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摘要
作者: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糾紛治理”與“糾紛解決”是兩種不同的糾紛應對體系和方法。兩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運作機制、行動基礎和運作邏輯。“糾紛解決”在理念上將糾紛視為社會矛盾的反映,傾向于更多通過黨的基層組織和群眾組織開展糾紛治理。在認識上,“糾紛治理”看重糾紛之間的關聯性,講究方法的多樣性和靈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對糾紛性質、處置程序和制度規定的約束;與此不同,“糾紛解決”則是由專職機構開展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處置糾紛的一種體系。這種體系在理念上,將具體的法律糾紛視為相對獨立的糾紛事件,通過對糾紛性質的識別,將其納入相應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決。“糾紛解決”的過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嚴格規定和約束。與現實法律關系不斷演進以及對法律糾紛解決公正性要求相適應,“糾紛解決”逐漸演進為一套高度自洽,專業化、技術化、體系化,有理論予以支撐的系統。在我國,這兩種體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現實合理性,對于我國法治的推進都有各自存在的價值。基于自身體系的結構性特點,兩種體系各有所長。因此,我國應當堅持兩種體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種體系同另一種體系的關系失調,并在運作中彼此相互照應、相得益彰,在社會實踐中追求自身的完善與發展。
關鍵詞:國家治理;社會治理;訴源治理;民事糾紛;民事訴訟
作者:劉征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身份行為的構造依托于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抽象法律行為框架,不能以事實先在性架空意思自治。即使家庭法沒有明確規定,身份行為也存在成立和效力的判斷問題。根據純粹身份行為和身份財產行為的區分概括描述適用模式的意義有限,即使是身份財產行為,也不能當然適用法律行為規范,而必須結合具體行為的性質以及所涉法律行為規范之利益狀態進行個別化檢視。在具體的規范適用檢視中,應當首先考慮立法者的法政策決斷,然后再考慮不同身份行為的本質。限制法律行為規范的適用往往意味著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其背后往往存在維護身份關系安定性及公共利益的特殊考量。
關鍵詞:身份行為;法律行為;事物本質;法律適用;意思自治
作者:彭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法律性質既非作為法律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或作為事實行為的公共警告,也不分屬多種行為或是數行為之混合,而是作為事實行為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公開處罰決定不侵犯受罰者隱私或聲譽權益,不應以不公開為原則或以社會影響決定公開與否,而應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規范邏輯。即使是可以公開的處罰決定,由于涉及非私密、非敏感的個人信息,公開行為同時構成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應以履行信息公開法定職責所必需為限,實名公開不是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合比例手段,恰當方式是在消除受罰自然人和受罰非自然人相關自然人直接標識符后隱名公開。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隱私與聲譽;社會影響;個人信息;隱名公開
作者:許佳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摘 要:在國家賠償與追償制度的發展過程中,追償制度的功能發揮不夠充分,其規范化程度不足,實踐成效未達至理想狀態。問題的根源在于對行政追償性質定位不明,制度功能層面存在認識誤區。根據我國行政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與追償共同構成雙階層責任分配體系,在制度功能意義上應當實現分階段運行的國家、公務員和受害人三方主體的利益平衡機制,因而需在整體視域下對兩個階段、三方主體予以系統性觀察。目前在國家賠償的“自己責任說”與“代位責任說”視角下的兩種追償主張均存在某種不足之處,而風險歸責視角下的“組織責任說”能克服責任歸屬平面化、單一化的弊端,依“組織責任說”建構的國家賠償與追償的雙階層責任分配體系,通過統合自己責任、代位責任與混合責任,增強了該體系的適應性。從風險分配的視角重新審視過錯界定,體現了行政追償從外部責任向內部責任的轉向,但行政追償權仍然是法律明文授予的單方決定權,并非單純的內部懲戒權。該項制度的功能在于以矯正正義為宗旨,對前一階段國家賠償責任的再分配。
關鍵詞:行政追償;國家賠償;風險歸責;雙階層責任分配體系;責任再分配權
作者:宋維志(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對數字技術發展所帶來法律問題的研究推動數字法學作為學術命題被提出。雖然數字法學發展迅速,已成為學界熱門研究領域,但關于數字法學立論基礎等理論問題的研究仍較為薄弱。一方面,數字法學缺乏明確的問題領域,所研究的問題本質上是技術問題,可以通過對現有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獲得解釋;另一方面,數字法學缺少充分的理論建構,既沒有突破傳統權力理論框架,也沒有提出技術超越理論。因此,數字法學在問題領域和理論建構兩方面均無法被證成。與其說數字法學是一種法學研究新范式,不如承認數字法學本質上是對技術應用場景的模糊概括。數字社會只是觀察社會的眾多視角之一,數字社會的到來并不必然意味著法學研究轉向了數字法學。在法學理論上,數字法學并不是一個真實的學術命題。
關鍵詞:數字法學;數字社會;數字技術;法學理論;新法學
作者:茍學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 要:數字經濟發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運行的平臺性、虛擬性、跨界性和高滲透性,風險的系統性和關聯性,以及數字技術驅動的權力、資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須構建多元參與、有效互動、資源共享、權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作為由行動者、資源和行動策略等要素組成的系統性治理架構,數字經濟包容性治理在“行動者—資源”框架下面臨多元行動者利益復雜交錯、治理資源分散占有、行動策略碎片化等困境。可通過科學的法律激勵,借助激勵相容的法律制度,使各主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動策略與政府實現數字經濟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標相耦合,達至多元利益均衡,解決資源與行動者的難題,形成包容性治理的理想狀態。為確保激勵方案轉化為實際治理優勢,除了權力(利)、義務和責任的科學配置外,還應當從成本收益的依法合理分擔、治理行為互信協同的法治促成等方面,對激勵相容的法律制度進行優化。
關鍵詞:數字經濟;包容性治理;法律激勵;激勵相容
作者:劉金松(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訴訟法學專業博士生)
摘 要:“大數據輔助證明”有助于提升事實認定的科學性與準確性。大數據輔助證明以整體主義為指引,在證據推理環節通過大數據技術高效組織數據,整合經驗概括對個案中的推論命題和要件事實等的確定形成類型化指引;在證據評價環節可以輔助證據標準的數據化校驗與證明力概率評價的科學化。如果對大數據智能產生非理性崇拜,那么其有可能異化為新的神明裁判方式,侵蝕理性主義傳統,導致認知偏差難以得到控制,證明責任的界限模糊化,以及用“客觀規律”代替“認識論概率”等問題,而且會增加事實認定在各方面的附隨風險。為應對挑戰,司法證明的重心應當從“信息規制”邁向“風險防控”,并堅守數據技術的輔助性,訴訟主體的認知交互性和證明的外部可檢驗性原則。當大數據輔助證明誘發的風險無法通過隔離、警示和對抗等手段預防時,應當合理分配證明過程中的風險。
關鍵詞:證據推理;證據評價;證明模式;非法大數據證據排除;算法治理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經濟法中的國家主體,具有不同于政府等主體的特殊性。基于經濟憲法和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國家主體在經濟法中具有獨立地位,其經濟職能的履行和經濟職權的行使,應受經濟憲法和經濟法的約束,以體現國家理性的要求。此外,經濟法中的國家主體在總體上是“現代國家”“經濟國家”,并在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中具體體現為預算國家、稅收國家、債務國家、規制國家等多種國家形態。研究經濟法中的國家主體,應結合國家目的或國家目標、國家任務、國家職能、國家理性或國家理由等影響因素,分析具體的國家形態,由此有助于審視法律規定背后的法治原理和法治問題,揭示經濟法制度中國家主體存續和發展的內在邏輯,并在法治框架下解決國家調制行為的合憲性、合法性問題,切實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循上述研究路徑,有助于提煉經濟法中的國家理論或國家主體理論,深化經濟法學主體理論乃至整體總論的研究,推動經濟法治和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經濟法;國家主體;國家職能;國家理性;國家形態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法學院、網絡治理研究院副教授)
摘 要:隨著金融科技的加速應用,金融科技的系統性風險已成為監管重點。金融科技巨頭以關鍵技術服務商、金融基礎設施和互聯網金融控股集團等樣態深度參與金融活動,在規模性、復雜性、可替代性和關聯性等方面開始具備系統重要性特征,成為金融科技時代的“大而不能倒”。有必要參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經驗,并結合金融科技公司系統性風險的生成機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予以特殊規制。在有效識別系統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礎上,整合金融監管、數據治理、網絡安全和市場競爭等四大規制場域,建立以協調性為目標的監管體制、以可靠性為目標的審慎監管體系、以可承受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機制,構建系統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框架和規制方案,有效防范其運行失靈給金融穩定帶來的沖擊。
關鍵詞:金融科技公司;系統重要性;系統性風險;法律規制
作者:岳萬兵(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 要:公司資本繳納模式大致可分為全部實繳模式、限制實繳模式與催告實繳模式三類,三者均圍繞實繳展開,其對股東繳資合約自由的限制程度從嚴到松依次遞減。相較而言,限制實繳模式并非全部實繳模式和催告實繳模式的折中路徑,一般只適用于存在最低資本的制度體系;從制度效果及適用廣度來看,全部實繳制在諸多場景下優于催告實繳制。我國獨特的全面認繳制因不強調實繳而不同于三類主要的繳資模式,其制度邏輯存在不足,新《公司法》對其進行針對性改革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新法采取了股份公司全部實繳、有限公司限期實繳的雙軌路徑,這對解決我國股東出資問題效果有限。從信用基礎、規則體系、司法現狀與制度需求等多個視角來看,我國更適合推行全部實繳制,這不僅可化解我國當下資本繳納所面臨的系列困境,還可增強我國公司資本規則體系的制度韌性。不過,考慮到全面認繳與全部實繳之間的制度差異,新法規定的雙軌制仍是邁向全部實繳制的有益過渡。
關鍵詞:認繳制;實繳制;資本制度;債權人保護;資本維持
消費信貸視角下個人破產免責的理念與規則
作者:周穎(青島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相較于經營性負債的免責,消費負債在個人破產中的免責存在更為顯著的理念證成難題與規則設置難題。從消費信貸的視角來看,免責以破產消費者遭遇生活風險和以盡力償債為前提,不屬于對借貸消費與逃廢債的縱容,與社會傳統觀念并無實質沖突。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應當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具備釋放和有效控制和釋放消費信貸金融風險,以及激勵破產消費者盡力償債并使之獲得重生的功能。為此,應構建“寬嚴相濟”的個人破產免責制度:構建合理高效的免責程序,包括實現清算免責程序與破產程序的同步化,破產清算采用許可免責但不設置免責考察期,重整計劃或和解計劃執行完畢后設置自動免責;在清算免責、重整免責以及和解免責之間設置階梯狀的免責條件,包括遞減的不予免責事由、不予免責債務以及二次破產的免責限制等。
關鍵詞:個人破產免責;消費信貸;免責理念;免責程序;免責條件
中國民法語境下“合同效力”的層次性
作者:吳光榮(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從《民法典》與《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就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無權處分的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規定看,“合同效力”在我國民法上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廣義的合同效力與廣義的合同拘束力屬同義語,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認可和保護,其前提是合同具備有效要件,即“依法成立”。因此,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并無實質區別。但是,為了準確描述合同已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狀態,我國民法有時是在狹義上使用合同拘束力的概念,并將其與狹義的合同效力概念區別開來:前者指當事人于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擅自撤銷或者解除合同,并不得違反誠信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或消極對待報批義務;后者則指當事人一方得基于合同請求對方履行約定的義務,即履行效力。此外,由于我國民法上的買賣合同不僅包含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而且包含當事人移轉所有權的意思,因此,還應將買賣合同的效力進一步區分為履行效力與移轉效力。“合同效力”的此種層次性,既是現代交易階段化的必然產物,也是中國民法體系特色的重要表現。
關鍵詞:合同效力;合同的拘束力;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的移轉效力;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
反思“提取公因式”:論法典總則的建構方法
作者:張峰銘(中共中央黨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講師)
摘 要:“提取公因式”方法單方面強調總則內容對既有部門法實踐的依賴,忽視了我國語境下總則內容的體系性、多元性和理想性特征,因而是有缺陷的。我國法典化實踐所期待的法典總則本質上是關于既有部門法實踐的解釋性理論,意在建構部門法實踐所隱含的獨特實踐形式及其內在價值目的。作為解釋性理論的法典總則包含監管性內容和操作性內容兩個部分,監管性內容旨在為法律官員的立法和司法適用提供指引和約束,操作性內容旨在與分則內容相互配合直接作為裁判依據評價公民行為。總則制定應當采取建構性解釋的方法,首先為既有部門法實踐賦予相匹配且道德最佳的內在價值目的,以之作為監管性內容的核心;然后根據該內在價值確定操作性內容的基本概念框架,并結合立法者試圖貫徹的其他社會性價值和法治價值確定操作性內容的具體內涵。
關鍵詞:法典總則;提取公因式;部門法內在價值;解釋性理論;建構性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