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思考
1.從環境權到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
蔡守秋(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摘要:綜合性的環境法律應以規范政府環境行為為主,從確認公眾(主要是自然人)的環境權出發,規定國家的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應明確“傳統環境侵權責任、傳統環境民事訴訟、傳統行政訴訟”與“新型環境侵權責任、新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新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明確“環境利益”、“環境損害”和“環境損害責任”的概念。環境權是維護公眾環境利益的法律基礎和依據;損害作為公眾共用物的環境,就是侵犯公眾的環境利益,就是侵犯公眾的環境權;環境公益訴訟是因侵犯環境權而引起的訴訟,是對受到侵犯的環境權進行救濟的主要途徑;公民為了維護其環境權而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就是為了保護作為公眾共用物的環境而提起訴訟。
關鍵詞:環境權;國家環境義務;政府環境責任;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法》修改
2. 唐代判詞中的實判——兼與擬判比較
霍存福(吉林大學法學院;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唐代判詞中的實判,是官員們對實際的行政、刑事、民事事務或糾紛所下的判斷,是真實判詞,與當時流行的擬判之用于練筆不同;唐代吏部選官要考判,文、理優長者入選;而無論擬判、實判,好判詞都廣為流傳;實判所反映的公事與奪,是上至宰相、部司官、地方大員,下到屬僚都須做的日常公務;在官府內部,實判所反映的判案程序,一般是經由判官、通判官、長官的自下而上的順序;流傳的實判中,酷判、諧判、謬判較多,反映著唐代官場的實際狀態。實判的重要性,在于它們是研究當時行政、司法狀況的第一手資料。
關鍵詞:唐代;判詞;實判;擬判
3. 法國《人權宣言》在晚清
程夢婧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法國《人權宣言》自晚清傳入中國以來,受到士人的廣泛關注,先后出現了不同版本的中文譯本,為人們初識《人權宣言》奠定了基礎。同時,《人權宣言》不僅對晚清士人人權思想與法律制度的塑造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更在晚清的新政、修律、預備立憲以及革命過程中被廣泛運用。而它在晚清的影響與運用,都是極具價值和意義的。
關鍵詞:晚清;《人權宣言》;人權;憲法
4. 漢代簡牘文獻刑事證據材料考析
張琮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通過研究漢代簡牘文獻發現,漢代的刑事證據制度已趨向規范化、制度化,在司法活動中表現為重事實與證據,初步創立了客觀主義的刑事證據制度。在訴訟程序中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條:包括據證起訴制度、庭審質證制度、據證決斷制度以及俱證乞鞫與驗證復獄制度等。漢代刑事證據制度的確立對后世產生了巨大影響,為中國傳統刑事證據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也為當代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鑒價值。
關鍵詞:漢簡;刑事證據;據證定罪;俱證乞鞫
部門法研究
5. 論婚姻家庭住房權的優先保護——與“否定說”商榷
陳葦,姜大偉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優先保護婚姻家庭住房權,具有重要的功能和價值,在我國不僅具有法理基礎,而且具有現實的社會基礎。從域外立法例看,一些國家已經有對婚姻家庭住房權有優先保護的立法內容。基于我國現實國情,宜借鑒他國立法經驗,建立婚姻家庭住房權優先保護制度,以彰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本理念,實現法律對婚姻家庭當事人之基本人權的保障。
關鍵詞:婚姻家庭住房權;制度功能;法理基礎;社會基礎;立法建議
6.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形成理性及法制重構
鄭尚元,王藝非 (清華大學)
摘要:勞動規章制度對于勞動關系的繼續性與合作性屬性有特殊的調整作用,其補充勞動合同并促進其效率,同時亦有集體法上的意義,對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制應考慮到這些因素。觀察臺灣學界與工作規則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可發現工作規則規制的重心正由“意思”轉向“內容”,這也愈發接近德國的模式。以國外法例為對照可以窺見我國法制下調整勞動規章制度的癥結,在于過于強調對“意思”,尤其是“集體意思”的控制,而忽視對內容合理性的控制。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制應由形式正義轉向實質正義,著重控制其內容合理性,而非當事人意思。而為了不過分依賴法官隨機判斷“合理性”,導致法秩序的混亂,建議引入交易習慣與行規作為標準。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定型化契約;指示權;民主程序;合理性;交易習慣;行規
7. 關于競爭行為正當性評判泛道德化之反思
蔣舸(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就主流理論和法院實踐而言,道德解讀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尤其是其一般條款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競爭有其不同于道德評價的內在規律,在運用一般條款時,應當尊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文本,關注行為對競爭秩序的客觀影響,而不應將道德感作為判斷競爭行為正當性的終極標準。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道德標準;競爭本位標準;競爭的本質
8. 我國共犯論刑法知識的淵源考察與命題辨正——兼與陳興良教授商榷
魏東(四川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共犯論邏輯體系的歷史嬗變和最終形成是一種歷史的文化選擇,其刑法知識淵源主要有我國傳統刑法知識、蘇俄刑法知識和德日刑法知識三個方面,是綜合吸納和考量既有的“自我”和“他者”刑法知識的結果,因而難以簡單地以刑法知識“從蘇俄化到德日化”命題來進行某種學術上的是非判定。“從蘇俄化到德日化”的學術命題在本質上是某種“全盤西化”思想意義上的學術立場,其核心是主張以西方德日刑法文化為中心來審查中國現有刑法知識體系并重新建構中國未來的刑法文化,因而其本質上是某種“移植刑法學”的學術主張,難以獲得正當性。我國共犯論刑法知識體系建設只能是在借鑒吸納包括德日刑法學和蘇俄刑法學等在內的他國刑法學理論的基礎上改進完善自我,但絕不是喪失自我的“從蘇俄化到德日化”;完善方向應當是“根據中國的理想圖景”建設性地審查和完善既有的我國共同犯罪理論的漢語刑法知識體系框架,以刑法知識“中國本土化漢語化”命題取代“從蘇俄化到德日化”命題,科學理性地反思我國共同犯罪理論的宏觀體系定位,全面深入地研討我國共同犯罪理論的微觀疑難問題,以加固我國共犯論漢語刑法知識體系的規范定型并穩中求進地實現我國漢語刑法知識增量、邏輯自洽與理論創新。
關鍵詞:共犯論;德日刑法知識;去蘇俄化;中國本土化;漢語化
9. 刑事司法事實自由裁量權規制研究
姜敏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刑事審判法官對案件的判決涉及兩個基本要素:事實和規范。事實的未定、事實和規范的路遇、規范的抽象性和規范載體的模糊性均使刑事司法遭遇事實的不確定、規范的不確定和語言的不確定,并由此衍生出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以此實現事實的確定、規范的確定和語言的確定,最終實現罪與刑的確定。事實的確定是基礎、根據和前提,事實的裁定是事實自然屬性的確定,而規范的確定和語言的確定都是服務于事實法律屬性的確定。因此,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權規制不僅包括對確定事實法律屬性的裁量權的規制,也包括對常被忽略的確定事實真相的裁量權的規制。基于刑事司法事實裁量權的存在領域和受制因素,可通過完善程序法制、提升實體法規范質量和嚴格遵循基本原則等方式來實現刑事司法事實自由裁量權規制,從而祛除影響法官事實裁量的內在和外在因素,實現刑事司法事實裁量和最終裁判的公正。
關鍵詞:不確定性;司法自由裁量;事實;規范
10. 論可補救的排除規則
李昌林,王景龍 (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中國證據排除規則宜稱為“可補救的排除規則”,補救與排除的對象包括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證據的補救方式包括補正、證據重作(重新取證)、補強或印證、合理解釋等。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都具有補救可能性,但兩者在補救與排除的順序、補救的側重點以及難度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對于非法證據,應當貫徹先排除后補救的原則;對于有補救條件的,應當通過證據重作的方式補救其內容。對于瑕疵證據,則應當貫徹先補救后排除的原則,主要是采用補正、補強或印證、合理解釋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對于不能補救的,也應當予以排除。
關鍵詞:非法證據;瑕疵證據;證據的補正;證據的補救
11. 論我國民事起訴狀的功能轉型與內容再造
紀格非(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起訴狀的程序功能和內容是由訴訟的構造、訴答程序的功能、訴訟標的理論、判決效力制度、司法的經濟性問題等共同決定的。我國起訴狀的功能轉型與內容再造應當與審前程序設置的整體目標相一致,同時兼顧我國的具體情況。應當弱化起訴狀對于法院司法管理的輔助功能,減輕原告的法律論證負擔,強化起訴狀特定案件事實,促進爭點整理方面的程序性作用;同時應當增強起訴狀在內容方面的彈性,完善起訴狀修改的程序。
關鍵詞:起訴狀;訴答程序;爭點整理
國際法與比較法論壇
12. 德國關于不確定法律概念之第三審級司法審查
盧佩(盧森堡馬克思·普朗克國際程序法、歐洲程序法和私人規制程序法研究所;海德堡大學法學院)
摘要:所有在內涵和外延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法律概念均可稱之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由于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上具有模糊性的特點,因此對此類概念的法律適用將陷入“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模糊區域。在此模糊區域之中,上下審級法院之間所形成的功能分野陷入困境,下級法院對法律概念的判斷仍應享有一定的自由評價空間,第三審法院對此評價空間應予以尊重。司法判例中所形成的“概念認識錯誤-是否對所有重要性事實審查窮盡-是否違反經驗法則或具有可責問的違反程序性事項”的有限審查及其少數無限審查的例外,共同構成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審查原則。
關鍵詞:不確定法律概念;邏輯區分;司法統一
13. 美國LLC制度及其對中國公司法變革的啟示——以日、韓修法對LLC制度的引入為視角
崔文玉,趙萬一(西南政法大學)
摘要:具有典型美國特色的LLC向其他法域的擴張現實表明:設立限制少,稅負低,經營戰略靈活的國家更受到企業的青睞。我國公司法雖然在設立條件上有所放寬,但由于采取僵硬而嚴苛的設立制度,從而使企業經營者在企業形態確定、內部組織結構治理等方面提供的選擇性較少,作為市場經濟精髓的營業自由受到較大限制。面對資本的不斷流失,我國有必要對現有的企業樣態進行檢討,積極引進在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企業形式。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LLC制度更有盡快引進之必要。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LLC;單一賦稅;業務執行者責任;侵權行為責任
評論
14. 稅收優惠的規范審查與實施評估——以比例原則為分析工具
葉金育,顧德瑞(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稅收優惠本質上是一種租稅特權,違背量能課稅與平等課稅的根本理念,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在于它所承載的特定價值追求。運用稅收優惠實現其價值追求時,不可避免地與稅法的其他價值相沖突,甚至以犧牲一些稅法價值追求為代價,造成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失衡。作為利益權衡工具的比例原則,天然地與稅收優惠相關聯,可為稅收優惠的“所得”與“所失”提供一種審查方法,防止稅收優惠對稅法根本理念的背離,不至于動搖稅法的確定性、安定性,從而危及稅收法定主義在稅法中的地位。現行稅收優惠無論是其規范設計還是規范實踐均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突出地表現為優惠目的立法缺位、優惠總量失控與支出隨意以及利益衡量機制的缺失。要想實現稅收優惠與比例原則的對接,必須以比例原則為指引,從觀念上和制度上對稅收優惠予以規制。在適當性方面,注重稅收優惠目的整體化構建。在必要性方面,關注稅式支出的常態化管理。在均衡性方面,重視利益均衡的法律機制建立。
關鍵詞:稅收優惠;比例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
15. 保險人說明義務之形式化危機與重構
陳群峰(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我國《保險法》的創新之舉,保險人說明義務缺乏理論基礎,其根據說明對象重要程度的不同區分一般條款的說明義務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存在邏輯上的缺陷,導致實踐中產生很多爭議。由于立法要求保險人承擔的說明義務標準過高,保險人說明義務在實踐中完全流于形式,無法實現確保投保人理解保險條款的立法目的,故應借鑒域外相關規定,引入“意外條款不訂入合同”規則和合理期待原則,切實推動保險格式條款的通俗化。
關鍵詞:保險人說明義務;最大誠信;兩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