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生成邏輯、價值面向與實踐機理——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堅持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之學理闡釋
齊延平(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席教授)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堅持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動人權事業全面發展”。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生成于近現代中國“全體優先于個體”歷史邏輯、“公性先于私性”文化傳統邏輯、“全體/個體并立”實踐偏好邏輯的統一。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以平等為原則,而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則以自由為底色,平等與自由之間的張力構成當代中國人權超越性價值構造。在縱向歷史軸上呈策略先后關系的全體面向人權積極促進與個體面向人權司法保障,在當代中國橫向實踐面上已經發展到了并行共進的新階段,我們需要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補齊、補足、補強個體面向人權制度體系,以實現當代中國人權二象性功能的衡平輸出。
關鍵詞: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生成邏輯;價值面向;實踐機理
語境論視野下的《新加坡調解公約》與中國商事調解立法:以調解模式為中心
熊浩(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于2019年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在當下,建構與本土語境相適應、與該公約要求相融通的公約實施方案與商事調解立法,成為一個重要且迫切的問題。《新加坡調解公約》的國內法化問題,不單純是一個規則配適與制度銜接的問題,而且還是一個特定文化語境下調解模式之辨異與匯通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需要我們牢牢扎根中國糾紛解決的社會、文化語境,不盲從西方的調解范式,基于中國的主體視域,對該公約落地之價值主張進行研判,對不同調解模式的文化偏好進行歸旨,從而在有機的衡平中,設計和建構與中國語境相契合、與該公約要求相融通的商事調解立法的基本定位與具體內容。
關鍵詞:《新加坡調解公約》;語境論;商事調解立法;調解模式;文化語境
從“陰私”到“隱私”:近現代中國的隱私觀念流變
盧震豪(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文語境中對隱私權的研究,應當基于本土內生邏輯展開思考,而不是僅從外國法上進行溯源。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被人批判的貶義的“陰私”,是如何流變為批判他人的褒義的“隱私”?對此問題的回答,須考慮兩種批判場景(批官陰私與批民陰私)與三種觀念批判(政治公德觀、社會公德觀、私德觀)。基于批民陰私的原理,政治公德觀的管治主義與私德觀的個人主義發展出了兩種批判他人的“隱私”,前者服務于國族歷史統合,后者服務于英文“privacy”意義上的權利繼受;而社會公德觀卻導致“隱私”被人批判。至于批官陰私,則并未發展出“隱私”,而構成了隱私權的內在矛盾限制。具體而言,“隱私”觀念在近現代中國的非線性流變,取決于上述三種觀念的競合,或表現為個人主義隱私的突變,或表現為兩種隱私的暫時消失,或表現為兩種隱私的恢復發展乃至權利化落定。上述分析,有助于祛魅地理解當代中國的隱私權保護。
關鍵詞:隱私;陰私;隱私權;批判法學;觀念史
論行政機關輔助合憲性審查的職能
李蕊佚(法學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為了達成行政目的或提高行政效率等,行政機關常常忽視行政行為的合憲性,進而引發一些侵害公民基本權利的事件。構建指導和約束行政機關“依憲行政”的機制,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推動合憲性審查工作,不僅能最大程度避免行政行為違憲的風險,還有助于加強對基本權利的保障。首先,建立行政立法中的違憲風險評估機制,從源頭上提升立法草案的合憲性;其次,建立行政復議和信訪案件的篩選機制,有利于激活國務院的合憲性審查提請權;再次,建立有業務相關性的部委機關對合憲性爭議提出備選解決方案的機制,便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對未來可能激增的合憲性審查工作量;最后,建立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合憲性解釋機制,加強合憲性審查的基本權利保障功能。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輔助職能;依憲行政
弱者的“對”與“錯”:稅法分配稅負的理論和原則
張牧君(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稅法可以根據基于犧牲理論的量能原則、基于成本理論的受益原則或者基于能力理論的量能原則分配稅負。根據基于犧牲理論的量能原則和基于成本理論的受益原則,當弱者需要公共物品才能實現法定權利、而自身又無力承擔稅負時,強者可以拒絕承擔納稅義務。努力工作卻不幸淪為弱者的人并沒有“做錯”什么,他們理應在其他社會成員的幫助下享受平等權利,這是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鑒于稅收在本質上是向社會成員分攤的公共支出,而基于能力理論的量能原則使社會成員依社會正義要求按經濟能力強弱承擔稅負,更具現實可行性和客觀可測性,其應當成為我國稅法制度設計向納稅人分配稅負時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受益原則可以被用于限制稅法中額外增加或減輕個別納稅人稅負的規則,避免弱者追求超越實現平等權利必要的政府支出。
關鍵詞:稅負分配;稅收公平;社會正義;量能原則;受益原則
組織型平臺從業者勞動法保護之價值判斷
董文軍(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組織型平臺從業者自主性與勞動控制并存的工作特點,產生了司法審判實踐以及理論研究中對其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爭議,爭議的實質是對其應否適用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價值判斷的分歧。平臺從業者雖然具有相異于線下勞動者的工作特點,但其與平臺或其合作企業之間同樣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合同關系,同樣處于談判能力不對等的弱勢地位,因此平臺從業者同樣應獲勞動法的傾斜保護。對于平臺從業者傾斜保護這一價值判斷的制度回應,首先需要通過勞動關系的認定明確平臺從業者的勞動者身份,在此基礎上,針對平臺從業者與線下勞動者相比存在的工作自主性,進一步思考現行勞動法具體制度適用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組織型平臺從業者;價值判斷;勞動關系從屬性;傾斜保護;談判能力的弱勢地位
論《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李永軍(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摘要:婚姻家庭法回歸《民法典》,不能“形歸而神不歸”。是否真正回歸,一個很重要的標志就是其請求權能否與民法典之請求權基礎體系相協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54條和第1091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第1054條規定的是一種不同于合同編中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特殊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它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第1091條規定的是不同于侵權責任編之一般侵權責任構成的“特殊侵權責任或者稱為過錯責任”,不能因為它要求過錯+損害+因果關系,就認其為一般侵權責任。其所謂“過錯”是由婚姻家庭編特別規定的不同于侵權責任編的特別過錯,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但是,無論是第1054條還是第1091條,都不妨礙一般侵權行為的另外構成。
關鍵詞:婚姻;締約過失;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身份契約
動態質押中“實際控制貨物”的法理闡釋
羅帥(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實際控制貨物”的目的在于,將出質人支配與處分質押貨物的自由,控制在不導致質權不能預期實現的范圍內。占有狀態與“實際控制貨物”效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在債權人委托第三人監管貨物時,債權人欲“實際控制貨物”,需監管人實際履行約定的監管義務。監管人只在占有質押貨物時才承擔保管義務,否則只承擔監管義務。依功能主義,不滿足“實際控制貨物”要求的動態質押交易,在符合浮動抵押的要件時,可成立浮動抵押。在動態質押未成立或無法全面實現時,應先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何種義務以及違反哪些義務,從而判斷其承擔的是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再考量過錯大小及是否存在免責事由,從而進一步明確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范圍。
關鍵詞:動態質押;實際控制貨物;占有;監管協議;監管義務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緊急止付的規范基礎——兼論《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20條
初殿清(法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止付是銀行等支付機構基于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不履行支付義務的行為。以協助義務為原理的止付是支付機構協助公權機關進行涉案財產控制的具體方式,該協助行為隱含著公權機關對涉案財產的控制意思。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緊急止付措施的本質是凍結類對物強制措施,其基本規范要素應在狹義法律中設定,包括本體規范和外部規范:本體規范應包含適用前提和權限范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20條授權條款的有效性值得商榷;外部規范體現為緊急止付與凍結的銜接規則,現行直接轉化方式會導致兩者各自效力不當擴張,應將緊急止付定位于一種應對新型犯罪涉案資金快速轉移的迅速反應措施,而非作為凍結在刑事立案前的替代方案,兩者是不同的凍結類措施,不能直接轉化。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緊急止付;凍結;本體規范;外部規范
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規則的重構進路
吳思遠(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講師)
摘要:當前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規則確立于裁判者決策視角,“以裁判者為中心”審查規則注重的是裁判者審查的高效與便捷,故偏向于對客觀行為的外部評價而欠缺對主觀狀態的內部分析,裁判者幾乎喪失了考察被告人主觀狀態的機會乃至能力,蘊含著非自愿認罪認罰的風險。為了保障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意愿獲得實質性的審查,應當由裁判者決策的視角轉向被告人認知的視角來重構審查規則。“以被告人為中心”審查規則將確立“合致性標準”,將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主觀意愿與其在審前程序中的客觀處境聯系起來,指引法官通過整體考察兩者之間的關聯作出綜合判斷,達到主觀狀態內部分析與客觀行為外部評價的統一;“以被告人為中心”審查規則還將完善當庭審查機制,化解自愿性審查形式化的問題,改善被告人受裁判者權力話語體系支配的現狀,提高當庭驗證被告人認罪認罰真實意愿的水平,重塑認罪認罰案件的裁判權威。
關鍵詞:認罪認罰;自愿性審查;以裁判者為中心;以被告人為中心
也談“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基于共犯從屬性的本土化改造
肖鵬(法學博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我國立法沒有籠統地采用區分制或者單一正犯體系,兩種學說均有存在的空間。區分制并不完美,但和單一正犯體系相比具有相對的理論優勢。我國刑法總則中存在處罰預備犯的規定,故不應當照搬實行從屬性的結論,而應當將共犯從屬性相應地理解為預備從屬性。“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被教唆者已經實施預備行為但尚未著手的情形。“被教唆者已預備未著手說”和單一正犯體系相比,不會造成處罰的不協調,和“被教唆者已著手未既遂說”相比,不會使《刑法》第29條第2款淪為注意規定,并能夠妥當地處理相關理論問題。
關鍵詞:教唆犯;預備犯;共犯從屬性;單一正犯體系
論商標使用概念及其立法定義的解釋
殷少平(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對商標使用概念的模糊認識長期存在,錯誤理解在實踐中較長時間成為主導意見,原因在于欠缺體系思維和法律方法意識,以及商標法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難以及時解答實踐中的疑問。綜合運用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等解釋方法,可以厘清該概念的真實含義;辨析商標使用概念與商標專用權、禁用權之間的關系,可以從正反兩面認識該概念。《商標法》第48條定義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表述,意在界定商標使用概念的內涵,揭示其本質特征,并非要將范圍限縮為商標已實際發揮識別作用的情形。在將來修改《商標法》時應該對該立法定義的表述進行完善,避免繼續造成誤解。
關鍵詞:商標使用;識別功能;解釋方法
《民法典》第979條(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與管理人的請求權)評注
吳訓祥(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民法典》第979條的結構較為復雜。本條除規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外,還規定了管理人的必要費用償還及損失適當補償請求權,以及受益人對管理人請求權的成立抗辯及該抗辯的排除。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意思,即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的意思,是判斷本條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要件。對于管理人介入事務時所不具有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應當進行客觀判斷。在對他人事務進行界定時,應當結合管理人的管理意思進行統一判斷。本條第2款并未采取“適法無因管理理論”,而是通過授予受益人抗辯的方式阻卻管理人請求權的成立,不過該抗辯將因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法背俗時被排除。在無因管理成立時,管理人除可以請求必要費用的償還之外,還可以向受益人請求其因事務管理所受損失的適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補償請求權突破了傳統理論對無因管理僅限于矯正財產異常狀態的制度定位,使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能夠適用于緊急救助和見義勇為的場合。
關鍵詞:無因管理;管理意思;必要費用;適當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