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法治中國建設相關論述的理論建樹和實踐發展
●江必新 李 洋[1]
【內容摘要】習近平法治中國建設理論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子命題,是法治建設的升級版和中國版,是關于中國法治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方案,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法治中國建設的理論本體以法治中國建設的構成要素、重要命題和基本場域等為主要內容,法治中國建設的認識論由其必要性、時代性、階段性和功能性等內容構成,形成了系統性的理論建樹。法治中國建設的實踐論在《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以推崇良法善治、探索新業態新需求、創新社會治理和強調問題導向為突出特征,并通過實踐性方案的設計對理論進行了發展和延伸。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法治中國建設理論對實踐的引領作用,推動法治中國建設規劃實踐落地,必須堅持貫徹法治基本價值追求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相統一,堅持法治體現社會發展規律與解決中國特殊問題相統一,堅持抓“關鍵少數”和推動全面守法相統一,堅持頂層設計與尊重基層實踐創新相統一,堅持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統一,堅持指標評估、注重法治建設效益與人民群眾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相統一,才能向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及法治中國建設的目標不斷邁進。
【關鍵詞】法治思想 法治中國建設 理論建樹 實踐發展
促進公共衛生法律體系向公共衛生法治體系轉化
●陳云良[2]
【內容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沖擊,使建立系統、科學的公共衛生法治體系的任務迫在眉睫。從各國公共衛生立法史看,法律是確立國家主導公共衛生治理的政治承諾;從公共衛生理念的發展看,公共衛生法是制度化的衛生技術手段和權利化的公共健康保障;從公共衛生法與醫事法的關系看,公共衛生法是以保障和促進公共健康為主要職責的法律制度。構建科學高效的公共衛生法律體系已不能僅從單一的邏輯進路去思考,通過復合嵌套式邏輯構建網格式的公共衛生法律體系更能適應社會實踐的需求;公共衛生治理也不能僅著眼于靜態的法律體系建設,促進公共衛生法律體系向動態的公共衛生法治體系轉化,以公共衛生法治實施體系貫徹落實公共衛生法律體系之效力,以公共衛生法治監督體系和法治保障體系穩固公共衛生法治建設之發展,由此形成不斷自我完善的公共衛生法治體系,才能更好地促進公共衛生科學高效治理。
【關鍵詞】公共衛生法律體系 公共衛生法治體系
《行政法典總則》對行政法治理念的整合
●關保英[3]
【內容摘要】自2004年國務院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至今,我國行政法治理念一直未能形成系統和統一的規定。然而,《行政法典總則》在當下呼之欲出,為行政法治理念的整合提供了良好的契機。目前,我國的行政法治理念分散于憲法、法律和相關政策性文件中,呈現出稱謂尚不明確、體系尚未形成、層次尚不分明,以及與行政法其他問題的關系尚未厘清等結構性瑕疵。通過《行政法典總則》來整合行政法治理念,不僅具有法律位階、概念表述、功能定位、價值引領、集中規定等諸多方面的優勢,而且可以使其成為一個整體,使其具有普遍意義,使其表述趨向周延,使其具有時代精神,使其與行政法原則正當銜接。為此,應將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一體化,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給付行政,行政協商治理,行政治理數據化,行政緊急處置科學化等行政法治理念入典。
【關鍵詞】行政法治理念 行政法原則 理念整合 行政法典總則
預算法院的法理基礎與實現路徑
——兼評法院經費省級統管改革
●鄭 濤[4]
【內容摘要】司法預算肩負著法院物資保障和司法權能構建的雙重任務,且后者具有明顯的政治屬性。囿于政法一體化經費保障模式和政策性經費保障路徑,我國司法財政呈現出重體量輕體制的非政治化發展取向。實證分析表明,近年來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為目標的司法經費省級統管改革仍是傳統經費邏輯的延續,保障主體上移只是將可能存在的外部行政干擾替換為內部科層化管理,并未觸動既有的司法預算權力格局。預算是國家權力意圖和部門公共職能的體現,鑒于預算權的法院固有權力之地位,司法財政改革的核心是培育內生性動力和鍛造主體性地位。預算政治框架下,預算法院的正當性在于預算軟約束的破解和司法問責的實質化,以及通過預算過程的組織形塑功能實現預算自主對司法規律的有效回應。未來,我國預算法院建設要堅持全面、獨立和法定的原則,通過重構“一上一下”的預算編制審批流程,強化預算監督和績效評估,實現司法預算的硬約束。
【關鍵詞】預算政治 司法財政 經費省級統管 預算法院
論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調查活動
●周 新[5]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調查是監檢銜接關系中的重點與難點問題。目前在職務犯罪的調查實踐中,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存在介入時間及介入程度存在差異等表征困境,而深層致因則在于,監察調查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的話語體系沖突、監察調查的閉環運行,以及與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功能冗合,上述因素導致監檢關系銜接不暢。提前介入職務犯罪調查,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應有之義。未來有必要通過明確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調查的法律監督地位,界分職務犯罪調查程序,以及完善提前介入職務犯罪調查機制,進一步厘清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的監檢關系。
【關鍵詞】職務犯罪案件 監察調查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法律監督
職務犯罪調查的時效適用困惑及其澄清
●陳 偉[6]
【內容摘要】監察體制改革中的法法銜接是法治反腐的基本要求,監察機關在職務犯罪調查過程中是否適用刑事追訴時效需要理性考察。追訴時效規定分散于刑事實體法與刑事訴訟法之中,現階段刑事訴訟法難以全面滲入職務犯罪調查的現實并不阻礙刑事實體法的規則銜接。盡管刑事追訴時效規范與監察權運行的現實存在形式規則上的非對應性,但是這并不妨礙追訴時效適用于職務犯罪的監察調查。職務犯罪監察調查階段審查時效是保證后期訴訟順利進行的現實需要,也是保障監察權規范行使的法治本義。在紀檢機關與監察機關合署辦公的模式中,不能忽視不同處分類型與規則適用的差異性,不能因違紀違法的特殊性而直接排斥職務犯罪調查的時效適用。監察機關職務違法犯罪的一體調查理當堅持法治的精神要義,以保障不同處分后果與規則適用的協調一致。
【關鍵詞】監察機關 法法銜接 追訴時效 監察法治
預防性刑法的風險及應對策略
●房慧穎[7]
【內容摘要】過度強化預防性刑法,蘊含著過度刑法化的隱憂、滋生司法恣意的危機、導致刑法機能失衡的風險。轉型期社會風險的變化及國家任務與公民期待凝結成的時代需求,是預防性刑法風險產生的現實原因;在消解傳統刑法理論的同時,沒有建構起限制預防性刑法界限的新理論,是預防性刑法風險產生的理論原因。通過合理限定預防性刑法的法益保護范圍、明確刑法與前置法的位階關系,刑法謙抑性原則仍然可以作為防范預防性刑法潛在風險的基本原則。在法益保護范圍層面,預防性刑法保護的集體法益、公共安全法益和個人法益的維護之間必須存在相當性關聯;同時,如果對集體法益或公共安全法益的侵害造成的風險滿足了行為人不可控、被害人難以容忍、既有的規范體系不能有效規制的標準,預防性刑法的介入就不違背前置法優先的要求。
【關鍵詞】預防性刑法 刑法謙抑性 風險管控
主體區分視角下定牌加工侵權判定的合理路徑
●楊 鴻[8]
【內容摘要】定牌加工侵權判定標準的變動與沖突持續至今。最高人民法院“本田案”判決雖符合結果正義,但仍未從判定標準上解決沖突,反而印證了變動的持續性并影響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穩定性。在疫情影響深遠、自貿區建設與“雙循環”發展格局之下,出口加工業對我國仍意義重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發布進一步凸顯了統一法律適用的緊迫性,故亟需從根本上解決定牌加工侵權判定標準的沖突問題。在商標侵權判定標準一直未厘清的背景下,問題的癥結在于對定作方與加工方兩類主體行為的混同,只有區分兩類主體各自行為的直接與間接性質,才可理順其對應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雙軌制度。由此形成構成要件不同的雙軌侵權判定路徑,應可根本性解決該領域類案裁判標準的沖突問題,進而維護司法權威并促進出口加工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定牌加工 主體區分 雙軌侵權判定
論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定繼承權
——《民法典》第1072條和第1127條解釋論
●王葆蒔[9]
【內容摘要】繼父母子女之間不能基于撫養教育事實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否則會引起親權沖突和法律適用矛盾。《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本意是維護既定的社會家庭關系,為此目的,只需為繼父母設立與日常生活照料相關的弱式監護權即可,無需強行構建擬制血親關系。該規定的字面含義過于寬泛,超越了核心文義的射程范圍和邊緣區域,應進行縮限解釋。繼父母和繼子女不能根據《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結合第1070條主張繼承權,只能根據第1127條主張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主張繼承權的前提是繼承開始時存在姻親關系和扶養關系,兩者缺一不可。姻親關系消除的,即使雙方曾經存在扶養關系,繼父母子女間亦不能互相主張法定繼承權。在判定扶養關系時,應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認可程度、家庭生活的融入度、對子女的撫養支出等因素。對曾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酌情分配遺產,以達到縮限解釋原則下的個案平衡。
【關鍵詞】繼父母 繼子女 繼承權 擬制血親 扶養關系
論懲罰性賠償與罰金的司法適用關系
●王承堂[10]
【內容摘要】檢察機關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時,主張對同一行為并處懲罰性賠償與罰金所引發的一事不再罰爭議,并不會因為《民法典》將懲罰性賠償確認為民事責任而自動終止,這是懲罰性賠償公私法混合性質導致責任歸屬的雙重屬性使然。盡管從報應主體的私人化與最優威懾的非懲罰性等法經濟學視角可以證成懲罰性賠償的民事責任屬性,由此亦可消解懲罰性賠償與罰金并處時的緊張關系,但是我國懲罰性賠償與罰金的司法適用關系不能簡單套用域外的并處模式,即將對同一行為判處的罰金作為懲罰性賠償金裁決的加重或減輕因素,而是應根據懲罰性賠償金求償主體的身份作具體分析。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罰金 一事不再罰
平臺勞動者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規范建構
●湯閎淼[11]
【內容摘要】現行法賦予了平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保險資格,但是實踐中出現的平臺勞動者參保率低、各地參保規則不統一、繳費中斷后保費規則不完善等問題,易致平臺勞動者保險權利落空或無法充分實現。在學理層面,應回歸社會保險的法理基礎,構造基于行政契約形成的養老保險請求權,明確國家、社保機構及參保人的相應義務。在規則層面,可從如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重新界定“靈活就業人員”的范疇;其二,通過規范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繳費登記程序,確立保險權利的法律效力;其三,引入凸顯繳費與待遇精算性的計發方法,設計靈活續繳和合理免繳等保費規則,解決因職業流動及不可歸責事由下的權利存續問題;其四,完善社保機構對參保人選擇保險項目的建議、咨詢服務等程序性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平臺勞動者的養老金權益。
【關鍵詞】平臺用工 靈活就業人員 養老保險 保險權利 互助共濟
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軟約束”及其強化路徑
●張耀元[12]
【內容摘要】在WTO中,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PRM)具有“軟約束”的作用,構成爭端解決機制“硬約束”的補充。但是,這種“軟約束”在實踐中的表現并不理想,特別是在WTO面臨危機情形、“硬約束”暫無法發揮作用時,這種“軟約束”難以進行補足。以TPRM對美國301條款的審議發展為例,TPRM持續性的質疑與批評無法形成有效的審議壓力,不足以阻止301條款的復蘇,表現出審議效力局限、法律性匱乏等問題。TPRM的“軟約束”主要歸因于其作為監督機制在監督功能和執行功能上的雙重缺陷,完善其監督機制作用、強化其“軟約束”效力的有效路徑應當是對TPRM審議機構進行適當授權,解決審議標準的模糊性問題,以及增強審議結果的軟法性效力。
【關鍵詞】貿易政策審議 軟約束 監督機制 WTO改革
[1]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
[2] 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基本醫療服務保障法制化研究”(項目批準號:14JZD025)階段性成果。
[3]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新時期改革與法治關系實證研究”(項目批準號:17JZD004)的部分研究成果,受“上海市高原學科(行政法)”“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設專項(行政法)” 項目資助。
[4]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社會學院。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政府信息公開纏訟的法律治理研究”(20YJC820065)的資助。
[5] 作者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刑事檢察研究基地。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視域下公訴模式轉型研究”(20BFX088)階段性成果,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闡釋學研究院2021年度基地創新研究項目“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銜接問題研究”(236-X5221028)資助,法治前海研究基地、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年度研究課題資助。
[6]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推進國家監察全覆蓋研究”(18JZD037)、重慶市高校哲學社會科學協同創新團隊的階段性成果。
[7]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網絡時代的社會治理與刑法體系的理論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ZD199)的階段性成果。
[8]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巨型自由貿易協定視角下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演變趨勢和中國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BFX132)的階段性成果。
[9]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意思自治在身份法領域適用問題研究”(16SFB2035)的階段性成果。
[10] 作者單位:揚州大學法學院。作者曾用名陳承堂。
[11] 作者單位:遼寧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當代中國退休權保障機制研究”(項目批準號:18BFX192) 的階段性成果。
[12]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國家安全視域下中國涉外經貿法律規則體系完善研究”(項目批準號:20AZD05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