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亮點、特色與適用
王利明;丁曉東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滿足了人民群眾新時代的新需要、新愿望,為國際數字法治貢獻了“中國方案”。《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擴張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全面規定了個人在信息處理中的權利,強化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保護義務,構建了敏感個人信息的嚴格保護規則,規范了國家機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完善了個人信息的法律救濟途徑,這些都構成立法上的突出亮點。該法彰顯時代性、本土性與實踐性特色,回應了數字時代的個人信息處理,在吸收世界先進經驗的同時凝聚中國智慧,更貼近中國實際與本土背景。《民法典》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性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適用應當與《民法典》的實施相結合,共同構筑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防線。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個人信息權益;民法典
論個人信息共同處理者的民事責任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沒有區分控制者與處理者,而是繼續使用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概念涵蓋個人信息活動的參與者。處理者就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組織或個人。個人信息的共同處理者,是指共同決定個人信息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的多個處理者。他們對于處理目的和處理方式達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聯絡。因共同處理行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而造成損害的,共同處理者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至第1172條的規定來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者;控制者;共同處理;連帶責任
法社會學能處理規范性問題嗎?——以法社會學在中國法理學中的角色為視角
楊帆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法社會學能否處理應然領域的規范性問題,是法理學研究的“元問題”之一。對諸多相關學說進行知識社會學考察,有助于全面澄清法社會學的規范性立場。事實與規范二元對立的觀點,有其特定的西方語境,并在一定程度上被現代語言哲學所打破。經驗面向的法社會學可以通過對“差異制造事實”和“社會規范”進行描述的方式,理論法社會學也可以通過建構規范目標的途徑,各自承擔起為法律系統找尋規范性根基的功能。法社會學所能提供的規范性是相對情境化和流動的,但依然不可或缺。當代中國法理學的重要任務是在社會實踐及相關理論中為法律系統發掘正當性基礎。作為有著天然優勢的研究進路,法社會學理應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關鍵詞:法社會學;規范性;事實問題;社會理論法學;中國法理學
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何以可能
郭棟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在對“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何以可能”這一問題的追問中,充滿了多元互競的主張。此方面以往的絕大多數論證,基本上都沒有從法學是一門規范科學這一學科屬性出發,故而是不徹底的。不同于法教義學利用法律規范來認定事實、涵攝事實、評價事實,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致力于描述事實、解釋事實以及預測事實。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關注的經驗事實,可分為關于法律的事實和作為事實的法律。這兩種事實研究分別在知識成果和研究方法的意義上為法教義學提供了知識供給,填補了法教義學的方法缺漏。法教義學和分析法學用來反對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的理由,主要有取代論、僭越論和還原論三種。取代論是一種沒有根據的主張,僭越論誤讀了“是”與“應當”的關系,而還原論的批評則忽視了社會科學研究中的解釋主義傳統。故而這三種誤解都是立場先行的結果,陷入了為批判而批判的誤區。
關鍵詞: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法教義學;規范科學;關于法律的事實;作為事實的法律
作為法學研究方法的大數據技術
周翔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
摘要:大數據技術對法學研究而言在方法論上意味著什么?目前這仍是一個人言人殊的問題。與之最相關的是以統計學為基礎的法律實證研究。在中國法學界,法律實證研究的具體方法當下尚停留于有限的幾種回歸模型,數據收集依賴于研究者的社會資源,樣本量止步于百千級。以上諸點不足有望通過大數據技術得到改觀。大數據技術運用的基本步驟是語料獲取、語料轉譯為數據、數據清洗和數據分析,這種方法具有更多的數據獲取渠道、更大的數據規模、更豐富的分析工具等優勢,同時也存在關照不到個案、技術門檻高、模型解釋性差等局限。不過,大數據技術在法學研究中的運用,總體上利大于弊。具體來說,大數據技術對于法律實證研究是接力關系,可以拓展數據獲取的互聯網渠道,提高實證研究的描述分析能力,并在法治中國等研究議題中改進論證的效果;大數據技術對于法律規范研究則是一次助力,其運用能使解釋論更加從司法實踐的真問題出發,立法論研究中的立法效果也能得到更準確地測量。
關鍵詞:法律大數據;大數據技術;法律實證研究;數字法學;法學研究方法
論數據財產權的構建
錢子瑜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數據作為一種基本的生產要素,對社會生產和生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成為具有極高價值的財產。2021年先后出臺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分別從國家安全和人格權的角度規范了數據領域的相關問題,但是對于數據的財產權保護仍顯不足。數據財產權是一種新型的無體財產權,其權利人對特定數據享有的直接支配和相對排他的權利。數據財產權的客體系符號意義上的數據,與信息及物質載體明確區分,取得方式為基于合法收集行為的原始取得。與數據相關的在先權利如個人信息權等,會對數據財產權的權能造成限制,但是對數據不具有直接的支配關系,在先權利與數據權財產權是并列的權利,而非同一個權利。在先權利的放棄與讓渡,表現為在先權利限制的減少,數據財產權的權能擴張。
關鍵詞:數據;信息;數據保護;數據財產權;權利構建
論刑事訴訟規范的刑事政策化
王迎龍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現代刑事訴訟以程序多元化的發展為具象與表征,具備不斷滿足與回應社會現實需求的功能與品性。刑事訴訟規范的刑事政策化,是從社會視角對刑事訴訟規范發展趨勢的一種理論概括。刑事政策作為社會需求的系統表達,在社會與法律之間充當媒介,將目的理性灌輸到刑事訴訟規范體系的構建與適用。刑事政策對我國刑事訴訟規范體系的影響,歷經了政治主導、政策與法律分立與刑事政策化三個發展階段,逐漸從外部的實體性影響發展成為內部的目的性與價值性指引,使得規范體系的構建愈發具有功能主義特性。刑事訴訟規范的刑事政策化,意味著政治力量不再非理性地加諸法律之上,而是以刑事政策為載體,成為刑事訴訟規范邏輯演繹的內在結構參數,這體現在刑事政策的立法化與對法律解釋的合目的性指引兩個層面。然而,刑事政策的功利性導向與目的性思維,仍易對個體自由構成危害。因此,政治力量應當受到法律系統的有效規訓。有必要建構一種刑事訴訟教義內部規范與合憲性外部控制的二元規訓機制,確保政治力量遵循法律邏輯施加影響。
關鍵詞:刑事政策;訴訟程序多元化;功能主義;法教義學
公平競爭審查的認知偏差與制度完善
侯利陽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反壟斷法與公平競爭審查同為保護市場經濟的法律工具,但二者并不等同。反壟斷法是維護市場經濟的長效機制,而公平競爭審查則是健全市場經濟的中間過程,二者存在追求長期效應與平衡短期目標的沖突。公平競爭審查在倡導反壟斷法追求的經濟效率的同時,還需面對無法被后者囊括的諸多因素。因此,公平競爭審查的順利實施要基于反壟斷法,但也不能拘泥于反壟斷法,關鍵在于從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著眼,給予政府之手適度的發展空間。鑒此,未來的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建立依經濟發展水平的分類實施機制、完善多元考核的官員晉升機制、確立重點行業的整體性審查機制、增設跨行業經濟帶動型政府補貼的豁免機制等。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反壟斷法;地區封鎖;行業壟斷;政府補貼
私人主張超個人利益的公權利及其邊界
王世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基于保障完整自由之目的,個人利益和以公共利益、集體利益為代表的超個人利益均應受到保護。在我國,行政機關實施法律和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構成了超個人利益保護的主要機制。但既有的利益保護機制無法充分保護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因而有必要將私人納入超個人利益保護的主體之中。在實定法未獲突破的情形下,可以通過拓展公權利來承認私人主張超個人利益。為此,不僅可以將公益的要素吸收到公權利之中,而且也能由立法者創設獨立于實體權利的形式性公權利。為確保公權利的自由意涵,避免個人被政治秩序完全裹挾,只有在超個人利益保護不足的領域中,才有必要承認主張超個人利益的公權利,其既應和個人存在充分關聯,也須由權利主體自主行使。
關鍵詞:公權利;超個人利益;功能性公權利;保護規范理論
個人破產熱點的冷思考——以立法條件的考量為中心
張善斌;錢寧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社會需求、宗教力量對公眾法意識的影響、法律人才的充分供給、相關制度的有效支撐共同構成了域外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條件。在國內,現階段的政治導向、經濟需求、司法狀況已然決定我國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現實基礎。然而,綜合考量我國已有的實踐經驗與社會實際,個人破產立法的條件仍難謂成熟,其堵點表現為針對個人破產制度構建的本土探索并不充分、公眾法意識尚未完全轉型以及專業人才隊伍過于單薄。制度革新需要社會精英和群體組織的合力,個人破產制度構建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諸多障礙。于我國現狀條件而言,在出臺“個人破產法”之前,需要通過強化個人破產配套制度建設與實施、加強個人債務清理機制構建的地方實踐、培育公眾的法律信任意識、完善破產實務人才培養機制等途徑以夯實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基礎。
關鍵詞:個人破產;余債免除;信貸風險;執行難;個人征信
片面對向犯的中國問題——實質說之提倡
陳洪兵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片面對向犯的問題在于,分則未規定受處罰的一方,能否作為規定受處罰一方的共犯加以處罰。有關片面對向犯的處罰根據,主要存在不罰說、立法者意思說、實質說、并用說與可罰的規范目的說五種學說。實質說因契合了犯罪的實體——不法與責任,而具有合理性。為了與教唆、幫助受處罰一方的第三人的處罰相協調,只要片面對向的一方不是法益承受者,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具有值得科處刑罰的實質不法,原則上就不能排除共犯的成立。使用公款者只要參與了“挪出”公款的行為,就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代購毒品的行為成立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的行為,如果購買發票數量巨大,有可能成立相應出售發票犯罪的共犯。要求、唆使金融工作人員違法向其發放貸款的行為,能夠成立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共犯。
關鍵詞:片面對向犯;共犯;實質說;不法;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范目的與規制范圍
胡宗金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范圍,理論界與司法界未能達成共識。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范圍,應當對該罪的規范目的展開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說、金融管理秩序說、準入秩序說與存款安全說均存在問題。立法者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旨在防范由此引發的擠兌風險和壞賬風險。金融風險防范說不但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而且契合了P2P網貸平臺監管措施。金融風險防范說能夠妥當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制范圍: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中的“存款”意在表明本罪的規制對象是債權集資,應當將股權集資排除出本罪的規制范圍;構成要件中的“公眾”是指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一定數量的特定對象,公眾的判斷標準為民間借貸預留了合法化空間;集資用途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即使以生產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應當認定為本罪。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范目的;金融風險;具體解釋
《民法典》第1184條(侵害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計算)評注
李承亮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184條并未對侵害財產民事責任的承擔作出一般規定,而只是針對侵害財產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作出規定。對于侵害財產造成的直接損害而言,該條文主要適用于將該損害折算成價值損失予以賠償的折價賠償,不適用于填補該損害本身的恢復原狀費用賠償。該條文規定的基礎計算方法僅僅適用于直接損失的計算,不能用于否定間接損失的可賠償性。對于間接損失而言,區分恢復原狀和價值賠償沒有意義。間接損失并非被侵害財產的價值損失,因此只能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在堅持按照基礎方法的時間標準計算直接損失的同時,可以將被侵權人因價格上漲受到的損失作為間接損失另行計賠。
關鍵詞:價值賠償;折價賠償;市場價格;直接損害;間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