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摘要
作者:周漢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人工智能在我國已經形成信息內容管理與科技、產業發展兩種不同立法定位。用信息內容管理定位人工智能,相當于將新質生產力納入上層建筑管理,難免產生各種錯配現象。為了體現人工智能法非對稱性特點,需要將人工智能作為前沿科技和新質生產力來定位,在明確安全與發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通過不同部門法的立改廢釋實現法治范式變革。既要清理、廢止不利于人工智能發展的規定與做法,又要確立有利于推動人工智能安全與發展的觀念、規范與制度。我國人工智能立法需要保持靈活性,小步快跑,避免“ 一刀切”立法造成難以挽回的負面影響。
關鍵詞:人工智能立法;人工智能法;范式變革;非對稱性
作者:曹泮天(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發軔于“ 兩權分離” 背景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在“ 三權分置” 背景下已迭代為農村土地經營權信托。土地經營權被立法確認為民事權利,有利于破除土地經營權以信托方式流轉的法律障礙。但是,既有土地經營權信托要素配置存在失衡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信托主體資格錯位、土地經營權轉移標準不明確及信托目的定位模糊等方面。信托要素的合理配置是促進土地經營權信托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完善土地經營權信托相關制度的重要手段。應遵循是否有利于保障農戶的土地權益、是否有利于彰顯信托機 理的功能優勢及是否有利于克服信托實踐中“ 市場失靈” 的基本準則,從厘清信托主體資格、構建土地經營權信托登記制度及將信托目的重塑為社會性目的等方面著力,對土地經營權信托要素進行優化配置。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主體資格;信托登記;信托目的;優化配置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針對非法經營罪的泛化適用,有必要嚴格界定其構成要件,并注重出罪機制的構建。經營行為系非法經營罪實行行為的組成部分,如何對其進行合理界定,是關于該罪法教義學建構必須關注的問題。非法經營罪中經營行為有這些共性特點:涉及經濟領域內的業務活動,指向的是業務內容而非業務方式;有直接或間接相對應的合法業務;行為蘊含的類型性風險具有“擾亂市場秩序”的性質;經營行為本身構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罪中的經營行為應當體現經營性的面向。所謂的經營性,意指行為蘊含經濟性 利益,以出售商品或服務的環節為核心內涵,出于營利目的,并具有反復進行的意思。在非法經營罪有無未遂形態的問題上,司法實務界堅持的是否定論立場。否定論的立場缺乏合理性,是對經營行為過于寬泛的解讀,是將該罪當作行為犯的結果。經營行為以銷售環節為核心的特性,決定了非法經營罪存在未遂形態。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經營行為;出罪機制;犯罪未遂;擾亂市場秩序
作者:敬力嘉(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由于缺乏對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關系的正確認識,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既有法益觀的權屬配置視角存在欠缺,在具體適用中面臨諸多障礙。在個人數據流通的現實場景中,應承認本罪的行為對象包含承載個人信息的個人數據。基于本罪保護法益的確立依據,即行為對象的社會屬性,行為內容的場景屬性與危害后果的多元屬性,應將本罪的保護法益確立為法定主體的信息專有權,其支配主體、法益內容與法益屬性均應遵 循場景化判斷標準。以此為指導,可明確本罪行為不法的動態判斷機制,厘清侵犯公民個 人信息的行政不法與本罪刑事不法,以及本罪與關聯犯罪的區分標準,將個人數據關聯主體權益妥善納入本罪的保護范圍。
關鍵詞:數據確權;個人數據;信息專有權法益;場景化
作者:童云峰(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
摘要:在個人信息行為規制方面,我國前置法與刑法之間存在明顯差異,前置法通過處理規則的設計實現了全流程規制,而刑法只能對部分不法處理行為進行懲治。此種規范格局導致法律難以銜接并形成刑法保護的盲區,不利于全面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對此,應提倡個人信息的刑法全流程規制模式,通過間接罪名適用法和法益量刑評價法對不同類型處理行為進行合理規制。通過理論維度和規范維度的證成,可以驗證全流程規制模式具有可操作性。應當適用刑法合理規制非法收集行為和非法存儲行為,保障前期階段信息處理安全;適用刑法精準規制非法加工行為、非法使用行為和非法流轉行為,保障中期階段信息處理安全;運用刑法適度規制非法披露行為和非法刪除行為,保障后期階段信息處理安全。
關鍵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全流程規制;處理;數據犯罪;被遺忘權
作者:王若時(西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圍繞如何認識清代刑部“ 通行” 的性質,學界長期存在爭議。現存的大量刑事法律文獻表明,“通行”是在律例無文或定期修例期間,朝廷為應急需要,向全國或特定地方下達單行法令的一種方式。從清初到清末,“刑部通行”一以貫之,從未中斷,它既適時補充《大清律例》之未備,又為纂修《大清律》后附例提供了基礎文本。終清一代,在“律有 限而情無窮”的情況下司法審判活動之所以始終實現有法可依,刑部通行發揮了至關重 要的作用。清代及時發布刑部通行,并通過定期修例以“刑部通行”完善刑法典的經驗,對當代法治建設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 通行” 沿革;刑部通行;定期修例;《 大清律例》
作者:郭傳凱(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作為壟斷協議的重要類型,協同行為是指無法通過直接證據對經營者之間存在明確具體的意思聯絡進行證明的壟斷通謀,多發生于寡頭市場。學界對默示通謀及協同行為的研究表明,寡頭市場的協同行為可通過間接證據予以認定,壟斷協議制度對規制 前述行為具有可適用性。在壟斷協議制度框架下,寡頭市場協同行為的認定應以經營者是否從事一致行為為標準進行分類討論。當寡頭經營者從事一致行為時,立足一定程度的意思聯絡、寡頭市場的相關條件及無法對一致行為作出合理解釋等因素,法院或執法機構可認定一致行為構成協同行為;當寡頭經營者未從事一致行為時,信息交換亦可構成協同行為。由于寡頭經營者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與寡頭市場協同行為具備相通性,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對回應寡頭市場協同行為有補充作用。回應寡頭市場協同行為,應以壟斷協議制度為主、以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為輔。
關鍵詞:寡頭市場;協同行為;壟斷協議制度;共同市場支配地位制度;壟斷通謀
作者:李鑫(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單一經濟實體是反壟斷法中的主體,其規則能夠用于判斷行為違法性、確定責任歸屬、拓展管轄范圍,從而具有重要的反壟斷法意義。我國單一經濟實體規則的適用存在認定標準矛盾、責任歸屬混亂、考量因素模糊的現實困境,這些困境均根源于單一經濟實體認定標準的含混。單一經濟實體認定標準的構建,應回歸競爭的本質,并堅持經濟標準而非法律標準。在實踐中,決定性影響標準容易產生判斷因素混雜、難以實際操作的問題,而控制與市場行為決定了單一經濟實體內部的“ 不可競爭性” 以及法律實體的“ 非獨立性”,將二者作為單一經濟實體的認定標準具有合理性。控制與市場行為標準為互補關系,控制標準包含所有權以及其他企業內部能夠證明實際施加了決定性影響的行為,市場行為標準則涵蓋主體在市場中的多種行為。
關鍵詞:單一經濟實體;控制;市場行為;決定性影響;反壟斷法
作者:徐彬喆(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抽象危險犯立法日益增多的刑法活性化時代,研究抽象危險犯能否反證具有重要意義。抽象危險犯是結果犯,且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僅推定產生抽象危險結果。除一般產生危險的情形外,存在例外無危險的情形,此時應當允許反證出罪以合理限制處罰范圍。反證既不違反疑罪從無原則,也不會將抽象危險犯異化為具體危險犯。所有抽象危險犯在理論上均允許反證。反證時,應當以行為人人身特性之外的客觀情況為素材,在行為時以社會一般人標準考察是否存在抽象危險。此外,“但書”條款并非反證的適用依據。
關鍵詞:抽象危險犯;反證;推定;疑罪從無
網絡犯罪數額證明難題及其應對
作者:張迪(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摘要:我國網絡犯罪數額的證明難題雖然實踐樣態各異,但可劃分為證據短缺型與海量證據型兩種。產生這些證明難題的深層原因在于,傳統犯罪網絡化加大了犯罪數額的證明難度,法律規范對證明對象、證明機制與證據種類的特殊設定內在地限制了司法人員的證明活動。有關部門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來拓展定罪量刑要素、設置綜合認定、確立推定規則及設立抽樣驗證等,以期解決網絡犯罪數額證明難題。這種應激性的應對方式可能侵蝕法律規范的有效性,同時也存在實效性較低等問題。解決網絡犯罪數額證明難題需檢討既有網絡犯罪數額難題治理的底層邏輯。我們應確立網絡犯罪數額證明難題雙層次應對方案。第一層次方案主要從證明機理入手,優化犯罪數額的證明機制,明確算法證據的獨立地位與運用規則。在第一層次方案無法解決特定犯罪數額證明難題的情形下,可采取第二層次的特殊應對方案,主要包括調整定罪量刑要素中犯罪數額的種類與比例,謹慎設置推定規則并限制其運用。
關鍵詞:犯罪數額;網絡犯罪;證明難題;算法證據;證明標準
論事案解明義務的規制模式與路徑展開
作者:曹建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的事案解明義務呈現出程序規范上的分散性、實體規范上的個別性、理論解釋的分歧性,嚴重影響到事案解明的模式轉型、實體與程序的路徑選擇、程序內容的合理展開。事案解明義務比主觀證明責任動態配置論、初步證明責任論更具解釋力的整合優勢,能夠充分解釋本證標準的降低、反證動機的產生、消極后果的認定,有必要從隱性法理邁向明文規范。實體法初成的賦權型與義務型規范遠未形成健全周延的體系,而訴訟法上事案解明義務具有填補救濟范圍和簡化實現方式的功能,應當由請求權的分散建 構轉向程序聚焦模式。事案解明的構成要件包括申請與抗辯要件,法律效果更適宜采用推定真實說而非自由心證說,效果性評價規范更利于限定義務的邊界。
關鍵詞:事案解明;信息提供;證據收集;主張責任;證明責任
論作為說理方式的法律解釋
作者:宋旭光(深圳大學法學院長聘副教授)
摘要:法律解釋是給予和索取理由的規范實踐。法律話語的意義是由其在法律實踐中的推論角色決定的。因此,法律解釋不應當僅僅被當作探求法律意義的啟發式方法,更應當被看作為司法判決提供證成的說理方式。文義、歷史、體系、客觀目的、主觀意圖等要素,與其將它們看作解釋方法,不如看作支持或反對解釋決定之正確性的解釋理由。法律條文往往有多個意義選項,解釋者需要選出其中的正確選項,將其作為適用于當前案件的個案規范。法律解釋實質上是圍繞解釋決定的正確性,而對不同解釋理由進行衡量的理性論證過程。
關鍵詞:法律解釋;解釋方法;解釋理由;說理方式;釋法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