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屬性、內涵與弘揚
江必新,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弘揚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國的戰略性任務,但學術界和實務界在對法治精神的屬性和內容的理解上存在分歧。通過根本性、語境契合性、功能性、涵括性等方面的比較后發現,客觀性應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屬性。判斷法治精神的框架性原則包括全面性、內在性、開放性與合目的性原則,而提煉法治精神內涵的方法論立場應基于辯證法治觀。法治精神的內容據此確定為規則治理與良法善治、自由人權與平等和諧、官民共治與全民守法、積極履責與制約公權、懲惡揚善與以人為本、公平正義與效率效益等六對相輔相成和相互制約的價值內核。法治精神作為法治的價值核心和法治各環節的融貫靈魂,不僅是建制的理性基礎、實施的科學指南、時事的應變法寶、共識的連接橋梁,并有助于法體系的完善和法知識的高效習得。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應著力于內化全民認識、尋求倫理支持、貫徹制度正義、完善利益協調、夯實政治基礎和優化反饋機制。
關鍵詞: 法治精神 辯證法治觀 法的精神 客觀性
“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的同構性——以政府與人民法律地位平等為視角
楊海坤,山東大學特聘教授、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政府與人民的關系問題不僅是政治學問題,也是法學問題,更是行政法學的核心問題。政治學具有形而上的意義,法學具有形而下的意義,政治理想的實現離不開法律的規范性支持。在各種法律中,憲法和行政法與政治的關系最為密切,它們往往是某種政治模式的產物并反過來支持和發展這種政治模式。從政府與人民關系的角度看,當代中國行政法的兩種重要理論——平衡論與政府法治論——實際上有異曲同工之妙、殊途同歸之效,它們都在為實現“政府與人民法律地位平等”這一目標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 政府 人民 法律地位 平衡論 政府法治論
論我國行政裁量司法控制模式的建構
劉藝,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 我國行政裁量研究受到較多域外理念影響。基于迥異的法制與法學背景,各國裁量概念及其控制模式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廣義裁量概念,側重于用政治性手段控制裁量;大陸法系國家則采用狹義裁量概念,倚重于法律模式來控制裁量。盡管兩種模式有融合趨向,但仍顯著不同。我國行政裁量概念在學理上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但實務中裁量概念界定不清,致使行政訴訟實務中存在大量不予審理的情況。建構中國化的裁量控制模式應兼采兩大法系控制模式之優勢,即在規則制定和適用裁量中淡化立法與執法的區分,并在執法裁量的司法控制層面上細分裁量類型。
關鍵詞: 行政裁量 裁量控制模式 司法控制模式 政治控制模式 濫用職權
論營改增試點擴圍與國民收入分配正義價值的實現
張富強,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當前,我國營改增試點擴圍正在穩步推進之中。本次改革的動因主要是經濟增速放緩倒逼稅制改革,具有濃重的經濟政策色彩。從法學角度分析,改革應當遵循分配正義的價值取向,并以推進財稅法治作為保障。這不僅與其經濟政策目標一致,且更符合當下國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本文從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及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入手,以分配正義價值考量營改增試點擴圍及其整體稅制改革的頂層設計之得失,通過探索財稅法治的完善路徑,以期既能確保實現其宏觀調控的經濟政策目標,又能在更深層面上理順相關各方的利益分配關系,從而達致公平與效率的最大化。
關鍵詞: 營改增試點 國民收入 分配正義 財稅法治?
中國反恐刑事立法的描述與評析
劉仁文,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 從1997年新刑法將恐怖組織首次入刑,到2001年美國“9.11”事件之后我國的刑法修正案(三),再到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中國的反恐刑事立法呈現出與國內反恐形勢相呼應、與聯合國反恐戰略相一致、帶有鮮明的應急性和從嚴、從重傾向以及碎片化和不完整性比較明顯等特點。未來的中國反恐立法應朝著制定一部統一的和專門的反恐法、更加重視人權保障、貫徹寬嚴相濟、發揮刑法與其他法的互補作用等方向努力。
關鍵詞: 反恐法 預防性刑法 人權保障
區分制犯罪參與體系與“規范的形式客觀說”正犯標準
張開駿,法學博士,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當今中外刑法中存在單一正犯和限制正犯這兩個對應的概念,前者傾向于不區分正犯和共犯,而后者傾向于區分。與之相關的共犯理論體系,則為單一制犯罪參與體系或單一正犯理論、區分制犯罪參與體系或限制正犯理論。單一制存在根本缺陷,區分制具有優越性。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參與體系可以解釋為區分制。刑法學中應堅持“規范的形式客觀說”的正犯標準,即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標準,但應對其進行規范性的理解。我國刑法規定的組織犯屬于獨立于教唆犯和幫助犯的第三種狹義共犯類型,其犯罪成立和處罰范圍需遵循共犯從屬性理論。關鍵詞: 犯罪參與體系 正犯概念 區分制 單一制 規范的形式客觀說
被害人自我答責與過失犯
馬衛軍,法學博士,寧夏大學政法學院講師。
摘要 過失犯的核心是注意義務的違反。但是,在某些場合,對注意義務的認定存在一些問題。擴張的正犯概念和二元的正犯概念不能說明過失犯的注意義務。而采取限制的正犯概念,以“客觀的(形式的)注意義務違反”來區分過失犯,其結論有時與擴張的正犯概念所得出的結論并無二致,有擴張注意義務的弊端。立足于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實質性地判斷過失犯中的注意義務,是解決問題的有效路徑之一。
關鍵詞: 過失犯 被害人自我答責 注意義務 實質性判斷
競價排名服務中的網絡關鍵詞審查義務研究
宋亞輝,法學博士,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競價排名服務作為新興的商業推廣模式,它的出現給現行法帶來了不少挑戰。當網絡客戶申請參與競價排名的網絡關鍵詞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時,搜索引擎服務商為其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是否構成間接侵權?這是司法過程中爭議的一個焦點。競價排名的法律性質是解決該爭點的先決性問題。對此,現行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法官的實踐智慧促成了相對統一的裁判規則,即服務商對網絡關鍵詞負主動審查義務。該裁判規則隱含著經濟理性,它能夠充分利用搜索引擎服務商的信息優勢和“私人監控”優勢來制約“搭便車”行為,并能夠以事半功倍的效果來保護知識產權,還能對競價排名市場產生規范效應。
關鍵詞: 競價排名 網絡關鍵詞 審查義務 商業廣告
論抵押權之非訴執行實現——《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的解釋論展開
丁亮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抵押權的實現是抵押權最重要的效力。抵押權的實現途徑如何設計,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和抵押擔保交易的正常運行。基于我國對抵押權實行司法保護的立法傳統,《物權法》第195條第2款對《擔保法》第53條第1款的規定進行了補充與修正,賦予抵押權人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抵押物的權利。這一程序在性質上為非訴執行,法院作出準予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裁定,即為執行名義。據此名義,法院可依強制執行程序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變賣。
關鍵詞: 物權法 抵押權實現 非訴執行 解釋論
完善法定繼承制度三題
郭明瑞,山東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完善法定繼承制度是繼承法修訂的一項基本任務。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應考慮血緣關系及婚姻關系、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經濟和情感上的聯系、最大限度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等因素。考慮到我國家庭結構的變遷和社會現實需要,修法時可將現行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作適當調整并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四親等內的親屬。對于現行法規定的繼承順序可予以保留,將擴大后的法定繼承人列為第三順序。配偶可固定為第一順序繼承,代位繼承應采固有權說。第三順序繼承人參與繼承,親等近者優先。法定繼承不僅為遺囑繼承的補充,也為對遺囑繼承的限制。修法時應以特留份制度取代必留份制度,以特留份限制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
關鍵詞: 法定繼承人 繼承順序 特留份
遺產處理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譚啟平,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馮樂坤,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甘肅政法學院教授。
摘要 處理被繼承人死亡后的遺產相關事務的遺產處理制度與各類企業解散后進行的企業清算制度本質上具有一致性,遺產處理制度應當借鑒企業清算制度,設計為遺產清算制度。如此,我國未來繼承立法就應采納遺產處理的獨立型立法例。遺產處理中的遺產債務也就以遺產為限進行清償,繼承人取得的遺產實際上是清償債務后被繼承人的剩余財產,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而非財產義務,限定繼承也就無從產生。繼承開始后的遺產并不歸屬繼承人或遺產債權人所有,只有清償債務后遺產有剩余的情形下,才能確定繼承人取得遺產所有權。清算期間的遺產則由清算組織享有管理權,遺產應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遺產在繼承開始后能否完全清償遺產債務無從確定,應借鑒企業清算制度規定的清償債務順序,對清償遺產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關鍵詞: 遺產處理 企業清算 遺產清算
論民事判決債權受讓人之再審申請主體資格——以“民事判決效力之主體范圍擴張理論”和“訴訟承繼主義”為中心的立體論證
丁寶同,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法釋\[2011\]2號)否定了民事判決債權受讓人的再審申請主體資格。但其與依據“當事人恒定主義”和“訴訟承繼主義”兩種立法體例所作的基礎性論證不符,所謂“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及維護訴訟順利進行的立場出發”的理由也不成立。一方面,按照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的理論,受讓人屬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利益繼受主體,應為既判力主觀范圍所及,從而取得再審申請主體資格;另一方面,根據現行立法的“訴訟承繼主義”立場,受讓人應概括性地承繼出讓人的訴訟地位,從而取得再審申請主體資格。
關鍵詞: 民事判決 再審申請 既判力 當事人恒定主義 訴訟承繼主義
試論中國早期“理訟”問題中的公私矛盾
李平,史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 對先秦理訟問題的理解,只有以在“天下為私”的社會中求“道”這一中國政治思想史中的特質為背景展開,方可認識先秦理訟者的困境及其深層原因。通過分析當時被視為理訟理想狀態的“虞芮之訟”,可知“訟”之于官方意義的正負兩個維度:成為訟的受理者意味著權威和社會認同,但訟的出現本身又是社會穩定和秩序、倫理原則破敗的表征。官方掌握理訟權的必要性和希冀無訟的根源,在于公私之間的矛盾,這也是中國法文化中理訟者所需面對的最核心的價值沖突。“理訟”涉及兩組公私關系,即“以公成私”和“以成私致至公”,由此析出了理訟之“公”的兩個層次:公斷之“公”與“至公”。基于道的“至公”與爭訟基礎的“私”,和基于君權的“法”相沖突。理訟者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做到:在消弭理法沖突的基礎上,平衡“至公”的追求與通過公斷維系民之私欲來獲得民眾的認同。由此形成了中國理訟文化的獨特面貌,其典型者為先準法斷訟,再因理調整。
關鍵詞: 理訟 公私矛盾 道 先秦
從《清帝遜位詔書》解讀看國家建立的規范基礎
凌斌,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關于民國建立的規范基礎的討論,形成了兩種理論觀點:革命建國論和契約建國論。契約建國論者的立論根據,是將《清帝遜位詔書》解讀為一份轉讓主權的“憲法契約”,并以此作為現代中國建國的規范基礎。但是,這一理論既未能澄清所謂“憲法契約”的憲法性質,也未能充分論證其契約形式。契約建國論以“天下為私”為前提,而中國古典的革命建國論以“天下為公”作為國家建立的規范基礎。古典革命建國論主張“天命變革”和“天下為公”,強調國家建立的規范基礎在于天命人心的公共選擇。應當回歸古典革命建國論的基本觀念,以“天下為公”作為國家建立的規范基礎。
關鍵詞: 民國立國 憲法契約 革命建國論 契約建國論 《清帝遜位詔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