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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最嚴法治”論(呂忠梅)
法律解釋中的詞典解釋及其運用規則(于洋)
中國自主法教義學知識體系之本土資源探析——以中國古代法釋義學為中心(張順)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條款設置的原理及技術(陳潘)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刑法保護的新路徑(劉憲權)
價值判斷在抽象性法律規定中的運用——以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解釋與適用為切入(姚建龍)
同類財產混合私法調整的共有路徑及其展開(張靜)
后民法典時代意定監護制度的體系化建構(鄭曉劍)
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規則構造——“純粹用益物權繼承取得說”之提倡(謝瀟)
中國刑事審級制度反思與改革理路(魏曉娜)
論商業賄賂行為的類型化處理——兼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侯利陽)
納稅人保護主義視角下欠稅公告制度省思(李慈強)
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最嚴法治”論
作者:呂忠梅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態文明法治理論以“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為核心,內涵豐富、論述深刻,為新時代中國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供了科學指引。“最嚴法治”論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不斷探索和發展,把握新時代強國復興偉業規律不斷創新和完善,用最嚴格的制度推動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用最嚴密的法治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嚴法治”論理性融通馬克思主義、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國外哲學社會科學三種資源,在兩個結合過程中建構中國特色的生態文明法治觀。“最嚴法治”論指引建構中國自主的環境法知識體系,推動完善生態文明法治體系。
關鍵詞: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 “最嚴法治”論 自主知識體系 生態環境法治系統
法律解釋中的詞典解釋及其運用規則
作者:于 洋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詞典解釋作為一種法律解釋工具,不僅關聯法律文本的通常含義、提供法律解釋的權威結論,而且能夠揭示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是獲取法律解釋共識的“最佳來源”,具有司法運用的正當性。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在裁判理由中“顯性”提及與展示詞典解釋的過程,不僅用來定義法律術語、澄清法律概念含義、解釋法律文本的句法結構,而且經常為司法論證提供權威性論據,具有重要的方法論功能。然而,法院當下運用詞典解釋的客觀標準與規則很不明確,導致了詞典解釋運用不當的問題。為規范詞典解釋的運用,法院應當秉持方法論自覺,構造體系化的運用規則,即基于解釋對象的性質確定詞典的選擇標準,依據法律解釋的要求采用語境解釋方法,根據司法論證的目標選擇論證方式。
關鍵詞:詞典解釋 法律解釋 法律論證 法律方法論
中國自主法教義學知識體系之本土資源探析——以中國古代法釋義學為中心
作者:張 順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中國古代法釋義學(律典解釋學)是構建中國自主法教義學知識體系的重要本土資源。中國古代法釋義學以探尋律義為目標,逐漸產生了一套以刑律注釋為主的知識體系。在立法層面,法釋義學成果直接融入立法文本,成為立法理論發展的推動力。在司法層面,律學著作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各級司法機關廣泛援引其觀點作為裁判依據。在執法環節,法釋義學通過詮釋法律精神,提升執法者的專業素養,塑造了公正、為民、嚴格、和諧的執法理念。借鑒中國古代法釋義學突破學科藩籬的歷史經驗,應對法學內部各學科、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以及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的競合,為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作出貢獻。
關鍵詞:中國自主法教義學知識體系 本土資源 律學 法釋義學
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條款設置的原理及技術
作者:陳 潘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兜底條款是最為常見的立法模式之一,也普遍存在于行政程序法律規范中。行政程序立法中兜底條款有多種樣態,設置呈現出差異性,有違法制的統一性,如何設置兜底條款這一基本問題有待澄清。兜底條款頻繁設置于行政程序立法之中,是因為兜底條款可以調和規范行政權運行與行政程序立法的不完整性之間的矛盾。以所在程序規范為標準,兜底條款可分為權利性程序兜底條款與義務性程序兜底條款兩類。兩類兜底條款都遵循明確性原則,但各自的影響、遵循的原則以及明確性程度又有所區別。據此,權利性程序兜底條款可多設,宜以單純“其他”型樣態來表達;義務性程序兜底條款應慎設,宜以“規范+其他”型樣態來表達,其中,“規范”為哪個層級的法,視兜底條款所指向的義務性程序之重要性而定。此外,由于兜底條款的設置需例舉規定襄助,例舉規定的設計至少應符合數量、內容和外觀要求。
關鍵詞:行政程序立法 兜底條款設置 權利性程序兜底條款 義務性程序兜底條款 明確性原則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刑法保護的新路徑
作者:劉憲權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
內容摘要:傳統觀點對著作權法和刑法所保護“作品”的范圍設定是以預設的主體為前提,進而認為人類之外主體的生成內容均不屬于“作品”。但這一觀點存在邏輯誤區,應予以糾偏。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在性質上應歸屬于著作權法和刑法保護“作品”的范圍之中,其衍生權利應作為侵犯著作權罪侵害的法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內容具有客觀上的知識成果價值,并對知識成果創作秩序造成現實影響。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其自我創作的過程,應該同時伴生著作權。不應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暫時不具備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而簡單否認其實際存在的創作權利,進而忽視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對“作品”創作領域帶來的影響,從而否定相關著作財產權存在的轉移問題。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財產權不應歸屬于研發者、生產者或公共知識領域,而應轉移給使用者享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內容應當屬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犯罪對象,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衍生的著作財產權轉移不會影響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
關鍵詞: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內容 作品 著作財產權轉移 侵犯著作權罪
價值判斷在抽象性法律規定中的運用——以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解釋與適用為切入
作者:姚建龍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刑法中不乏“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等抽象性法律規定,但是司法機關很多時候未能準確理解和適用這些規定,這是因為其無法很好地將價值判斷與法律規范相結合。隨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正式確立,以及未成年人性權利保護的指導案例的豐富與相關司法解釋的施行,司法機關應當明確價值判斷標準已然成為適用奸淫幼女“情節惡劣”之規定的重要指引。將該原則融入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判斷中,不僅能夠在刑法教義學中找到適當的連接點,還能夠在司法適用中尋得妥當解決方式。事實上,只要能夠保證價值判斷在刑法教義學的體系下進行,并且把握好價值判斷的限度,價值判斷就能為個案正義的實現提供助力。
關鍵詞:奸淫幼女 情節惡劣 價值判斷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刑法教義學
同類財產混合私法調整的共有路徑及其展開
作者:張 靜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在現代社會,財產日益呈現同質化特征,同類財產混合是常見現象。同類財產之認定以一般社會觀念為標準。在同類財產混合中,所涉財產既可能因物權客體資格消滅而喪失特定性,也可能因舉證不能而喪失特定性。同類財產混合導致按份(準)共有,不論被混合的財產存在何種數量關系。這一(準)共有具有救濟性和臨時性,被混合財產的權利人能夠免受強制執行和破產之影響,并能通過分割共有財產間接實現“原物返還”。混合財產因占有人(控制者)的處分或第三人的侵害而流出的,權利人的共有份額發生相應的上浮,其仍能通過分割“取回”等量財產。當剩余的混合財產少于應予返還的財產時,權利人能否在差額范圍內請求處分相對人返還財產,取決于后者能否主張善意取得。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處分行為人所獲對價構成代位物,權利人可就此主張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效果具有法政策上的妥當性,但在教義學上仍面臨障礙。
關鍵詞:同類財產 混合 共有 份額 第三人
后民法典時代意定監護制度的體系化建構
作者:鄭曉劍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立法機關順應學界呼聲,追趕域外先進立法潮流,在《民法典》第33條對意定監護制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不過,該條的規范內容較為粗疏,缺失意定監護的重要內容及相關配套規則,使其在實踐運行中存在諸多隱憂。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對其作出了一定的填補,但并不全面,而且這種“零敲碎打”式的修補無助于統一、完整的意定監護制度的體系構造。在后民法典時代,應秉持一種解釋論與立法論有機協同的策略實現意定監護制度的體系化建構。申言之,在解釋論層面,應實現意定監護與行為能力欠缺認定之間的“軟脫鉤”,從而為后續的立法完善奠定堅實基礎。在立法論層面,應當舍棄“司法解釋模式”而采“單行法模式”,充分參考域外正反兩方面經驗,并結合我國現實國情,在一部法律中系統地規定意定監護的實體及程序規則,消除規則之間的重復與沖突,填補缺漏,增強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及可預期性,為意定監護制度的利用主體提供豐富且明晰的行為指引及規范依據,充分發揮意定監護制度在老齡化社會中的重要價值。
關鍵詞:監護 成年監護 意定監護 老齡化社會 《民法典》第33條
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規則構造——“純粹用益物權繼承取得說”之提倡
作者:謝 瀟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宅基地三權分置理論視閾內,《民法典》第363條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當被認定為兼具宅基地資格權能與宅基地地上權能的用益物權。而為使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在法理上應當將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視為宅基地三權分置的特殊情形。申言之,一旦被繼承人死亡,則應當認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或者其所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份額將被直接分置為被繼承人宅基地資格權與欠缺宅基地資格權能的宅基地使用權或其份額。其中,被繼承人宅基地資格權因其身份因素與專屬于被繼承人的性質即時歸于消滅,而欠缺宅基地資格權能的作為純粹用益物權的宅基地使用權或其份額,則可在繼承人契合特定條件時為繼承人所繼承。不過,根據繼承人的不同條件,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可區分為一般宅基地使用權與特殊宅基地使用權兩個類型,不同類型的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在效力與規則上亦有所不同。
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資格權 宅基地地上權 一戶一宅 繼承取得
中國刑事審級制度反思與改革理路
作者:魏曉娜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我國刑事審級制度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慣常的制度實踐現已出現諸多悖論和問題,亟需一次全面檢修。一方面,刑事審級制度的設計具有一些類型化規律,歐洲大陸和英美的刑事審級制度有著明顯的區別。中國清末修律取法歐陸,奠定了我國刑事審級制度的基本底色。另一方面,帝制時代的上控與審轉覆核制仍有一些特殊遺產影響至今。未來中國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應以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為起點,在事實問題上,通過實質化的一審消化絕大部分事實爭議,并強化審級的獨立性;以上訴范圍限制二審的審理范圍,全面實行開庭審理;為加強法律統一適用,增設第三審,通過訴訟機制帶動法律爭議進入高級別法院的視野,克服司法地方化。
關鍵詞:審級制度 上訴制度 庭審實質化 事實問題 法律問題
論商業賄賂行為的類型化處理——兼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的修訂
作者:侯利陽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賄賂的定義存在同義反復,導致執法實踐中亂象頻發。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不但未回應此問題,甚至還將更為含糊的“交易相對方”納入了受賄主體的范疇。明晰商業賄賂定義的關鍵在于通過執法實踐探究該行為在不同場景中的侵害客體。以相關執法案件為基礎,可將商業賄賂作類型化處理,分為代理人型商業賄賂、非代理人型商業賄賂和賬外暗中型商業賄賂三類。代理人型商業賄賂的核心侵害客體為代理人忠誠義務,在例外情形中輔以侵害競爭秩序。非代理人型商業賄賂雖是通過秘密推銷來侵犯消費者對秘密推銷方的信賴關系,但不宜將之直接認定為違法,而應設置信息披露的前置義務。將賬外暗中型商業賄賂認定違法屬于執法實踐中的便宜處理,但是,賬外暗中是實施商業賄賂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故而應將其與商業賄賂的關系設定為可反駁的法律推定。
關鍵詞:商業賄賂 代理人忠誠義務 秘密推銷 賬外暗中
納稅人保護主義視角下欠稅公告制度省思
作者:李慈強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欠稅公告是稅務機關對未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實施的行政行為,對于督促納稅人履行義務、保障稅源收入和維護征管秩序具有積極作用。但是,該制度實施二十余年來,因使用過于寬泛頻繁、缺乏完備的配套保障措施,已與征管實踐發生嚴重脫節,不僅存在形式化和程序空轉之嫌,而且不利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現行欠稅公告制度沿襲的是國庫中心主義的傳統,其片面強調欠稅的客觀事實,而忽視了稅收作為公法之債其權利實現主要基于請求權,且過于強調事后的“聲譽罰”,缺乏對稅收征管中的風險防范與過程性控制,未能體現納稅人本位的法治理念。完善欠稅公告制度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在實踐中秉持慎用、少用的立場,同時規范具體操作的程序規則,加強與配套程序的協調。通過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范和化解欠稅風險的發生、累積和擴散,從而達到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障財政公共利益的目的。
關鍵詞:欠稅公告 國庫中心主義 納稅人權利保護 程序正當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