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治文化:意義闡釋、運行機理與發展路徑
夏錦文;陳小潔 揚州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 全球化的發展、國家法治的統一性,都不可能消滅法治文化的區域特質。在一個統一的甚至是大一統的國家,尤其是大國和多民族國家,完全可以形成不同的區域法治文化。區域法治文化與國家法治文化之間、不同區域的法治文化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彼此關聯的。區域法治文化的發展前提是不同法治文化的共存,發展動力是法治文化之間存在的沖突和張力,發展方法是不同法治文化的整合。不同法治文化整合的結果,必然是既富有區域本土特色,又彰顯現代法治精神,在國家法治統一與區域法治個性中不斷磨合,不斷推進區域法治文化的形成、豐富與發展。
關鍵詞: 區域法治; 區域法治文化; 文化機理; 文化沖突; 文化整合
“仁”的變遷:孔子法律思想的歷史邏輯
武樹臣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內容,也是中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哲學觀念。“仁”字最早見于甲骨文。“仁”源于東夷民族母哺其子、抵足而眠等風俗習慣。“仁”的基本精神是“相人耦”(人相偶)即人與人相互友愛、尊敬和合作。“相人耦”精神在殷周政治法律實踐活動中有所體現。孔子把樸素的“相人耦”習俗加工成為“人己和”思想,完成了“仁”的哲理化。同時形成孔子法律思想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即親屬相和的禮治思想,君民相和的德治思想,君臣相和的賢哲思想。
關鍵詞: 仁; 相人耦; 人己和; 賢哲政治
論“同案同判”的證立及其限度
張超 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
摘要: “同案同判”是來自社會公眾的強烈訴求,它產生于法律適用過程中法律具體化所造成的判決差異之語境,成為法官在裁判實踐中需要面對的一項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內在于法律實踐的平等價值和安定性價值;但是其與裁判正確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為一項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優勢的理由而摒棄既有判例。對“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 同案同判; 平等價值; 安定性價值; 裁判正確性; 案例指導制度
論我國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的正當性前提及方向
莫紀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來源于建國初所確立的人民司法理念,并且基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司法一詞一直沒有在建國后制定的四部憲法中得到規定,說明司法制度截至目前仍然屬于執政黨政策調整的范圍。我國司法管理體制,主要是審判組織體制、檢察組織體制和黨委政法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體制等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與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深化我國司法管理體制改革的六項建議,為當下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實踐提供了理論依據并為其指明了發展方向。
關鍵詞: 人民司法; 司法管理體制; 司法政策; 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需要正確處理的多重關系
——以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為框架文章信息
秦前紅;蘇紹龍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 司法體制是司法機關設置、職權和相互關系的制度化。十八屆四中全會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描繪了基本框架,而推進改革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題就是在憲制框架內正確處理與司法體制相關聯的多重關系,亦即外部與執政黨、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公民的關系,內部的權力配置、監督制約和人事管理等關系。面對多重關系的司法體制改革是類似田忌賽馬式的博弈,唯有去除封閉神秘,以法治方式凝聚共識、落實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結果才會是“正和”。
關鍵詞: 法治國家; 司法改革; 司法體制; 多重關系
“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辯——一個中式命題的終結
蔣惠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
摘要: “法院獨立”與“法官獨立”之爭看似語詞差別,實則價值之異。我國審判組織的制度形式與運作實踐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獨立”的觀點。但是,此觀點始終沒有說服所有人,特別是實務部門的法律職業人。因此,法律界必須對這些理論的誤解加以澄清。無論從法院組織理論,還是從法律職業理論,都可以得出法官獨立的觀點。而且,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每一項司法改革措施都在促進法官的獨立性。
關鍵詞: 司法改革; 法院獨立; 法官獨立
法院向人大匯報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來法院體制改革為主線
張澤濤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 法院向人大匯報工作雖然符合《憲法》以及相關組織法的規定,但是卻與十八大以來中央對法院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權責統一”和“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不相一致,會導致審判責任主體歸屬不明,使得審判權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難以根治,從而影響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隨著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的推進,應該對法院向人大匯報工作的傳統做法進行改革:法院的工作報告主要內容是針對年度經費支出、日常行政事務的管理以及轄區法官隊伍的總體情況。
關鍵詞: 合憲; 權責統一; 責任制; 行政化; 地方化
真理與修辭:基于蘇格拉底審判的反思
彭中禮 湖南行政學院法學部
摘要: 修辭妨礙真理實現,這是自蘇格拉底審判以后流傳的成見。柏拉圖通過反思蘇格拉底審判,得出了修辭是“通過語言蠱惑聽眾”的詭辯術這一結論。就蘇格拉底審判而言,從技術層面看,蘇格拉底為了追求真理,在辯護中期待以“去修辭”的方式說服民眾,實現自己的抱負。實際上,蘇格拉底的“去修辭法”是一種修辭;蘇格拉底拒絕背法而逃,追求以死服法,用生命敘說守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蘇格拉底審判以一種隱喻的方式,指出缺乏真理追求的制度只會存有“回光返照”似的光明,沖擊了雅典政治,是典型的行為修辭。蘇格拉底審判一開始就將真理與修辭關系之爭拉上了歷史序幕,并用自身的生命論證修辭必須是追求真理的修辭。蘇格拉底審判看似是對特定公民的審判,實際上卻是對雅典公民的審判;是德性之爭,更是真理之辯。修辭本身應當是價值無涉,它是一門關乎說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藝。
關鍵詞: 蘇格拉底; 修辭; 真理
地方立法客體的選擇條件及基本范疇研究
張淑芳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地方立法客體牽涉到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劃分,也牽涉到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區分。我國《立法法》關于地方立法的所能夠規定的事項體現在第64條和第73條,以“執行性”和“地方性”兩個特點作了粗略概括。然而,在立法實踐中,該二者仍然是一個令人困惑和難以把握的問題。為了對地方立法進行有效的法律治理,使之成為整個國家立法體系的有機構成,就要實現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法治化的焦點就目前而論應當集中在地方立法的客體上。地方立法客體應當是中央立法留有空隙而屬于次級性的事務、行政性的事務、區域性的事務、具體性的事務、實施性的事務。
關鍵詞: 地方立法; 立法客體; 基本范疇
不可讓與性與人格權的政治經濟學:一個新的解釋框架
楊彪 中山大學法學院
摘要: 如何看待人格權與市場機制的關系,是當代私法的重大理論難題之一。傳統道德哲學的解釋框架將人格與市場截然分離,通過利他主義體系來實現人格資源的供給與分配,但現實的困境與危機說明這種制度安排是無效率的。與之相比,現代政治經濟學的解釋框架主張用經濟理性取代道德理性,將人格權的不可讓與性視為對社會情勢和現實因素具體考察的結果,因而能更好地解決人格資源供給不足和分配不公的問題。基于政治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在現實的約束條件下,允許人格資源的市場交易可能比禁止更有效率,而利益集團控制是立法者舍棄市場機制而選擇嚴格管制的真實原因和主要激勵。這一發現對中國的人格權立法有著重要啟示。
關鍵詞: 人格權; 不可讓與性; 市場機制; 利他主義
中國的收入差距與刑事犯罪
李子聯; 朱江麗 江蘇師范大學商學院,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摘要: 中國的收入差距與刑事犯罪存在著內在的邏輯關系,且前者對后者的影響具有非線性特征。從刑事案件規模來看,收入差距對刑事犯罪的影響具有“U”型曲線特征,即適度的收入差距將降低刑事犯罪率,而其進一步擴大則將帶來后者的攀升;從刑事案件結構來看,收入差距顯著地誘發了暴力型案件中的兇殺罪和傷害罪,以及財產型案件中的盜竊罪,且尤以盜竊案件所受到的影響為明顯。緩和、消除收入階層之間的矛盾,進而優化生存和生產環境,應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為前提,而促進農民增收是關鍵。
關鍵詞: 收入差距; 刑事犯罪;案件結構
論并存罪過
盧有學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 傳統罪過理論所堅持的“一個罪名、一種罪過”原則,不能合理地解釋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罪過形式,“客觀的超過要素”、 “復合罪過”、“主要罪過”等學說也存在諸多理論缺陷和實踐困惑。罪過形式包括簡單罪過與復雜罪過,“并存罪過”是復雜罪過的一種表現形式,即一個犯罪的基本罪過或者加重罪過存在著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的情形。犯罪可以根據其基本罪過形態分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和并存罪過犯罪三類。當一個犯罪的加重罪過屬于“并存罪過”時,則應根據基本罪過來確定該罪的罪過類型。
關鍵詞: 并存罪過; 濫用職權罪; 復雜罪過; 基本罪過; 加重罪過
論死亡賠償所得的分配——兼談我國死亡賠償制度的完善
田韶華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摘要: 死亡賠償所得應當在明確各賠償項目性質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親屬之間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賠償金應當界定為對死者近親屬未來供養利益和身份利益喪失的賠償,二者應分別根據受供養人的具體財產損失和近親屬與死者之間關系的親密程度予以分配。對可以納入死者遺產的賠償金的分配則應當注意與《婚姻法》的銜接。至于基于賠償協議的一攬子死亡賠償款,原則上應當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賠償項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國目前的死亡賠償制度在賠償請求權主體、死亡賠償金的計算等方面也應予以相應的完善。
關鍵詞: 死亡賠償金; 供養利益損失; 身份利益損失; 一攬子賠償協議; 分配
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標準——兼評我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13條第2款第3項
李揚;許清 深圳大學法學院,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
摘要: 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在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時,存在主觀和客觀雙重判斷標準,因而造成司法不統一的現象,這亟需《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統一標準。然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送審稿第13條第2款第3項除了將現行著作權法關于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規定進行簡單合并外,并無任何作為。雖然日本有關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立法構造采取了嚴格主觀標準,但從日本的學說和判例已經出現超越嚴格主觀標準的種種跡象來看,并不值得我國借鑒。綜合考量《伯爾尼公約》規定及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著作權法關于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水準,以及著作權保護和作品利用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宜采客觀判斷標準,以客觀上損害作者聲譽為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要件。
關鍵詞: 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 歪曲; 篡改; 權利限制
論地方政府間的稅收不當競爭及其治理
靳文輝 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的財政分權制度、地方政府的績效考評制度和地方官員的晉升機制,使我國地方政府表現出強烈的利己特征,稅收政策和征稅行為被地方政府作為策略性工具用于GDP和稅收收入的爭奪中。地方政府間的稅收不當競爭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結構,背離了稅收公平原則和稅收法定原則,導致非法治賦稅模式的生成,并對市場個體的偷漏稅行為形成激勵。在法治背景下,構建稅收協調、稅收信息交換等軟法治理機制,建立財政民主制度以保障轄區居民“用手投票”權的實現,實現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以保障納稅人“用腳投票”退出機制的運行,通過憲法制度確定財權事權劃分,改造現行訴訟制度以實現稅收競爭糾紛的公正處理,是治理地方政府稅收不當競爭的主要路徑。
關鍵詞: 地方政府; 稅收不當競爭; 治理
WTO“一攬子承諾”法律問題闡微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摘要: WTO規則體系中的“一攬子承諾”已成為一個既涉及WTO規則體系穩定,又關涉WTO“多哈發展回合”談判走向的重要問題。學界對“一攬子承諾”的認知尚存歧見。“一攬子承諾”具有三個層面上的解讀,即作為一種程序性手段、作為一種談判工具和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一攬子承諾”是否還能適應“多哈發展回合”發展,WTO談判方式是否需要改革等問題都成為理論研究的重點所在。厘定三個層次上的“一攬子承諾”,對完整適用WTO規則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關鍵詞: “一攬子承諾”; 三位一體 ; 多哈回合
“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在中國適用問題探討
楊宇冠;郭旭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引入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作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判斷標準。我國“排除合理懷疑”的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這也使得該標準具有了一定的層次性,有利于減少片面追求證據完備的法定證據主義傳統,充分發揮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司法能動性。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是我國最主要的審判組織,其決議規則和對案件的處理程序存在自身的特點,在審判階段適用“排除合理懷疑”可能會遇到諸多問題,需要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予以積極探索解決。
關鍵詞: 合理懷疑; 證明標準; 合議庭; 審判委員會
網絡平臺提供者的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與部分連帶責任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網店的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該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時,在具備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條件的,應當承擔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網絡媒介平臺在被侵權人行使通知權利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于造成的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部分連帶責任。承擔附條件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行為是競合的侵權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其中的從行為人例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必要條件,否則不承擔責任。網絡媒介平臺提供者承擔部分連帶責任,與典型的連帶責任有所區別,是僅就同一損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義務所造成的擴大部分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其余部分由侵權的網絡用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詞: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網絡媒介平臺提供者; 附條件不真正連帶責任; 部分連帶責任; 法條
物權式的股東間糾紛解決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評析
鄧峰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延續了一貫通過司法解釋約束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頒布之后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釋。2010年底頒布的《司法解釋(三)》大幅度補充和修訂了規則,這一思路和《司法解釋(二)》,以及將要出臺的系列司法解釋的思路是一貫的。隨著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訂,最高人民法院對《司法解釋(三)》也做出了相關修正,但僅及于極個別具體規則。對這一具體化和擴張性解釋規則可分為公司作為主體的權利規則擴充、股東間的對抗性權利規則擴充、債權人保護規則擴充、與股權確認相關的規則擴充以及有限責任例外規則等并對該規則。應從中國公司立法的特點出發,就《司法解釋(三)》中的優缺點、局限性進行分析,對這種規則背后的公司觀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維模式加以總結。
關鍵詞: 公司法; 司法解釋; 有限公司; 法定資本制; 債權人保護
金融危機現狀下的“共用物”與環境
〔意〕 保羅·馬達萊娜;翟遠見 譯 意大利憲法法院,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摘要: 環境污染和貧富差距是人類面臨的越來越嚴峻的問題。人們應該以宇宙間的“和諧”為出發點來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領土構成了成就個人發展、社會物質和精神進步的自由空間,其某些部分應永久地滿足集體的基本生活需求。歷史上,財產的最早歸屬形式是公產。公產相對于私產應具有優先地位。水泥澆灌、私有化和金融投機嚴重危及了人類的生存。中國在發展的進程中應對新自由主義和消費主義保持警惕,并注意維持各種要素和利益間的平衡。
關鍵詞: 共用物; 環境; 領土; 公共財產; 私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