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溫世揚(3)
鄭曉劍(17)
陳杭平(36)
胡 明(51)
陳 銳(64)
何其生(78)
呂忠梅(89)
陳海嵩(104)
吳衛星(118)
王 偉(131)
陳愛飛(145)
胡 銘(158)
馮曉青(171)
趙申豪(191)
《民法典》視域下身份權的教義重述
作者:溫世揚(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學界對身份權的關注相對不足,身份權在民法典視域下作何解讀,值得探究。既有學說中的身份權存在客體空心化之弊,無法完成原權式構造。基于身份關系的義務性底色,《民法典》中的“身份權利”實為性質各異的諸種“權利”之集合。“身份權利”應限于婚姻家庭的基礎性語境,其“身份”含義應與其他廣義上的“身份”含義相區分。《民法典》第1001條的前后半句分別對應顯性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和隱性的身份法益保護,二者在方法上分別借由同用型指示參照適用和準用型參照適用對接各自的規范本旨。
關鍵詞:身份權(利);婚姻家庭;身份法益;人格法益;參照適用
《民法典》監護人責任規則的解釋論
——以《民法典》第 1188 條為中心
作者:鄭曉劍(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立法機關和民法學者對于現行法上的監護人責任規則的認識和評價并不完全相同。通過解釋論途徑消除此種評價上的差異,有利于促進立法與學說之間的良性互動,確保監護人責任規則在司法適用中取得應有成效。通過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結合最新的立法理由,將《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和第2款定位為“原則與例外”的關系,可為該條構建一個更為妥適的解釋論方案和教義學分析框架。依此定位,《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對被監護人的責任能力和監護人責任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般性規定,通常情形下應予優先適用;第2款則適用于非常例外的特定情形,即只有同時滿足被監護人擁有價值較大財產和監護人為非親屬監護人這兩項要件,方可予以例外適用。這樣,《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和第2款之間的規范邏輯和法律適用關系可以厘清,潛在的體系沖突和價值評價矛盾可以避免,而法律適用的安定性和妥當性亦可實現。
關鍵詞:監護人責任;監護職責;責任能力;《民法典》第1188條
再論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擴張
作者:陳杭平(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執行力附著于執行名義,是權利人請求執行及執行機關實施執行的法律效力。執行力主觀范圍包括“為誰,對誰”為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執行名義記載為準,但在例外情況下向第三人擴張。執行主觀范圍的消極擴張,表現為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此類第三人可分為“承繼型”和“責任型”兩種。執行力主觀范圍的消極擴張須滿足必要性、正當性和妥適性三個要件。“承繼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對“責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正當性依賴于實體法的規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適性指的是變更、追加的爭議適合通過內嵌于強制執行的略式程序進行審查判斷。
關鍵詞:執行力;主觀范圍擴張;執行名義;審執分離;略式程序
預算績效問責的理論回應與制度建構
作者:胡 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預算績效問責是關系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重大命題,亟待從學理上予以回應和研究。預算績效問責源于傳統預算的弊端與傳統問責的缺陷,從法的價值和法的功能角度體現出追求實質法治和邁向激勵型法的性質。在理論基點上,預算績效問責蘊含著從行為到角色的邏輯轉換,圍繞角色責任理論進行規范解構,包括角色劃定、角色履行、角色評價與角色調整的構成要件。基于預算績效問責改革現狀及其不足,預算績效問責制的整體建構,在內部關系的調整上應重視預算組織法、強調角色責任制與明確績效審計制,實現內在架構的重整;在外部關系的處理上應發揮人大主導作用、釋放監察問責優勢、激發公眾問責活力,促進外在力量的整合。
關鍵詞:預算績效管理;預算績效問責;實質法治;激勵型法;角色責任
論反面解釋的有效形式、邏輯根據及其位階
作者:陳 銳(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反面解釋是一種常見的法律解釋方法。所謂“反面”,特指與現有法律規定中的條件與后果相矛盾的概念或命題;所謂反面解釋,就是從法律明確規定的正面條件與正面結果,根據邏輯推理規則,推導出與其等值(或蘊含)的反面條件與反面結果。反面解釋的正、反面好比一枚硬幣的兩面,其解釋過程不過是將原先遮蔽著的反面揭示出來,而非引入新的東西。從這一意義上講,反面解釋是一種在位階上僅次于文義解釋的法律解釋方法。一般而言,反面解釋的典型圖式有兩種:一是條件式規范命題的否定前件式,即將條件規范“p→q”反面解釋成“¬p→¬q”,二是全稱規范命題SAP轉換為“¬SA¬P”,這兩種典型圖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有效。除典型圖式外,還有一些非典型圖式,其成立同樣依賴于相應的邏輯推理規則。反面解釋的主要根據是邏輯,經驗在其中只起次要的作用。
關鍵詞:反面解釋;有效形式;邏輯根據;法律解釋的位階
論國際司法合作中的知識產權地域性
作者:何其生(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海牙判決公約》的談判中,我國國內關于知識產權問題存在合作與不合作兩種立場,前者要求加強國際司法合作,后者則以知識產權地域性為理由主張不合作。二者的分歧源于國際私法追求國際合作的理念和知識產權法本質上是國內法的觀點,但是晚近以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立法與實踐中不斷被突破。以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為核心的知識產權地域性保護可分為二元的基本方案:絕對地域性方案和相對地域性方案。未來,我國進行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司法合作,應該區分合作的國家、知識產權類型、知識產權事項以及合作的內容,進行類型化選擇。知識產權地域性保護方法可以在二元方案基礎上進行多元組合,但總體上應堅持以相對地域性方案為原則,絕對地域性方案為例外。
關鍵詞:《海牙判決公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國際司法合作
類型化思維下的環境法典規范體系建構
作者:呂忠梅(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教授)
摘要:對環境法律規范進行類型化梳理,是環境法典編纂的基礎性工作。在環境法律規范發展實踐“溢出”一般法律規范分類理論的背景下,類型化思維作為概念式思維的補充,其雙向性、開放性、價值歸依性等特性在方法論上有益于環境法典規范體系的建構。在實質理性層面,有助于在可持續發展價值目標與生態環境概念之間建立溝通管道,通過構建污染控制、自然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法律規范類型,實現環境法典規范的實質體系化。在形式理性層面,可以通過描述環境法律規范的“整體形象”為法典編纂提供形式識別標準,并對環境法律規范進行重新歸類,進而提出環境法典的規范配置方案。
關鍵詞:環境法典;法典編纂方法論;類型化思維;環境法律規范體系
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在我國環境法典中的定位與表達
作者:陳海嵩(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教授)
摘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環境法典編纂定位于“行政立法領域”,強調行政管理及權力行使,提出了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如何在環境法典的整個體系中加以體現的學術命題。2018年《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美麗中國建設”國家目標,賦予國家環境保護義務更為豐富的內涵。法典編纂是體現國家環境保護義務最為適宜、最為合理的規范路徑,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實踐。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在環境法典總則中體現為包括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生態環境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有機銜接、履行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監督等在內的一系列內容;同時,基于總則的涵攝效力,環境法典總則內容對各分則的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特定國家權力運行構成規范指引。
關鍵詞:環境法典編纂;國家環境保護義務;體系化;環境管理體制
環境權在我國環境法典中的證成與展開
作者:吳衛星(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代中國環境法正處于從第二代環境法向第三代環境法的過渡時期。第三代環境法形神兼備,法典化是其“形”,以環境權為核心的公眾環境權利是其“神”。我國環境法典的編纂應當回應人民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構建一個“一體兩翼”的環境權體系,即在確認一般環境權(適宜/良好環境權)的基礎之上,對應環境保護中的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兩大板塊,規定健康環境權和自然享有權這兩種類型的環境權。環境法典中關于環境權的本體性規定、保障性規定和救濟性規定的三元格局設計,將有助于加強環境法的實施和國家環保義務之履行,推動我國真正邁向并且實現“美麗中國”和“環境法治”的目標。
關鍵詞:環境法典;第三代環境法;環境權;一體兩翼;三元格局
學術期刊數據庫的反壟斷監管
作者:王 偉(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摘要:大型學術期刊數據庫通過電子文獻的一站式交付,有效滿足了全社會激增的版權付費使用需求,推動了知識資源的傳播共享與再利用增值。但與此同時,頭部數據庫服務商尋購了海量的文獻版權資源,實質性地鎖定了下游用戶并擁有了收取壟斷價格的能力,引發了知識服務市場壟斷的質疑。然而,我國反壟斷監管機構表現出了極高的容忍度,未曾挑戰大型數據庫連年走高的訂閱使用費要價,頻頻被指反壟斷執法缺位。對此,監管者一方面需要采取一類更為直觀的“不公平高價”認定標準,懲處大型數據庫潛在的濫用支配地位行為;另一方面則應積極轉向競爭導向型的監管思路,有序引導學術數據庫市場形成競爭。通過限制優勢數據庫獲取獨占性版權許可、建設替代性公共學術數據庫平臺、扶持聚合式網絡學術搜索引擎等措施,能夠以較低成本維持學術數據庫開放競爭的市場結構,消除知識服務市場被壟斷的顧慮。
關鍵詞:學術期刊數據庫;反壟斷;中國知網;版權壟斷;聚合式網絡學術搜索引擎
區塊鏈共謀的反壟斷監管
作者:陳愛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在數字化轉型的全球背景下,區塊鏈技術的出現為數字經濟與數字法治提供了一種新型治理架構,也為各國的經濟與法治生態發展創造了新機遇。然而,私有鏈的“黑箱效應”為共謀提供了“生長溫床”,即使是開放、公開的公共鏈也可能出現將非法共謀轉化為默契合作的新型共謀樣態。加之,人工智能、算法與區塊鏈的結合使區塊鏈共謀具備自主學習的動態特征,加劇了鏈上經營者彼此之間或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的共謀風險。為了弱化甚至規避區塊鏈共謀在集中市場資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與排除競爭等方面的不良影響,有必要從反壟斷監管的核心視角制定共識性的技術標準、監管規則、監管策略,形成“技術治理+規范治理”的二元治理結構。
關鍵詞:區塊鏈共謀;反壟斷;黑箱效應;共識標準;平臺治理
區塊鏈司法存證的應用及其規制
作者:胡 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要:區塊鏈司法存證已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以有效運用。從規范層面來看,電子數據的證據保全創新是區塊鏈存證的本質;從事實層面來看,區塊鏈存證主要解決的是電子數據的推定真實性。區塊鏈存證的公有鏈模式和私有鏈模式都存在缺陷,聯盟鏈模式逐漸成為主流。區塊鏈司法存證的運用尚不能完全解決信任問題,對最佳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等證據規則有直接影響,亦對刑事辯護提出了挑戰。法律規制的重點是需要保障上鏈前電子數據的原始性和應用區塊鏈技術提取電子數據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區塊鏈特性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及解決區塊鏈存證中的鑒真等問題。
關鍵詞:電子數據;區塊鏈司法存證;證據審查判斷
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之維
作者:馮曉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知識產權制度蘊含鼓勵和保障知識創新及傳播的價值追求,其內核在于效率價值,這一價值的首要原則在于建構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權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專有領域與公共領域的人為安排構造了專有權與自由公地,在專有權的安排上體現了知識界分、溝通與轉換的機制,進而形成了知識生產與傳播的效率邏輯。在效率價值導向上,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邏輯與制度安排均指向以激勵知識和技術創新活動、提高創新效率為目標的產權制度及其有效運轉。推進中國特色知識產權制度的構建與創新,應當在知識產品的權益分配、要素流動、產權轉化、產權保護與產權制度結構的建構上體現效率價值及其實現的制度安排與運行機制。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效率價值;專有領域;公共領域
資產收益權交易的法律構造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與高級人民法院 41 份裁判文書的分析
作者:趙申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資產收益權是近年來出現且活躍于商業實踐中的概念,但學界與商業界對其性質、權利內容等存在諸多誤解。通過分析41起相關裁判可知,資產收益權看似是一種新型權利,但實際上屬于債權。與一般債權的不同之處在于,資產收益權與底層資產掛鉤,債權的履行期限始于底層資產轉讓之時,而債權數額一般是底層資產的轉讓價款。資產收益權這一概念被創設出來,旨在規避“底層資產禁止轉讓”的法律規范。資產收益權轉讓名為債權讓與,實則是債權設立行為,受讓人對于底層資產或其收益不具有排他效力。為克服該缺陷,實踐中通行做法是在底層資產上設立抵押權。資產收益權轉讓、回購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交易模式,依據穿透性裁判思維,其性質上屬于借款合同。轉讓回購合同系脫法行為,其效力問題應視所規避的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予以判斷。轉讓回購合同應適用借款合同的規范,但其屬于金融借貸,不適用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
關鍵詞:資產收益權;收益權;法律規避;將來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