境究竟如何?當下國內外的研究是否觸及并解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幾個核心命題,諸如私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關系、交易成本與保護模式之間的關系、如何避免利用者的不正當占有及政府的尋租行為?只有深入研究這些問題并找到有效對策,我們才能實實在在地推進相應的制度建設。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私權保護; 公共領域; 公地災難與反公地災難
13、基因改造生物環境污染損害的私法救濟
王康 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 基因污染在法律上應被視為危險行為,在損害形態上表現為生態損害與傳統損害的典型復合,同時體現了損害危險、損害風險的意義。我國現行侵權法規范只能在解釋論的基礎上有限地回應基因污染損害的救濟,但存在固有的障礙。在生態文明建設進程中,因應基因技術對法律理性的挑戰,我國未來侵權法秩序應吸收風險責任理念,確立風險預防和社會共存原則,以實現技術進步與風險控制之平衡。應通過管制法對經營者施加高度注意義務,對基因污染損害預防的風險成本進行公平分配,并在私法中構建作為危險責任的基因污染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將環境權納入法益序列,把生態損害納入侵權法可予救濟的范圍。通過制定基因技術法對包括基因污染責任在內的綜合救濟體系進行一攬子規定,是立法論上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環境污染損害救濟的最優方案。
關鍵詞:基因改造技術; 基因污染; 轉基因生物; 風險責任; 基因污染責任
14、公眾有權獲得任何人的證言
易延友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證人作證義務的理論基礎可以概括為社會契約論。證人作證義務既包括出席法庭并回答提問的義務,也包括向法庭如實作證的義務。凡是負有作證義務的主體,當然可以被強制履行。強制證人履行作證義務的主體僅包括人民法院,不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司法實踐中有關證人出庭作證問題仍然存在著三大亂象:一是必要證人不出庭現象仍然普遍;二是證人出庭后不回答問題的情況不斷發生;三是偵查機關阻撓證人出庭的現象漸成趨勢。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案,一是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確賦予被告人與不利于己的證人當庭對質的權利和申請法庭強制傳喚有利于己的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利;二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8條但書規定確立了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權,從而免除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不利于被告人證言的義務,但在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自愿要求提供證據時,應當傳喚其出庭作證;三是在擬議中的證據法中確立傳聞法則,以排除證人非在當下法庭上所作的傳聞陳述。
關鍵詞:作證義務; 社會契約論; 對質權; 強制程序權; 配偶/父母子女特免權
15、當事人的具體化義務研究
陳賢貴 華僑大學法學院
摘要: 作為辯論主義的邏輯產物,具體化義務是由宣示性規則、實現程度規則、免除規則及效力規則等構成的規則體系。其立足于主張責任,在防止要件事實抽象化、保障相對人防御權、實現審理集中化、避免濫訴及無意義的證據調查等具有重要意義。在我國,具體化義務雖已初具制度外形,但缺乏可供良性開展的邏輯前提、制度內核及關聯制度。確立辯論主義,健全規則體系,規范闡明義務及完備審前程序,是具體化義務有效開展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具體化義務; 辯論主義; 主張責任
16、論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選擇的證立問題
翁杰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摘要: 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官闡明并證立其法律選擇的理由是現代社會賦予法官的一項基本義務,也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選擇證立的目的在于通過論證法律選擇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觀性和融貫性來正當化其法律選擇行為。在具體的法律選擇證立中,法官應就案件事實與沖突規范的相適應、定性以及沖突規范的解釋問題展開證立。形式、實質和程序是評價法官具體法律選擇證立質量的三個向度。
關鍵詞:法律選擇; 闡明理由; 法律證立; 內部證立; 外部證立
17、互聯網企業掠奪性定價的認定研究
葉明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摘要: 反壟斷立法的不足和現有研究針對性不強等問題妨礙了對互聯網企業掠奪性定價的準確認定。認定互聯網企業掠奪性定價,可以遵循以下進路:首先,從形式上分析行為主體是否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互聯網企業,該互聯網企業實施的行為是否屬于反壟斷法規制范圍的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其次,從實質上分析互聯網企業的低于成本價銷售行為是否存在限制競爭的主觀故意,是否產生排擠競爭對手、抑制創新、降低經濟效率或損害消費者福利的危害后果。互聯網企業的行為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方可認定為掠奪性定價。從以上進路對互聯網企業掠奪性定價進行認定,可以節約認定成本,認定結果也更加合理、科學。
關鍵詞:互聯網企業; 掠奪性定價; 市場支配地位; 低于成本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