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錄
當代中國人權的內生性發展(齊延平)
懲防村級小微權力腐敗體制機制反思(郝鐵川)
城市化中行政法學的內在發展(朱芒)
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可能性——以“永佳紙業案”為例的考察(劉飛)
公共安全治理中監管過失行為的刑法規制(劉軍)
被害人教義學的法理基礎與功能定位(鄧卓行)
論《著作權法》中“署名推定”的適用(王遷)
論效率減損對履行請求權的限制(陳韻希)
基因編輯植物法律規制的困境及出路(蔣莉)
“禁止倒果為因”原則:以沉默權的起源、功能為視角(佀化強)
中國環境法學的社會理論進路:學源、功能與場域(秦天寶)
新經濟模式下經營所得課稅之優化(歐陽天健)
當代中國人權的內生性發展
作者:齊延平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當代中國人權基于自身文化主體性而內生性發展,屬于轉型人權而非理念定型人權,是我國憲法規范的“民生性—民權型”人權形態,與西方的“政治性—分權型”屬性相分殊。在使命型政黨政治引領下,諸人權發展機制結構耦合、系統運作,具備極強的穩定秩序、轉危為機和創新發展能力。當代中國憲法建基于“以人權聯結國家與個人”“以人權成就人”的價值之上,成功將人權整飭為社會團結、行動有序和發展向善的建設性因素。中國“國家治理主義”文化傳統與執政黨的使命性、國家定位的積極 職責性、憲法的行動綱領性相統一,催生出積極促進人權與司法救濟人權并行的憲法模式;其以人民性為人權制度根基,以平等共享為人權原則,與嚴重單極化和深度內卷化的西方人權形成反思參照。
關鍵詞:中國人權 內生性發展 民生性—民權型 轉型人權 平等共享
懲防村級小微權力腐敗體制機制反思
作者:郝鐵川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在懲防村級小微權力腐敗方面主要建立了兩大制度,一是在黨的十九大之前確立了以村內部各類組織之間監督為主、國家機關監督為輔的懲防小微權力腐敗的體制機制,代表性成果是“四議兩公開”制度;二是在黨的十九大前后黨中央肯定并推廣的對村級干部提級巡察的制度。中國懲防村級小微權力腐敗的經驗表明,必須堅持黨建引領,堅持地方基層實踐創新和中央機關提煉推廣相結合的創新之路,同時要探索建立村干部“以俸養廉”制度。中國共產黨開創的懲治村級小微權力腐敗的體制機制,將為人類社會懲防公權力腐敗貢獻中國智慧和方案。
關鍵詞:村級小微權力腐敗 村內監督 四議兩公開 提級巡察
城市化中行政法學的內在發展
作者:朱芒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形成于農業社會的法律和法學,在應對城市化時其自身應如何變革發展,是當今法學研究應予關注的重要問題。本文通過對其他國家既有理論及其形成過程, 尤其是其中的核心問題的整理,建構起“三角形的城市”的分析框架,通過梳理城市化兩個歷史轉折點與相應法律制度的特征,闡述了“城市規劃與法律秩序的內在轉換”“空間性權益的呈現”和“治理結構中的主體間互動與公開”三個層面所呈現的行政法學內在發展,其中的核心法律問題為“無規劃則無開發自由”與“最小限度的限制”之間的關系。與此同時,國外在城市化歷史過程中呈現出來的問題,在我國則屬于同生共存于同一個空間中的問題,因此,這也逼迫國內行政法學者必須在借鑒的基礎上予以理論創新。
關鍵詞:城市化 行政法學 空間利益 城市治理 城市規劃
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可能性——以“永佳紙業案”為例的考察
作者:劉飛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
內容摘要:行政協議進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后,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確定的識別公式為“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 = 行政協議”,并未考慮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可能性。然而,該可能性完全可以成立于行政實踐中的具體事實構成上。行政法學理中,盡管存在不同的研究路徑,實際上均承認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可能性。實體性行政法律規范中雖未予明確,但由于民事法律規范向來予以認可,因此該可能性亦可在成文規范體系中成立。從法律制度構建這一更為宏觀的層面上來看,亦應對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持開放包容的態度。因此在識別行政協議的過程中,應考慮以民事合同方式完成行政任務的可能性。即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該協議仍有可能被定性為民事合同。
關鍵詞:行政協議 行政任務 民事合同
公共安全治理中監管過失行為的刑法規制
作者:劉軍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加強公共安全監管執法,預防公共安全風險,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的重要舉措。不同于玩忽職守罪中的過失,公共安全監管過失是一種新型的監督過失,在犯罪構造中存在著作為“中間項” 的第三人過失行為甚至故意行為,正是因為出現被監管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反證了從事監管執法的公務人員存在過失。公共安全監管過失既是過失犯也是不作為犯,存在雙重開放的構成要件。應當專門立法設立公共安全監管失職罪,完善其主客觀要件,以便統一司法適用,罰當其罪、兼顧預防,促使監管行為人恰當履行監管職責,積極履行作為義務,有效防范化解公共安全風險,遏制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不斷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關鍵詞:風險預防 公共安全 監管過失 預防性法律制度
被害人教義學的法理基礎與功能定位
作者:鄧卓行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被害人作為影響刑事司法的重要因素,與其相關的理論研究在兩方面展開:一是基于社會學研究方法的犯罪被害人學;二是本文所論及的基于體系邏輯發展而來的被害人教義學。被害人教義學主張,若可期待被害人采取自我保護措施免受侵害,而被害人竟未進行自我保護,那么刑法就無須介入,損害后果應由被害人自行承擔。被害人教義學的法理基礎包含四方面內容:刑法從家長主義轉變為自我決定;汲取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成果;貫徹最后手段原則;從被害人視角認定犯罪。應當認為,以上四方面內容皆不妥當。自由法治并不意味著刑法減少對國民安全的保護;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成果被片面截取;最后手段原則僅適于立法論,被害人因素并不影響行為人成立犯罪,因此,從被害人視角認定犯罪并不妥適,反倒是量刑領域可以妥帖貫徹被害人教義學思想,讓裁判者根據被害人因素決定是否從寬處罰。也因此,刑事司法應鼓勵行為人與被害人的良性溝通。
關鍵詞:被害人教義學 犯罪被害人學 被害人因素 從寬處罰
論《著作權法》中“署名推定”的適用
作者:王遷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我國《著作權法》及司法解釋根據《中美經貿協議》規定了三項“署名推定”,但對其如何理解和適用存在諸多爭議。“署名”應限于表明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其他民事主體試圖表明自己為權利人的權利聲明和標記并不是“署名”,不能直接適用 “署名推定”。只能在兩種情況下準用“署名推定”:一是其他民事主體依法律規定直接原始取得著作權或鄰接權;二是法律規定在作者或表演者未與其他特定民事主體就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由其他特定民事主體原始取得著作權 或鄰接權。《中美經貿協議》以出版者的名稱準用“署名推定”的條款,既可能體現了美方對保護其出版商的特別要求,也可能體現了《伯爾尼公約》第 15條第 3款對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出版者代表作者保護其權利的規定,但該條款尚未被轉化為國內法。
關鍵詞:署名推定 權利歸屬推定 權利聲明與標記 法人作品
論效率減損對履行請求權的限制
作者:陳韻希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司法實踐中所謂的合同僵局,大多系因債務人實施的止損型違約而起。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為了促使合同雙方有效率地減少損失和浪費,有必要在債務人履行負擔過重而且債權人的給付利益能夠通過損害賠償獲得完全填補的條件下,排除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并使其承擔減損義務。以效率減損限制履行請求權并不違背合同嚴守原則。《民法典》中的履行費用過高和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乃是排除履行請求權的法律依據。債務人繼續履行義務的排除和債權人減損義務的發生均可早于合同實際解除的時點。違約方申請解除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處理履行請求權被排除后的財產返還及清算問題,故有必要適度擴張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至金錢債務,以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關鍵詞:效率減損 履行請求權 填補賠償 違約方申請解除
基因編輯植物法律規制的困境及出路
作者:蔣莉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摘要:新型基因編輯技術成功突破了傳統育種障礙,實現快速、高效育種, 強勢開啟了農業育種和食品領域新賽道。在世界范圍內,基因編輯植物的法律規制主要依賴于轉基因法律,表現為基于實質等同原則的產品監管模式、基于風險預防原則的過程監管模式和過程轉向產品的單獨監管模式。機械地運用這些傳統監管模式忽視了基因編輯技術與轉基因之間的本質不同,產生了科技樂觀主義與科技悲觀主義兩種極端態度,從而進入技術放任主義和限制主義的誤區。鑒于此,應脫離轉基因法律而進行基因編輯植物的單獨立法,通過轉變立法觀念重塑立法原則、重構法律規范,以防止基因編輯技術在農業領域的誤用、亂用與濫用。
關鍵詞:基因編輯植物 轉基因 風險預防原則 實質等同原則
“禁止倒果為因”原則:以沉默權的起源、功能為視角
作者:佀化強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沉默權和禁止倒果為因原則以及“調查—訊問”二元程序是猶太教和基督教血罪觀念的產物。2 世紀以降,為保護法官,猶太教奉行絕對沉默權。在基督教世界,隨著神明裁判的廢除和審前訊問程序的確立,為保護訊問官員,絕對沉默權被改造為附條件沉默權,審前正當程序也得以塑造。首先,無原告或公共惡名,不得啟動調查,不得拘捕嫌疑人;達不到“嫌疑”標準,不得訊問嫌疑人,嫌疑人享有沉默權。其次,調查在先、訊問在后,禁止先行訊問;訊問事項不得超出調查范圍;訊問之果不得反證訊問之因。再次,為防止供出余罪,嫌疑人有權知悉“被控具體罪行”,否則享有沉默權。最后,禁止倒果為因,所供余罪予以排除,這也成為現代非法證據排除的基石。在 17 世紀后期,英國將附條件沉默權上升為絕對沉默權,適用范圍也從死刑案擴展到非死刑案,其功能相應地從保護官員轉變為保護嫌疑人。
關鍵詞:禁止倒果為因 沉默權 調查—訊問 知情權
中國環境法學的社會理論進路:學源、功能與場域
作者:秦天寶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中國環境法學的跨域性和非自決性決定了其研究進路除了內部視角, 也需要從社會層面觀察環境法律現象的外部視角,這使社會理論介入環境法學有了可能。社會理論古典大師馬克思關于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社會與自然聯系的經典論斷揭示了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和場域性,提出了研究進路多元化的要求,是中國環境法學社會理論進路的思想基礎和邏輯起點。社會理論的研究進路,不僅助益于本土環境法文化的底蘊挖掘和現時塑造,為環境法規范意涵的法理論證提供外部論據,而且可以推動環境法制度的自主創新,明確環境法學科的屬性定位。中國環境法學對社會理論的接納并無意弱化甚至否定環境法教義學進路的重要性,實際上,借助社會理論的外部加持能夠促進環境事理向環境法理的轉化。兩種進路各有作用場域,理應互補余缺、適度結合,從而構建中國環境法學研究的多元格局。
關鍵詞:環境法學 社會理論 法教義學
新經濟模式下經營所得課稅之優化
作者:歐陽天健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經營所得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立法之初即存在的傳統稅目,在平臺經濟發展下又被賦予了新的意涵。出于特定目的之考量,平臺經濟下自雇者的收入多被按照經營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本質上,經營所得是作為一種“勞資兼營”的所得類型被列入立法中的,無論從稅收公平的角度,還是從納稅人發展權的角度考量,對平臺經濟下自雇者所得的性質都需要重新進行審視,對其中不具備“自備生產資料”成分的所得,應當按照綜合所得課稅,具備“自備生產資料”者方能按照經營所得課稅。具體到課稅模式上,可在肯認委托代征與核定征收的必要性前提下,進一步規范二者的適用程序與范圍,同時完善經營所得扣除制度,以更為完備的課稅規則促使納稅人選取查賬征收,規范經營所得的稅收征管。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法 經營所得 平臺經濟 稅收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