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合作規制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的運用
作者:鄒煥聰
作者單位: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摘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以基層治理方式和基礎性機制實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公私合作應對,在性質上屬于社會合作規制的新模式。面對以群防群控為代表的社會合作規制的運用,傳統行政法在政府責任理念、純粹公法制度、行政控權規則、硬法規范結構等方面遭遇重大挑戰。為此,從行政法治理論創新上看,要塑造以政府擔保責任為主導的新行政法治理念,形成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分配的“私行政法”,發展以調整行政擔保義務為實質和兼控社會合作規制權的“擔保行政法”,構建軟硬兼施的“平衡行政法”。就行政法制度嵌入而言,需實現社會合作規制立法與新行政法理論的對接,針對《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缺陷,分別從新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健全、公法私法混合制度的嵌入、政府擔保責任規則的建立、軟硬平衡法規范機制的構建等方面進行體系化設計和完善。
關鍵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社會合作規制 群防群控 擔保行政法 平衡行政法
謙抑理念在行政處罰中的展開
作者:鄧佑文
作者單位: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摘要:行政處罰的謙抑蘊含謙和、節制和恰當三層意涵。行政處罰的謙抑理念可分兩步予以證立。首先從權力屬性、行政方式、制度目的和實踐價值四重維度證成謙抑的正當性;其次通過理念與性質、原則、指導思想等相關概念辨析,釋明謙抑是對行政處罰立法和執法的理念要求。處罰謙抑理念的具體內容涵括處罰的審慎介入和恰當適用:前者需明確受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的必要性,從而區分違法行為和受處罰行為;后者需遵守過罰相當基本要求,并達致利益保護的均衡性。處罰謙抑理念可通過立法和執法兩條路徑予以實現。立法上,行政處罰基本法確定處罰謙抑的基本范疇,其他立法根據行政處罰基本法的規定進一步體現處罰謙抑理念;執法上,依法認定處罰介入的要件和必要性,且嚴格遵守處罰恰當適用的原則和條件。
關鍵詞:行政處罰 謙抑理念 處罰審慎 處罰恰當
區域協同立法層級關系困境的疏解
作者:程慶棟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2022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區域協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區域協同立法“入法”后,需要處理好自身所面臨的層級關系,以明確自身的權力空間與運行規則。區域協同立法在處理層級關系方面呈現出以下困境:事項范圍缺乏明確界定;趨同程度沒有客觀標準;選擇協同立法抑或統一立法欠缺理性規則;上級立法機關工作指導的強度難以把握。這些困境會加劇協同立法與單獨立法之間的緊張關系,損害協同立法的必要性、實效性、合法性。疏解協同立法所面臨的困境,應當秉持自下而上的行動邏輯,明確單獨立法、協同立法、統一立法依次出場的順序。輔助原則為此提供了理論支撐。在此基礎上,通過界定跨行政區域事務,明確協同立法的事項范圍;通過劃定協同立法的功能界限,確立選擇協同立法抑或統一立法的理性規則;通過秉持自制的立場,理順單獨立法和協同立法、統一立法之間的動態關系。
關鍵詞:區域協調發展 區域協同立法 層級關系 輔助原則 立法權限
對賭協議場景下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作者:周光權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對賭協議是估值調整協議,糾紛應在民事領域解決。即便目標公司實施造假行為,但在沒有就重要事項實施欺騙且雙方在合同框架確定后再做評估的情況下,在對賭期內兌現收益或補償投資者損失的,以及行為人具有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的,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但行為人在估值時造假使之嚴重脫離交易價值,或者在對賭期內虛增業績,導致估值調整機制失靈,被害人由此陷入錯誤處分財產的,可能成立履約環節的合同詐騙罪,是否“實質地導致估值調整機制失靈”,是衡量被告人是否就重要事項進行欺騙的標尺。綜合詐騙犯罪的財產損害是實質性的損失及對賭協議的特殊性,對于被害人財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從投資人支付的對價款中扣除目標企業的真實價值;對于尚在對賭期內的案件,還要從被告人虛增額中扣除限售股份的價格;投資方在對賭期內實際獲得的收益,也應當予以扣除。投資方在對賭期內為并購的目標企業增資或提供擔保的,是為自己的利益所實施的商業行為,不能評價為被害人財產損失。對于涉對賭協議的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動輒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的做法并不妥當。
關鍵詞:對賭協議 合同詐騙罪 重要事項的欺騙 被害人損失 刑民交叉
金融刑法中的抑制模式
作者:張小寧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威海)
內容摘要:我國金融體制與金融市場一直深受金融抑制模式的影響,這一模式“重管控而輕自律、重秩序而輕權益”的特點不但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自律機制受限、民間資本融資渠道受阻,同時也塑造了我國金融刑法以維持金融秩序為核心的基本立場,進而造成了我國金融刑事立法與司法領域中規則設定與適用的模糊不清,并由此引發了刑法與金融法的難以匹配、犯罪化標準的單一設定、罪名適用范圍的不當擴張及兜底條款適用的泛濫化等諸多弊端。為了克服上述弊端,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背景下,以注冊制改革為契機,在我國金融刑事領域中引入“規制緩和”理念,完善金融市場自律機制,加強市場主體金融權益保護,通過金融刑法機能觀的調整、金融刑事立法模式的轉變、司法適用的理性化及預防性措施的整備等具體途徑,對我國金融刑法的規制立場進行重塑,實現從“壓制型”到“自治型”金融刑法的應然轉向。
關鍵詞:金融抑制 金融刑法 規制緩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
法秩序統一性視野下民刑防衛限度之協調
作者:康子豪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刑防衛限度一元論不僅是我國憲法中平等原則與法治原則的要求,而且契合正當防衛的哲學基礎及其正當性依據。在個案中,應當將《刑法》第20條“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規定作為防衛限度的認定基準。這是由正當防衛的發展歷史、民法和刑法的價值功能決定的,并且有利于實現放寬防衛限度的立法目的。《民法典》第181條“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規定只是確定了正當防衛人分擔損失的標準。如此理解民法規定,既有利于發揮民事責任填補損害的功能,又合乎帕累托最優原理的要求。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性 正當防衛 防衛限度 民刑防衛限度一元論
企業數據經營權的多層用益權構造方案
作者:黃細江
作者單位: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
內容摘要:數據具有附屬性、相關性、公共性的特征,這些特征有礙企業數據獲得財產權保護。然而,在目前企業數據交易市場失靈與既有相關制度失靈的困境下,在現實交易需求與信息自由目標的共同作用下,財產權具有成熟的模塊化特點,企業數據財產權保護具有比較優勢。為克服個人信息保護的制度阻礙和所有權一元結構的內在缺陷,企業數據所有權與用益權的分離具有理論淵源和制度理性。借助于《民法典》農地“三權分置”制度的經驗智慧,企業數據所有權可歸于公眾,企業獲得可區分的企業數據經營權。允許結構化的、經審核登記的企業數據在特定場所進行交易,既可使企業數據經營權獲得物權性效力,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又不排除交易主體基于合意獲得企業數據經營權的合同安排與債權性利益,從而使企業數據在整體規范架構中獲得共享與私用、公益與私益的平衡。
關鍵詞:企業數據 經營權 用益權 個人信息保護
遺囑信托的規范構成與體系效應
作者:張 永
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及《信托法》關于遺囑信托的直接規定集中體現于遺囑信托效力,但相應的解釋論展開仍有不足。《信托法》上遺囑信托成立與生效的形式要件應與《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保持一致,不應排斥錄音錄像遺囑。但遺囑信托不能突破繼承制度中特留份的限制,否則利害關系人可行使扣回權。受托人缺位雖不影響遺囑信托生效,但相應補位機制尚有不足,在解釋論上應類推適用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遺囑信托財產登記與否不影響遺囑信托的生效,相關登記僅具有宣示效力。遺囑對信托受益權移轉的限制僅有內部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清償立遺囑人的生前債務應先適用《民法典》關于遺產債務清償的規定,仍有不足時才適用《信托法》中債權人撤銷信托的規定,不應輕易否定遺囑信托的效力。
關鍵詞:遺囑信托 死因行為 資產隔離 宣示效力 受益權移轉限制
慎訴的理論展開與制度完善
作者:卞建林
作者單位:深圳大學
內容摘要:少捕慎訴慎押是新時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慎訴要求刑事追訴兼具合法性與合理性,檢察機關在嚴格把握起訴條件,保證起訴合法性的同時,應強化起訴必要性審查,充分行使不起訴裁量權,發揮不起訴制度的價值功能,減少不必要、不適當的刑事追訴。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層面對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長期持謹慎適用、謹防濫用的態度,對不起訴制度設置嚴格的適用條件與程序要求。實踐中不起訴裁量權運行情況不甚理想,整體上限制有余而適用不足,難以滿足實踐中的現實需求,刑事不起訴適用面臨制度、機制、理念三重困境。欲激活檢察機關不起訴裁量權,化解刑事不起訴適用困境,宜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轉變檢察辦案理念,完善績效考評機制;完善不起訴制度,擴大不起訴范圍;構建并完善不起訴裁量權監督制約機制。
關鍵詞:慎訴 起訴必要性 追訴標準 不起訴裁量權 監督制約
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
作者:金 印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既判力相對性是指判決結果只約束當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規定并非既判力相對性的原始法源。《德國民事訴訟法》和《日本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并未創立既判力相對性,亦未改既判力絕對性為相對性,甚至不在于確認既判力相對性,而是在于整合或明確有關既判力擴張的規則。既判力擴張不同于既判力絕對性。前者仍以相對性為基礎,僅擴張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后者則將判決結果約束所有的人。矛盾判決符合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既不制造矛盾的實體和程序法律關系,也不導致矛盾的強制執行,并不構成對既判力相對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對性是民事訴訟法的邏輯起點,是程序保障原則的最低要求,是實體權利程序保護的最優選項。《民事訴訟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范。既判力相對性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是約束審判機關的法源。
關鍵詞:既判力相對性 矛盾判決 程序保障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論用水權市場交易的規范建構——基于流域生態系統存在價值的視角
作者:邵莉莉
作者單位:北京物資學院
內容摘要:作為水資源和生態系統的載體,流域的整體價值由服務價值與存在價值組成。用水權內含的流域服務價值通過價值規律和市場價格機制予以反映,但在用水權市場交易中,價值規律和市場價格機制并不體現流域存在價值。流域存在價值體現的是人類長遠利益和自然要求,決定了人類必須對流域負有倫理責任,同樣需要法律對其予以反映和記載,形成法律所保護的“非資源環境權益”并承擔不損害該權益之義務。面對用水權市場交易對流域生態系統產生的客觀影響,有必要建構用水權市場交易專門法,對流域存在價值予以特別尊重和保護,具體包括規定流域存在價值評估制度;明確被列入生態保護紅線內流域的用水權不得進行市場交易;在水資源費構成中納入流域存在價值;對自然與交易水流方向相反的用水權市場交易實行實質審查,不得影響和損害流域存在價值;跨區域用水權市場交易須對流域存在價值進行評估;農業用水權市場交易主管部門須對轉讓水資源的性質、受讓后水資源的用途及數量、受讓方的資格等進行實質審查。這些規范內容也構成了國家對用水權市場交易監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鍵詞:水資源 用水權 流域存在價值 非資源環境權益
構建更加緊密的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法釋義
作者:殷 敏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摘要:全球性危機的不斷凸顯要求上合組織成員國之間不斷深化合作,加強命運紐帶關系。構建更加緊密的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需以國際法治為堅實后盾,為此需更加重視國際規則在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中的運用,審視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的國際法基礎和地位。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是在具有完備組織結構的國際組織框架內提出的共同體理念,更加緊密的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的構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理論基礎,以人權為國際法基石,以國際合作為其主要的國際法實踐。更加緊密的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在人類共同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下,注入了國際安全觀這一重要的理論內涵。構建更加緊密的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是中國推進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實踐,是打造周邊命運共同體的“先行先試區”。
關鍵詞:上合組織命運共同體 周邊命運共同體 國際法 國際合作 國際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