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以人為邏輯起點的法學研究及其知識目標
胡玉鴻(3)
民法典中參照適用條款的方法論意義
王 雷(18)
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礎
王福華(34)
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
吳英姿(47)
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主體正當性探析
———以《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3款為視角
孫建偉(59)
數字服務合同單方變更權之規制
林洹民(70)
專利公開的邏輯理路與功能重構
伯雨鴻(85)
論壟斷協議參與者的可救濟性
朱戰威(100)
環境風險的規制進路與范式重構
———基于硬法與軟法的二元構造
董正愛(112)
合規機制對公司治理的挑戰及公司法回應
楊 淦(125)
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經驗總結與問題反思
李本燦(139)
權利行使與財產犯罪:實踐分析和邏輯展開
周光權(158)
立法論與解釋論的順位之爭
———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為例
車 浩(175)
全球治理視域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黃志慧(197)
文章摘要
以人為邏輯起點的法學研究及其知識目標
作者:胡玉鴻(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摘要:研究是獲取新的可靠知識的系統方法,這意味著研究必須采用學界公認的研究方法與研究路徑來進行。法學研究也不例外,它是為獲取有關法律的新穎性、可靠性知識,采取系統的、有規則的方法進行的一種智力創造活動。法學是人學,法學必須以人為邏輯起點,通過對“人的模式”的建構,提煉出“法律人”這一核心假定,從而就人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予以研究。在研究目標上,一是要強調法律知識的新穎性,即通過法學研究所產生的新知識能夠占領制高點、填補空白點、深化聚焦點;二是要強調法律知識的可靠性,即相關的新知識能夠言之成理、言之有據。對于法學研究結論的檢驗,可采取以理論檢驗理論、以事實檢驗理論、以規范檢驗理論、以邏輯檢驗理論等檢驗手段來予以完成。
關鍵詞:法學研究方法;法學研究對象;法律知識新穎性;法律知識可靠性
民法典中參照適用條款的方法論意義
作者:王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摘要:參照適用又被稱為授權式類推適用、法定類推適用等,是指法律明定將關于某種事項所作的規定,適用于最相類似的其他事項!睹穹ǖ洹分忻鞔_規定了大量參照適用條款,給我們在用法學方法論找法、用法問題上提出了新的研究對象和新的命題,有助于豐富和完善“尋找法律”環節的方法論。參照適用、類推適用、擬制、直接適用、補充適用屬于不同的法律思考方法和法律適用方法。參照適用的核心難題是規范參照適用司法技術,防止法官恣意,增強法律安定性。參照適用較之類推適用具有更高的確定性。參照適用可以引導我們探索立法者在實定法中的未盡之言。參照適用是釋放民法典體系效益、避免重復規定的立法技術。參照適用立法技術有助于避免重復規定,實現立法簡約;對法律條文適用范圍的妥當安排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參照適用。參照適用有意識地彌補《民法典》的漏洞,是具有“造法”功能的司法技術,但參照適用也不是對法律漏洞的終結。經由參照適用技術可以“創造”法律,推動法律發展,實現民法典的再體系化和與時俱進。
關鍵詞:民法典;參照適用;立法技術;司法技術;類推適用
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礎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事判決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種拘束力,這一問題屬理論盲區。在民事判決數量持續激增、系列案件頻發及裁判文書要“釋法說理”的大背景下,回答這一問題具有緊迫性。在實然和應然角度,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正當性存在著預決效力、爭點效力和參加效力等解釋路徑,分別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對應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標準和價值判斷空間,體現不同程度的正當性。預決效力可通過免證事實機制縮小證明范圍,能夠提升訴訟效率,但保障證明權是其適用的前提條件,對后訴事實認定的拘束力較弱,難以為判決理由效力提供正當性支撐。爭點效力與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關聯最緊密,可與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則上只及于判決主文,而爭點效及于判決的理由,借助于價值判斷機制落實訴訟誠信原則,阻斷生效判決認定的爭點事實再次被后訴當事人爭執,維護裁判統一。參加效力立足于責任分擔理念和訴訟擔當法理,為判決理由向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擴張提供正當性法理基礎。以此為基礎的類型化分析,則可廓清判決理由效力適用范圍,擴大判決理由拘束效果。
關鍵詞:判決理由效力;預決效;爭點效;參加效
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
作者:吳英姿(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保全錯誤”及其“賠償責任”的含義可以分別從程序法和實體法兩個角度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裁判建立起單純從實體法角度進行解釋的規則,不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違背保全申請行為的基本原理,導致申請人申請保全權與被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礎案件實體裁判結果倒推申請人主觀狀態的方法在邏輯上難以自洽。單純實體法解釋導向下的保全程序規則局部萎縮,擔保功能變異,判斷保全錯誤的實體標準模糊,潛藏司法不統一的危險。應當重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仔細區分程序法意義上的保全錯誤與實體法意義上的侵權。
關鍵詞:保全錯誤;實體法解釋;程序法解釋;制度風險;補償責任
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主體正當性探析———以《土地管理法》第48條第3款為視角
作者:孫建偉(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土地管理法》第48條將統一區片綜合地價的標準制定主體規定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但并未明確該標準的制定主體是立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實踐中,“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均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完成。在改造路徑上,應該將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制定主體進一步明確為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并對程序加以規范。從短期來看,應完善相關行政聽證程序,提高公民在決策中的參與度,特別需要為公民在立法程序中提供參與渠道。從長遠來看,土地征收事務屬于中央事權而非地方事權,不應屬于相對的法律保留范疇。由省級人大制定該標準僅是全國人大未進行立法之前的權宜之策,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標準相對統一以后,再上升為國家立法。為了增強農用地征收補償的權威性和科學性,宜進行《土地征收法》立法。
關鍵詞:農用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制定主體;立法機關;國家立法
數字服務合同單方變更權之規制
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數字服務提供者常態化更新用戶協議和應用程序。司法實踐也認可其享有一般的、開放性的單方合同變更權,由此引發單方變更權與契約嚴守原則之間的沖突。并非任何改變均屬于合同變更,不改變給付關系的日常更新不屬于合同變更,不應過度夸大單方變更權的必要性。《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并未確立數字服務提供者的單方合同變更權,唯有預先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才為法秩序所認可。在司法適用上,應通過格式條款規則規制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條款,數字服務提供者應具體指出變更的情形、內容與影響,征得相對人的單獨同意,并且自證變更權條款的合理性。數字服務提供者依約單方變更合同的,相對人也享有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請求刪除收集的個人信息,即使個人信息為服務的對價。
關鍵詞:數字服務合同;單方變更權;契約嚴守;合同解除;個人信息保護
專利公開的邏輯理路與功能重構
作者:伯雨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專利公開是一個以創新為起點、以技術擴散為連接點、以社會福利為依歸的完整鏈條。專利公開通過排他利益與技術公開的人為安排架構了技術創新與技術擴散的雙向循環機制。排他利益是構建創新信息系統的前提,而技術公開才是構建創新信息系統的根本。專利制度以激勵創新為旨歸,專利公開以創新擴散為路徑。公開充分性是技術方案的可專利性條件之一,專利申請發揮著技術公開的功能,技術公開又促進技術信息的擴散,從而實現激勵創新的專利政策目標。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背景下,專利公開實現了技術方案的信息化,促成了技術方案的占有化以及彰顯了技術方案的公示化。
關鍵詞:專利公開;排他利益;擴散理論;功能重構;專利申請
論壟斷協議參與者的可救濟性
作者:朱戰威(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
摘要:壟斷協議參與者遭受損失能否獲得救濟,現行法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有法院以參與者存在過錯為由拒絕提供救濟,也有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同案不同判”不僅會造成司法體系的內部沖突,而且會損害壟斷協議違法性要件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鑒于壟斷協議內部博弈的存在、整體競爭秩序的維護、壟斷協議的隱蔽性等因素,應當深入考察壟斷協議具體的內部形態及反壟斷立法目的,避免“一刀切”式地否認參與者的可救濟性。對此,應采取更具針對性的分類救濟措施,具體包括引入“重大責任”及“累積性競爭效果損害”兩項標準。
關鍵詞:壟斷協議;參與者;可救濟性;分類救濟;反壟斷法
環境風險的規制進路與范式重構———基于硬法與軟法的二元構造
作者:董正愛(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環境風險是現代國家環境治理的重要議題,規范主義和公共治理是當前環境風險規制的兩種主要進路。實踐中,規范主義規制模式存在規則體系的結構性不足與司法裁量的適用局限,而試圖對其加以修正的公共治理模式則由于規范缺失與參與不足導致了環境風險規制的失范。從本質看,環境風險規制就是對風險中的諸多利益進行平衡與協調,規制活動應當確保合法性與回應性,故而有必要在“硬法—軟法”的法理基礎上重新認識環境風險規制的內涵!坝卜ā浄ā狈妒揭笸卣狗傻耐庋优c規制要素,將包括公共利益在內的廣泛因素納入規制領域,完善互動協調的二元法體系以及成熟的法解釋學等制度與技術支持,進而在此基礎上構建環境風險規制的二元法構造模式。
關鍵詞:環境風險;規范主義;公共治理;硬法;軟法
合規機制對公司治理的挑戰及公司法回應
作者:楊淦(東華大學人文學院講師)
摘要:合規是公司治理的外生產物,對傳統公司治理產生了結構性影響。公司內部的組織權力、董事義務的問責過程,以及股東至上的公司目的,都在合規機制嵌入公司治理的過程中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改變。但合規不是目的,只是優化治理結構的方式與過程,其精髓在于通過規范轉化、分工監督與信息互通的運行機制,塑造守法向善的公司文化。公司法既要促進公司治理的合規化轉型,也要防止立法和執法對公司治理的硬性干預。讓合規組織權力回歸董事會,并夯實董事監督義務,既是對公司采納合規機制的內部驅動,也保留了合規靈活自律的制度優勢。在公司治理接納合規的同時,還應在董事問責機制中體現組織分工、拓寬商業判斷規則的審查范圍,推進公司社會責任范式向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法理)轉型。
關鍵詞:合規激勵;公司治理;監督型董事會;合規文化;ESG
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的法理:經驗總結與問題反思
作者:李本燦(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已經形成了諸多經驗:在程序選擇上,可以充分挖掘現有的程序資源。尤其要強調的是,在相對不起訴程序中,輕罪一律不訴的觀點不宜接受;在程序銜接上,偵查階段啟動合規監管應當謹慎,行政機關的參與亦應有邊界;在效果延伸問題上,應當著力實現個案合規到行業治理的延伸。試點中的突出問題是:犯罪主體與合規考察對象錯位;專項合規與全面合規糾纏不清;重罪案件輕緩化處理規則不清。在合規考察對象問題上,單位犯罪條款缺失類型的個人犯罪案件有實施合規考察的空間,單位意志缺失類型的個人犯罪案件不宜實施合規考察;在合規方案的選擇上,專項合規概念應予以拋棄;在重罪案件輕緩化處理問題上,宜盡快構建明確、規范的輕緩化規則。
關鍵詞:企業合規;相對不起訴;檢察建議;全面合規;專項合規
權利行使與財產犯罪:實踐分析和邏輯展開
作者: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實踐中,行為人主張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時使用恐嚇或欺騙手段的情形并不少見,司法人員面對這類案件極易產生定罪沖動;理論上的多數說認為這類行為符合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僅可能阻卻違法。這些立場都值得反思。定罪范圍過寬的實務操作與財產犯罪的本質并不相符;依靠私力救濟這種(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解決涉及權利行使的犯罪認定問題,等于沒有給被告人“出路”,在我國當下不是理想的方案。為此,從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切入,根據整體財產損害的邏輯,認為主張權利的行為不會給對方造成實質的財產損害,從而在違法性判斷之前就否定行為的犯罪性,從邏輯上講得通,也更為務實,能夠遏制近年來將主張權利的行為大量認定為敲詐勒索等罪的司法趨勢;谡埱髾嗷A而恐嚇對方的,由于從一開始就不可能造成實質的財產損失,實行行為性、非法占有目的等也都可以被否定。在權利存在爭議,以及行為人自認為在拆遷補償等事項中“吃虧”,使用舉報、向媒體揭發等恐嚇手段提出較高賠償要求等情形中,只要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權利根據,對相對人的交付就不應評價為產生了財產損失,被告人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等財產犯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索要債務,其濫用權利的手段行為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其他犯罪的,按照相應犯罪處理。
關鍵詞:權利行使;違法阻卻;財產損害;敲詐勒索罪;法秩序統一性
立法論與解釋論的順位之爭———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為例
作者:車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法律的適用結果存疑時,應優先更新解釋論而非啟動立法論。未窮盡現行法的解釋空間之前不輕言修法,是法教義學及其背后的法治立場的基本要求。隨著時代變遷,嚴懲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的民意吁求具有正當性。在理論上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解釋為強奸罪、非法拘禁罪、傷害罪等后續犯罪的預備犯,特別是在實踐中把握住收買型強奸與普通強奸之間的差異,有利于降低證明難度,實現數罪并罰。當報應刑的正義性可以被解釋論滿足時,修法的理由就只剩下能否顯著提高預防效果。但是,收買被拐買的婦女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修法能否跨越法律認知、理性選擇和盈虧權衡的三重障礙發揮威懾作用存在疑問。作為社會治理體系中的一環,基層執法的問題及其因應策略,應在立法權衡中被同步考量。摒棄立法萬能論的執念,重視行動中的法律,追求女性權益保護的實效而非口號,是立法者應當秉持的責任倫理。
關鍵詞:立法論;解釋論;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預備犯
全球治理視域下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作者:黃志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當前,國際社會對多邊主義的國際民商事秩序需求日盛,亟待聚焦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維護,并以全球治理為視域考察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民商事爭議的全球治理對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在利益權衡、司法互信和監管功能方面均提出了要求。在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上積極回應上述要求,不僅有助于融合民商事判決跨國流動中存在的特殊主義國際私法與普遍主義國際私法之立場對立,也能夠指引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規范革新。全球治理視域下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制度的規范革新,應構建平衡國際社會共同利益與國家利益的規范體系,建立提升司法互信制度化的規范體系,確立蘊含監管功能的公共秩序規范,以此為我國在國際民商事領域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制度保障。
關鍵詞:判決承認與執行;全球治理;國際社會共同利益;司法互信;人類命運共同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