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專論
保護規范理論的歷史嬗變與司法適用……趙宏
扒竊犯罪構成要件的法教義學理解……張蘇
多元化網絡共犯行為的刑法規制路徑體系之重構……楊彩霞
勞動者集體行動的法律規制——以正當性判斷為核心……肖竹
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以閩臺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賴駿楠
視點·民法典編纂研究
論意定代理授權行為的取消——兼釋《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崔拴林
論無因管理本人的償還義務——兼論《民法總則》第183條第2句的適用問題……吳訓祥
《民法總則》職務代理規則的體系化闡釋——以契合團體自治兼顧交易安全為軸心……徐深澄
結構視角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魏曉娜
著作權轉換性使用的本土法釋義……熊琦
土地經營權所涉無權占有類型區分與法律適用……劉云生
爭鳴
為何選擇“利益論”?——反思“宜興冷凍胚胎案”一、二審判決之權利論證路徑……劉小平
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訴嗎?——以上訴受理機制為中心的考察……牛穎秀
評注
《合同法》第122條(責任競合)評注……葉名怡
專論
保護規范理論的歷史嬗變與司法適用
內容提要:保護規范理論主張,公法規范必須包含“私人利益保護指向”,才能確認該規范會生成主觀公權利。這一理論不僅促成了客觀公法規范與主觀公權利的互相剝離,也為個人公法權利的判定提供核心指針。保護規范理論自提出開始歷經方法的變遷、規則的調整和重心的轉移,并逐漸形成架構完整的理論譜系。我國行政審判自2017年明確采用保護規范理論,并將其作為判定原告資格的重要基準。這一基準的納入不僅使我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判定有了清晰的思考步驟,也使對原告權益的保障擺脫了訴訟法明確列舉的桎梏,而轉向對行政決定所涉及的客觀法規范的保護意旨的解釋。
關鍵詞:保護規范理論;主觀公權利;原告資格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甘肅政法學院文翰學院)
扒竊犯罪構成要件的法教義學理解
內容提要:扒竊犯罪不是身份犯。公共場所是不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扒竊行為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屬注意規定。扒竊與普通盜竊是競合關系而非對立關系,過分強調二者區分會導致法律適用難題。無數額論和統一數額論均與法教義學原理相悖,應通過實質解釋解決出入罪問題。扒竊客觀價值極其低廉財物的不構成犯罪;扒竊使用者經常使用的物品、確定身份信息的重要憑證,或者對當事人具有精神價值或情感意義的物品的,構成犯罪。扒竊對于占有人無積極價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品的,不是犯罪。隨身攜帶的范圍包括他人帶在身上且明顯屬于其支配管理下的財物、置于身邊附近且處于現實支配之下的財物、封閉在特定空間且處于觀念支配之下的財物。扒竊對象的大小、體積、外觀不是表明違法的要素,不應納入構成要件的評價范圍。
關鍵詞:盜竊;構成要件;刑法教義學;客觀主義;刑法解釋
作者:張蘇(北京市社會科學院)
多元化網絡共犯行為的刑法規制路徑體系之重構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對于網絡共犯行為存在追究共犯責任、共犯正犯化責任、不作為正犯責任以及擴大化解釋適用既有罪名等四種刑法規制路徑。然而由于法條的特別規定、規制理論基礎的同一、擴張解釋方法的普遍運用等原因,其彼此在適用范圍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交錯,由此導致司法適用隨意、罪名架空并僭越了刑法基本原則。最好的解困辦法并非只保留一種規制路徑,因為新增的共犯正犯化路徑在行為性質評價和刑事處罰效果上均具有一定意義,不作為正犯路徑則因其獨特的構造和要件設置顯示出存在價值,擴大化解釋路徑亦有助于緩解網絡時代犯罪與刑法的緊張關系。故應當在維持多元化規制路徑體系的基礎上,以司法優先立法跟進、避免處罰空隙并求得量刑合理性為原則,對網絡共犯行為確立共犯路徑為主、其他路徑為輔的刑法規制路徑序位,同時進一步修正共犯理論并對分則相關罪刑條文作重新解讀,以回應網絡共犯異化的現實。
關鍵詞:共犯責任;共犯正犯化;不作為正犯;擴大解釋
作者:楊彩霞(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
勞動者集體行動的法律規制
——以正當性判斷為核心
內容提要:集體行動權不是一項“絕對性”權利,其內容、邊界及限制應由國內法規范決定。我國勞動者集體行動的法律規制,需要在尊重社會發展階段和集體勞動關系成熟度的基礎上,于“賦權”與“制約”中不斷衡量進行制度選擇。集體行動法律規制的核心路徑是基于對主體、目的、程序以及手段正當性判斷的法律免責。主體正當性判斷應在“勞動三權”理論框架中保持集體爭議權行使主體與集體談判權主體的一致性;目的正當性判斷應在集體談判維持、改善、提高勞動條件和其他經濟條件的目標框架內;程序正當性應履行“和平義務”、遵守“最后手段原則”以及“共同決議原則”與“公平原則”;手段正當性應謹守“禁止過度原則”,并以消極性和非暴力為手段。
關鍵詞:集體行動;法律規制;正當性判斷
作者:肖竹(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清代民間地權習慣與基層財稅困局
——以閩臺地區一田多主制為例
內容提要:以一田多主制為代表的清代民間復雜地權習慣,對清帝國的基層治理和財稅收入構成了長期的困擾。代表精英官僚視角的《福建省例》,對一田多主制在名義上持徹底的否定態度,但在田賦征收中卻允許根據地權現狀進行變通操作。清代臺灣地區的淡新檔案顯示,基層官府完全承認一田多主的事實,并對田面主/小租主的習慣性利益予以保護。由大小租制引發的復雜的抗租糾紛,導致基層官員疲于應付相關詞訟,并面臨來自田底主/大租主的抗繳田賦壓力。作為官有土地的屯田,也援用民間的大小租制,進而導致官方在面對屯田小租權頻繁流轉的局面時,難以征收作為大租的屯租。19世紀80年代后期劉銘傳在臺灣開啟的財政整頓運動,并未改變大小租制這一根本的地權格局,反而令租佃、租稅關系更為復雜。中國民法近代化運動中“物權法定”原則的確立,實際上有助于化約民間地權的復雜性,便于政府的管理與征稅,從而服務于國家建設這一歷史任務。
關鍵詞:一田多主;民間地權;田賦;劉銘傳;國家建設
作者:賴駿楠(復旦大學法學院)
論意定代理授權行為的取消
——兼釋《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
內容提要:《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規定的“取消委托”不應解釋為意定代理內部基礎關系的無效或失效,而應解釋為授權行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授權行為生效后非由于意思瑕疵被收回也不應被界定為“撤回”或“撤銷”,而應界定為“取消”。這樣才能使《民法總則》第173條第2項前半句規定的“取消”實至名歸,才能確保意定代理制度中導致授權行為不生效或者喪失效力的三種意定事由在概念和邏輯上的清晰與和諧,也才能使民法典意定代理法的相關概念和規則與歐美代理法中的通行做法接軌。
關鍵詞:意定代理;授權行為;取消;撤回;撤銷
作者:崔拴林(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論無因管理本人的償還義務
——兼論《民法總則》第183條第2句的適用問題
內容提要:無因管理本人的償還義務范圍由無因管理制度的基礎范式決定。在法律史和比較法的研究視野內,無因管理制度主要存在兩種基礎范式,這兩種范式分別以非緊急的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作為基礎,并在保護對象和適用范圍上各有利弊。當代主要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普遍以一般情況作為基礎范式,對見義勇為等情況則在無因管理制度之內通過緊急管理的特殊規定加以處理。《民法總則》第121條把本人償還義務范圍一般地限定為必要費用,表明其采取了非緊急情況下的財產管理與財產信托的基礎范式。《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32條對必要費用加以擴張解釋,可能導致本人義務的不當泛化,并與《民法總則》出現體系矛盾。因此這一擴張不應當繼續在《民法總則》第121條的解釋中堅持。對于管理人因事務管理行為而導致自身損害的情況,我國通過《民法總則》第183條和第184條設置了特別規范。據此,本人對于管理人所受損害部分負法定的適當補償義務,該義務與必要費用償還義務同時存在。
關鍵詞:無因管理;緊急管理;見義勇為;必要費用;適當補償
作者:吳訓祥(德國圖賓根大學法學院)
《民法總則》職務代理規則的體系化闡釋
——以契合團體自治兼顧交易安全為軸心
內容提要:民商合一體例下,我國《民法總則》吸收了大量的團體法思維。職務代理是團體自治對外發生效力的媒介制度,憑此媒介團體才能參與法律上之交易。為了充分發揮職務代理之功能,要構建起職務代理規則的適用體系。以契合其內在價值--團體自治和交易安全作為評判標準,選擇“區別說”采有因性原則作為職務代理規則體系的基礎理論,以此確定授權行為是職務代理權之權源。同時,通過論證職務代理類型化的正當性,以類型化思維結合基礎理論解釋《民法總則》第170條。“法人與非法人組織”應狹義解釋為“私法人與非法人組織”;職務代理權應類型化為經理權與代辦權,經理權的范圍是經營團體業務所必要的一切行為,代辦權范圍是完成相應職務所必要的一切行為,且經理權與代辦權范圍的認定規則均具有習慣法之效力;本條第2款中“職權范圍之限制”應等同于內部指示,該款為職務代理權濫用之規則。
關鍵詞:職務代理;商事代理;經理權;意定代理;團體自治
作者:徐深澄(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威廉瑪麗學院法學院)
結構視角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內容提要:本輪《刑事訴訟法》修改,吸收了試點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修改《決定》設計的條文導致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宏觀結構上出現問題,具體包括:“具結書”僅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檢察機關在審判過程中可以調整量刑建議,造成控辯雙方之間權力(利)、地位不對等;要求審判主體“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觸動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公安機關被不當賦予撤銷案件的裁量權;值班律師地位、權利不明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自愿性”為生命線,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的程序機制卻嚴重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制度中脆弱的地位,是中國刑事訴訟中缺失一系列重要權利保障的現狀的投影。在控辯地位嚴重不對等前提下的認罪認罰制度,可能會招致一些特殊的風險。只有在健康的訴訟環境下才能有健康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宏觀結構;控辯關系;值班律師
作者: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著作權轉換性使用的本土法釋義
內容提要:著作權轉換性使用系美國法官造法的產物,在我國被法院直接用來緩解合理使用窮盡式列舉類型不足的問題。由于未能廓清轉換性使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導致實務中合理使用條款的判定標準模糊,同時引發了我國合理使用未來立法選擇的爭議,因此有必要從比較法中發掘轉換性使用的本土化意義,通過回溯其造法源起和適用目的,明確界定轉換性適用在本土法上的構成要件,并基于我國合理使用的現有立法構造,提煉出符合“三步檢驗法”的解釋規則,將轉換性使用納入我國著作權法“評論或說明問題”類的合理使用中,并輔以《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對合理使用法定類型適用的限定,可以為網絡環境下大量借助既有作品的創作行為提供合法性保護,也能避免合理使用范圍的擴大而造成弱化著作權經濟激勵的弊端。
關鍵詞:轉換性使用;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法;著作權例外;法官造法
作者:熊琦(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土地經營權所涉無權占有類型區分與法律適用
內容提要:土地經營權人對農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甚或對土地經營權之轉讓、抵押以及優先權實現均可能涉及《物權法》第242條所指向的無權占有。如果全盤適用第242條,勢必縮減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空間;如果不予適用,則會導致承包人權益受損,甚至危及集體所有權。值此民法典編纂之際,唯有具體區分土地經營權所涉無權占有之具體類型并有針對性適用,始能達成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之平衡,維護農地的穩定經營與效益增長,為鄉村振興戰略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給。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無權占有;類型區分;適用空間
作者:劉云生(廣州大學法學院)
爭鳴
為何選擇“利益論”?
——反思“宜興冷凍胚胎案”一、二審判決之權利論證路徑
內容提要:法學界對“宜興冷凍胚胎案”的既有討論過于關注“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而無論是一審判決中對繼承權的認定,還是二審判決中的處置權和監管權,都不依賴于對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而是依賴于更為一般的權利論證。該案的一、二審判決提供了兩種不同的基礎性理由,一種是基于“生育目的”來討論權利是否存在,而另一種是基于“利益”來證成權利,背后分別體現了“意志論”與“利益論”的權利理論。比較而言,在理論上,利益論是一種更具有綜合性的權利理論;在現實層面,利益論能夠更開放地面對復雜的關系,體現出權利的動態性特征。我們需要走向一種中國式的利益論權利理論。
關鍵詞:宜興冷凍胚胎案;利益論;意志論;權利論證;權利理論
作者:劉小平(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法學院)
僅就裁判理由可以上訴嗎?
——以上訴受理機制為中心的考察
內容提要:一審勝訴方因不服裁判理由提起的民事上訴,權利上訴制認為應當受理并實質審理,許可上訴制認為缺乏上訴利益應裁定駁回。兩種上訴受理機制的理論基礎差異,在于上訴法院的功能定位是全面監督一審裁判抑或救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裁判理由的效力范圍會擴張到后訴抑或僅限于本案。不同的上訴受理機制對應著不同的上訴審理制度。我國民事上訴的理論基礎和相關制度與大陸法系更為接近,因此應采取許可上訴制,并采形式不服說作為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僅就裁判理由上訴的應裁定駁回。
關鍵詞:裁判理由;權利上訴;許可上訴;上訴利益
作者:牛穎秀(北京大學法學院)
評注
《合同法》第122條(責任競合)評注
內容提要:《合同法》第122條旨在賦予受害人選擇權以強化其利益保護,理論上可適用一切違反合同義務、并構成侵權的場合。競合的違約行為類型通常限于加害給付、違反保護義務、惡意欺詐型給付以及違反后合同義務,競合的侵權行為通常限于造成絕對權損害的侵害行為。競合效果為“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但實踐中存在異化現象,即“擇一消滅”模式被廣泛應用,但此模式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上均無法尋得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采“舊訴訟標的理論”,在此背景下,應在堅持“請求權相互影響說”的基礎上通過修改《合同法》第122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完善責任競合規則,以真正實現強化受害人保護的原初立法宗旨。
關鍵詞:責任競合;違約;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標的
作者:葉名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