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新中國70年法治建設的回顧與愿望
新中國法理學七十年:變化與成長……舒國瀅
理論思考
人民法院立案環節的壓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于龍剛
監察法規的法律地位及其規范體系……李紅勃
部門法研究
土地經營權制度與民法典物權編編纂——評《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高圣平
中國民法典繼承編之遺產清單制度系統化構建研究……陳葦 劉宇嬌
論人工智能的電子法人地位……張志堅
學術數據庫經營者不公平高價行為的規制困局及其破解……孫晉 袁野
卡一梅框架下我國排污權擔保的規則配置研究……楊峰 劉先良
人工智能與刑法發展關系論——基于真實與想象所做的分析……董玉庭
人工智能的刑法規制……文華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實證審思——以G市、S市為考察樣本……周新
論以法律職業精英化為目標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潘劍鋒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變數與前景:中美對國際經濟治理模式選擇之分殊……徐崇利
評論
毒品犯罪死刑控制的教義學展開——基于122份二審死刑判決書的實證研究……梅傳強 伍晉
新中國法理學七十年:變化與成長
內容摘要:中國法理學七十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蘇聯版“國家與法的理論”時期(1949-1977年),“法學基礎理論”時期(1978-1993年)和不同知識-理論譜系的“法理學”成長時期(1992-2019年)。法理學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使命,面對不同的理論難題,其進退興衰具有制度依賴性。中國法理學的未來發展還面臨西學強勢如何因應、確立中國話語體系及研究范式、如何建立獨創性理論的問題
關鍵詞:法學基礎理論;維辛斯基法學;法教義學;法理;一般法學
作者: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北京100088)
人民法院立案環節的壓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
內容摘要:案件壓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來所面臨的突出問題。立案作為司法系統的“入口”,承擔了繁重的壓力化解任務。法院在立案環節采取延伸審查范圍、向外分流案件、開展訴前調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來化解案件壓力,實現司法供給與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壓力化解策略的過度使用會對案件受理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引發立案難等后果。登記制改革在規范案件受理活動的同時卻限制了壓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導致法院案件壓力的階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臨“社會過度復雜性”背景下,在立案環節化解案件壓力不可避免,比較妥善的選擇是以“組織復雜性”應對“社會復雜性”,即構建復雜化的立案制度結構,實現案件受理與壓力化解的適度分離與相互共存。
關鍵詞:案件壓力;能動司法;立案政策;登記制改革
作者:于龍剛(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武漢430073)
監察法規的法律地位及其規范體系
內容摘要:《監察法》確立了監察制度的基本架構,但并未對國家監察委制定監察法規的問題作出規定。國家監察委作為最高監察機關,應當擁有和國務院相同的立法權,可以就監察領域的相關事項制定監察法規。通過修改《立法法》,授予國家監察委立法權,有助于保障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
關鍵詞: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法規;立法權
作者:李紅勃(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北京100000)
土地經營權制度與民法典物權編編纂
——評《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
內容摘要:土地經營權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派生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類似效果的形式所體現的農用地利用關系。在承包地“三權分置”所引發的承包地產權結構調整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權利,各有其主體資格和權利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和轉讓不發生派生土地經營權的效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從事農業生產的權利也不表達為土地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但不同類型的土地經營權所受保護的程度存在差異,其中經登記者具有類似于物權的效力。土地經營權的不動產利用權性質,決定了其為不適于出質的財產權利,其上所設定的擔保物權應屬抵押權。為維系不動產(權利)抵押權物權變動規則的一致性,土地經營權抵押權應采登記生效主義。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承包地“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抵押權;登記生效主義
作者: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中國民法典繼承編之遺產清單制度系統化構建研究
內容摘要:我國《繼承法》實行無條件的限定責任繼承,沒有把依法制作遺產清單作為實行限定責任繼承的首要前提條件,這有可能導致侵害遺產債權人的利益,也有可能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通過考察遺產清單制度的起源與功能,分析我國立法的現狀與不足,在比較評析國外遺產清單制度立法內容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域外立法經驗和汲取我國學者的有益觀點,提出我國《民法典繼承編》之遺產清單制度的立法構想
關鍵詞:繼承編;遺產清單;制度構建
作者:陳葦,劉宇嬌(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論人工智能的電子法人地位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交互性和深度學習能力,決定了其既不是物,也不是人,而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客觀存在,其本質不在于工具性,而在于財產性。對于人工智能致害、獲益及其生成物歸屬難題,將責任、收益以及權利完全歸于任一單方主體的方式并不合理,通過保險將風險全部社會化亦有失公平?紤]到人工智能具有財產方面的意思能力和責任能力,但不具有人身性人格,其自主行為背后體現的也是多方主體的意志,以財產性人格的進路將其擬制為電子法人,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未來的民法典應該對此有所回應。人工智能在特定領域可自為意思表示、自負行為后果,因其“擅自”行為背后是多方主體混合意志的體現,須按相應比例在多方主體之間分攤權責,從而實現法人之責任有限與權責分攤的目的,且不危及人類自身安全和主體支配地位。
關鍵詞:人工智能;主體資格;財產性人格;電子法人
作者:張志堅(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南昌330032)
學術數據庫經營者不公平高價行為的規制困局及其破解
內容摘要:學術數據庫是當今學術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網絡學術信息主流載體,其對部分學術資源的獨家壟斷,是知識產權保護下的合法壟斷。然而,如果學術數據庫經營者將版權保護作為攫取壟斷利潤的手段而非激勵創新的催化劑,排除、限制相關市場競爭,其濫用行為便應當受到反壟斷法的審查與規制。當前,反壟斷實踐經驗的空位及理論上的諸多爭議,使認定學術數據庫經營者不公平高價行為的過程面臨諸多困境。要打破當前的“知識壟斷”格局,須在相關市場界定中重新審讀多邊市場之利益相關性,以彌補傳統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適用上的局限性。在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中,考量市場份額與知識產權因素之作用,以補足適用“結構性標準”帶來的認定偏差。同時,須結合個案運用合理性原則分析經營者行為之濫用性。數字學術資源的“開放存取”能夠實現知識開放分享之目的,應當作為排除學術數據庫市場障礙的重要激勵性規制手段
關鍵詞:學術數據庫;相關市場界定;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判定;
作者:孫晉,袁野(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武漢430072)
卡一梅框架下我國排污權擔保的規則配置研究
內容摘要:以環境容量權益為標的之排污權擔保,既是排污權交易的重要形式,亦是綠色金融和非典型擔保制度創新。然而,我國對于排污權擔保的相關實踐探索和理論研究尚處于初步階段,排污權擔保制度還存在一些困境。如何研究揭示這些問題,并對我國的排污權擔保制度進行完善,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傳統的法律解釋學從內部維護擔保法律體系完整以捋平現實與規則之間的矛盾,分析問題和完善對策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隨杋性?ā房蚣軓姆尚Ч霭l,按照法益初始配置與公權介入程度不同,將法律規則抽象成不同類型,適用范圍從“杈利救濟”拓展到“利益交換”,對排污權擔保規則的配置具有指導意義。在對排污權擔保規則進行類型化分析后可以發現,排污權擔保中各類規則的宏觀結構性配置和微觀具體性配置都存在一些問題,為此,應從宏觀配置和微觀配置方面對這些規則進行系統性完善。
關鍵詞:排污權;卡一梅框架;綠色金融;非典型擔保
作者:楊峰,劉先良(南昌大學法學院,南昌30012.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南昌33013)
人工智能與刑法發展關系論
——基于真實與想象所做的分析
內容摘要:人工智能被賦予公民身份這一事件對刑法提出了挑戰,人工智能能否成為刑事責任主體變成了一個值得討論的話題。從刑法成長規律看,刑法的成長可分為量變型、質變型和突變型三種類型。在想象中的奇點到來之前,人工智能帶給當下刑法的只能是量變型或質變型成長,只有假想的超級人工智能才可能導致刑法發生突變,但突變后的刑法已不再是當下刑法了。真正對當下刑法提出挑戰的是人工智能與生物工程結合后改造人類自身。
關鍵詞:人工智能;刑法量變;刑法質變;刑法突變
作者:董玉庭(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哈爾濱150080)
人工智能的刑法規制
內容摘要:關于人工智能可否構成犯罪,國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說”“智能代理說”“法人類比說”“法定實體說”以及“當然主體說”等觀點。人工智能成為犯罪主體的哲理基礎是科學實證主義和道德二元論,現實條件是具備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徳生成進路有“實在論進路”“關系論進路”“認識論進路”等之別,“實在論進路”相對合理。處罰人工智能既能為處罰其他主體奠定基礎,也能達到剝奪其犯罪能力的目的,還能產生附加價值。我國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處于初始階段,未來研究的重點在于:人工智能對刑法人類中心主義的挑戰,人工智能犯罪主體的范疇、責任范圍與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對人工智能的規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罰適用。
關鍵詞: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犯罪;智能代理;法律人格;可罰性
作者:彭文華(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上海201701)
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實證審思
——以G市、S市為考察樣本
內容摘要: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工作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調研結果,允許公安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方案有利于提高偵查效率和保障訴訟權利,已經取得了一定的實踐成效,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障礙和困擾:前者是指多層程序下的案件壓力與辦案時間的無形分割壓縮;后者則是被倒逼的高羈押率與虛假認罪的風險。以上因素都使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效果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對此,破解之路在于,應當精簡辦案程序、改革“刑拘直訴”制度、搭建認罪認罰與取保候審的聯動機制、設置從寬規則的層級化體系、構建虛假認罪的判斷與預防機制等。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拘直訴;社會危險性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州510420)
論以法律職業精英化為目標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內容摘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是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繼承和發展,應當準確認識其在報名資格、考試內容、考試模式等方面的“變”與“不變”,堅持其服務于法律職業精莢化的目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的“法律職業”應做限縮解釋,僅限于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有國家級、統一性、職業資格考試的特征,應協調其與其他國家考試的關系,取消地域區分,突出職業性。在提高報考條件和設置四年過渡期的基礎之上,應禁止通過者重復報考,設置報考次數上限。與“二階段”考試模式相適應,在考試內容方面應精簡考查科目,增強命題的綜合性和實踐性。此外,應當完善合格命題者的資格條件和選拔程序,以社會需求為參考劃定分數線,適當延長客觀題考試成績的時間效力。
關鍵詞: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司法考試;法律職業;司法改革
作者:潘劍鋒(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1)
變數與前景:中美對國際經濟治理模式選擇之分殊
內容摘要:特朗普上臺執政以來,作為世界霸主的美國開始從以往對“制度霸權模式”的偏好,轉向現在對“權力霸權模式”的偏好,將對國際經濟治理體系制度化程度的選擇,從“規則傾向性”降至“契約傾向性”,從而為謀取自身現時利益最大化釋放了美國權力優勢運用的空間,構成對現行國際經濟治理體系的全面反動,并投下了最大的變數。然則,脫離霸權統治,回歸治理本位,以“制度導向”為模式的國際經濟治理體系仍將得以存續和發展。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指引下,立基于國家間合作伙伴關系及互利共贏原則而創建的國際經濟治理體系,為此提供了良好的方案,以“一帶一路”建設對國際經濟治理新體制的探索最為典型。
關鍵詞:國際經濟治理;國際制度;國際經濟法;美國霸權;“一帶一路”
作者:徐崇利(廈門大學法學院,福建廈門361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