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思考
權利本位論的哲學奠基
凌斌 (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霍布斯是權利本位論的哲學奠基人。自然權利是其權利本位論的邏輯起點,是一種絕對的自由平等關系。從自然權利的自然平等和自然自由出發,霍布斯論述了權利本位論的三個基本主張:權利先于義務,權利先于權力,權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首先,自然的和社會的義務(法律)都是有條件的,最初都源自于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是無條件的,是一切法律和義務的基礎。其次,權利始終是目的,是第一位的,權力則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國家主權和公民權利都起源于并服務于自然權利。最后,自然權利是人的本質屬性,是欲望、意志、功利的前提,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會性問題的開端。霍布斯的權利學說是徹底的權利本位主義,并因此為現代社會、政治和法律提供了的法理基礎。
關鍵詞:權利本位;自然權利;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欲望
收稿日期:2015-04-04
作者簡介:凌斌(1977),男,黑龍江齊齊哈爾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感謝:馮象、黃文藝、謝海定、雷壘、周尚君、熊靜波和“公法論壇”重慶會議上各位老師的批評和建議。感謝孔元、袁陽陽博士的研究幫助。一如成例,文責自負。
雜家尸佼與戰國法思想研究
馬騰 (廈門大學 法學院,福建 廈門361005)
摘要:戰國中期的尸佼以“去私”為核心理念,循政治實用原則,折衷各家,“取合諸侯”而開創雜家學派。尸佼之學,提挈道家天地道論以立綱維,歸旨于“事少功多”的理想治世;兼采儒、墨道德仁義之說,致力于道德倫理與功利效益的取舍整合;匯合名、法名實之論,呈現出治人層面之“用賢”與治法層面之“案法”的統合性闡釋。尸佼之實用觀念與折衷主義,乃商鞅變法前后各家學說沿道法轉關、儒法融合的思想史譜系演變之先聲,其治道法術合攏之旨趣,堪稱先秦諸子思想融匯之范本,亦為漢代百家話語歸一之先兆。
關鍵詞:尸佼;雜家;商鞅;去私;道;仁義;正名
收稿日期:2014-12-31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先秦諸子法律思想的現代詮釋”(13YJA820035)
作者簡介:馬騰(1985),男,廣東汕頭人,廈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審判委員會改革的模式設計、基本路徑及對策
張衛彬 (安徽財經大學 法學院,安徽 蚌埠233030)
摘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均提出了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制度。由此,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實際上,學界對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廢的討論由來已久。各級法院也在嘗試采取各種改革措施,回應社會的批評和建議。基于國內目前司法運行環境和基礎條件等因素,審判委員會不宜被廢除,但應創新制度安排的理念,對其改革進行頂層設計。同時,可以修改國內相關法律,突破現有的二元制審判體制為“二元半體制”——“一審+二審/審判委員會”,在審委會內部設立大審判庭,并按照案件性質對審委會委員進行專業分工,明確賦予其就重大和疑難的個案進行審判的權能及問責機制,同時,積極發揮審判委員會的監督、咨詢職能。
關鍵詞:審委會;改革模式設計;職能歸位
收稿日期:2014-12-20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擁有南沙群島主權證據問題研究”(14BFX189)
作者簡介:張衛彬(1975),男,安徽懷遠人,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致謝:感謝掛職期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成員及朱軍、邰永林等法官提供的幫助。
部門法研究
“合同法”的局限:資本認繳制下的責任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之公開履行
蔣大興 (北京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871)
摘要:盡管資本認繳制不一定是適合中國制度環境的最佳資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術。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改實繳制為認繳制,并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對注冊資本及其認繳和履行問題進行隨意約定。合同法本身對股東出資契約之安排構成一種法律約束——按照“權利必須善意行使”及“有約必守”的原則,不當約定會產生責任風險。因此,股東應當理性進行出資的認繳承諾,并切實履行相關承諾。當然,基于股東出資契約之組織性契約——“共同行為契約”的本質以及公司法作為團體法、商事法之特質,對股東出資契約之法律規制呈現出一些特別構造,因此,單純以傳統合同法的規則規范股東的出資承諾行為是不夠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別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對股東出資契約的規制存在一定局限。股東出資契約及其責任構造不斷游離在公司法與合同法之間,游離在商法與普通私法之間,呈現出一種特別樣態。此外,為確保股東間的私人出資承諾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記機關還可采取公開信息披露的方式,對股東承諾及其履行進行公開監管,并且,運用征信評級方法,將股東出資承諾納入信用評估程序,從公法與私法兩個向度,有效約束股東私人出資承諾的設定及履行。
關鍵詞:公司;資本;股東;承諾;出資;履行;責任
收稿日期:2015-03-05
基金項目:2010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我國國企的法律調控模式研究”(10AFX013);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公共商行為及其規制——勘定政府與國企的契約邊界研究”(14ZDC01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調研重大課題(2014)“關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與公司訴訟問題的調研”
作者簡介:蔣大興(1971),男,湖南邵陽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從實踐到理論:我國商標俗稱保護規則研究——兼評美國“公眾使用”規則
董慧娟 (廈門大學 知識產權研究院,福建 廈門361005)
摘要:在同時涉及元商標權人、第三方主體、社會公眾多方利益的商標俗稱、簡稱、昵稱、譯名等糾紛中,相關利益的歸屬及分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為協調商標法中“制造商激勵”與“消費者保護”兩大價值目標的沖突,我國近來由商標“主動使用”論轉向了“被動使用”論,美國司法實務則創造了“公眾使用”規則。然而,對我國而言,“被動使用”論實不可取,美國公眾使用規則僅有些許參考價值。實際上,紛繁復雜的表象背后仍是商譽、識別性和顯著性等問題。唯有撥開迷霧,探究俗稱保護的本質、正當性和必要性,才能合理界定我國商標俗稱的保護范圍和條件,在此基礎上探尋與我國傳統商標法理論及現行立法和諧融洽的裁判規則。
關鍵詞:俗稱;被動使用;公眾使用;消費者保護
收稿日期:2014-12-19
基金項目:2013年福建省社科規劃項目“我國商標“使用”認定中的若干問題及解決”(2013C006);2015年福建省中青年教師教育科研項目“互聯網時代競爭法則研究”(JAS150082)
作者簡介:董慧娟(1982),女,湖北監利人,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論侵權法的基本定位
葉金強 (南京大學 法學院,南京210093)
摘要:侵權法是矯正正義的體現,權利立法是分配正義的體現。侵權法以權利立法所確立的利益格局為出發點,在既有權益被侵害時,發揮矯正功能。侵權法以整個法秩序為背景,旨在保障現有價值體系的實現。侵權法與合同法所面向的生活關系不同,現代法上二者在價值層面逐漸交融,但這并不影響侵權、合同二分法的存續,合同所確立的權益也在侵權法保護范圍之內。
關鍵詞:侵權法;定位;矯正正義;合同法
收稿日期:2014-12-28
作者簡介:葉金強(1967),男,安徽滁州人,教授,法學博士。
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困境及其出路
楊青貴1,2 (1.西南政法大學統籌城鄉發展制度創新研究中心,重慶 401120;2.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重慶 400080)
摘要: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實現形式。研究表明,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本質上是私法中的財產權,卻負載來自公權力施加的諸多“社會義務”。即使在當下仍然具備有效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之必要性。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是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是供給農村公共產品的物質來源和調節農村收入分配的重要保障。在多元價值體系中,由經濟效益、實質公平、經濟安全構筑的價值序列,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方面相關立法的價值目標。針對當前面臨的主體立法不足、權能限制過多、收益不當流失、相關法律機制缺位等困境,必須以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屬性為邏輯起點,堅持國家適度干預的法治進路,探尋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的法治出路。
關鍵詞:實質公平;價值序列;現實困境;法治進路
收稿日期:2015-01-20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攻關項目“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論探索與制度設計”(13JZD007);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進城落戶農民有償退出宅基地的協同保障研究”(15SKG007);西南政法大學科研項目“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權利架構與運行機理”(2014XZQN-36)
作者簡介:楊青貴(1985),男,重慶綦江人,西南政法大學統籌城鄉發展制度創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員,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助理,法學博士。
論中國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法律建構
江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法學院,北京100029)
摘要: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展開,投資領域的國家安全審查問題日益凸顯,既面臨著對外投資的法律挑戰,又面臨著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健全完善問題。從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在制度萌芽、建構和磨合的不同發展階段,分別呈現出意識本能、理念混沌、結構缺失、目標無意識與標準錯位等特點。以法學的視角省視與反思當前制度發展的路徑,應在明晰目標定位的基礎上確立“一體兩翼”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在制度供給不足與過溢之間尋求動態平衡:夯實維護包括“居民、領土、主權、政府”在內的主體安全;兩翼則一要聚焦于狹義國家經濟安全的規制,二要聚焦于國防安全的規制。
關鍵詞: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國防安全;國家經濟安全
收稿日期:2015-03-20
作者簡介:江山(1981),男,湖南湘潭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致謝:感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王煒翰教授對本文的建議。
論打擊錯誤及其理論選擇
謝望原1,張寶2(1.中國人民大學,北京100872;2?河南科技大學 法學院,河南 洛陽471023)
摘要:在打擊錯誤的場合,對實害結果,應當排除行為人間接故意的心理。打擊錯誤與對象錯誤的區分,應以行為人目標客體與實害客體是否可能重合為標準。作為處理包括打擊錯誤在內的具體事實錯誤的方法及原則,法定符合說及中間學說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與不足,難以實現理論自洽,只有具體符合說才最具合理性。因此,在處理打擊錯誤問題的司法實踐中應當徹底堅持具體符合說的理論選擇。
關鍵詞:打擊錯誤;對象錯誤;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
收稿日期:2015-04-02
作者簡介:謝望原(1957),男,湖北天門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張寶(1978),男,河南駐馬店人,河南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禁止——以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之間的關系為中心
艾明(西南政法大學,重慶401120)
摘要:通過比較研究發現,就證據取得禁止與證據使用禁止之間的關系而言,我國雖采取的是規范保護目的理論的立場,但和德國學說和實務見解相比,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即只有那些旨在擔保所獲證據真實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取證規定被違反時,我國相關法律才會科以明確的證據使用禁止后果。此外,我國證據使用禁止呈現立法上的積極主動、司法上的消極保守、階段上的層層把關、論證上的簡單恣意四個特點,這些特點皆與德國相關法律規定相背離,這一現象從另一側面反映出,盡管我國與德國同屬大陸法系,共享職權主義傳統,但在刑事訴訟制度方面卻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關鍵詞:刑事訴訟;證據取得禁止;證據使用禁止;規范保護目的
收稿日期:2015-03-17
基金項目: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原理及運用研究”(14AFX014)
作者簡介:艾明(1975),男,重慶市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管轄規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規則研究
肖建國a,b,劉東a(中國人民大學 a.法學院;b.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摘要:關于合同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選擇了特征履行地規則。然而,特征履行地規則由于內容煩瑣,容易引發當事人的爭議,產生較多問題。于是,一些法院轉而采法定履行地規則,導致兩種規則在實踐中同時發揮作用,進一步加劇了合同案件管轄問題的混亂程度。通過比較,法定履行地規則具有內容簡單、標準明確等特點,優勢明顯。在條件成熟時,法律應當摒棄特征履行地規則,而改采更加簡單明確的規則來確定合同案件的管轄法院。
關鍵詞:管轄;特征履行地;法定履行地
收稿日期:2015-03-03
基金項目: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10XNI033)
作者簡介:肖建國(1969),男,河南信陽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劉東(1987),男,安徽六安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民事程序權利救濟機制的建構原理初探
韓靜茹 (北京林業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北京100083)
摘要:民事程序權利的充分實現離不開救濟機制的相應保障,通過比較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執行程序中權利救濟機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夠提煉出程序類型及其主要功能與救濟機制之間的關系原理;通過比較同一程序場域中不同權利所對應的不同救濟機制,能夠提煉出救濟方式和救濟力度與權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間的關系原理;通過拓展程序價值目標與救濟機制選擇之間的關系原理,能夠提煉出建構救濟機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則。藉此,應當以適度救濟原則、必要性原則、比例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平等救濟原則等為指引理念,依循救濟機制與程序類型、救濟機制與權利性質之間的關系原理,分別從理念、規范和實踐三個層面對我國民事程序權利救濟機制體系及其內外部關系,予以系統性、全面性的矯正和優化。
關鍵詞:民事程序;權利救濟;救濟機制;建構原理
收稿日期:2014-09-24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審判中心視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制度改革研究”(14ZDC014)
作者簡介:韓靜茹(1988),女,寧夏銀川人,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國際法視角下的“網絡戰”及中國的對策——以訴諸武力權為中心
黃志雄 (武漢大學 國際法研究所,武漢430072)
摘要:在各種網絡安全威脅不斷增長的背景下,與“網絡戰”有關的國際法問題日益受到重視。從訴諸武力權角度說,特定網絡攻擊可否構成《聯合國憲章》第2.4條所禁止的使用武力行為,以及受攻擊國可否援引《聯合國憲章》第51條對攻擊者行使武力自衛權,是兩個爭議最大的焦點問題。西方學者大多基于對《聯合國憲章》有關規定的擴大解釋,對以上兩個問題持肯定立場。這些主張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主要西方國家“武力制網”的網絡安全政策提供依據,但它們在現有國際法中還存在種種爭議。中國作為西方在“網絡戰”問題上的主要“假想敵”之一,應堅決反對網絡空間軍事化和西方國家的雙重標準,并警惕西方國家利用其“話語強權”,將其有關政策、主張和學說轉化為實在法。
關鍵詞:網絡攻擊;網絡戰;國際法;訴諸武力權;《塔林手冊》
收稿日期:2015-03-25
基金項目:2014年度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網絡空間主權與安全的法律問題研究”(14SFB1008)
作者簡介:黃志雄(1973),男,湖南資興人,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2011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中心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博弈與協調:構建多邊投資規則的中國方略
鄧瑞平1,周亞光2 (1.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重慶401120;2.西北政法大學 絲綢之路區域合作與發展法律研究院,西安710063)
摘要:國際投資法律機制正從多極體系向多中心結構變化,逐漸脫離當前國際投資法律體系的發展中國家增多,發達國家正積極推動超大型自由貿易協定。此趨勢的規則表現是國際投資法律機制從歐美兩極化主導下的雙邊機制向多中心國家主導的多邊化方向發展。我國應有應對不同場所下多邊投資規則構建的方略,即在遵循優先構建地緣性多邊投資規則、重點構建自貿區多邊投資規則、主導構建非發達國家間多邊投資規則、積極參與構建普遍性投資規則的基本方略基礎上,對規則沖突進行協調。
關鍵詞:多邊投資規則;構建路徑;沖突與協調
收稿日期:2015-03-11
基金項目:2012年度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重大課題“中國參與多邊投資規則制定問題研究”(CLS(2012)A09)
作者簡介:鄧瑞平(1963),男,四川蓬安人,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周亞光(1987),陜西子長人,西北政法大學絲綢之路區域合作與發展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評論
物權私法保護方式的體系紛爭與調和
冉克平 (華中科技大學 法學院,武漢430074)
摘要:我國現行法對物權的保護,除自力救濟與不當得利之外,確立的主要是物權請求權及其從請求權與因侵害物權的行為所生的侵權責任分立的雙重體系,這既與德國民法上物權請求權及其從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雙重體系不同,也與英美法系單一的侵權責任形式有異。物權請求權及其從請求權具有獨立的價值,不可被侵權責任所取代;侵權責任方式擴張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以及消除危險,是現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恢復原狀請求權屬于侵權責任方式而非物權請求權。
關鍵詞:物權保護;物權請求權;占有恢復關系;侵權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
收稿日期:2015-03-12
基金項目:2015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民法重述、民法典編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14ZDC018)
作者簡介:冉克平(1978),男,湖北枝江人,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民事訴權濫用的法律規制
王曉1 ,任文松2 (1.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遼寧 沈陽 110034;2.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法律政策研究室,遼寧 沈陽110031)
摘要:民事訴權濫用不僅是一種違背民事訴訟目的的行為,也是一種具有社會危害性、須要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行為。認定當事人構成民事訴權濫用,應從當事人訴訟時是否具有主觀惡意、訴訟行為的失范和訴的利益的缺失三個方面進行嚴格的判斷,以避免阻卻和妨礙當事人行使民事訴權。基于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的頂層設計,對于民事訴權濫用者,應根據民事訴權濫用的具體情形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多層次地懲治和預防當事人濫用民事訴權,從而更為有效地減少和消除實踐中日益增多的民事訴權濫用現象,實現訴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良性運行。
關鍵詞:民事訴權;訴權濫用;判斷標準;責任承擔
收稿日期:2015-02-01
基金項目:2014遼寧省教育廳一般項目“民事訴權的保護與規制問題研究”(W2014152);2015遼寧省法學會一般項目“民事訴權濫用規制研究”(LNFXH2015B004)
作者簡介:王曉(1980),女,浙江溫州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任文松(1978),男,遼寧營口人,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國檢察業務專家,法學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