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中國憲法“第一修正案”——1979年修憲決議的歷史背景與憲法功能
左亦魯
(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1979年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正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是我國第一次采取部分修改的形式修改憲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視為我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從歷史上看,這次修憲的直接原因是地方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選舉法等四部與國家機構有關立法的“倒逼”。從功能上看,其意義在于完成憲法權威和修憲技術的儲備。前者主要體現在克服憲法權威的“初始難題”,在1982年憲法誕生前為法制建設和憲法提前“預熱”和“助跑”。后者則指通過探索和演練部分修改和憲法修正案這樣一種新的形式,為未來1982年憲法的一系列修正案打下基礎。
關鍵詞:憲法權威;憲法修改;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
02
論司法解釋的行權規則
聶友倫
(法學博士,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司法解釋引發的諸多實踐爭議,皆因制定機關權力行使尺度不明而起。作為規范司法解釋權的主要法律條款,《立法法》第119條第1款過于簡約且剛性不足,難以對司法解釋制定形成有效約束。“有規范而無規則”是司法解釋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工作文件,能夠推導出司法解釋行權應當遵循的三項規則。第一,對于《立法法》第11條規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司法解釋不得作創設性規定。第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33條禁止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其中,抵觸的范圍涵蓋除與解釋對象沖突外的所有法律,抵觸的成立取決于規范模態或規范目的的不一致性。第三,根據《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第39條,司法解釋不得明顯缺乏適當性;對此,可將司法解釋視為手段、待實現的法律意旨作為目的,借由比例原則加以檢視。唯有權力行使依序符合上述規則,其結果才具備合法性與適當性,是正當的司法解釋。
關鍵詞:司法解釋;權力行使;法律保留;法律抵觸;比例原則
03
當代中國立法過程中的隱性程序:組織學視角的考察
丁軼
(法學博士,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立法隱性程序是一種與立法顯性程序相對并與后者形成功能替代關系的立法程序類型,在現實中主要體現為轉化性替代、前置性替代和應用性替代三種實踐樣態,通常具有正式可見性、關系相對性、依附性、理性選擇性等屬性。立法隱性程序之所以產生,其原因在于民主理念與科層制原理之間存在潛在的抵牾,它是立法機關為了應對制度基因沖突、工作負荷過大等國家治理難題所采取的一種策略性選擇。立法隱性程序盡管有助于緩解立法機關的工作壓力,但在現實運行中也容易產生激勵、角色、鎖定等方面的實踐困境,故而需要采取一種相對溫和的“制度微調”思路加以解決。這可以通過構建組織引導制度、自行修改公開制度、專屬解釋事項制度這三種新制度來加以實現,力圖在不大幅改變現有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形成合理有效的制度調整。
關鍵詞:立法隱性程序;立法規劃;備案審查;司法解釋;制度調整
04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視域中行政復議制度的雙重面相
梅揚
(法學博士,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命題的提出主要是為了實現案件合理分流,促進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在此框架下,各糾紛解決制度須遵循基本的司法原理和準則,在“糾紛解決”的主體、程序等要素上嚴守正義底線,以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青睞;須充分塑造和激活自身特色與優勢,在“多元機制”內展開平等、有序競爭,以確保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得到真正擴充和保障。作為“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行政復議制度理應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之雙重面相。兩種面相并非截然對立、此消彼長的關系,只是觀察角度、作用場域以及具體指向不同,是可以協同共存且互促互進的。行政復議制度唯有在司法化和行政化兩個方向上同時發力,方能走出當前困局,逐步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關鍵詞:行政復議;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司法化;行政化;主渠道
05
封閉科創型公司治理的邏輯檢視與規范建構
楊碩
(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摘要:近年來,科創型“獨角獸”公司太大而難以治理現象再次詰問傳統公司理論。風險投資不再拘泥于優先股的單一融資功能,而是將治理要素融入其中,導致傳統股東壓迫(封閉公司)和委托代理(公眾公司)理論模型與“獨角獸”商業實踐相抵牾。在公司類型多元化改革背景下,應以股東、董事異質化假設為前提,建構起適用于封閉科創型公司治理的新二元分析范式。由是,可能改進方向為:于信義義務層面,《公司法》修改需同時完善行為標準和審查標準規則;于治理結構層面,通過章程設計兼具決策、監督和調解功能的董事會,走向“修正的董事會中心主義”。
關鍵詞:封閉科創型公司;公司治理;優先股;信義義務
06
訊問錄音錄像的證據使用問題——日本的經驗、教訓及啟示
方海日
(法學博士,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摘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以來,訊問錄音錄像的證據使用問題備受矚目。目前,對其能否成為證明案件實體事實的實質證據仍存在較大分歧。在日本,訊問錄音錄像在庭審中發揮著固定口供、防止翻供、發現案件真相的功能,檢警機關對錄音錄像實質證據化的態度由抵制逐漸轉變為妥協甚至支持,學界的爭點也從能否作為實質證據使用轉向如何有效發揮錄音錄像的實質證據功能。訊問錄音錄像具有供述筆錄不可企及的優勢,如果使用得當將有利于審判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因此,我國應當明確訊問錄音錄像的實質證據資格。但是,我國現階段偵查訊問程序尚未實現控辯平等,訊問程序正當化程度較低,不宜將訊問錄音錄像不加限制地作為實質證據使用,應當設定具體標準嚴格篩選。在審判實務中,可根據預期的證據功能和播放效果予以靈活運用,避免與庭審實質化改革發生沖突,異化為偵查中心主義的新一代加速器。
關鍵詞:訊問錄音錄像;實質證據;訊問程序正當化;庭審實質化
07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論綱
管洪彥
(法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教授)
摘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展開和立法表達的邏輯主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特別性有其所有制和經濟根源。目前,學界對特別性的研究存在“平面化”“碎片化”和“空洞化”之缺憾。從邏輯構造觀察,特別性可以分為“核心特別性”和“一般特別性”,其中“核心特別性”是“一般特別性”的基礎。“社會功能的特別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核心特別性”,“一般特別性”體現在法人設立、法人財產、法人能力、成員身份、成員權利、治理機制、收益分配和法人終止等方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應當構筑起層次清晰、體系完整、內容豐盈的特別性制度體系和規范體系。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特別性;一般特別性;核心特別性;立法表達
08
論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權利沖突與利益實現
范佳慧
(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摘要:融資租賃交易的功能化,所著眼的是出租人與第三人的權利沖突如何協調、出租人的利益如何實現,其路徑是將出租人所有權的物權保護與動產抵押權同等對待。在《民法典》體系下,應當依據案件客觀事實,識別普通租賃與融資租賃,再適用具體的規則。普通動產的融資租賃應在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特殊動產的融資租賃登記則應繼續在原有權利登記系統展開。在出租人與第三人就租賃物產生權利沖突時,應當依據《民法典》第745條,參照適用動產抵押權的登記對抗規則。至于出租人所有權與其他擔保權的競存順位,則參照適用動產抵押權的順位規則,并以《民法典》第416條作為特別適用的規則。在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可以準用擔保債權的實現路徑,即在主張租金加速到期的前提下,可通過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或“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特別程序,同時主張就租賃物價值受償。同時,出租人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752條,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無權行使破產取回權,但在其權利已登記時,可以申報擔保債權,否則只能申報普通債權。
關鍵詞:融資租賃;功能主義;順位;違約;破產
09
論合伙財產份額的轉讓——《民法典》第974條解析
徐強勝
(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974條關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的規定,意在規范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中擁有的份額,便于裁判者把握合伙份額轉讓的準則。其中,合伙人的合伙份額是與合伙人地位互為表里的非現實的非獨立的計算比例,是依附于合伙人身份的。如果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其實質是合伙人的變動,而非合伙份額的簡單轉讓。合伙份額轉讓與合伙份額轉讓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可混淆。違反該條規定,其轉讓行為對其他合伙人是無效的,不產生合伙份額轉讓的效力,但轉讓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可以有效。
關鍵詞:合伙合同;財產份額;份額轉讓;法律效力
10
我國執行轉破產程序銜接機制完善路徑探索——從破產案件審理信息化出發
馬更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制度學研究院研究員)
摘要:我國破產案件審理信息化處于高速發展的上升期,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低廉的成本投入等優勢,有助于提升審理效率、保障各方利益、實現案件公平。但“執轉破”程序目前尚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化審理系統,在實踐中出現各方當事人對程序申請存在顧慮、進入破產程序后難以雙向銜接等問題。破解問題之道在于構建執行與破產新型程序信息共享系統,并通過該系統將執行程序中的強制措施保留至破產程序,在“執轉破”程序中嘗試構建簡易破產制度,并加強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以解決目前“執轉破”案件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實現其銜接執行與破產程序、調和執行難題的制度價值,也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市場主體的退出和產業結構的調整。
關鍵詞:破產信息化;執轉破;程序銜接;市場退出
11
網絡犯罪綜合認定模式檢討
張迪
(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印證證明模式注重證據的客觀性,強調直接證據間的客觀印證,能夠應對傳統犯罪的治理需求,但在網絡犯罪治理方面則功能有限。在新型網絡環境下,刑事案件存在取證難、分析難、認定難等困境,這就導致以印證為中心的證據體系難以構建。實務部門出臺多部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嘗試通過構建綜合認定模式來解決這些問題。綜合認定模式是指運用多元化方法,要求全面審查證據,采用綜合性視角,秉持慎重態度的新型證明模式,其與印證證明模式在證據范圍、推理依據、推理視角及自由心證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但與印證證明模式適用相同的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及訴訟程序。在既有制度背景下,綜合認定模式存在證明理念不清、指引方法不明、規則束縛較多、程序保障不足等問題。綜合認定模式預示著我國證明模式的變革方向,未來我們應從理念、方法、規則、程序等方面,對網絡犯罪中的綜合認定模式及其制度基礎進行優化,并適時加以推廣。
關鍵詞:網絡犯罪;綜合認定;印證證明模式;經驗法則;故事方法
12
論義務分配在刑事不法分階段判斷中的意義
湯沛豐
(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刑事不法理論盡管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但它始終堅持了構成要件符合性與違法性分離的判斷。由于這種刑事不法理論所提供的各種分離性判斷理由并未重視義務正當分配標準的基礎地位,導致這些理由無法自圓其說,而且弱化了構成要件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上述局限性與這種刑事不法理論中殘留的自然主義哲學理念息息相關。為此,合理的刑事不法理論需要在作為義務能力和歸責能力的人格的基礎上引入義務分配的視角,并以此確定各種義務的內涵和相互間的關系,以及它們對于犯罪論重構和犯罪審查的意義,從而克服刑事不法理論所面臨的根本難題。
關鍵詞:構成要件;違法性;分階段判斷;自然主義;義務分配
13
《民法典》第395條(抵押財產的范圍)評注
柯勇敏
(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與評估中心講師)
摘要:《民法典》第395條是關于抵押財產的范圍的規定。體系上需區分可抵押的財產與可登記的抵押財產。凡符合物權客體要求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財產,均為可抵押的財產,但并非所有可抵押的財產均有對應的抵押登記機制。權利質權的客體屬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記的財產。“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這一要求與處分權相關,非抵押情形所獨有,體系上與可抵押財產的范圍問題無關。《民法典》第395條第1款前6項是可登記抵押財產的具體列舉。違法建筑物應屬于可抵押但不可登記的抵押財產,其抵押合同應作有效評價。在建建筑物抵押屬于不動產抵押,其抵押權客體包括已辦理登記部分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實地查看。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具有順位效力,其不應具有限制處分效力,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民法典》第395條第2款并非關于財團抵押的規定,而是關于共同抵押的任意性規定。
關鍵詞:抵押權;抵押財產;禁止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權預告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