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構(楊凱)
正當裁判對依法裁判的超越與融貫(張途)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履職的判斷標準(趙俊)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風險防范制度之法治建構(徐曉明)
刑法教義學中的語義解釋(陳興良)
數字經濟時代盜竊罪去行為秘密性要件變動的時代要義(梁云寶)
合同未獲追認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繆宇)
家庭協議適用合同法規范的路徑與意義(李鼎熙)
刑事境外證據“絕對本國法”審查規則的反思與重塑(吳國章)
民事保全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審查(占善剛)
因應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全周期治理的挑戰(陳兵)
海洋競爭利用關系中的“相互適當顧及”原則研究(李文杰)
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構
作者:楊 凱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司法部與華東政法大學部校共建“公共法律服務協同創新與數字治理研究基地”
內容摘要: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均已邁入數字化發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務功能供給不足,與當前基層社會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從民事“訴非融合”協同創新和底層邏輯重構的雙重維度尋求解決之道。在數字化協同創新方面,需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的銜接與融合,強化人工智能技術在多元化糾紛解決程序中的應用;在底層邏輯重構方面,應全方位融合民事訴訟程序與非訴訟程序,進行“一體化”制度融合,進而全面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訴非融合”型“訴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社會風險,破解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妥善化解難題,促進中國式現代化民事“訴非融合”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和社會治理效能整體提升。
關鍵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訴源治理” “訴非對接” “訴非融合”
正當裁判對依法裁判的超越與融貫
作者:張 途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法官對一般案件負有“依法裁判”的義務,對疑難案件需要作出建立在政治道德共識基礎上的“正當裁判”。在疑難案件中,除非將法官的裁判結論等同于“什么是法律”,否則無論法官“越法裁判”進行自由裁量,還是依靠法律解釋,都超越了法教義學標準中的法律在進行正當裁判。正當裁判之所以能超越依法裁判,是因為兩者本質融貫,即司法裁判的本質目標就是正當裁判,依法裁判是實現正當裁判不可或缺的手段。法的安定性有助于呈現這一融貫關系。依法裁判能充分實現法的安定性,因為大部分時候法官正是通過依法裁判維系一個在政治道德上相對合理可靠的社會秩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法官的依法裁判正是建立在正當裁判的前提之上。
關鍵詞:依法裁判 正當裁判 政治道德 法的安定性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履職的判斷標準
作者:趙 俊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履職的判斷標準存在行為標準、結果標準和綜合標準的爭議。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機關履職的判斷標準應選擇行為標準,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從環境損害的固有特征來看,行為標準契合環境損害的特性,有助于行政機關履行相應職責,發揮其在環境保護領域的主導作用;二是從現有行政體制內部監督機制的不足來看,行為標準有助于發揮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監督作用,彌合現有行政體制內部監管的縫隙;三是從訴訟制度的目的和構造來看,行為標準不僅是實現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目的的需要,還與客觀訴訟的訴訟構造的宗旨完全契合,是客觀訴訟構建的一個必要環節。
關鍵詞:行為標準 結果標準 綜合標準 環境損害特征 行政管理體制
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風險防范制度之法治建構
作者:徐曉明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揚州大學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作為準入監管與后續監管職能交叉互嵌式優化整合機制,告知承諾制體現了以遞延實質審查時間來換取規制改革空間的策略安排,引發了規制風險結構體系的改變,也凸顯了系統建構風險防范制度的現實必要性。告知承諾制弱化了準入監管風險預防規制功能,形塑了后續監管在整個風險防范制度體系中的支柱性地位,顯示出信用監管在風險防范制度體系中的核心規制價值。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的確定需考量公共利益關聯度、決策信息對稱度和規制風險度等因素。在風險防范制度建構方面,需要建立信用主體資格篩查前提下的自主運行機制、建立雙公開模式下的承諾兌現監管機制和差異化責任規則下的法律責任實現機制。
關鍵詞:行政許可 告知承諾 風險防范
刑法教義學中的語義解釋
作者:陳興良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語義解釋是刑法的基本解釋方法,其他法律解釋方法通常都是建立在語義解釋基礎之上。法律文本是以語言方式呈現的,語義解釋就是以揭示語言的含義為目標的解釋方法。法律文本中的規定具有不同形式,因而在進行語義解釋時,應根據不同的法律規定,采用平義解釋、填充解釋、語境解釋和補正解釋等方法。
關鍵詞:語義解釋 平義解釋 填充解釋 語境解釋 補正解釋
數字經濟時代盜竊罪去行為秘密性要件變動的時代要義
作者:梁云寶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內容摘要:我國傳統的盜竊罪結構存在缺陷,在數字經濟時代亟需進行現代化的革新。域外盜竊罪結構曾發生的去行為秘密性要件的變動與該罪結構現代化關系不大,維護治安穩定才是其真實的歷史動因。“行為秘密性”存廢分歧實質是兩套盜竊罪結構之爭,它們分別以占有和取得為中心,對秘密性作“實質解釋”后是否取消這一要件所形成的處罰范圍差異并不大,真正擴張處罰范圍的是財產性利益納入了盜竊罪對象。在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盜竊罪結構現代化的關鍵不在于去秘密性,而在于對擴張的財產性利益如何進行規范化,短期內試圖以精確的類型化方案進行根本解決似乎為時尚早,去除替代盜竊罪構成要件分析的類推適用等措施才更妥當,這是數字經濟時代探討去行為秘密性變動的真正時代要義所在。
關鍵詞:數字經濟時代 盜竊罪 行為去秘密性 財產性利益
合同未獲追認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過失責任
作者:繆 宇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了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且該合同未獲法定代理人追認,對善意相對人遭受的純粹經濟損失不應適用監護人責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正當性在于其故意實施了欺騙等違背誠信原則的締約行為,引起了相對人對合同無須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誤信。善意相對人還可以依據權利外觀法理主張合同生效,也可以舉證證明法定代理人已經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認。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告知的,應對善意相對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將善意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恢復至及時告知時的狀態。
關鍵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追認 締約過失責任 監護人責任
家庭協議適用合同法規范的路徑與意義
作者:李鼎熙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依目前民法學界的通行觀點,私人協議按照“倫理性”的強弱可以被劃分為“財產協議”與“身份協議”,而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財產協議。由于家庭協議的性質處于兩者的交叉地帶,故其效力因為混沌不明的“倫理性”因素而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但此種對私人協議性質的二分法缺乏實體法上的依據;并且,在權利多元化的現代社會,若司法裁判對家庭協議的效力認定依賴于“倫理性”要素,既不利于法規范的安定性,也不符合經濟效率,甚至逾越了法官造法的邊界。因此“家庭倫理”不應當成為判斷合同法規范可否適用于家庭協議的標準。我國《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為家庭協議回歸合同法規范提供了可能的路徑。在處理家庭協議引起的糾紛時,合同法規范的妥切適用也有助于保障個人在家庭關系中的合理信賴利益。
關鍵詞:家庭協議 婚內贈與 彩禮協議 贈與合同 合同法規范
刑事境外證據“絕對本國法”審查規則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吳國章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是刑事訴訟中審查境外證據合法性的唯一準據法,據此確立的審查規則可稱為“絕對本國法”審查規則。該規則順應了境外證據準據法模式的發展趨勢,但不能呼應國家主權的“相對化”演變,也不能滿足深化國際合作的需求,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對境外證據的“不審查”后果,有損刑事正當程序。刑事境外證據合法性審查規則的確立,應兼顧本國主權、他國主權、國際法義務、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等多項議題。在重塑我國“絕對本國法”審查規則時,應以實現對被告人平等保護為軸線,適度借鑒歐盟“統一可采標準”和“最低限度標準”中的合理元素,分層次、分階段地實現相對本國法審查規則。
關鍵詞:刑事境外證據 絕對本國法 平等保護 統一可采標準 最底限度標準
民事保全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審查
作者:占善剛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保全的必要性為民事保全訴訟程序固有的實體要件,其與被保全的權利共同構成民事保全訴訟程序的審理對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達上應依被保全請求權的類型而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區分訴前保全與訴訟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規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訴訟程序的目的與性質的錯誤立法。債權人申請保全應具體陳述構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實并負有疏明責任。法院審查保全的必要性應首先判斷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礎上還須進一步審查債權人關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張能否獲得大體的確信。我國法院對保全必要性的審查一直處于虛化的狀態,這不僅減損了保全訴訟程序固有機能的有效發揮,也不當地侵蝕了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保全的必要性 給付請求權 實體要件 疏明 司法審查
因應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全周期治理的挑戰
作者:陳 兵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數據是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素,因為其不僅是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原料和創新要素,也具有巨大的市場交易價值與交易需求。近年來,國家在頂層設計和相關具體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對數據要素的全周期治理給予了高度重視。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過程復雜,各環節相互關聯,通過全周期治理能夠充分審視問題,以問題為導向,探索具有可及性和可行性的對策。當前,面對數據要素全周期治理中數據權屬制度待落地、數據交易市場秩序待規范、數據市場競爭規則待明晰、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待提升等問題,建議以“與數據相關行為”為基準細化數據權屬設置;明確數據交易中心(所)在數據要素市場化中的地位;規范數據市場競爭行為,完善數據競爭規制方法,將認定的重點轉向競爭行為正當性標準;細化數據安全規則相關內容,從內外兩個層面加強數據安全治理,形成法治架構下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全周期治理格局與方案。
關鍵詞:數據要素 全周期治理 市場化配置 與數據相關行為
海洋競爭利用關系中的“相互適當顧及”原則研究
作者:李文杰
作者單位:國際關系學院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厘清同義詞互替,以及與“合理顧及”“特別顧及”間的關系問題后,可發現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存在大量“適當顧及”之規定。其中,“相互適當顧及”規定因在海洋競爭利用關系中發揮的協調性功能而最受矚目,且應是在現代國際海洋法中具有強行法特征的基石性原則。在“相互適當顧及”的適用方面,不少觀點主張因其與“剩余權利”或“善意原則”實為一體故可直接互用相關理論,但三者間雖聯系緊密卻相互獨立。關于該原則的履行,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必須事先進行協商,但無論協商程序啟動或成功與否,國家在行動過程中應始終盡力使各方權益處于協調狀態。同時,不僅比例原則可作為判斷的輔助工具,還應允許存在不可抗力等可減免義務的特殊情況。當前,在通過“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使用武力”“剩余權利”否定外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平時軍事活動的權利方面尚有癥結時,可運用“相互適當顧及”對之進行有力限制。
關鍵詞:海洋競爭利用 相互適當顧及原則 協調性功能 專屬經濟區內平時軍事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