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網絡強國”重要論述及其時代價值
作者:徐漢明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本文為⃰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項目編號:21JZD002);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重點課題“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指導作用研究”(21SFB1002);教育部辦公廳首批新文科研究與改革實踐項目“經管法領域新文科建設實踐——以社會治理法學‘三大體系’建設為例”(2021140097)等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順應人類社會發展由信息文明向數字文明社會轉型跨越的大趨勢,破解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網絡“法福利”需求的供給不充分、不平衡難題,彌補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短板,直面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構建全球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是習近平“網絡強國”重要論述產生發展的堅實社會基礎、濃烈現實需求及深刻國際背景。習近平“網絡強國”重要論述的核心要義包括“時勢論”“布局論”“性質論”“驅動論”“融合論”“命門論”“安全論”“治網論”“體系論”“增量論”“人才論”“共贏論”“保證論”。習近平“網絡強國”重要論述是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科學技術是生產力”基本原理的繼承和發展,是對新中國70年科學技術現代化理論、制度與實踐的創新發展,是新時代實現由“網絡大國”向“網絡強國”偉大跨越的“行動指南”。
【關鍵詞】 網絡強國 智慧社會 國家戰略 核心要義 時代價值
雷經天與人民司法制度關系研究—— 以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為中心
作者:侯欣一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研究項目“中國政法制度形成過程研究”(項目編號:18AFX004)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人民司法中的“人民”二字既是中國共產黨創建的法院組織的本質特征,亦是區分中國共產黨人領導的法院組織與此前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一切法院組織的重要標識。抗日戰爭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法律實踐是人民司法制度形成中的重要階段。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為邊區的終審法院(除極為短暫的時間外),位居邊區審判組織系統和司法制度的中樞,在形塑整個邊區審判組織,乃至司法制度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雷經天則是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任職時間最長的院長,這一連串的因果關系決定了雷經天與人民司法制度有著極其緊密的關系。雷經天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純屬偶然,在出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之前,他既未接受過任何法學教育,也未對此表現出絲毫興趣。雷經天在任職期間,積極探索,系統總結,極力維護,廣為宣傳,積極尋找自己的繼承者,成了人民司法制度初創時期的實踐者、維護者、理論闡釋者及傳承者。加強對雷經天與人民法院組織關系的研究有利于深化學界對人民司法制度的理解。
【關鍵詞】 雷經天 人民司法制度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
犯罪論體系對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可參照性
作者:李 晴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本文為江蘇省“雙創博士”(JSSCBS20210020)項目的階段性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大數據、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設研究(19ZDA165)”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質量區別說”的立法選擇并不決定性地影響應受行政處罰行為參照犯罪論體系。應受行政處罰行為得以參照犯罪論體系進行判定,源于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和人格尊嚴等憲法價值的遵循。相較于“要件論”,“階層論”犯罪構成體系的構成要素更為充分、位階性更強、對人權保障和司法實踐的促進性更顯著,應為應受行政處罰行為之判定所參照。在構成各個階層時,應當基于行政處罰的特點進行改良:除非特別處罰規范明確規定,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原則上不以危害結果為必要;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除了特別處罰規范包含的豁免事由,違法性階層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只是認定各個事由時應逐次進行法益權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確立責任主義的基礎上,除非特別處罰規范明確要求故意作為責任條件,否則過失是常態,可予以推定。
【關鍵詞】 應受行政處罰行為 犯罪論體系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有責性
個人信息處理中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的建構
作者:王麗潔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法學院、蘭州理工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商業秘密侵權損害賠償研究”(19CFA047)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從立法論轉向適用論,如何具體適用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不得過度”原則,是規范適用者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通過在個人信息處理中構建類型化的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對于具體的信息處理行為進行檢驗,可以劃定合比例限制個人信息權益的界限,促使適用機關合理且一貫地適用個人信息處理原則。在目的正當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不同信息處理依據,通過粗疏過濾的方式,確定信息處理的積極或消極審查基準;在必要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風險評估結果與目的—手段關聯程度,劃分信息權益限制的“相對最小”“接近最小”“絕對最小”三重審查基準;在均衡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個案中不同處理情形所產生的“損”與“益”,區分寬松、嚴格不同層次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通過個人信息處理中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構建,增加處理原則的適用理性,提高審查結果預測可能性,以期實現個人信息所承載多方利益的平衡保護。
【關鍵詞】 個人信息處理 目的正當性 損益均衡性 審查基準 比例原則
集體決議中不作為競合時因果關系的認定——以存在過剩投票的場合為中心
作者:毛乃純
作者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7年河南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規制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7-ZZJH-53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當經過集體決議產生以不履行義務為內容的不法決議并由此造成損害結果時,可以認為該損害結果是由贊成不法議案的數個表決者的不作為競合造成的。對于這類案件,判例和通說通常是作為共同犯罪處理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并不存在問題。但是,在無法認定為共同犯罪,而且表決結果中存在過剩投票的場合,就需要對每個表決行為的因果關系進行個別認定。此時,根據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將會得出任何一個表決者的合義務表決行為都不具有結果回避可能性因而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不當結論。鑒于該場合的原因行為具有多數性、獨立性、非充分性和必要性等特征,應當根據重疊因果關系說肯定各表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因果關系的判斷過程中,共同犯罪認定路徑是首選,個別認定路徑處于補充地位,而且必須堅持以事實為基礎的認定原則。
【關鍵詞】 集體決議 不作為競合 結果回避可能性 重疊因果關系
財產性數據的刑法規制與價值認定
作者:余 劍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內容摘要】 隨著網絡空間從信息媒介轉化為日常生活的第二空間,數據已拓展為包含經濟價值屬性、身份信息屬性、數據安全屬性的復合型法益形態。具有財產屬性數據的保護,應立足于其非功能性數據、映射數據、結構性數據的特點,肯定其具有獨立的保護必要性。具體而言,其保護并不總是依存于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重點應側重于數據映射的現實利益而非其背后的代碼,保護方式應考慮數據生產、運營、消費的不同環節和不同主體。對該類數據價值的認定,應堅持損失填平原則并適用物權保護的一般規則鑒于該類數據價格與價值不存在強對應關系,也不應以市場標價為準計算數額,應根據交易主體和交易環節區分認定其價值。
【關鍵詞】 財產性數據 法律屬性 虛擬財產 犯罪數額
企業“吹哨人”舉報行為的刑法評價——以法域協調為視角
作者:朱奇偉
作者單位: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本文系上海市哲學社會規劃青年課題“經濟刑法中違法阻卻事由及其運用規則研究”(2021EFX005)的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 雇員告發雇主的違法行為在行政法領域屬于被鼓勵的行為,但是在刑法領域則可能因為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導致了法秩序的沖突。積極入罪的立場,不但抵觸了法秩序統一性原則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層面也不具有妥當性。通過對“商業秘密”概念進行實質解釋以限制處罰范圍的沖突化解路徑,在體系層面和具體問題處理層面都不具有妥當性。應當在違法性評價層面,通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險的方式,化解前述評價沖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斷上,舉報人所欲實現的利益原則上優先于企業的商業秘密。但是,為了避免舉報人濫用權利,應當將企業合規程序同緊急避險的補充性要件相結合,通過在企業內部設立具有獨立權限的合規官,來有效限制舉報權的濫用。
【關鍵詞】 吹哨人 舉報行為 違法阻卻 緊急避險 合規官
意定連帶責任的構造與類型
作者:張平華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9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民法典背景下損害賠償規范體系的整合與完善研究”(項目批準號:19AFX012)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意定連帶責任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允許基于當事人的意愿設立連帶責任,以在多數人責任中堅持連帶責任的例外性;二是堅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義,以意定連帶責任為模板統一規范連帶責任,實現法律效果的整體性和相對獨立性。意定連帶責任以民事法律行為為載體,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具備要式性,須經明示方得成立,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意定連帶責任可產生于共同合同、債務加入、連帶擔保,這些基本類型既存在特別規定,也應適用連帶責任的一般規則。共同合同并不必然導致連帶責任。債務加入可產生連帶責任而非不真正連帶責任。連帶擔保包括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共同擔保、增擔保,連帶共同擔保是共同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混合,增擔保則為債務加入和擔保合同的混合。
【關鍵詞】 意定連帶責任 合同中心主義 共同合同 債務加入連帶擔保
未經批準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責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解釋論
作者:譚佐財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研究”(項目編號:21AZD030)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 未經批準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是長期困擾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探尋私法自治與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據我國《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未經批準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無效的適用空間。不過仍須從行政審批的規范依據與具體類型這兩個基本維度出發確定影響合同生效的行政審批范圍: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以通過“二次引致”的方式成為影響合同生效的依據;影響合同生效的行政審批類型應當被目的性限縮為行政許可審批,屬于行政內部管理事項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則應被排除在外。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與合同未獲批準的法律責任應當被區別對待。前者經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報批義務未果時產生合同解除權,且損害賠償范圍宜被確定為“信賴利益損失+交易機會損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為限;后者直接產生合同解除權,并以《民法典》第157條為依據,按照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確定法律責任。
【關鍵詞】 未經批準合同 合同效力 行政許可審批 報批義務 法律責任
不完全履行下債權人救濟途徑選擇權之限制
作者:朱心怡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為了盡快確定違約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兼顧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債權人的救濟途徑選擇權需要受到時效以外的限制。對此,考慮到類推適用選擇之債或適用債權人減損義務等既有規范具有局限性,因而確定補正履行的優先地位是一種更為合適的限制手段。該限制手段不僅符合我國法上以實際履行為原則性救濟途徑的立場,還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趨勢。通過比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債務人補正權模式和債權人催告模式,可以發現債權人催告模式更適用于我國現行法體系。當補正履行喪失優先地位時,債務人可以通過補正提供倒逼債權人選擇,或在特殊情形下適用我國《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解除合同。
【關鍵詞】 不完全履行 補正履行優先 選擇權 補正權模式 催告權模式
重申量能課稅的制度價值
作者:侯 卓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組織收入與調節分配二元目標下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研究”(18CFX056)及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財政事權劃分的法治路徑研究”(19SFB3045)的成果。
【內容摘要】 通說認為,量能課稅無法拘束流轉稅法建制,不能指引稅收執法,還忽略了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間的聯系。但其實,流轉稅法制度設計必須把握并有效回應蘊含在負稅人消費行為中的稅負能力,究其根源仍然是在量能課稅;執法環節,識別應稅事實的過程正是在衡量稅負能力;又因為稅負能力的形成本就離不開財政支出的貢獻,是故量能課稅的過程已對財政支出的因素有所考慮。量能課稅的完整意涵包含縱橫兩個向度,將其與量益課稅并稱并不適當。量能課稅較之量益課稅具有多方面優勢,而且在私人需求和公共需求、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日益分立的語境下,量能課稅的正當性更為充分。邏輯上,獲益僅為稅負能力的來源之一,且其不必定形為稅負能力,量能課稅已充分吸納量益課稅的有益成分并作了必要轉化,應成為稅收公平的統一要求。
【關鍵詞】 量能課稅 量益課稅 稅收公平 稅負能力
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法典化塑造
作者:潘 佳
作者單位: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
【內容摘要】 生態保護補償的法典化是按照理性化和系統化方式,將相應條款列入環境立法專門法典相關編章的路徑選擇。生態保護補償入典有其特定的法治背景和時代訴求。生態保護補償的法典化詮釋依附于科學的內外部邏輯。內部邏輯面臨的疑問是,如何看待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所處的編章位置,怎樣處理專門編章內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之間以及內部制度與其他編章的關系協調;外部邏輯關注的焦點在于,法典中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何以調和其與外部單項立法的親疏。從生態保護補償的制度定位、功能實踐、法源體系可知,將生態保護補償主要制度安放于生態環境法典之自然生態保護編自然生態保護資金章中最為妥當。對于該章內的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安排,應統籌考量普遍和特殊、國家與地方、政府及市場等范疇,兼顧與關聯編章之銜接。按照適度、嚴謹、完整的法典化愿景,生態保護補償的主要制度將涵蓋一般規定、縱向補償、橫向補償、協議補償和市場交易補償等具體構造。
【關鍵詞】 生態保護補償 生態環境法典 自然生態保護
國際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保障與限制問題——兼評《仲裁法》的修改
作者:李賢森
作者單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 國際商事仲裁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占據重要地位,是涉外法治建設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推動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意義重大。意思自治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強化意思自治保障是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主流聲音,但是單純強調國際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具有片面性,意思自治限制對于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同樣具有獨特價值,適當限制是正常且必要的。在國家不斷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與《仲裁法》面臨重大修改的背景下,展開對國際商事仲裁意思自治的系統思考具有現實價值,表征了對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制度考量、實踐觀察及學術審思,尤其是《仲裁法》的修改應當堅持系統思維,把握國際商事仲裁意思自治保障與限制的辯證性,實現既突出重點又統籌兼顧的整體平衡。
【關鍵詞】 國際商事仲裁 意思自治的保障與限制 系統思維 仲裁法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