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錫五審判方式新探
肖周錄,法學博士,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教授;馬京平,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馬錫五審判方式是陜甘寧邊區司法的典范。邊區特有的戰時環境、鄉土環境、邊區社會轉型和邊區司法改革等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了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產生。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精神實質是聯系群眾、為了群眾,其普適的價值是司法為民與司法公正。馬錫五審判方式為化解邊區在戰時的各種社會矛盾,穩定邊區的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而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應該正確認識與評價馬錫五審判方式。繼承馬錫五審判方式,是要繼承其依靠群眾、為了群眾、實事求是的精神,而不是對其形式的簡單繼承。
關鍵詞: 馬錫五 審判方式 群眾路線 實事求是
2、中國古代死刑觀的人性基礎
肖洪泳,法學博士,湖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中國古代死刑制度的發達依賴于中國古代獨特的死刑觀念。性善論基礎上的教化主義死刑觀、性惡論基礎上的威懾主義死刑觀與性有善有惡論基礎上的預防主義死刑觀,充分呈現出中國古代死刑觀與人性觀之間的內在關系。由于注重情性而忽視知性的經驗主義傾向,中國古代的死刑觀夾雜于理想主義與工具主義之間,呈現出一種獨特的面貌。
關鍵詞: 中國古代死刑觀 死刑的人性基礎 性善 性惡
3、社會管理創新為何需要司法建議制度——基于司法建議案例的實證研究
劉思萱,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友根,法學博士,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中國法院基于自身的能力、經驗等和社會責任,為了預防風險與未來可能產生的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解決糾紛的職責之外,還從事司法建議的活動,進而也使司法建議工作成為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形式。從《人民法院報》刊登的26份優秀司法建議書的內容與背景來看,法院的司法建議工作主要是基于案件當事人、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等主體缺乏對于裁判信息的獲取能力和將上述信息轉化為行為的能力,以及相關行為舉措效果不佳的現實背景而開展的。在法治建設不斷進步的背景下,司法建議應以提升社會主體對裁判信息的獲取、轉化、落實能力為出發點,其重點應從個體性案件轉向類型化案件、整體性情勢的梳理與研究,提出制度性的預防、規范、管理方案與對策,以成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
關鍵詞: 司法建議 裁判信息 社會管理 社會管理創新
4、我國《反壟斷法》之于壟斷行業適用范圍問題研究
孟雁北,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反壟斷法》當然適用于壟斷行業,但是政府產業規制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在壟斷行業中的適用范圍,而企業的所有制差異不會導致《反壟斷法》適用范圍的任何限制。在我國,準確界定壟斷行業中《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會面臨諸多困難,應對難題的主要舉措是:努力尋找政府產業規制與反壟斷規制的合理銜接點;加快產業政策法治化和產業規制行為法治化的進程;在產業規制法律制度限制《反壟斷法》在壟斷行業中的適用范圍時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效力級別;重視《反壟斷法》與產業規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動并系統性應對問題。當我國壟斷行業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并呈現出放松管制的趨勢時,《反壟斷法》發揮作用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大。
關鍵詞: 反壟斷法 適用范圍 壟斷行業 產業規制
5、互聯網產業中相關市場界定的司法困境與出路——基于雙邊市場條件
蔣巖波,經濟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微軟案、谷歌案與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壟斷司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的界定總是與不確定性結伴而行。對傳統產業相關產品市場界定的需求替代法與供給替代法,由于無法充分反映互聯網企業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雙邊市場的特點,因而將其適用于互聯網產業反壟斷案件時存在問題。要解決這個問題并突破反壟斷法實施過程中認定互聯網產業壟斷行為的瓶頸,不能沿襲傳統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縛于反壟斷法規定,而應該從互聯網產業雙邊市場的特性出發,客觀對待互聯網企業所提供產品(服務)功能的差異,基于利潤來源確定相關市場的范圍,并考慮雙邊市場的交叉網絡外部性對壟斷力量的傳遞效果。
關鍵詞:互聯網產業 雙邊市場 相關市場界定 交叉網絡外部性
6、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限制
李揚,法學博士,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許清,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研究生
摘要:知識產權是通過法律對他人行為進行人為制約的一種特權,其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導致完全適用財產規則并非有效率;加上知識產權法又是競爭法體系中的一環,當因知識產權排他權的過度行使導致有損競爭的非效率性情形發生時,就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排他性進行限制。但現有限制知識產權排他性的方法無法應對侵權行為發生后的情形,因此事后通過限制知識產權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就成為必要。在我國限制停止侵害請求權可采取以下思路,即由司法機關分別對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以及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進行綜合考量,并根據不同產業領域對排他性救濟方式的不同訴求,靈活把握對知識產權人停止侵害請求權限制標準的嚴格程度。具體而言,在對是否限制知識產權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進行考量時,應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市場因素、原被告的具體情況、公共利益等。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當法院否定停止侵害請求權的情況下,必要時以替代性補償金對權利人進行補償,法院可依據自由裁量判令幾倍于正常許可費的補償金。
關鍵詞: 知識產權 權利限制 停止侵害請求權 排他性
7、保險詐騙共同犯罪的實踐難題及合理解決
孫萬懷,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保險詐騙共同犯罪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問題叢生。在很多案件中,無身份者往往對于制造保險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對有身份者和無身份者分別定罪,則會導致身份、作用的相互滲透性在定罪量刑過程中被忽略。《刑法》第198條第4款僅是提示性規定,并非對共同犯罪一般規定的修改。這一認識維護了刑法體系性、協調性,且不影響其他金融詐騙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判斷,更避免了司法者在罪名判斷上陷于困惑。“對結果之原因的支配 "理論把握了身份犯的實質,有益于解決正犯中的判斷及認定問題。在保險詐騙犯罪中,無身份者如果僅僅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則只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幫助犯。
關鍵詞: 保險詐騙 共犯 身份 提示性規定
8、從“跳單”違約到居間報酬——“指導案例1號”評釋
湯文平,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指導案例1號”從“跳單”這一焦點問題切入居間實務,對于推動民法學研究面向生活,直面薄弱環節,具有典型意義。或因學說準備不足,本案處理結果仍停留于直觀的價值判斷,混淆了主題,回避了嚴密的論證,個案處理說服力不足,指導性價值也難以發揮。應探詢“跳單”現象的深層法理,藉此檢驗直觀層面衡量結果的正誤,并在每一個論證環節,賦予伸縮彈性,測度本案的“指導性”作用。本文還在居間獨家委托和多人居間報酬請求權方面,為居間法體系建構做好鋪墊。
關鍵詞: 指導案例1號 居間合同 跳單 報酬請求權
9、民事訴訟中文書真偽的“舉證責任”問題
袁中華,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從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案例出發,可以看到確定文書真偽由誰舉證的困難,該問題一般被稱為文書真偽的舉證責任問題。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缺乏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依靠司法實踐經驗實難以對這種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借助于比較法上的制度,似乎可以給出合理答案,但這種答案也僅在其本國法律框架內具有語境化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回到法律文本,并運用法律解釋學以尋求符合現行法秩序的解決方案。以規范說、訴訟事實理論為基礎的法律解釋學分析表明,該問題在中國語境下并非舉證責任,而是“證明的必要”問題,其具體承擔應當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境而確定。
關鍵詞: 文書真偽 舉證責任 證明的必要 法律解釋學
10、域外“送達難”困局之破解
向明華,法學博士,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導致我國域外“送達難”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域外送達的司法主權理念過時,相應的送達立法及操作機制不完善。為此應改變送達理念,明確放棄域外送達司法主權理論,重新審視我國對送達公約的有關保留,充分利用《海牙送達公約》的替代性送達方式,不斷創新國際合作模式;修改完善有關國內立法,理順送達體制,盡可能地擴大域外送達的送達人、受送達人主體范圍,明確訴訟當事人自行送達的責任,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域外送達潛能;充分利用各種快捷送達方式,進一步加強域外送達的法律服務和其他輔助服務。
關鍵詞: 域外送達 送達難 國際合作 送達體制
11、論我國對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互惠原則——以利益衡量方法為工具
王吉文,法學博士,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上適用互惠原則是國際上的一個慣例,以利用該原則內在的對等報復和激勵支持兩大功能來鼓勵外國對內國判決的效力予以認可。不過,由于各國在互惠原則的適用上先驗性地預設了國家利益的首要地位,并忽視了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私人利益本質,從而使得法院缺失了利益的有效衡量,進而使互惠原則演變成單一的報復主義工具,最終使其成為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的一個障礙。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利益衡量方法應是互惠原則回歸正確道路的有效途徑。我國在互惠原則的適用上不盡如人意,對互惠原則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進應當以利益衡量方法為基本根據,從而使其成為促進外國承認與執行我國判決的有利工具。
關鍵詞: 外國判決承認與執行 互惠原則 利益衡量
12、事實證明抑或法官裁量:民事損害賠償數額認定的德日經驗
段文波,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觀念革新與社會進步對傳統民事訴訟運作方式提出了挑戰,其中包括法官如何認定當事人難以證明的損害數額問題。于此情形下,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將致當事人被拒于法院大門之外,而欲救濟當事人又難以算定損害數額,以至法院進退維谷。裁量認定損害數額屬法官自由心證下的法定證明標準的降低。對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必須進行限制,即非于舉證極為困難時不得行使。至于法官裁量認定的基礎,僅涵蓋證據資料與口頭辯論的全部狀況,與通常的自由心證方法有別。
關鍵詞: 損害賠償數額 證明困難 證明標準降低 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