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語“人權”及其舶來后的最初三十年
作者:孫笑俠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中國“人權”概念史可追溯到1895年嚴復的相關評論。此后的30年,民眾與學者經歷了反專制、抗強權的斗爭,這是中國近代人權概念史具有典型意義的最初歷程。本文考證了漢語“人權”進入中國最初三十年所經歷的三個階段:從舶來詞匯的誤解泛用轉向一般觀念的普及,遭遇嚴冬,再到“人權”概念及其思想的初春。從中可以看到,學界經歷了“人權”要旨從模糊到清晰的探索,從而完成“人權”從理論術語向現代知識的初步轉換,并且也發現了曾經為“人權”概念的厘定和發展作出貢獻的學者和作品。
【關鍵詞】 漢語 人權 概念 中國 早期史
論裁判文書說理的積極修辭及其限度
作者:鐘林燕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本文獲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為中國政法大學科研創新引導專項項目“新時代法律話語新發展研究”(項目號20ZFY75003)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裁判文書中運用積極修辭技術進行說理以此達致說服聽眾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決。我國裁判文書說理以消極修辭為主,但并不排除積極修辭的運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積極修辭成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中對積極修辭技術的運用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書中對積極修辭的運用進行了大膽嘗試。我國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說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語言技術知識與司法實踐活動相結合,從而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同時鼓勵法官在說理時引述指導性案例,將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緊密結合,促進法官修辭說理的常態化,從而提高判決的可接受性。雖然運用積極修辭技術可以增強裁判文書的情感論證,保持司法領域與社會公眾的有效溝通,但是需要給裁判文書說理中的積極修辭設定合理性界限,即邏輯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價值理性限度,以防過度修辭或者濫用修辭導致負面影響。
【關鍵詞】 裁判文書說理 積極修辭技術 價值判斷 合理性限度
近代以來中國刑法“原情酌減”條款源流考——于歡案與施劍翹案的對觀與重思
作者:饒傳平
作者單位: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近代中國憲法中的家庭保護條款研究(1908-1954)》(立項批準號19BFX037)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傳統“情理法”司法中,“情”乃“人情”,系指普通人心中皆有的常理、常情;“理”乃“天理”,系指天下人所公認的至公至正之理。“情理法”司法的理想形態是法官的判決既順應天理、人情,又不悖于國法。晚清民國刑法的“情狀可憫恕者”條款,以現代刑法的規范形式承繼了傳統“情理法”司法的基本精神,是傳統法律創造性轉化的典范,這使得中國古典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在現代法治體系下得以延伸,讓法官在不違背罪刑法定、不造成司法擅斷的情況下,能夠及時回應中國人的“天理”與“人情”觀念。于歡案二審防衛過當的論證邏輯,掩蓋了刺痛公眾神經的辱母情節所蘊含的倫理意義,這根源于我國現行刑法中“情節”概念下的“情理”退隱。晚清民國刑法的“情狀可憫恕者”條款及其司法實踐,可為“情理”在當代中國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回歸提供鏡鑒。
【關鍵詞】 情狀 情節 原情酌減 罪刑法定
行政行為瑕疵的補救
作者:梁君瑜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行政程序瑕疵的類型化及其司法審查研究”(18CFX019)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行政法上關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狹義與廣義之分。能被補救的行政行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點”,且僅限于行政行為在實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實與證據方面、規范依據方面的瑕疵(屬實體瑕疵)。面向程序瑕疵與實體瑕疵的補救機制,分別為補正制度與理由之替換,二者均產生治愈行政行為違法性的效果。但行為意義上的替換理由不等于結果意義上的理由之替換:前者僅在一定范圍內才產生治愈違法性的效果。在我國,補正行政行為程序瑕疵的時點被限于提起行政訴訟前,一旦進入訴訟階段,補正的效果將被推翻。事實與證據、規范依據都屬于可以為行政行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適用理由之替換將面臨三項限制:用作替換的證據必須在行政行為作出時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換證據而架空法定的陳述意見程序或聽證程序;不得因替換證據或規范依據而改變行政行為的同一性。
【關鍵詞】 程序瑕疵 實體瑕疵 補正制度 理由之替換 行政行為同一性
輕罪立法時代無證經營成品油行為的刑法定性——基于建構性刑法解釋的展開
作者:馬春曉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21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功能主義視域下行政犯歸責原理的重構與適用研究”(項目批號21YJC82003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司法中關于無證經營成品油行為的認定,有基于成品油許可和基于危險化學品許可兩種成立非法經營罪的思路。在2019年國務院放開成品油市場準入與2020年商務部廢止《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之后,法院沿用這兩種思路作出裁判,均存在相應的論證缺陷,這也是“口袋罪”在司法中被濫用的一個例證。司法機關青睞“口袋罪”,是由于此前刑事立法滯后、規范選擇逼仄,而輕罪立法時代的到來,改變了這一局面。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險駕駛罪與《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危險作業罪之后,司法應及時調整原有論證思路和裁判結論,根據運輸、倉儲等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否“具有現實危險”等具體情形,分別適用危險駕駛罪和危險作業罪;造成嚴重后果的,適用危險物品肇事罪,以實現案件的妥當處罰。應當倡導一種建立在充分尊重立法基礎上的建構性刑法解釋,這是刑法解釋論在立法活性化時代的新常態。
【關鍵詞】 非法經營罪 軟性解釋 輕罪立法 建構性解釋
人格權法上同意撤回權的規范表達
作者:劉召成
作者單位: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同意撤回權是同意人所具有的撤回曾經作出的授權他人介入其人格領域的同意的權利,在本質上為撤回權而非撤銷權。同意在生效后亦可撤回的規則設計,是法律為了履行保護人格尊嚴之基本權利免受權利人自己侵害的義務,確保同意人對其人格作出真正自由和自愿的自我決定,而為同意人提供的糾正或免除不再與其真意相符的人格自我拘束的方法。在同意被撤回后,相對人喪失的是基于同意人意愿所擁有的介入同意人人格領域的權限,基于法定事由所獲得的介入權限則不受影響。根據同意所針對的是純粹的人格領域還是與財產相關的人格領域的不同,同意撤回權可分為任意撤回權和基于重大事由的撤回權兩種。撤回權人既可撤回部分同意,亦可撤回全部同意,但不可放棄撤回權。在以合同關系為基礎的同意中,撤回權人在撤回同意后應賠償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損害。
【關鍵詞】 同意 撤回權 人格自我決定 利益衡量 信賴利益損害
債權表見受領的制度構成
作者:孫新寬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
【內容摘要】 債權表見受領以受領人無權受領債權為適用前提,根據無權受領人的不同,可區分為“債權人型”和“第三人型”債權表見受領兩種類型。債權人型債權表見受領在現行法的多個具體規則上均有體現,歸納各具體規則的共性可以提煉出債權人型債權表見受領的共同制度構造。第三人型債權表見受領與表見代理在制度結構、制度功能、價值基礎上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可以通過類推適用表見代理予以處理。通過研究債權人型和第三人型債權表見受領的制度構造和處理路徑,可以構建債權表見受領的統一制度。在此背景下,我國民法理論所繼受的債權準占有制度應當被舍棄。在債權人作出的受領權授予行為有瑕疵而被撤銷時,債權表見受領制度依然可以適用。
【關鍵詞】 債權表見受領 受領權 債權準占有 表見代理 偷換二維碼案
形式主義模式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物權變動
作者:夏江皓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體系視角下婚姻家庭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18CFX075)與中國人權研究會部級課題“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救濟制度之價值判斷與適用標準”(CSHRS2020-21YB)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物權變動規則在理論和實務上爭議較大,迄今未有定論。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物權變動在物權法的體系定位中屬于基于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從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關系的視角看,支持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的理由無法提供有說服力的理論依據,而且通過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和比較法考察的方法,均可得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直接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結論。從婚姻關系當事人與第三人外部關系的視角看,無論將意思主義模式中的登記對抗解釋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本身的登記,還是將其解釋為特定財產物權變動的登記都存在無法解決的弊病。此外,形式主義模式對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保護也并不比意思主義模式遜色。因此,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物權變動應當遵循《民法典》物權編的一般物權變動規則采形式主義模式,而不因婚姻關系的特殊性構成物權編規則的例外,由此也有利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物權編的互動與協調。
【關鍵詞】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物權變動 意思主義 形式主義 登記對抗
刑事證據規則的解釋原理與路徑
作者:縱 博
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特色刑事證據理論體系研究”(18ZDA139)、安徽省高校優秀青年人才支持計劃重點項目(gxyqZD2019029)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刑事證據規則的調整對象、規則特征與程序性規則有所不同,所以其解釋原理也應有所不同。刑事證據規則的解釋應當遵循以準確認定事實為核心原則、“非必要,不限制”原則、妥當性優先原則。準確認定事實是刑事證據規則解釋中的核心規范目的,其內涵應為不枉不縱;無罪推定原則是對證明責任解釋的限制,刑事證據規則的解釋無須遵循無罪推定所內涵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但應當將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難以區分的情形視為事實問題,適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人權保障是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之一,但人權保障不等于解釋結果要有利于被告人;程序法定原則對刑事證據規則解釋的限制僅在于不得通過解釋而擴充國家刑事司法權力并侵害公民權利。由于證據能力規則、證明力規則、證明標準、證明責任等幾類主要證據規則所調整的對象及規范目的不同,所以可在遵循上述解釋原理的前提下對各類證據規則的解釋路徑、方法進行類型化的探討。
【關鍵詞】 刑事證據規則 法律解釋 漏洞填補
轉售價格維持規制中的單方邏輯迷思
作者:李 劍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反壟斷法的移植與本土化研究”(項目號:18BFX150)及上海市曙光項目“轉售價格維持的反壟斷法規制研究”(項目號:15SG11)的成果。
【內容摘要】 轉售價格維持是縱向壟斷協議的典型形式。但在我國的轉售價格維持案件中,執法機構都只處罰了協議的一方,法院也大多認可作為壟斷協議主體的經銷商是適格原告。從現實性的角度看,這雖然考慮了縱向協議案件中涉及的主體數量龐大、協議為生產商所強加的因素,也與歐盟競爭法的做法類似,但是這種單方行為邏輯和協議所要求的合意行為之間存在著顯著沖突。現實中呈現的轉售價格維持協議,既可以是縱向協議,也可以同時包含縱向和橫向協議的因素,還可能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結果。多種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反壟斷法在制度構建上需要超越簡單的縱向、橫向協議二分,通過協議的推定以及創設新類型的濫用行為予以回應。
【關鍵詞】 縱向壟斷協議 轉售價格維持 單方行為 合意
綠色治理視角下企業環境刑事合規制度的構建
作者:李傳軒
作者單位: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面對我國企業環境刑事合規理念尚未確立、立法依據不足、實踐嘗試有限和制度缺失嚴重的困境,可嘗試用綠色治理觀為其制度構建提供新視角和新思路。相應地,引入綠色法律治理能夠指引和支撐企業環境刑事合規在價值理念確立、頂層制度設計和機制手段協調方面的逐步完善。申言之,基于內部治理的企業環境刑事合規制度應當包含基本規則設計、組織隊伍建設和支持監督機制等內容;基于外部治理的企業環境刑事合規制度應主要包含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導的環境刑事合規制度和審判階段法院主導的環境刑事合規制度,并且在分類處理、激勵形式及其適用條件、合規計劃制定實施及其監督、評估和驗收上互相協調、形成合力。
【關鍵詞】 企業合規 環境刑事合規 綠色法律治理 制度構建
指定專家程序與證據的公正性、正當性研判——以“南海仲裁案”為例
作者:何田田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中國社科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項目19VHQ008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與以往的國際裁判案件相比,“南海仲裁案”程序推進中的指定專家問題有著不同尋常的程序特點。仲裁案中的指定專家雖然有基于《程序規則》的法律依據,但考察國際性法庭或仲裁庭利用法庭專家的過往判例、仲裁案的程序特點以及指定專家的時間等相關因素,仲裁庭在庭審結束后指定多名法庭專家的自由裁量權行使并不合理。除此之外,專家指定程序的不透明,以及指定專家結論所依賴的意見基礎有瑕疵,也極大地影響了專家證據的證明價值。仲裁案中指定專家這一違背程序與證據法理的做法,足以使“南海仲裁案”的裁決歸于無效。
【關鍵詞】 南海仲裁案 指定專家 專家證據 程序 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