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與政法”關系的展開——以政法委員會為研究中心
侯猛,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黨與政法”的關系涉及各政法部門、政法委員會和黨委三方,不能將“黨管政法”簡化等同于政法委員會管理政法事務。實際上,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定位,只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助手和參謀。政法委員會雖然負責聯系與指導各政法部門,但各政法部門也可以直接向黨委請示報告工作。向黨委請示報告的去向,可能是提交黨委常委會討論,也可能是報送分管政法的黨委常委。而最后的處理意見,有時又會批轉由政法委員會具體執行。從長期來看,改革的著力點應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逐步廢止黨委、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批示或討論具體司法個案的做法。政法委員會可以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做一定程度的職能分離,主要做務虛工作,側重在思想和組織上保證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
關鍵詞: “黨管政法” 政法委員會 聯合辦案 宏觀指導 案件協調
2、“黨管政法”思想的組織史生成
劉忠,法學博士,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區別于近世以前訴訟諸職能合一,現代訴訟結構取向為不同職能分立。為消解不同訴訟職能機構之間的沖突和制衡所導致的效能下降,根據戰爭年代黨“一元化領導”思想下設立“總前委”的經驗,在建國后十年,根據不同情勢,從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分黨組干事會、中央法律委員會到中央政法小組,“黨管政法”思想逐漸在組織上表達為具體的機構。
關鍵詞:訴訟職能分立 總前委 黨管政法 中央政法小組
3、“勞動者”的法律重釋:境況、身份與權利
曹燕,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副教授。
摘 要:勞動者在漫長的歷史中經歷了從“勞動動物”到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然人”再到平等公民的身份嬗變:在古代甚至近古的制度史上,勞動者被當作“勞動動物”,沒有“人”的法律資格。資本主義雇傭勞動時代來臨時,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沒有真正改變勞動者備受奴役的境況,雇傭勞動中勞動者事實上的從屬身份與所謂的“法律主體”地位之間長期對立。重釋勞動者概念的核心問題是對勞動者公民身份的法律再造,作為類型化的法律概念,它將勞動者的公民身份看作是自由權利、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復合范疇并得到勞動權制度體系發展的支持。它堅持以“事實優先”原則作為認定勞動者身份的法律準則,發展出獨具特色的概念界定規則,實現了“勞動者”法律概念在理念與制度之間的和諧與穩定。
關鍵詞:勞動者 境況 身份 權利
4、中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改革芻議
余勁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正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我國境外投資核準制度有助于維護我國的安全和利益,保證境外投資健康發展。但是,這一制度也存在某些問題,如核準范圍模糊,核準條件采取肯定列舉式不盡合理,以及核準機關及其權限存在沖突或重疊等,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構成了障礙。為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境外投資的需要,對這一制度進行改革勢在必行。境外投資核準制的改革方向是縮小境外投資核準的范圍,避免雙重核準,逐步向自動許可制及登記備案制過渡,并健全、完善其他相應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關鍵詞: 境外投資 核準制度 行政許可 公共利益
5、團體法視角下業主對公共物業財產權利的性質之反思
尤佳,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業主共有權的性質素有爭議,考察現行共有類型的歷史沿革及制度意旨卻發現,共有制度不足以調整業主對于公共物業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因在于大陸法系中的共有制度以個人法為基石,而業主對于公共物業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亟需從團體法的角度加以規范?傆兄贫仁侨諣柭鼩v史上存在的團體物權關系的典型,考察其內涵、源起、衰落以及兩大法系對其的揚棄,并結合我國現行立法體系及實踐需要,可以得出的啟示是:立法應當從團體的角度規范業主對于公共物業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業主對于公共物業財產的權利并非個人法語境下的共有權,而應當是團體法語境下的成員權。成員權的屬性體現在業主行使對公共物業財產的權利時,應當遵循團體法的規則。
關鍵詞: 業主共有權 個人法 團體法 業主成員權
6、論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沖突
馬寧,法學博士,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存在保險范圍外損失或自負額(率)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會因第三人清償能力不足而發生沖突。對此,在保險法理論與實務上,雖有禁止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的損失得到完全賠償前行使代位權的規則存在,但多數皆承認此兩種權利的競合,并在競合時采取四種不同處理方法。在認可權利競合的背景下,比例分配法更加符合風險分配原則。但該方法的適用以責任免除條款的存在為前提,并將間接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因而僅在保險合同對此種風險作出明確規定,且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后方可適用。否則應適用被保險人優先受償法。
關鍵詞: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比例分配 完全補償 保險金扣減權
7、破產債權受償順序的整體主義解釋
馮輝,法學博士,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法律及其體系存在固有的功能及局限,應對“大規模侵權”等非常態問題不能倚賴債權受償順序上的制度更迭。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并非絕對、更非完美,而是基于風險分配在制度變遷中形成的相對有效平衡。侵權之債與合同之債、人身侵權之債與財產侵權之債的區分更多具有理論意義,于實踐中的制度化則缺乏合理空間。破產債權受償順序的確定與變更事關理念、規范和技術三個維度,應當基于整體主義的思想及方法尋求合理的制度設計,在保障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基礎上,整合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力量建立賠償基金并予專業管理和監管,從而在大規模侵權導致責任企業破產時盡力增加對受害人的賠償。
關鍵詞: 債權受償順序 擔保物權 風險分配 賠償基金 整體主義解釋
8、“真偽不明”在我國民事證明制度中確實存在么?
曹志勛,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大陸法系強調事實認定的真偽不明狀態及其法律適用過程,普通法系則相反。這一差異的形成與兩大法系的方法論研究、民事訴訟的運作起點、對實用主義的態度和陪審制的運用密切相關。我國通說傾向于大陸法系客觀證明責任理論,但立法和司法活動都表明該理論尚未得到體系化運用;相反,普通法系說服責任的應用更為流行。理論與實踐的背離,部分起因于法律真實觀的矯枉過正、以糾紛解決為主的訴訟目的以及以二審事實審查標準為代表的程序,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治移植過程中也是常見的。
關鍵詞: 證明責任 真偽不明 證明標準 法律真實 糾紛解決
9、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需要司法判例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 要: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獲取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非排除所有非法證據,為此,法律應明確哪些必須排除,哪些可以不排除。然而,法律規定的語言既有精確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人們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則,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實踐中面對具體案件時進行解釋性適用,而司法判例就是這種適用的最佳方式。
關鍵詞: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 司法判例
10、論犯罪行為人的先行行為保證人地位
王瑩,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摘 要:犯罪行為是否可以成為先行行為引發行為人的不純正不作為刑事責任,是不作為犯罪問題中最具爭議性的話題之一。本文借鑒德國學者以客觀歸責理論對先行行為進行界定的研究成果,認為應以風險創設與風險關聯標準對先行行為進行審查,并據此認為,過失犯罪行為具有構成先行行為的可能性,故意犯罪是否可以成為先行行為,應視故意犯罪所創設的風險是否由其先前故意犯罪的基本犯所用盡而定。
關鍵詞: 先行行為 客觀歸責 風險創設 風險關聯 風險用盡
11、論《懲治通奸的優流斯法》秉承的追訴時效制度及其近現代流變
徐國棟,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羅馬法研究所教授。
摘 要:追訴時效制度起源于雅典,與大赦制度具有親緣關系,具有宗教色彩,以捐棄前嫌,團結社會為目的。它被奧古斯都在其反通奸立法中發展為一個具有技術性的制度,爾后被推廣到其他法律領域。在近代,追訴時效制度被世俗化,主要以自然懲罰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時效期間被安排得與罪行的輕重相適應。近代人還新創了行刑時效制度,并圍繞著追訴時效的客體進行了不斷深入的討論。我國古代法無追訴時效制度,在鴉片戰爭后引入。目前兩岸四地的刑法都包含該制度。但我國刑法無行刑時效制度,并且對科處管制、拘役、罰金和沒收財產的犯罪和治安違法行為未規定追訴時效,是為缺憾。
關鍵詞:追訴時效 大赦 滌除 行刑時效 恕道
12、官制、語言與司法——清代刑部滿漢官權力之消長
蘇亦工,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滿漢復設”是清代官制的突出特色之一,但在刑部這樣具有相當特殊性的部門里,滿漢官權力的配置及其運作實態如何?對此,由于清廷粉飾遮掩,諱莫如深,令研究者常有資料不足征之憾。本文借助所見史料,從語言和人事政策兩個角度試做探討,粗線條地勾勒出清代刑部滿漢官權力消長的大致脈絡,展現了從清初滿官壟斷刑部到晚清出現的所謂“專家掌部”現象的反差。盡管清廷一再重申“國語騎射”等崇滿抑漢的民族歧視政策,以期維持統治民族的向心力,但是,伴隨著無法阻擋的族群融合及制度文化發展的內在趨勢,司法領域內追求審判公平及專業化的潮流,最終還是沖破了種族和語言的藩籬。
關鍵詞: 刑部 官制 語言 滿漢復設
13、議會主權下的英國弱型違憲審查
李蕊佚,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 要:維護議會主權與對人權的司法保護,為何在英國被認為存在矛盾?根源在于英國對其憲政傳統——議會主權——的維護。英國通過在1998年《人權法》中建立弱型違憲審查機制的折中方式調和了這一矛盾。英國憲政改革的難題也是其他議會主權國家建立違憲審查制度時所必然面對的。英國弱型違憲審查的制度和原理為其他奉行議會至上原則的國家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提供了一個參考模板。
關鍵詞: 弱型違憲審查 議會至上 人權保護 “不一致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