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現代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規范體系建構
作者:楊 凱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公共法律服務研究院。本文系2021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民事司法程序現代化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21&ZD20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現代化的核心問題是滿足人民群眾追求美好生活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為實現共同富裕發展目標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地方立法例中,均集中體現出對公共法律服務基本概念和調整范圍的反思與分歧,為此亟待厘清公共法律服務應然規范構造理論,這是未來形成公共法律服務全國統一立法的法學理論基礎。公共法律服務專門立法在整個公共法律服務規范體系中具有綱領性地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改革實踐不僅具備基本服務與非基本服務二元結構架構特征,而且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多元和多維架構的本質特征。現有二元規范構造理論已經不能全面解釋和解構現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實踐發展的全樣本和多維度、多元化樣態,只有建構多元化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規范體系才能根本解決現有公共法律服務地方立法例實踐及理論研究中出現的關于基本概念、規范類型、規范屬性、調整方式、權利屬性等諸多基本爭議,從而確定公共法律服務的權利義務主體、事項范圍、模式與程序、標準與評價指標、監督管理等主要體系建構的基本規范要素,進而歸納整合公共法律服務立法規范構造的本質特征,為將來形成區域協同一體化立法或全國統一立法提供立法規范要素的基本構造理論支撐。
【關鍵詞】 共同富裕 公共法律服務 地方立法例 多元化規范體系建構
論農民權利傾斜性保護的價值目標
作者:劉同君
作者單位:江蘇大學法學院(廉政與法治研究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新時代中國鄉村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編號:18BFX01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內容摘要】 長期以來,農民群體由于自身的社會地位與社會制度等客觀因素導致其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正當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價值依歸的“弱有所扶”、相對貧困治理、實現全民共同富裕等時代要求,為農民權利傾斜性保護制度安排提供了正當性依據與價值基礎。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農民權利傾斜性保護,必須堅持農民主體的權利地位、改變農民主體的弱勢地位、維護農民主體的職業地位等基本價值定位;必須切實實現保護農民政治民主權利、土地經營權利、社會保障權利的價值承諾。惟此,才能逐步實現城鄉居民權利的均等化,從而真正達到對農民權利進行傾斜性保護的目的。
【關鍵詞】 農民權利 傾斜性保護 權利平等 共同富裕 價值目標
應急越級行政的法治建構
作者:白云鋒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的規定、各類應急信息網絡直報系統等越級行政實踐是應急行政中的行政法新機制。相對于科層制下的層級行政而言,越級行政本質上是為突破層級之間的逐級限制,實現跨級別扁平化行政的方式。應急越級行政難以實行的主要原因在于科層結構的影響及越級行政規范細則的缺失。作為一項例外但必要的制度,應急越級行政亟待條件、內容與效果上的約束和體制基礎與具體機制上的保障。在約束層面,應急越級行政需滿足“屬地政府難以應對危機”與“經批準”等實體和程序條件的限制、客觀事實和審慎主觀判斷的內容限定及報告不豁免其他職責的效果約束。在保障層面,應急越級行政實效保障的基礎在于,根據應急法秩序的要求,科層行政的剛性結構在越級行政時被局部懸置。應急越級行政實效保障的具體舉措包括越級行政實體與程序內容的規范化、越級行政合法性追認與責任豁免程序的構建、越級行政形式的多樣化等。
【關鍵詞】 應急行政 行政組織法 科層制 法律懸置 突發事件應對法
刑事歸責的時間之維——論危害結果延遲發生案件的司法處理
作者:王 鋼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北京市社科基金項目“人工智能時代的刑事歸責理論研究(編號:18FXC025)”的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在處理危害結果延遲發生的案件時,若已經存在對行為人就同一犯罪行為的有效刑事裁判,則即便之后又發生了危害結果或加重結果,也不應再據此追究或加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觀念論的時間觀所揭示的人的認知規律和刑事不法的本質,共同決定了經過較長時間才延遲發生的危害結果不能再被歸責于早已實行終了的實行行為。這種刑事歸責的時間之維是在考慮過往的實行行為對于在現時社會中確證規范效力、保護法益之意義的基礎上,從功能主義與目的理性的角度建構刑事不法的結果,其與刑事追訴時效制度存在緊密的內在關聯,故在個案中應當類推適用追訴期限判斷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是否已經足以阻卻歸責。
【關鍵詞】 客觀歸責 刑事不法 追訴時效 時間哲學
積極刑法觀的反思與批判
作者:王 俊
作者單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蘇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 面對日益增加的社會風險,我國刑事立法不斷擴張處罰的范圍,這種立法的積極姿態也得到了學者的認同,從而形成了積極刑法觀的主張。積極刑法觀的含義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個方面,其與預防刑法觀、風險刑法觀與功能主義刑法觀都存在不同。無論從現實還是從法理層面而言,積極刑法觀都存在許多疑問。在現實層面,我國現行刑法的結構并非是厲而不嚴,而是又嚴又厲。刑法的但書規定意味著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這與積極刑法觀的立論或多或少存在沖突。我國司法機關一直采取擴張解釋乃至于類推解釋來適用刑法,因此指望通過司法實踐來限縮處罰范圍的觀點并不現實。在法理層面,積極刑法觀導致了刑罰權的過度擴張,沖擊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觸憲法;同時它也違反了謙抑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具體要求,并且作為其依據的積極一般預防理論的根基并不穩固。在方法論上,必須重提“李斯特鴻溝”的重要法治意義。
【關鍵詞】 積極刑法觀 刑法結構 積極一般預防 罪刑法定 李斯特鴻溝
效力瑕疵合同的返還清算問題
作者:馮德淦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本文受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項目號:21PJC033)資助。
【內容摘要】 針對效力瑕疵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國《民法典》確立了原物返還、價值返還和損害賠償三個步驟的操作方法。價值返還的基礎理論從早期“兩不當得利獨立請求權說”“差額說”逐步發展為考慮牽連性的返還學說。就是否需要返還的認定,除了可歸責于債權人的毀損不需要返還外,其他因返還義務人意志、過錯和偶然風險導致的毀損都需要返還,偶然風險致損也存在回跳的可能性。就返還的標準而言,考慮到效力瑕疵合同的特殊性,“主觀標準說”并不具有正當性,應當重新回到“客觀標準說”。因為受領給付而獲得的利益,在返還義務人明知瑕疵事由的情況下需要返還。返還義務人因為受領給付而自愿支出的必要費用、在債權人獲益范圍內支出的有益費用和因固有風險所遭受的損害也可以要求償還。不同的效力瑕疵規定具有不同的規范目的,應當區分強制秩序規范和傳統私法規范,前者可能對價值返還產生影響,后者原則上并不會介入價值返還中。
【關鍵詞】 效力瑕疵 返還清算 價值返還 客觀標準 規范目的
公司擔保無效責任的復位——基于責任性質、主體與效果的區分視角
作者:殷秋實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受中央財經大學2020年青年教師發展基金項目(編號:QJJ2002)資助。
【內容摘要】 在實踐中,即使公司擔保行為無效,公司仍然普遍須承擔實質上類似有效擔保的責任。這一不合理現象的原因在于法院對過錯的不當界定乃至強加。以過錯為線索,可以區分擔保無效責任在性質和主體上的不同層次。在性質上,當擔保合同自身無效時,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時,公司只承擔故意侵權責任。在主體上,行為歸屬要先于過錯判斷,當代表人行為可約束公司時,公司承擔責任;否則由代表人自行承擔責任,公司無須承擔替代責任。責任主體的區分會進一步導致擔保行為“無效”和“不生效力”的區分。性質和主體的區分會相應校正擔保無效責任的范圍,并排除追償權。唯有使公司擔保無效責任回歸一般體系,才能避免過度強調或者不當忽略公司擔保的特殊性。
【關鍵詞】 公司擔保 行為無效 責任性質 行為歸屬 表見代表
將有債權處分的法律構造與順位安排
作者:張 靜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文為2020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國債法上返還責任規則的統一建構”(項目編號:20AZD119)與2019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非常態締約規則之類型化與合同法體系重構研究”(項目編號:19BFX114)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在處分情形,將有債權是處分人尚未取得的債權,包括絕對將有債權與相對將有債權。絕對將有債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區分標準在于基礎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將有債權處分是現有債權處分之變體,屬于一種預先處分。將有債權處分涉及基礎合同有效、公示預先完成、客體預先特定、債權可讓與性四要件。將有應收賬款質押應當登記,將有應收賬款讓與本身雖與公示無涉,但登記和預先通知會直接影響順位關系。將有債權的描述應足夠清晰,第三人能夠據此合理識別所涉債權。將有債權處分具有自動取得效果和即時取得效果。在處分人取得債權時,處分自此時自動生效。將有債權的多重處分首需適用“登記最優—通知次優—比例分配”規則,補充適用“處分在前,順位優先”規則。同一將有債權被處分和被代位執行的,應適用“完成在前,順位優先”規則。將有債權處分欠缺破產保護效果,處分人在破產后取得的債權歸屬破產財產。
【關鍵詞】 將有債權 自動取得 即時取得 執行順位 破產順位
我國控辯協商程序的規范進路:以認罪認罰案件為視角
作者:劉泊寧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量刑協商模式。協商性司法模式的確立,使刑事訴訟的重心由審判階段向審查起訴階段前移,與對抗模式下的庭審實質化相對應,控辯協商實質化亦成為協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辯平等協商作為協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關鍵環節,卻未受到立法、實務層面的應有重視,相應配套之程序性規則體系與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辯協商的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控辯雙方訴訟實力不平衡導致控辯協商實質性缺位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程序正義是刑事訴訟的靈魂。為增強控辯合意過程和協商結果的公正性,應探索控辯協商之規范模型,從控辯雙方的主體地位、決策能力兩個層面考量,探討建立規范、具體、系統的控辯協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規范層面對控辯協商規制不足的路徑。
【關鍵詞】 認罪認罰 控辯協商 協商實質化 程序規則
基于事實契約理論的事實勞動關系重述
作者:錢葉芳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以核心范疇為邏輯起點的社會法學基礎理論研究》(21AFX022)的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勞動法領域形成的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是欠缺書面形式的勞動關系”之通說給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普遍和深遠的損害,其理論依據被認為是德國學者豪普特教授提出的事實契約理論。實際上,根據事實契約理論,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有效之勞動契約而提供從屬勞動所形成的勞動關系。該理論雖遭激烈批評,但在有關身份的領域不可被傳統契約理論所替代。在合意因欠缺生效要件而被認定無效之場合,事實契約理論為這類“被否定”的用工行為提供了“被承認”的新的理論框架和立法技術。我國《勞動合同法》對無效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以民法式保護為原則,以勞動法式保護為例外,存在保護不足、保護過度及違背傳統契約法形式理性等問題,需作進一步的反思與調整。
【關鍵詞】 事實契約理論 事實勞動關系 無效勞動合同 法律調整
修法背景下我國獨立體育仲裁制度的設立
作者:李 智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時代中國特色體育法學學科、學術、話語體系建設研究”(21BTY012)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現有的國際和國內體育爭端解決體系基本都體現為以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及各國協會、獨立體育仲裁機構(國際體育仲裁院或國內獨立體育仲裁機構)、國內法院為主體的三層遞進式架構。在我國,由于獨立體育仲裁機制長期缺位,導致對內體育爭端解決的專業性和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對外與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銜接不暢,難以公平、高效地解決體育爭端,甚至造成了國內爭端的國際化。《體育法》的修訂為完善體育仲裁機制提供了契機,其中獨立體育仲裁制度的設立應以體育自治為基礎,建設完善的體育仲裁機制,通過設立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進一步整合單項體育協會的內部仲裁機制,保障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的效力,明晰仲裁范圍,與國際體育爭端解決機制形成平行且競爭的協同關系。
【關鍵詞】體育爭端解決 體育仲裁 仲裁范圍 國際體育仲裁院 《體育法》修訂
新發展格局下中國國際稅制競爭力的提升路徑
作者:陳鏡先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一帶一路’建設與中國國際稅收法律制度改革創新研究”(批準號:18ZDA100)的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競爭是國際稅收競爭的核心,一國的國際稅收競爭力從根本上取決于其稅制的競爭力。近年來,各國提升國際稅制競爭力的主要舉措包括從全球稅制向有限屬地稅制轉型、加強稅收協定中消極所得預提稅稅率的法律協調以及對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制度進行調整。在全球競爭的大背景下,中國應當在總結國內外國際稅制改革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自身的國際稅制進行系統性改革,即加快從全球稅制向有限屬地稅制轉型,完善稅收協定中的消極所得條款,調整企業所得稅優惠以應對支柱二規則帶來的挑戰。
【關鍵詞】 國際稅收競爭 稅制競爭力 國際稅改 稅收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