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
論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運行的偏離與回歸(王春業)
民生保障的權利話語辨析及其超越(張晗)
行政機關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的合憲性檢視(王明敏)
刑法功能性擴張的人權法邊界(王科)
基本權利視野下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制度的憲法調適(陳征)
社會相當性理論對法定犯的合理限制(童德華)
完善涉外刑事訴訟若干問題探討(陳光中)
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之識別(李敏)
實體與程序之間的職務代理權范圍確定(孫新寬)
論訴訟抵銷的行使方式——以債權的確定性與關聯性為視角(方瑾業)
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非全日制用工規則之重構(王倩)
生育津貼給付中的不當限制及其糾正(李海明)
論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運行的偏離與回歸
作者:王春業
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區域法治研究院
內容摘要: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運行中出現偏離問題,學界或建議對其進行非訴訟功能改造,或強調檢察機關在公共利益維護中的作用。行政公益訴訟應嚴格定位為訴訟制度,保持其訴訟的屬性,不能使其衍化為一種協商調解機制。同時,檢察機關雖具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能,但不能將其看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唯一主體。必須對行政公益訴訟制度進行重新定位,實現功能回歸,在守正基礎上實現制度的再完善。要將訴前程序從行政公益訴訟中分離出去,補齊違法型行政公益訴訟的制度短板,完善行政公益訴訟與其他訴訟類型的關系。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實行多元化,協調提起主體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之間對公共利益的理解,法院要在其中承擔主要的司法協調作用。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訴訟功能 訴前程序
民生保障的權利話語辨析及其超越
作者:張 晗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中共重慶市委黨校(重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
內容摘要:民生乃國之根本。以權利話語關涉民生保障是重要的立場和方法,但具有復雜面向的民生保障問題不能簡單化為權利問題。民生保障當然具有權利維度,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最低限度的社會權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然而,民生保障遠非權利話語可以窮盡:在話語內容上,它逐漸超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范疇;在保障方式上,它更多被政策所驅動而非為法律所救濟;在規范本質上,它首先應被理解為一種個人之先在義務。基于此,民生保障的理論建構應當超越寬泛的權利話語:在價值理念上,可以將民生保障發展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公正標準,充分發揮其對民生政策供給的表達與評價功能;在制度規范上,應將民生保障作為憲法確立的國家目標予以解釋、實施和監督,充分發揮其對民生事務的規范與保障功能,從而更為全面、準確地認識民生保障問題。
關鍵詞:民生保障 民生權 權利競合 社會公正 國家目標
行政機關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的合憲性檢視
作者:王明敏
作者單位: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動化決策的深度應用是數字政府建設的內在驅動力。行政機關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實質上構成行政權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需在合憲性法秩序中加以檢視,分別從權力正當性與基本權利干預的合憲性視角來考察。行政自動化決策本質上是算法賦能行政權,其權力運作同時遵循傳統行政權和算法行政權的雙重邏輯。憲法和行政法尚未明確行政自動化決策的行為性質,當前法規范對其規制存在諸多不足。從規范依據來看,行政機關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的憲法基礎是個人信息自決權及其基本權利功能;作為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行政自動化決策應受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法治國原則的拘束。合憲性法秩序是人的主體性和人類智能的最后屏障,為檢視和控制公權力乃至演化中的算法權力提供了價值基礎和規范依據,對數字法治政府建設中多重價值目標的平衡與兼顧具有關鍵意義。
關鍵詞:行政自動化決策 個人信息保護 基本權利限制 比例原則
刑法功能性擴張的人權法邊界
作者:王 科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人權經歷長期的歷史發展,從一種哲學理念演進為自然權利,再成為國家社會建構之基礎的基本權利被寫入憲法。縱觀人權法的發展脈絡,自誕生之初它就一直是政治生活孜孜以求的終極目標,人權法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具有共識性的高級法地位。現今社會轉型的變革、風險社會的挑戰,強化了社會主體通過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愿。為應對這種現實需求,刑法的法益保護和犯罪預防功能被放大,刑法開始出現功能性擴張的態勢。這種功能性擴張在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均沖擊了人權法的高級法地位,因而必須將刑法擴張約束在人權法的合理框架內。比例原則因其對人權保障的重要作用和實操性強的實踐特征,得以在人權法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運用比例原則審查刑法擴張是人權法限制刑法邊界的應有之義。而人權法的多元限制機制的貫徹完善,將促成“全過程人權”的實現。
關鍵詞:人權法 高級法 刑法功能性擴張 比例原則
基本權利視野下義務教育就近入學制度的憲法調適
作者:陳 征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優質義務教育資源供給有限的情況下,設置特定的入學分配標準成為必然選擇,當前立法者選擇了以戶籍所在地為原則性標準的就近入學制度。就近入學制度對某些基本權利構成典型性干預,借助歸責理論對基本權利防御范圍的界定可以發現,該制度對部分基本權利還構成不具直接性和目的性的干預,針對若干基本權利則呈現替代性干預的形式。無論對于何種干預行為,均需要進行正當性論證。為了更充分地滿足憲法基本權利的要求,應對《義務教育法》進行合憲性調適。除了細化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措施,還應對關于就近入學制度的規定進行修改和完善,尤其應將戶籍所在地從原則性標準調整為參考性標準,從而為各地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留出更多空間。
關鍵詞:義務教育 就近入學 戶籍所在地 基本權利 比例原則
社會相當性理論對法定犯的合理限制
作者:童德華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法定犯時代提倡社會相當性理論,有利于克服從行政規范或法益視角解釋法定犯的不足,有利于實現對法定犯的合理限制,從而有效控制犯罪過度化危機。傳統觀點將法定犯與社會道德切割,其理據并不充分。法定犯與自然犯同樣存在反道德性,而不同的是,它們在立法中所體現的道德性感知路線相反,前者是自上而下的,后者是自下而上的。社會相當性理論是實現法定犯道德評價的重要方式,它通過合理判斷行為的實質違法性來限制法定犯。但社會相當性地位不限于此,它既可以作為刑法立法原理,也可以作為刑法解釋原理,還可以作為法益的限制理論。刑法中的容許理論無法替代社會相當性的機能。社會相當性具有抽象性。就社會相當性明確性任務而言,可以從主體、經驗、規范和歷史四個視角加以限制。為了減少抽象性帶來的問題,還可考慮在立法時確定社會相當性衍化規則,據此強化法定犯中行為社會相當性的衰敗機理;在司法中確定附屬規則,將社會相當性評價限定于存在法益侵害的場合。
關鍵詞:法定犯 行政規范 社會相當性 容許理論 衍化規則
完善涉外刑事訴訟若干問題探討
作者:陳光中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刑事訴訟的條款相當匱乏,與實踐需求存在較大差距,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中增設涉外刑事訴訟專章。在專章中要明確規定堅持國家主權、信守國際條約、訴訟權利義務平等、使用中國通用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五項基本原則。專章應明確涉外刑事案件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的適用情形,以優化司法職能配置;針對域外證據的準據法沖突問題,分類制定域外證據審查的標準及細則;擴寬涉外案件中域外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對質權;確保訴訟參與人獲得翻譯的權利,并著力構建與之相適配的翻譯制度體系;完善針對外國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平衡控辯雙方的地位;構建對外國人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明確法律指引,把握好強制措施適用的比例原則;健全跨部門、跨境協作機制,加強技術支持與資源整合,深度優化國際司法協作模式。
關鍵詞:涉外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修改 基本原則 管轄 域外證據審查
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之識別
作者:李 敏
作者單位: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內容摘要:關于法律行為違法無效問題的既往研究大多集中于合同領域,《民法典》第153條第1款使得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問題不再局限于合同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雖然反映了既往司法實踐經驗,但排除非無效情形的列舉式規范價值有限。基于對強制性規定所屬場域的觀察可以發現,法律行為違反公法上強制性規定的,僅當公法效果不足以實現強制性規范目的時,方可產生行為無效的私法效果;對私法上強制性規定之違反,如另有其他效果,同樣并不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基于法律行為類型的觀察表明,影響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效力的私法強制性規范,往往與權限規范混淆,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由于行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數量不同,受強制性規定的影響程度各不相同。“兩層三步五考量”的分析框架或可助益于識別導致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其中,“兩層”為私法規范與公法規范的區分識別,“三步”為在“兩層”基礎上對權限規范/公法規制效果、私法規范效果和公序良俗原則的檢視,“五考量”體現為在檢視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過程中對于強制目的、強制對象、強制范圍、強制內容和社會后果諸要素的綜合考量。
關鍵詞:強制性規定 權限規范 法律行為無效 公序良俗
實體與程序之間的職務代理權范圍確定
作者:孫新寬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職務代理的性質為意定代理,工作人員職務代理權范圍的判斷依據是代理權授權行為,職務并非職務代理權范圍確定的實體法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規定的職務代理權范圍的判斷標準并不契合職務代理的意定代理性質,類型化理論也無助于職務代理權范圍的判斷。職務代理制度應當在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相對人利益之間進行平衡,著重規范職務代理中相對人的證明風險問題。《民法典》第170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2款第4項應當被重構為關于職務代理權范圍的推定規則。在職務代理權范圍推定說之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人員在通常職權范圍內實施的代理行為應被推定為有權代理。
關鍵詞:職務代理 通常職權范圍 推定規則
論訴訟抵銷的行使方式——以債權的確定性與關聯性為視角
作者:方瑾業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訴訟抵銷的內部構造為抵銷之行使與抵銷之主張。訴訟抵銷本身蘊含抗辯和反訴的屬性。鑒于該屬性,被告既可選擇抗辯、又可選擇反訴提出訴訟抵銷,因此被告享有選擇權并且選擇權的行使不具有拘束力。債權確定性將影響原告的程序利益以及被告的實體利益,因此是調整訴訟抵銷的一個重要因素。債權確定性是指其存在與數額的明確,但非屬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在程序法上,被告的訴訟抵銷應被認定為損害原告的程序利益,推定為程序不法。而被告可通過舉證債權確定性這一違法阻卻事由行使訴訟抵銷。債權確定性源自關聯性、生效的裁判書與仲裁裁決書、原告的認可。在實體法上,程序不法僅否定此次抵銷權的實體效力,但是被告仍享有抵銷權。關聯性債權包括同一法律關系的債權與同一交易的債權。而同一交易債權的判斷依據為牽連性。
關鍵詞:訴訟抵銷 抗辯 反訴 債權確定性 債權關聯性
人口老齡化背景下非全日制用工規則之重構
作者:王 倩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人口老齡化背景下的勞動用工法律制度亟須進行“適老化”和“家庭友好型”改造。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對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位偏差和設計缺陷導致了該用工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既未實現立法目的、又被勞資雙方“嫌棄”的尷尬境地,重構非全日制用工規則可以為勞動者提供“全職工作”與“停止工作”之間的第三種選擇。未來修法應區分一般情形下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基于特定事由的非全日制用工,對前者貫徹禁止歧視原則,對后者則作出特殊安排,幫助老年勞動者順利地從職場生活過渡到退休狀態,解決中青年勞動者照顧家人與發展事業之間的矛盾。在規則設計上,不僅要平衡好靈活性與安全性之間的關系,還需要通過合理的成本分配和風險共擔來確保可持續性。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 非全日制用工 家庭友好 就業促進
生育津貼給付中的不當限制及其糾正
作者:李海明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生育津貼是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一項生育保險待遇,“兩險”合并實施后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在制度落實和司法實踐中,生育津貼給付中存在著三個層面的限制:其一,制度本身設置了參保要求和性別限制,用人單位未參保繳費,女職工生育津貼常會落空,即便參保繳費,職工未就業配偶也不能享受生育津貼;其二,各地在細化生育津貼給付時增加了繳費期限要求,使基金支出更為保守;其三,司法實踐中限制解釋生育津貼,使生育津貼成為對用人單位的補貼。在優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法律制度的當下,這種從立法、執法到司法的系統性限制從其歷史的合理性轉變為時下的不當性,亟待進行修正。這些生育津貼給付限制的不當性還根源于其違反了至少三個方面的法律原則——損害了家庭的生育福利權益、對不穩定就業者構成間接歧視、放棄了法律解釋中的有利勞動者原則。糾正不當限制、保障女性的生育津貼請求權,是優化生育政策中措施較為簡單、效果較為明顯、內容較為基礎的選擇,所以,系統檢討生育津貼給付中的不當限制不僅可行而且必要,更應為當務之急。
關鍵詞:生育津貼請求權 未就業配偶 保險等待期 法律解釋 優化生育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