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文藝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林來梵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教授)
廖奕
(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在法學的知識系譜中,“情感”的形象總體上是紛亂、孱弱且消極的。但這樣的形象并非從來便是如此。廣義的“法學”對情感的闡釋是長時段、多向度的。在前學科化時期,早期的立法者和哲學家從理念和經驗上為法學的情感闡釋傳統提供了支撐。在學科化時期,出于自治知識系統建構的需要,法學家更強調法律理性對情感的規范評價,以及理性化的情感知識對法律教義的同化。在后學科化時期,法學在理性認知的既定圖式之外,以延展性的“內—外”廣角,在更開闊的知識場域中尋求情感闡釋的主體動能及回應進路。對于法學的體系構造和功能發展而言,情感闡釋不僅有豐富的規范和實踐認知價值,而且還有隱而未發、至關緊要的知識論涵義。只有將理性與情感的對壘消解,以一種新知識論的整體均衡觀為指引,法學方才有望合乎優雅的審美,由剛硬的命令之學轉向表彰優美心靈的人性之學。
關鍵詞:法學;“法律和情感”研究;情感闡釋;學科化;知識論
梅夏英
(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當前數字法研究落后于數字技術的發展,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范式相對陳舊且未及時更新。現有數字法研究沿襲了傳統法學的研究范式,即堅持還原論、“主客二分”和線性思維等基本觀念和方法,導致了對數字系統的整體性、信息運行規律的獨特性以及信息在“主客體”之間所具有的超然地位等方面,存在認知不足的問題。基于數字系統與線下社會生活系統同屬于現當代復雜性科學所稱之“復雜系統”,復雜性理論對于數字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其中復雜系統理論中關于“自組織”“自適應”和“涌現”等現象的理論研究范式,契合當前數字系統和線下社會系統的發展和演化規律,故具有在此基礎上探討建立未來數字法研究范式的可能性。為建立數字法研究范式,首先應當明確數字法所依賴的系統性環境特征,即數字環境具有技術性、公開分享性、公共性、服務性和安全性等鮮明系統特征,進而可以初步設想未來數字法的研究方法,即可以采取還原論和整體性的結合、技術和法律的結合、實證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結合以及“人”和“機器”的結合等方法。
關鍵詞:復雜系統;數字法;研究范式;涌現
胡敏潔
(法學博士,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摘要:作為一種勾連法律規范和行政行為的標準,行政給付基準對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均會產生影響。對于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給付基準以影響待遇資格為核心,會對其權利義務產生諸多影響。對行政機關而言,行政給付基準是給付活動得以展開的基礎,會因行政自我拘束產生實質影響效果。對行政給付基準的法律拘束應強調裁量權與生存權等公民權的雙重面向,在制定程序上應強調法定性與科學性相結合,在法院審查上借助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機制對其加以拘束。借助這些方式,對在行政給付領域占頗多比重的規范性文件形成有效拘束,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將這些行政基準納入法治軌道。
關鍵詞:基準;給付;裁量權;行政自我拘束;規則
王敏
(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工傷認定案件是我國行政訴訟的一個主要類型。實踐中,這類案件存在大面積“程序空轉”、案結難以事了的現象,阻礙了工傷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既有的實質性爭議解決方案局限于對司法救濟方式的改進,忽視了糾紛產生的制度原因,無法從源頭上擺脫困境。比較不同的工傷風險保障模式會發現,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公私界限模糊,程序碎片化,缺乏對給付權利的有效保障。改進工傷保險制度,以工傷保險給付決定替代現有制度中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認定、待遇給付等繁冗程序,將在源頭上化解爭議民行交織的現象、減少爭議數量,并將激活行政訴訟制度中給付判決解決爭議、保障權利、推動給付行政的制度潛能。這一爭議解決出路的探討也展示了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的新路徑。行政爭議是特定制度的產物,關注實體法律制度設計對行政爭議解決的影響,才是法治化的“訴源治理”。
關鍵詞:工傷認定;社會保險;給付行政;行政訴訟;實質性解決爭議
廖煥國
(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擔保債權人權利的限制和保護是破產法上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規則構建和批準權的正確運用是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抓手。我國《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2款第1項確立了“就物清償”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對擔保財產的價值化處理規則,即以擬制化的司法估值代替事實上的財產變現,進而確定擔保財產上的權益價值,最終將擔保財產上的擔保權強制剝離。然而,我國法上的“公平補償”規范對延期清償的利息補償損害了物權確定性,可考慮在留債清償的情況下,將其修正為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對重整計劃生效之時財產現值的折現補償,其功能在于保全擔保財產的現值。“實質保護”是一種事前預防和事后補償、破產法和非破產法上救濟機制共同運轉的獨特制度構造,是重整程序限制擔保權行使的正當性基礎,也是擔保財產價值維系以及保障優先受償效力的制度保障。
關鍵詞:擔保債權;重整計劃;權利限制;實質性保護;強制批準
曹建軍
(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執行證書的功能與定位直接關系到公證與執行程序能否順利銜接,也是現有法律規范及新近執行法草案沒有終局定論的關鍵問題。為調和公證機構擴張性審查范圍與限縮性立法趨勢之間的緊張關系,我國應當將證明權劃分為可能構成侵權的責任范圍(執行力的形式要件、實體要件、主觀范圍)與免于損害賠償的服務范圍(執行力的客觀范圍、時間范圍)。公證核實義務的履行程序隱含著債權人的證明責任分配不合理、債務人的異議機制低效用、公證機構的核實責任過重等問題,應當回歸形式化審查及其形式化標準。執行證書已經形成由復查及其投訴組成的行業性內部救濟機制,沒有必要再配設外部性獨立救濟機制,以矯正司法實務圍繞執行證書再生爭議的傾向。
關鍵詞:民事執行法;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文;執行審查;執行救濟
安淼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融資性循環買賣是一種“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交易模式。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采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將各方當事人都納入訴訟程序中,綜合審查整個交易鏈條。在構成融資性循環買賣時,各個買賣合同應作為虛偽表示認定無效;買賣合同之下的隱藏行為,既包括中間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委托合同,也包括中間人與貸款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半個”借款合同。借助《民法典》第925條的規定和交易的整體解釋方法,可以認定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一個完整的借款合同。中間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不負有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對于因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中間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關鍵詞:融資性循環買賣;買賣合同;虛偽表示;隱藏行為;借款合同
韓晗
(法學博士,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數字技術的應用對職務犯罪調查方式產生了巨大影響,表現為線索發現由被動回應轉向主動檢校,管轄結構由科層結構轉向扁平結構,取證路徑由人證依賴轉向算法依賴,取證方式由空間壓迫轉向數據壓迫。數字化轉型導致職務犯罪調查程序的“權力—權利”結構面臨失衡風險,表現為權利保障的重心偏離、虛化以及監察調查權力的隱性擴張與控制乏力。從指導思想上,需要將數字權力控制理念融入程序法定原則,將合理隱私期待理念切入權利保障原則,將程序效能平衡理念嵌入調查效率原則。從應對策略上,應當以多元化權利保障與規范化數字調查為導向,將人權保障重心轉向隱私安全保護,探索以數據知情權為核心的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建立申訴救濟機制,并統籌數據平臺建設,優化管轄銜接,強化權力運行的過程控制,構建算法正當性的釋明與監督機制。
關鍵詞:職務犯罪調查;數字化轉型;“權力—權利”結構;風險防范;規范治理
羅帥
(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動產擔保現代化呈現擔保財產廣泛、擔保類型多樣以及擔保權設立模式統一且簡單的特征。而在我國動產擔保制度下,能否以新型無形財產設立擔保,存疑;其未明確肯定無形財產抵押以及未來財產擔保的物權效力,也未認可擔保權效力及于衍生財產,無真正的集合財產擔保;擔保權設立模式為混合主義。我國動產擔保的設立制度可作如下優化:第一,假定以未來動產設立擔保的處分權,使其在擔保合同生效時產生物權效力,并借法律擬制方法使依交付生效的擔保權能設立在未來財產上。第二,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轉讓的權利可質押,也可抵押,并以登記生效及登記對抗為主要設立模式。擴大解釋動產抵押,使其涵蓋無形財產抵押,同時將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作為法定的兜底性登記平臺。
關鍵詞:動產擔保;混合主義;未來財產擔保;假定處分權;無形財產質押
杜治晗
(法學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以欺騙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俗稱“騙奸”。我國《刑法》第236條沒有明確列舉欺騙手段,司法慣例認可特定情形的“騙奸”構成強奸罪,但司法慣例既不能說明“騙奸”為何能夠構成強奸罪,也無法厘清能夠成立強奸罪的“騙奸”類型。欲將“騙奸”行為歸入《刑法》第236條,需要在解釋“其他手段”時摒棄強制手段必要說和同類解釋規則,同時根據法益關系錯誤說判斷欺騙行為是否違背法益主體的意思,再根據性自主決定權的防御權屬性厘清確實侵犯性自主決定權的“騙奸”類型。以“騙奸”為切口全面檢討強奸罪的解釋論,有助于通過刑法解釋的體系思考實現我國性犯罪立法的以簡馭繁。
關鍵詞:強奸罪解釋規則;違背意志;法益關系錯誤說;性自主決定權;防御權屬性
黃瀧一
(法學博士,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民法典》第322條旨在確定因添附產生之新物之歸屬,并調整由此衍生之求償關系。新物所有權之原始取得,須由法律確定,非屬私法自治之范疇,當事人之“約定”僅得針對新物所有權之繼受取得。由于本條第1句僅規定“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新物之初始歸屬,未對加工、附合、混合之構成要件及法效果作出明確規定,故法院須參酌學說,綜合考量效率、公平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判斷。本條第2句為參引規范,旨在調整因添附衍生之求償關系,其中“補償”指向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賠償”則指向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關鍵詞:添附;加工;附合;混合;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