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張力及反思——法治化思維與政治性取向的區隔(魏磊杰) 法律的教化性——從“法律信仰”論說開去(陳亞飛) 傳統中國的異姓收養及其近代法律境遇(蔡曉榮) 授權改革試點應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秦小建) 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條款的司法適用(劉仁文) 論職務犯罪監察管轄權的配置(魏昌東) 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規制模式的反思與重構(曾大鵬) 破產程序中所有權保留賣方權利的法律性質(詹詩淵) 版權過濾機制的多元屬性與本土生成(熊琦) 非正式制度如何轉向正式制度——由職權主義認罪協商的變革經驗展開(吳思遠) 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中碳匯制度的構建(馮帥) 《勞動法典》編纂中集體勞動法的體系與革新(肖竹) 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界定的守正與變革(丁茂中)
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張力及反思——法治化思維與政治性取向的區隔
作者:魏磊杰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推動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是黨內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一整套嚴密的黨內法規體系可有效應對科層化必然促發的先進性與代表性危機,在“黨—群”與“黨—政”兩個基礎關系維度確保黨的人民性。欲達此目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需要平衡法治化思維與政治性取向之間的張力:在制度框架建構的表層,需要依循國法思維完善黨內法規;在制度導向設定的深層,依規治黨與國法思維之間需要保持必要區隔。于此限度內,法治化并不具有先驗的至上價值,努力將黨的各項主張轉化為高效合理的治理措施,并在治理實踐中達致最大的政治效能應是當下及未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目標。
關鍵詞:黨內法規制度建設 法治化思維 政治性導向 政治效能
法律的教化性——從“法律信仰”論說開去
作者:陳亞飛
作者單位:浙江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內容摘要:20世紀90年代,隨著伯爾曼著作中譯本面世,“法律信仰”迅速成為我國法學界的熱詞,但進入21世紀后,“法律信仰”論遭到廣泛的批評,被認為只是對于伯爾曼學說的簡單附會。然而,相關批評忽視了蘊含在“法律信仰”論中的真理顆粒,即內在于我國法律傳統,以及當代法律實踐中的法律的教化性質。正是由于我國當代法律的教化特性,使馬克思主義信仰、傳統美德,以及現代法治精神能夠有機地、辯證地統一,實現了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的平穩轉型,避免了西方法治現代化過程中因整全性價值秩序裂解導致的一系列惡果!胺尚叛觥备拍钫菍ξ覈嚓P歷史傳統,以及當代實踐的自主性表達,是我國法學自主性話語體系發展過程的重要成果。
關鍵詞:法律信仰 教化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治現代化
傳統中國的異姓收養及其近代法律境遇
作者:蔡曉榮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摘要:“異姓不養”是傳統中國調整收養關系的核心原則,但收養異姓甚至以異姓為嗣的現象在民間收養實踐中并不鮮見。清末民初,在因襲立嗣舊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層面均表現出弛緩異姓收養之禁和擴張異姓養子權利的跡象。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華民國民法》摒棄宗祧繼承,將異姓收養納入合法收養的范疇。為彌合新法律與舊的收養秩序之緊張關系,最高司法機關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釋令對立嗣舊制予以適度包容,同時參酌民間異姓乞養習慣對養子之權利加以限制,實際上是將歐陸各國收養法例與傳統中國的立嗣制度和異姓乞養習俗冶為一爐,從而成為中國近代親屬法轉型過程中的一個成功范例。
關鍵詞:“異姓不養” 立嗣 乞養異姓 收養法 收養秩序
授權改革試點應首先遵循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秦小建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授權改革試點的合憲性由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和比例原則等多項原則共同支撐。其中,法律保留原則是前提和基礎,授權明確性原則和比例原則應置于法律保留原則的支配之下。只有先根據法律保留原則來確定能否授權,才有下一步運用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來調和授權給法制統一帶來不利影響的空間。越過法律保留原則作出授權決定,勢必因越權處置法律保留事項而產生合憲性問題,不僅有礙于法制統一,還損害民主正當價值。當前存在授權改革試點事項不受限制或簡單照搬《立法法》第12條來確定禁止授權事項等認識誤區,應從憲法保留、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權限關系、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三個遞進層次,提煉授權改革試點受法律保留約束的三個規范要求。
關鍵詞:授權改革試點 法律保留 法制統一 立法法
低齡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條款的司法適用
作者:劉仁文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條件地將刑事責任年齡起點降低到十二周歲,如何妥當適用這一規定是當前司法實務中亟須解決的問題。為了平衡雙向保護原則中社會保護和未成年人保護的關系,同時也為了使立法、司法保持邏輯自洽,采取“罪行+兩個特定罪名說”解釋“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這一范圍具有合理性。從當然解釋的立場出發,采用“擇一對應論”對“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這一結果要件與前述的罪名范圍排列組合成四種情形較為可取。通過重點考察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犯罪前科及悔罪表現、被害人的特殊性與人數、行為次數、犯罪地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積極性因素,同時重視對其身心發育是否遲滯、其成長環境是否存在嚴重缺失并由此導致人格缺陷,被害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等消極性因素的考察,從而綜合判斷涉案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達到“情節惡劣”的要求。在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的程序上,應將與偵查機關同級的人民檢察院作為啟動報請機關;采用逐級上報、層層審核并最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來決定是否核準的方式;在報請核準期間,可以考慮將涉案低齡未成年人臨時安置在看守所設立的專門區域;同時,應當允許涉案低齡未成年人在報請核準期間獲得律師的有效幫助。
關鍵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追訴 罪名范圍 犯罪結果 犯罪情節 核準程序
論職務犯罪監察管轄權的配置
作者:魏昌東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摘要:堅守監察法治主義導向,是確立監察委員會職務犯罪管轄權范圍的首要根據,泛化職能管轄范圍,既僭越監察權,造成犯罪治理主體職能關系的紊亂,又超越監察能力和比例原則的要求。明確監察管轄的能與不能,是科學建構監察職能管轄原則的前提與基礎!氨O察全覆蓋”是對確立監察對象范圍的要求,而非對職能管轄罪名范圍選擇的要求。監察職能管轄的確定,應當以監察權屬性為本位、以監察能力為根據,確立有效管轄、直接管轄與間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以確保監察監督職能的充分行使。有必要將責任事故犯罪、侵權犯罪、職業犯罪,以及部分經濟犯罪排除出職能管轄罪名的范圍,確保監察權聚焦于腐敗治理的“主責主業”。
關鍵詞:監察權 監察全覆蓋 職能管轄 監察范圍
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規制模式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曾大鵬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規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統一模式,而我國《票據法》第5條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種規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關學說調整亦有內在的邏輯障礙。在《民法典》視閾下,票據無權代理不應有狹義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之細分,宜將兩者一體構造為票據表見代理,從新二元模式轉型為新統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表見代理的解釋論仍須扎根票據行為的要式性、文義性、獨立性和無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據表見代理所保護的第三人僅限于直接相對人,票據表見代理可類推適用于為組織的票據無權代行、票據無權代表,但不得適用于或類推適用于票據偽造。
關鍵詞:票據無權代理 票據越權代理 票據表見代理 民事代理
破產程序中所有權保留賣方權利的法律性質
作者:詹詩淵
作者單位:重慶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因《民法典》所有權保留買賣存在形式主義和功能主義兩種解釋路徑,導致破產程序中賣方的權利性質模糊,繼而造成《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困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關于賣方破產取回權的規定難以在現行法體系下得到妥當解釋,賦予賣方破產取回權也有違破產債權人平等化、財產變價最大化、融資市場效率化的價值理念。依不同學說解釋簡單的所有權保留,賣方在破產程序中的實際權利并無根本差別,但采所有權構造說須結合期待權制度,采信托理論須配套英美財產法上的“雙重所有權”制度,唯依擔保權構造說賦予賣方破產別除權更符合我國實證法規范與教義體系。延長的所有權保留、擴大的所有權保留、轉讓的所有權保留均僅具價款擔保功能而無對價牽連功能,根據破產法尊重非破產法上權利的原則,賣方僅能享有破產別除權。因此,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關于賣方破產取回權的規定,明確在賣方破產時,其破產管理人僅可對標的物執行擔保,在買方破產時,賣方只享有破產別除權,從而實現破產制度與擔保制度在功能主義解釋立場下的統合。
關鍵詞:所有權保留 擔保功能主義 擔保形式主義 破產取回權 破產別除權
版權過濾機制的多元屬性與本土生成
作者:熊 琦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版權過濾機制作為算法時代由網絡服務提供者選擇采用的一項制度,在我國更多地被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標準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疇擴大的結果,進而導致對平臺責任的探討陷入“技術水平—責任水平”的循環比較;仡櫥ヂ摼W平臺適用版權過濾機制的歷史可知,過濾機制并非主動過濾義務,而是涵蓋確權、授權和侵權治理三個方面內容的版權治理私立規則,旨在基于商業模式和傳播技術的變化將交易成本在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三方之間靈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審判中認可和細化對“轉授權”的合法性判斷,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借助過濾機制創設新的大規模許可渠道。同時,應避免將算法過濾技術直接作為提高注意義務標準或擴張必要措施范疇的依據,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規則的正常適用。
關鍵詞:版權過濾 過濾義務 網絡服務提供者 轉授權 “避風港”規則
非正式制度如何轉向正式制度——由職權主義認罪協商的變革經驗展開
作者:吳思遠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涉外法治研究院
內容摘要: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關系構成了職權主義認罪協商變革的基本特征。由于非正式制度對司法實踐形成了一種持續的引導作用,相對于正式制度表現出自發性、延續性與非普遍性的特點,將會影響甚至阻礙制度變革的進程,并導致決定變革成效的因素更為復雜、多元。職權主義的構造與傳統是阻礙認罪協商變革的深層原因。職權主義國家欠缺判例創制的傳統,失去了一種緩沖風險與凝聚改革共識的手段;科層型權力構造則要求層級治理而強調“自上而下”的控制,制度變革難以自行完成,而更加依賴于改革者的行動邏輯,無形中弱化了改革的法治邏輯與法律要求。實現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創新,從非正式制度轉向正式制度不失為一條現實可行的變革路徑,但應當注重變革基礎以及與非正式制度相聯系的意識認同,確保制度正式化的合理性與可持續性,實現“地方性知識”與“中央控制”的共存、互補,并正視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及訴求。
關鍵詞:刑事司法改革 地方試點 認罪協商 認罪認罰從寬 企業合規
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中碳匯制度的構建
作者:馮 帥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是破除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瓶頸的著力點。其中,碳匯制度因降碳效果明顯而被寄予更多期望。在構建該制度時,宜基于溫室氣體排放與農業面源污染系統治理和面向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多元共治兩項原則,從治理客體、治理主體兩方面予以統籌,并清晰界定碳匯涵義、明確主體范圍、規范權利設定(利益確認)、劃定行動邊界、設計救濟措施。在此基礎上,以“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固碳”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碳匯交易”兩項子制度為外在呈現,引入自然固碳、技術固碳和碳匯市場等內容,通過制度解構、整合與互補,形成多層級的碳匯制度系統,以期全方位、多角度地提升農業碳減排空間,持續推進農業面源污染防治,促進農業的全面綠色轉型。
關鍵詞:碳匯制度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固碳”制度 “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碳匯交易”制度
《勞動法典》編纂中集體勞動法的體系與革新
作者:肖 竹
作者單位: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內容摘要:《勞動法典》研究目前除關注宏觀性議題外,亦應聚焦專編做體系布局與核心制度構成研究。編纂而非匯編的《勞動法典》宜采用部門“潘多克頓式”立法。集體勞動法的集體性、民主性、自治與規制的混合性等價值共性是決定其能否獨立成編及其編章內容的法理基礎,而該編的法典化亦受法典整體立法取向與立法規劃的約束與影響。集體勞動法編的立法結構需對《工會法》與《勞動法典》的關系處理、集體合同的編章安排、民主管理制度與集體勞動法編的融合,以及集體爭議處理規則的體例安排做重點回應。在未來勞動法“從屬性”邏輯不斷遭遇沖擊的背景下,集體勞動法編亦需對相關特殊群體和用工關系在適用規則與調整內容上予以革新性規范。
關鍵詞:《勞動法典》 集體勞動法 勞動法體系 勞動法律關系
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界定的守正與變革
作者:丁茂中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反壟斷執法中的難點,關乎執法效果。針對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對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市場”界定的地位、維度、方法等爭論,認為“相關市場”界定的地位問題:壟斷協議案件和經營者集中案件原則上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原則上需要界定相關市場!跋嚓P市場”界定的維度問題:根據維度的選擇必須遵循必要的最近原則,盈利來源、平臺類型、注意力等不可作為獨立的維度,但是它們應當成為商品維度的重要權衡因素!跋嚓P市場”界定的方法問題:當所涉的具體情形存有可用的價格信息時,應當優先考慮SSNIP測試法;當所涉的具體情形沒有可用的價格信息,但所涉的具體情形有關非價格的內容可以進行量化時,應當優先考慮SSNDQ測試法;當所涉的具體情形沒有可用的價格信息,而且所涉的具體情形有關非價格的內容難以進行量化時,可考慮一般的定性分析方法。
關鍵詞:數字經濟 壟斷規制 競爭評估 相關市場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