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威的文化建構機理 季金華(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 作為一種文化現象,司法權威取決于人們對司法主體的文化定位、司法過程的文化認同和司法結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體權威的內涵、能量和界限取決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轄范圍的文化選擇;司法活動是尋找事實和尋求法律的文化認識、文化評價和文化選擇的過程,其權威根源于文化認同,來自于文化共識,立基于文化解釋。司法裁判的權威深受人們訴訟觀念的影響,尊重司法結果的文化意識是司法權威確立的前提,認同司法結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權威的基礎,支持司法最終解決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權威的支撐。只有給法官能夠獨立思考和判斷的空間,只要對司法機關作出的事實判斷、法律解釋、司法立法給予足夠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擺脫外在的各種壓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強,從而不斷地提升司法的權威性。
西方話語與中國法理——法學研究中的鬼話、童話與神話 支振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近代以來的中國法學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法東漸的產物,故而受西方影響極大。在全球化時代背景下,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交流與碰撞本屬常態。然而,由于西方文明的強勢地位,西方話語對中國法學漸有從“影響”轉變為“宰制”之虞。考察五百年以來西方話語在中國知識界——尤其是政法學界的興衰沉浮與話語嬗變,我們可以隱約發現一個從“鬼話”到“童話”再到“神話”的軌跡,值得深思。在文化自覺、文化自強與文化自信開始成為知識界愿景的今天,我們應該解放思想、實事求是,以更為清醒和開放的心態來看待西方話語:拋棄鬼話,認清童話,破除神話。既要反對盲目排外,也要反對妄自菲薄,而應以翔實的實證研究和比較研究認清真正的西方與中國,將西話變成真話,助力“中國法理”的構建及中國法學的國際話語權爭奪,最終確立其在人類政法智慧版圖上的應有地位。
論審判管理科學化 江必新(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已成為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亟需系統的理論研究來統一認識和指導實踐。審判管理如要克服自身缺陷、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實現科學化,即應做到:既要突出針對性,又要注重系統性;既要強調規范化,又要強調類型化;既要強化審判管理,又要尊重審判規律;既要注意量化評價,又要注意評價體系及其運用的客觀性與合理性;既要實行高標準的嚴格管理,又要實行人性化的管理;既要把法官當成被管理者,又要使法官成為管理者;既要管理被管理者,又要管理管理者。同時,應把審判管理放在恰當的位置上,更應注意尋求確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潔的根本治理之策。
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見 ——關于我國審判方式的思考 魏勝強(鄭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當前審判方式的缺點是,不能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開庭方式無需當庭宣判,難免引人質疑;閉庭方式偏重書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過于特殊,淡化外在標準。司法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對審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法官的職權服務于當事人的權利;發揮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作用,實現控辯力量的平衡;維護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圍繞司法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改革我國的審判方式,應當從內外兩方面入手。內在方面是使審判方式改革與司法制度改革同步進行,關鍵是改革審判管理體制和陪審制度,并推行公開審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賦予現有的審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開庭審判和當庭宣判的主導地位,閉庭方式與特殊方式限于基層人民法院在簡易程序中合并適用,高級以上人民法院實行巡回審判。
立法法理學探析 宋方青;姜孝賢(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 立法法理學是針對傳統司法法理學而提出的研究立法的新的理論進路,法律及其與政治的關系是理解立法法理學內在邏輯的核心鏈條。自由是立法法理學的微觀基礎,政治的環境則是其宏觀背景。立法法理學應當在實踐哲學的框架內進行把握,即一方面要重視實踐理性在立法過程中的作用,使立法者遵循立法法理學的原則、遵守立法者的義務;另一方面則要認識到德性標準在選舉立法者中的重要地位,重視立法者自身德性的培養,特別是立法智慧的培養。前者是“規則主義”的立法法理學,后者則是德性主義的立法法理學,二者共同構成立法法理學的完整圖貌,不可偏廢其一。
基因權的私法規范:背景、原則與體系 王康(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基因權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權,其終極目標是實現“基因正義”。在風險社會、多維利益、醫療決策等社會交往關系背景下,基因權利話語得以鋪展,并凝煉出風險預防、權利相對、多元正義、寬容規制等特別的規范原則。我國恰當的規范選擇是法律與倫理的互動模式,建構的重點和主線是以人格權保護為中心的基因權私法規范。基于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狀況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權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權法》的形式意義無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當性。
禁止內幕交易立法理念轉換及其體系效應——從反欺詐到市場誠信 傅穹;曹理(吉林大學法學院;遼寧大學法學院)
摘要: 基于反欺詐理念和市場誠信理念所建構的禁止內幕交易法律制度存在根本區別,前者注重保護投資者個人利益,后者則著眼于證券市場誠信的維護,進而導致二者在行為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設置等核心規則方面的重大差異。隨著證券市場實踐的深入發展,反欺詐立法難以克服的功能障礙和結構缺陷日益凸顯,造成禁止內幕交易執法和司法實踐面臨諸多困境,故此逐漸為世界主要經濟體所拋棄。順應國際趨勢,以市場誠信維護作為禁止內幕交易制度的立法理念并依此重構制度體系,或能實現邏輯自洽與體系完整,似為提升我國證券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應然選擇。
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研究 張淑芳(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是行政法治實踐中發生的問題,《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規定,學界對這一問題的討論亦存在著諸多方面的困惑。因而關于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范疇、考量標準等都沒能形成比較合理和一致的看法。我們認為,主要有置換法律法規位置、混淆法律法規門類、誤讀法律法規條文、顛倒法律法規規制事項和曲解法律法規原則等錯誤適用。應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與案件事實對應、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與當事人對應、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與行政職權對應、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與行為方式對應”等標準確定下來成為行政法規范,使行政主體在適用行政法時予以注意,并能夠為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提供法定標準。
論侵權法上因果關系與過錯的競合及其解決路徑 李中原(蘇州王健大學法學院)
摘要:因果關系與過錯的競合是現代侵權法上因果關系理論向主觀領域擴張的結果,二者競合的實質主要在于“可預見性”在因果關系和過錯中的理論安排,當代歐美侵權法在此呈現出兩種模式。“相當性”與“可預見性”之間在因果關系層面的相互替代性是德國模式的合理基礎所在,但是,德國模式卻極易導致適用上的混淆或誤解。在二者競合問題的解決路徑中,以過錯的“可預見性”替代因果關系的“相當性”是最合理的方案。根據“相當性”或“客觀可預見性”回歸過錯的基本思路,必須建構和強化過錯的二元結構和“法律上的可預見性”理論。
揭開集合侵權的面紗——從術語翻譯到制度建構的追問 張平華(煙臺大學法學院)
摘要: Mass tort應譯為“集合侵權”。“大規模侵權”存在形式和實質上之不足,不能標識恰當的判斷標準,無法揭示整體性侵害這一本質,也難以統攝兩大基本類型。基于整體結構轉型、構成技術和歸責機制失靈等原因,集合侵權不能融入傳統侵權法,屬于侵權法上的“情勢變更”。為應對集合侵權,實體法須采取擬制集合團體、醇化責任基礎、損害賠償模型化、緩和證明責任等措施;同時,應以集團訴訟為中心構建程序制度,并實現私人自治和國家強制的結合。我國初步具備了應對集合侵權的實體法基礎;程序法上還亟待建立集團訴訟制度,改變行政主導應對程序的現狀。
論版權法上使用者利益的保護 梁志文(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 使用者利益是版權生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版權法中的地位卻日趨邊緣化。它常常被其他議題所淹沒,也尚未得到版權理論的系統梳理與闡釋。版權法上的作品使用者具有不同的面孔,它們是作品載體的所有者,是消費者,也是重要的創作者。作為不同身份的使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這些使用者利益分別得到了默示許可、首次銷售和合理使用原則的庇護。但是,這些規則均有適用范圍上的局限性。適用范圍廣于首次銷售的權利窮竭原則為成文法和司法判例所共同確認,它通過三要素來確定使用者利益是否應得到保護。因而,權利窮竭原則也屬于保護使用者利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與其他規則一起促進了版權生態的健康發展。
摘要: 風險社會”理論所要解決的是如何在民主的體制下應對新的社會風險,而不是通過擴張與公民基本權利相對的國家權力來解決這一問題。在“社會風險”理論者看來,無限制擴充國家權力來抵御社會風險就是最大的風險。刑法應對風險絕對不是通過確立風險刑法的模式來強調刑法的恐嚇性。我國當前刑法理論所說的“風險社會”實際上不是“風險社會”論意義上的風險社會,而是通喻社會風險,有時還包括“人為風險”。“風險社會”理論不能直接為風險刑法奠基。抽象危險犯本身作為一種立法擬制的結果,無法為風險刑法提供適當的支撐;行為無價值理論更是以客觀主義為基礎,與風險刑法的理論基礎并不契合,無法在客觀歸責理論中獲取共識。風險刑法的實質是刑法威嚇作用在新時期的重新泛濫,是對合法性原則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線、厘清刑事政策與刑事法治的關系才是根本出路。
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與模糊性 ——詮釋學視野下的刑法解釋應用 付玉明; 陳樹斌(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檢察院)
摘要: 語言世界是個十分模糊的世界。從哲學角度來看,語義的模糊性是絕對的,而明確性是相對的,由此決定了建立在成文法基礎上的刑法規范也同時具有明確性與模糊性的特征。刑法規范追求明確具體,但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考察,卻并不是越明確越具體越好。實際上,明確與模糊都是相對而言的,限度之內的模糊能夠擴充刑法規范的涵攝力,進而為刑法解釋提供能動的空間,這也符合詮釋學視野下的刑法解釋論說。
中國犯罪參與體系的性質及其特色——一個比較法的分析 錢葉六 (蘇州王健大學法學院)
摘要: 世界各國刑法關于犯罪參與體系的立法存在著“區分制”與“單一制”的對立。區別兩種犯罪參與體系的關鍵在于立法上是否將參與人區分為正犯與狹義的共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因區分制具有能夠深入地揭示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紛繁蕪雜的共犯分工現象,適合于構筑“構成要件為中心”的法治國的刑法基礎以及能夠合理地限定共犯的處罰范圍等諸多優點,在制度的層面上更具妥當性。在解釋論上,中國的犯罪參與體系的性質可歸結為區分制。不同于德、日刑法對參與人類型與參與人程度進行單層次操作的區分制模式,中國刑法采取的是區分參與人類型與參與人程度的雙層次操作的模式,即在以分工為標準將參與人區分為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等不同犯罪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地以作用為標準對參與人作了主、從犯之分。兩種分類方法并存不悖,且功能各異。
德日共犯制度實踐思維當中的“主體間”與“單方化”——我國共犯制度思維合理性的域外視角審視 王志遠(吉林大學法學院)
摘要: 在日本共犯制度實踐思維當中,以“何為共犯之‘共同’”這一提問為代表的“主體間思維”,以及由此產生的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和所謂共同意思主體說等共同犯罪本質觀念一直被作為解釋參與犯成立條件和解決和諸多疑難問題的當然前提。然而,“主體間思維”在運用過程中存在“學說貫徹不徹底”、“主體間思維超越”和“學說內部分歧”等三種理論現象,充分說明了其解釋能力的有限性。相比之下,德國共犯實踐中的“單方化思維”對于共犯問題的解釋解決顯然具有“主體間思維”無可比擬的優勢。這一對比告訴我們:同樣在我國共犯制度實踐中被運用著的“主體間思維”并不具有當然的合理性。
宏觀調控公益訴訟起訴資格的構建 陳承堂(揚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 公益訴訟起訴資格作為“誰”有資格提起訴訟的問題,在性質上屬于案件的程序性要件,而迥異于民事訴訟法中建立在案件實體性問題基礎上的當事人適格理論。根據政策的動態不一致性理論,宏觀調控主體違背承諾,調控受體建立在合法預期理論基礎上的信賴利益因此受到了損害,從而滿足了公益訴訟起訴資格的核心要件“實際損害”。直接授予遭受“實際損害”的調控受體以公益訴訟起訴資格不僅不會產生學界最為關注的訟累問題,還為調控受體提起公益訴訟提供了激勵機制。事實上,此種公益訴訟起訴資格類型化的構建路徑也為當下的公益訴訟的立法提供了另外一種可能。
也談國際強行法與國家豁免權的沖突 李本;謝文武(上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 2012年國際法院在德國訴意大利案的判決中認定,即使是德國違反了國際法,仍然不能剝奪其國家豁免權,國際強行法再一次讓位于國家豁免。將違反國際強行法規則的行為作為國家管轄豁免權的一種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對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雙重考察,國際強行法和國家豁免權的博弈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國際習慣中尚未形成對違反強行法規范會導致國家豁免不得適用的普遍認可。不管是就相關國際立法的完善,還是在實踐中面臨沖突所采取的現實路徑選擇,審慎的態度和“明示放棄”的做法值得推崇。
非法證據排除審理程序的困境與完善 杜豫蘇(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實踐中極少運用,基本處于休眠狀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非法證據排除的審理程序設計不盡完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了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審理程序,但仍未有明顯改觀。本文通過抽取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百件刑事案件為樣本,輔之以對法官的問卷調查,以實證研究的進路檢視法律設計困境,提出從確立衡平裁判觀、補強非法證據排除庭前程序、細化法庭調查程序、明確救濟方式、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等方面完善該規則的審判適用程序。
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困境和對策 鄭世保(鄭州輕工業學院政法學院)
摘要: ODR機制作為一種新生的糾紛解決方式,其在解決小額的、當事人間物理距離遙遠的網絡民事糾紛方面具有特別優勢。而ODR機制存在著受理案件的有限性、提供救濟方式的有限性、技術工具的雙刃性等價值定位缺陷;存在著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難等實務利用缺陷;存在著程序被濫用、實踐標準混亂等制度設計缺陷。ODR機制價值定位存在的缺陷是ODR本身所固有的,無法克服;實務利用缺陷和制度設計缺陷則可以通過相應的對策予以消減甚至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