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背景下的“契約式身份”:從理性規制到德性認同
亓同惠,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法治中國的本質,是經過理性選擇和契約規定而形成的治理,是以規則為基礎的理性規制。在這樣的法治背景下,依然包含著基于德性的身份。法治需要理性規制意義上的契約,更需要建設基于德性認同意義上的“契約式身份”,而不能僅僅按照“從身份到契約”的既有路徑以契約取代身份。“契約式身份”可以為法治提供區分、名分和本分,它們與通過契約建立的“絕對—真實身份”和“相對—虛假身份”有關,也與德性有關。
關鍵詞:法治 德性 契約 身份 契約式身份
論法治評估的三種類型——法治評估的一個比較視角
孟濤,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國內外法治評估有著復雜的背景淵源,可被歸納為三種類型:定量評估、定性評估和建設評估。定量評估基于實證主義立場,偏重形式法治理論,以數據的形式反映法治的客觀屬性,具有標準化的方法步驟,即明確法治概念、界定各種變量指標、收集數據進行計算、審查評估結果。定性評估基于詮釋社會科學,立足實質法治理論,結合法治價值評判實踐現象,評價方法靈活多元,專業人士才能勝任。建設評估是轉型時期的過渡性評估,基于法制與法治理論、社會指標理論和績效評估方法,由政府主導,旨在推動法治的生成,存在理論基礎薄弱、評估的主客體混同、指標重投入而輕結果、方法嚴謹性不足等結構性缺陷,未來需要予以改進,發展出真正意義的法治評估。
關鍵詞: 法治評估 定量評估 定性評估 建設評估
法律關系取代行政行為的可能與困局
趙宏,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摘要 因為顯著的功能性與型式化,行政行為成為傳統行政法法教義學的核心。但伴隨行政實踐的變化與行政任務的更新,這一概念范疇卻凸顯諸多缺陷。行政法學者轉而尋找行政法學體系新的“阿基米德支點”。在這些嘗試中,法律關系學理在方法論上展現出了行政行為所不具備的優越性,且更符合復雜多樣的行政實踐。由于發展時間尚短,行政法律關系學理同樣面臨制度化和體系化程度不高、核心理論難以突破等困局。這些困局限制其成為行政法學新的支點,也制約了現代行政法學“軸心轉移”的完成。盡管如此,行政法律關系學理作為一種全新的法解釋和法評價工具的價值卻不容忽視,法律關系和行政行為相互配合,更有助于提供“與時代相符的行政法教義學”。
關鍵詞: 行政行為 行政方式法教義學 行政法律關系
客觀歸責還是主觀歸責?——一條“過時”的結果歸責思路之重拾
莊勁,法學博士,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 客觀歸責論的兩大核心原理均有缺陷:風險的創設與實現原理不可能在客觀要件中展開,因為禁止的風險須以行為人的主觀能力為判斷根據;風險的降低與變形原理以假想的結果為參照,本質是假設因果關系的運用。要合理地確定結果責任,不應遵循客觀歸責的路徑,而應重拾主觀歸責的思路。據此,必須堅持“規范的主觀歸責”的方向:通過檢驗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之間是否存在——以禁止風險為紐帶的規范關聯,判斷結果能否歸責于行為人的主觀。
關鍵詞: 客觀歸責 主觀歸責 結果歸責 禁止的風險
我國刑事證據能力之理論歸納及思考
縱博,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助教,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對刑事證據能力的研究應從我國的立法和實踐出發,從實然存在的證據能力規則中提煉證據能力理論。從作用機制上來看,刑事證據能力是指“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資格”,不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刑事證據能力的要件為:關聯性、未因取證手段違法而被排除、未因無法保障真實性而被排除。在現行訴訟制度下,證據能力規則難以將應排除的證據徹底阻隔在事實認定過程之外,只能通過多種措施并舉,以促進其實效。
關鍵詞: 證據能力 排除 要件
論標準必要專利訴訟的“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內涵、費率與適用
羅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又稱FRAND許可,是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得拒絕許可,且許可費率不得高于該專利被納入標準之前、有替代技術與之相競爭時的許可費率;對沒有競爭關系的產品,可以適用不同的許可費率。許可費率的計算,既要確保專利權人繼續參與標準的制定,又要確保標準實施者能夠使用該標準。在司法適用上,應在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中慎用停止侵害責任和訴前行為保全等;在未來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應解決FRAND許可與強制許可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間的關系及程序銜接問題,明確違反FRAND許可承諾應承擔的責任。
關鍵詞: 標準必要專利 FRAND許可 費率
拍賣中的合同關系和代理效果
武騰,法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在任意拍賣中,出賣人身份的確定須以拍賣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得到澄清為前提。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成立的是委托合同,而非行紀合同。拍賣人在以委托人的名義出賣時,發生直接代理效果;在名義不明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出賣時,根據代理法上的“知悉”標準,發生直接代理或者間接代理效果。通過拍賣建立的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因此有不同答案。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通常還存在居間合同。拍賣人同時充當拍賣委托人的代理人和競買人的居間人時,原則上無利益沖突。因此《拍賣法》第40條第1款是在拍賣人未以委托人名義活動時,買受人主張買賣合同違約救濟的請求權基礎;第61條第1款前段則為買受人主張居間合同違約救濟的請求權基礎。
關鍵詞: 任意拍賣 居間合同 代理效果二元論 違約責任
自然債務的體系構成:形成、性質與效力
施鴻鵬,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自然債務的外延應當從本國實定法和概念功能兩個角度入手予以合理界定。從發生原因上看,自然債務包括法定自然債務和意定自然債務,而賭債等形態則不構成自然債務。性質上看,自然債務既不屬于民法中的“非債”,也不屬于法外空間,而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債務。自然債務的效力體系可以缺乏強制執行力作為推論的出發點展開:靜態效力上,自然債務同時也欠缺私力救濟力,且自然債權無法作為主動債權而有效主張抵銷;動態效力上,自然債務受履行障礙法規制的限度取決于第二性給付義務的目的;自然債務的履行與履行允諾在必要時受債權撤銷權和代位權的限制;自然債權在債之保全制度中受行使和效果的限制。
關鍵詞: 自然債務 法律債務 形成體系 效力體系
違約與侵權競合實益之反思
葉名怡,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違約與侵權競合主要有兩類:加害給付型和違反保護義務型。在后者以及在前者的違反手段義務場合,違約責任為一般過錯責任,與一般侵權責任相同;違反結果義務時,因產品責任等特殊侵權情形,違約與侵權多數為嚴格責任,二者的歸責與證明責任亦同。從損害賠償范圍看,二者均通過客觀概率論配合法價值判斷來限定因果關系,都允許精神損害賠償。在訴訟時效上,無論從體系解釋還是文義解釋,均得不出違約和侵權二者之間存在一般性差異。另外,二者均采納相同的責任緩和規則。總體而言,違約與侵權在競合時兩種責任差異極小,其競合實益較為有限。
關鍵詞: 違約 侵權 構成要件 法律效果 請求權競合
違約金酌減規則論
王洪亮,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違約金酌減規則是應對違約金數額過高而產生的特殊規則,其實質是賦予法官對合同自由進行等價有償的干預。酌減規則是針對懲罰性違約金數額與其所擔保的利益不等價而設計的制度,只適用于懲罰性違約金,而不應適用于賠償性違約金。違約金酌減以違約金約定有效成立、違約金請求權已經發生效力并繼續保持效力為構成前提。在債務人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法院須根據債務人提供的事實予以判斷,而在判斷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時,應拋棄以實際損失為基點的模式,而應考慮債權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體根據違約情況、違約結果、債務人利益以及合同損害繼續發展的狀況綜合衡量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
關鍵詞: 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擔保性違約金 違約金酌減
自然人屬人法與經常居所的中國式選擇、判準和適用——兼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
杜煥芳,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將自然人屬人法主要定位于經常居所地法,局部兼顧本國法,但缺乏對經常居所連結點的界定。自然人經常居所的判定準據涉及連結點的解釋和法律適用,主要有等同方法、客觀方法、目的方法和綜合方法四種判定方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一)》第15條的規定體現中國式選擇,即自然人經常居所的判定準據從法院地法到沖突法,自然人經常居所的判定方法從單一標準到疊加標準。在涉外民商事司法實踐和法律適用中,應當按照沖突法的語境來理解經常居所,綜合考慮經常居所判定標準的疊加適用,解決經常居所的可能沖突和連結點的時際變更,慎重考量經常居所的例外情形和公共政策。
關鍵詞: 自然人屬人法 經常居所 判定準據 判定方法 司法適用
從“親眷申冤”到“刑及妻孥”:論唐代刑事訴訟中的女性
陳璽,史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在唐代刑事訴訟中,女性時常履行代訴、申訴、舉證等訴訟職責,并可能因宗族親緣關系而承擔刑事連帶責任。女性為昭雪宗親冤屈,時常伏闕直訴,且多與纏訴或自刑等非常行為伴生始終。女性群體基于禮教高于法律之基本認識,以孝義親倫名義裹脅、綁架律典的現象得以長期存在。唐代司法實踐中存在收孥罪人出家女眷的現象,罪犯妻女即使隱遁修持,亦難逃沒官厄運。與收孥之法相比,配流、安置是唐代處置罪人女眷的補充方式。將“安置”罪人女眷作為“沒官”減等的現象,在平定藩鎮活動中多次出現。
關鍵詞: 唐代 女性 訴訟 申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