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推動的司法創新實踐及其意涵——以T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為例
賀欣,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在T市的司法實踐中,處于法律與行政機構之間的中級人民法院常常通過尋求黨委的支持來推進法院工作,增強司法權威。法院設計了多種有效的司法創新具體措施,來規制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包括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司法建議以及創造性地運用法律等。在行政訴訟的語境下,法院與政府關系的動態發展表明,法院在將國家法律轉化為地方法治實踐過程中的角色并非總是消極和微不足道的。而社會穩定目標、產業結構的轉型、行政機關的權力與資源、法官職業化程度等,都是影響法治發展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 司法創新 行政訴訟 法院 地方政府
2、罪量因素:構成要素抑或處罰條件?
王強,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講師
摘要:建構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構成體系,涉及罪量因素在犯罪論體系中的定位問題。罪量因素難以整體作為處罰條件;只有行為獲利等不法中立的罪量因素,應當作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 ——真正的客觀處罰條件;而丟失槍支不報、濫用職權等罪中的“嚴重后果”、“重大損失 ”,是可罰違法程度的表征,屬于不法構成要素,只是此類后果與行為之間客觀關聯上的特殊性,而無法還原為典型的危害結果,對此類后果只須有認知預見,無須考慮意志因素,即可認定故意成立,因而是一種非典型的不法構成要素;其余絕大多數罪量因素均可還原為身份、行為、結果等典型的不法構成要素。罪量構成要素在事實和價值層面的特性,使它區別于可罰的違法性等理論和罪體構成要件要素。
關鍵詞: 罪量因素 構成要件要素 客觀處罰條件
3、論內幕交易犯罪最新司法解釋及法律適用
劉憲權,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摘要:司法解釋應明確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實質特征是基于職務可獲取證券內幕信息,同時對期貨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規定類型化的判斷規則。以財產繼承關系為標準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范圍進行限定,能夠充分地與內幕交易犯罪利用內幕信息從資本市場交易中非法獲取利潤的實質相契合。根據明顯異常交易事實推定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互為關聯,具有充分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基礎。有必要以是否告知被建議者內幕信息內容為標準區分明示與暗示他人從事交易活動。司法解釋應進一步優化內幕交易犯罪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下限與犯罪數額的具體認定規則。
關鍵詞:內幕交易犯罪 知情人員 明顯異常 建議行為
4、“排除合理懷疑”的中國敘事
李訓虎,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副教授
摘要:“排除合理懷疑”從被排斥到被推崇,進而演化為司法實踐中的潛規則、進入地方證據規定并最終為刑事訴訟法所確認,演繹了一條波折的發展之路,這是多重緣由疊加、多種因素合力的結果。改革者認為刑事證明標準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陷,事實認定過程中問題百出甚至冤錯案件的出現在相當程度上都可歸結于此。提高事實認定準確性的動力、避免冤獄的壓力、程序改革以及其他證據制度建設難以真正有所作為等因素,使得改革者將去意識形態化、逐漸被認可的“排除合理懷疑”作為改革的選項。盡管改革不乏可指摘之處,成效亦待檢驗,但作為觀察法律移植的樣本,“排除合理懷疑”的上升之路亦有可取之處,作為改革共識的漸進改革觀可為未來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參照,并促進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反省與自覺。
關鍵詞: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證明標準 共識 漸進主義
5、見義勇為行為中的民法學問題研究
王雷,法學博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講師
摘要 見義勇為屬于民法上的緊急無因管理行為,屬于行政法上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協助行為。見義勇為行為的救助人對被救助人不存在危難救助義務,這是構成見義勇為行為的前提條件,也是構成要件中的核心。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是危難救助義務存在的法理基礎。通過比較分析和歷史分析等均不能得出將危難救助義務加諸社會一般成員的結論。對救助人在見義勇為行為中所受損害,應該根據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要求,建立多元化的救濟機制。
關鍵詞: 見義勇為 緊急無因管理 行政協助 救助義務 多元化救濟機制
6、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中停止侵害適用的障礙及克服 ——以大陸法系為考察對象
朱冬,北京大學法學院2011級博士研究生
摘要 大陸法系國家基于絕對權的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區分,導致其在知識產權間接侵權中適用停止侵害的問題上存在體系上的障礙。為此,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擴張解釋的方法,將間接侵權納入到權利侵害的概念之中。但上述做法可能會淡化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的界限,過度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存在間接侵權的去過錯化以及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危險。我國侵權法體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在知識產權間接侵權適用停止侵害的問題上,大陸法系所面臨的體系上的障礙體現得并不明顯,但上述危險仍然值得注意。
關鍵詞: 知識產權間接侵權 共同侵權 教唆侵權 幫助侵權 停止侵害責任
7、論中國撤回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b項的保留
李巍,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摘要 締約國對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條b項作出保留的后果是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爭議解決中限制公約的適用,增加國內法適用的機會。中國當初做出這項保留的政治和法律環境已經發生改變,維持這項保留的社會基礎已經不存在,相反,適時取消這項保留將有助于消除法律適用的不確定和復雜性;有助于公平合理解決這類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有助于減少國際貿易法障礙,促進國際貨物銷售法統一。撤回對于公約第1條b項的保留本質上是中國的涉外商事法律建設問題,它無損中國法律主權和其他源于公法類條約的重要國家利益。
關鍵詞: 直接適用公約 間接適用公約 選擇適用公約 締約國 保留國
8、民事訴訟中舉證遲延的對策分析
張衛平,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舉證時限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備受爭議的問題。文章堅持準備程序階段的舉證時限規制以及相對寬松的舉證失權效果,同時主張以當事人的主觀故意作為失權發生要件,從而適度緩和舉證遲延、訴訟效率與司法公正之間的緊張關系。舉證時限制度的貫徹實施有賴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法官有權力、無權威的司法環境中,舉證時限制度難以順暢運行。
關鍵詞: 舉證時限 遲延舉證 舉證失權 民事訴訟證據
9、詞訟與案件:清代的訴訟分類及其實踐
鄧建鵬,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清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驅動,將訴訟事件大致分為詞訟(或細事)與案件(或重情)兩大類。前者常指戶婚、田土等州縣官自理型訴訟,后者多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強盜等嚴重的犯罪。這種分類標準既與案情本身性質與構成要素有關,同時也包括事后判決結果及量刑輕重。這兩類訴訟的告訴時間規定及裁決依據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許官員對詞訟可忽視現有法條,不依法審理,當事人的告狀時間有一定限制;對于案件,則要求官員依法審理,雖然諸如刑部官員可能運用比附等法律適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為依據而展開,這對案件判決有決定性影響。詞訟與案件的分類以及官府貶低詞訟的態度,顯示了官僚集團的自利傾向。這種司法環境促使詞訟當事人采取一些無可奈何的制度性回應方式。
關鍵詞: 清代 詞訟 命盜 清代訴訟分類
10、十九世紀國際法學中的中國敘述
賴駿楠,北京大學法學院2010級博士研究生
摘要 19世紀國際法學的核心思維結構是“非政治"的實證主義。通過檢視該時期國際法學文本中關于中國的表述,可以清晰地考察出這種思維結構的特征。界定中國等非西方國家是否擁有“國際法共同體"身份資格的“文明"標準,事實上是不清晰的。隨著實證主義思維的漸趨得勢,對于鴉片戰爭本身合法性的探討,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對不平等條約合法性的判別,僅限于依據契約法的形式規則,而忽略了國際間武力關系不對等的殘酷現實。“文明"標準的晦暗不清,并未阻止這一話語本身被國際政治現實所利用,而日本則是這方面的最杰出學生。由于拒絕思考“政治"議題,國際法學對19世紀帝國主義在中國等國的擴張非但不能限制,反而在事實上予以默認。在對學科歷史進行回顧的基礎上,新時代國際法學家有必要對自身的方法論保持警醒,并更負責任地投入到“政治"議題中去。
關鍵詞: 國際法 實證主義 非政治 文明 中國
11、不干涉原則作為習慣國際法之證明方法
陳一峰,法學博士,芬蘭赫爾辛基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摘要 不干涉是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之一,卻也是在國際實踐中經常遭到違反和破壞的國際法原則。原則和實踐的沖突,導致在論證不干涉原則的習慣國際法性質問題上,傳統的習慣法證明方法具有不完備性。國際法學界近些年來提出了習慣國際法證明的新方法。結合國際法院的司法實踐,可以認為不干涉原則是具有憲政性質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其證明方法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定性而言,不干涉原則的習慣法性質主要是從主權平等這個國際社會的結構性原則中衍生出來的。國家實踐的效果在于定量,通過考察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來發現有關不干涉原則所支持的具體規則及其內容。在不干涉原則問題上,國家實踐的認定不僅要考慮干涉行為,同時也要考慮被干涉國的反應,維護國際社會的和平與正義。
關鍵詞: 不干涉 國際法原則 習慣國際法 國家實踐
12、憲法上征收規范效力的前移 ——美國法的情形及其啟示
劉連泰,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一般情形下,政府宣布征收或者提起征收訴訟的時間是征收規范的效力啟動時間。政府有時為了減少補償或者不補償,會用征收以外的其它方法達到征收目的,或者操控擬征收不動產的市場價值。此時,征收規范的效力應該前移,即政府宣布征收或者提起征收訴訟以前,征收規范的效力就已發生,如此有利于保護私有財產權。美國法通過判例發展出來的上述規則,對中國法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 征收 效力前移 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分區 征收遲延 公共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