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發展的區域分析
—— 一種方法論的討論
●公丕祥[1]
【內容摘要】 區域分析的概念工具,乃是研究國家發展進程中的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理論框架之核心方式變項。學術界對“中層理論”見仁見智,但這一理論分析工具的穿透力與適當性,則是探討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所不能或缺的。“國家中的區域之分析原則”、“區域中的國家之分析原則”、“區域的整體性結構分析原則”、“區域的功能分析原則”以及“區域的有經驗根據之分析原則”等基本的區域分析維度,有助于我們更加深入地考察區域法治進程的多樣性統一的運動格局,從而更加扎實地推進新時代的法治中國建設。
【關鍵詞】 法治發展 法治中國 區域法治 區域分析
“國家資本主義論”下的國企投資者保護
——基于投資協定革新的視角
●劉雪紅[2]
【內容摘要】 中國國企雖是海外投資的主力,但當前卻深陷國際生存危機。西方主流批判中國國企是“國家資本主義”的集中體現,屬于“政府代理人”而非正常的投資者,因而百般歧視并阻撓其參與國際投資活動。檢視現有的投資保護制度可以發現,投資協定中 “投資者”條款以及國企身份判斷規則的模糊是國企投資者保護不足的主要根源之一。故此,明確國企投資者的法律地位并以“特殊規則”方式完善其身份判斷標準,構成對國企海外投資保護的內在邏輯。中國可通過革新投資協定的方式積極引入國企投資者保護機制,借此改變對 “國企投資者”模糊化處理的做法。
【關鍵詞】 國家資本主義論 國企投資者 法律地位 身份判斷 投資協定革新
論否定事實的訴訟證明
——以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的要件事實為例
●鄭金玉[3]
【內容摘要】 多數否定事實具有范圍寬泛、內容不確定的特性,對其進行嚴格的訴訟證明可能存在一定困難,但并非不能證明。可通過原告的事實主張、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的具體化說明特別是被告的抗辯促使否定事實的證明對象逐步特定化。否定事實的初步證明應允許運用自由證明等策略降低難度,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可作為常用證據直接證明該類事實。對于不能直接證明的否定事實,可根據經驗法則運用表見證明等方式間接證明。被告主張的抗辯事實應作為否定事實的最終證明對象由其舉證初步證明,證明度足以動搖法官對否定事實的確信即可,隨后由原告集中舉證排除抗辯事實。抗辯事實自身真偽不明的,被告并不必然因此敗訴,法官應綜合全案的證據調查結果與當事人辯論情況,依自由心證判斷否定事實的最終證明是否達到使其確信的程度。僅在作為要件事實的否定事實本身真偽不明時,法院才能根據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通說即“規范說”判決相應當事人敗訴。
【關鍵詞】 否定事實 不當得利 抗辯事實 證明責任
論我國大額持股披露制度的完善
●伍 堅[4]
【內容摘要】 我國的大額持股披露制度存在披露信息不夠全面、慢走規則阻礙公司收購等缺陷,法律責任條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亦較為有限。本文認為,該制度的完善應遵循的理念是在增加市場透明度和促進公司收購之間保持平衡,適度加重法律責任以兼顧規范與發展。因此,《證券法》修改中提出的降低持股變動披露比例、施加證券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建議是不可取的。在具體完善路徑上,應當增加披露持股資金來源,取消慢走規則,并綜合采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表決權限制和強制股份出售等多種責任形式。
【關鍵詞】 上市公司收購 大額持股披露 慢走規則 法律責任
法條的功用與設置
●劉風景[5]
【內容摘要】 法律文本中的“條”,即法條,是指立法機關根據法律內容的需要,在成文法的編、章、節與款、項、目之間,所設置的一個相對獨立且不可或缺的,衡量法律文本長度的最重要計量標準的結構單位,它用語句直接或間接述明法律規范的文字表述形式。法條的設置有著深刻的根據,它是間隔性與通連性之統一,分析性與綜合性之協調,形式性與內容性之兼備,主體性與現實性之折中。法條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法學研究以及法學教學諸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在立法過程中,可以條為線索,進行立法論證、法案審議、法案表決以及法律修改等的立法工作。
【關鍵詞】 法條 法律文本 立法技術
論國家政策的矛盾及其規制
●彭中禮[6]
【內容摘要】 國家政策是我國法律體系當中的一個重要法律概念。國家政策的制定主體是國家機關,它具有體現行政權力的張性、反應特定的政治意圖和具有規范效力上的靈活性等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形式有意見、通知和決定等。通過對國家政策表現形式的仔細觀察和研究,其結構可以概括為“事項+目標+處理”。基于法治原理,強調國家政策應當追求規范國家機關行為、形塑具體社會價值和促進積極權利實現。國家政策具有內在矛盾性,要確定其法律地位,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 國家政策 基本元素 規范結構 形塑價值 權利意義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人大監督的理論邏輯
●葉榅平[7]
【內容摘要】 民主監督是實現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內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在由政府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情況下,若缺乏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民的民主監督,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就極易成為政府謀取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的工具。人大監督符合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對民主監督的內在要求,是人民對政府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路徑,有利于防止政府權力濫用,減少政府的恣意和腐敗,維護人民作為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應當結合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及其行使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完善人大監督的立法,在人大常委會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將國有自然資源配置和管理作為監督重點,完善專項調查等監督措施,從制度上保障人大能夠順利完成對政府行使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監督使命。
【關鍵詞】 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權 所有權行使 人大監督
民法典編纂中身份行為的體系化建構
●田韶華[8]
【內容摘要】 身份行為作為一種迥異于財產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有其獨立于財產行為的理論建構。身份行為的體系化既應重視與民法總則中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銜接,也應突出其身份法的特色。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之于身份行為的意義主要在于為其提供一個總體理論框架,這主要包括身份行為的成立與生效、身份行為的效力體系以及瑕疵類型體系等。基于身份法的背景,身份行為在意思表示的構成、身份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瑕疵身份行為的界定基準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有其獨特的理論構成。有鑒于此,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對身份行為予以更加系統化、科學化的制度設計。
【關鍵詞】 身份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身份意思 身份行為能力 瑕疵身份行為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路徑審視與展望
——基于2009~2017年CLSCI論文的統計分析
●許多奇 唐士亞[9]
【內容摘要】 以2009~2017年16本CLSCI上發表的200篇財稅法學論文為研究對象,統計分析了中國財稅法學在研究主題、研究群體、研究方法、高水平論文、高產作者和地域分布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和發展趨勢。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財稅法學基礎理論的體系化整合、研究的精細化程度、財稅法學理論與實務的相對斷裂以及研究的開放程度,成為中國財稅法學潛在的學術增長點。基于此,中國財稅法學應著力進行基礎理論研究的整合與創新,突出法教義學研究方法對財稅法學研究精度的提升作用,以研究的本土化意識作為理論研究與實務經驗的聯結點,并實現領域法學范式的深度應用和財稅法學研究的國際化對接。
【關鍵詞】 財稅法學 基礎理論 核心期刊 領域法學
票據公示催告的限縮與轉向
●邢海寶[10]
【內容摘要】 票據的公示催告制度雖有一定的功用,但也有明顯的弊端,主要表現為公示程度不足,而且禁止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嚴重妨礙票據功能的實現。為了進行補救,應當緊把公示催告的關口,延長法院公告的時間,不再否定催告期間票據轉讓的效力,完善持票人起訴撤銷除權判決的規則。然而,更為有效的路徑當是舍棄公示催告,以失票訴訟制度取代之。根本而言,作為非訟程序的公示催告并不適合票據的喪失。
【關鍵詞】 票據法 公示催告 失票訴訟 票據流通
地方債務置換風險分配的理論檢討與法治化改造
●李安安[11]
【內容摘要】 地方債務置換被視為財政金融領域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但存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不足的困境。以金融手段化解財政風險是地方債務置換的制度運作邏輯,這一風險分配邏輯是財政風險金融化慣性思維的產物,存在深刻的路徑依賴背景。地方債務置換并非理性設計的產物,而是應急性的階段性選擇,應當通過確認地方財政自主權并保持央行獨立性、塑造地方債務置換的市場化品格與調適政府經濟行為、引入風險責任并建構地方債務治理問責機制等方式推進地方債務置換風險分配的法治化變革。
【關鍵詞】 地方債務置換 風險分配 財政風險 金融風險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從(2016)最高法民申7號民事裁定書切入
●潘運華[12]
【內容摘要】 關于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前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比較法上存在兩種規范模式。在讓與合意生效主義模式下,債權讓與對債務人具有完全的效力,債務人原則上只能對受讓人為相關法律行為;而在讓與通知對抗主義模式下,債務人相對于讓與人的法律地位并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其既可向讓與人為清償等行為,也可有效地對受讓人為相關法律行為。相較而言,讓與通知對抗主義模式更為合理,能夠兼顧債務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需要。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中的“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采讓與通知生效主義,對有關債務人法律地位的規定不夠明確。我國未來民法典分則在設置債權讓與相關條款時,宜將其修正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受讓人不得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但是債務人事實上知悉債權讓與并自行向受讓人為清償等行為的有效。
【關鍵詞】 債權讓與 通知 知悉 效力 法律地位 債務人
日本臨終期醫療的相關刑事法問題
●[日]佐伯仁志 文 孫文 譯[13]
【內容摘要】 在日本,臨終期的醫療與護理究竟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大問題。與之相伴,安樂死、尊嚴死這些刑事法上的問題也越來越受重視。但是,在實際實施了安樂死的案件中,日本目前并無無罪判決存在,安樂死•尊嚴死的問題在司法上存在相當的局限性;關于積極安樂死的合法化,立法動向尚未形成,只是存在關于尊嚴死、中止治療的相關立法動向;行政方面,政府試圖通過一些指導意見來解決問題。要實現適當的尊嚴死,僅僅依靠司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實體與整體的程序上進行構建,制定法律或者替代性的指導意見十分重要。
【關鍵詞】 臨終期醫療 安樂死 尊嚴死 刑事法問題
我國無罪判決模式之反思
——以《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3項為重點的分析
●閔春雷 鮑文強[14]
【內容摘要】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5條將無罪判決區分為“確定無罪”與“證據不足無罪”兩種類型。在司法實踐中,無罪判決多援引第195條第3項作出,出現了對“疑罪”擴大理解和不當適用的情形,背離了疑罪從無的內涵要義,無法還無罪被告人以清白。究其根源在于立法將“無罪理由”與“無罪判決類型”相混淆,將“證據不足”這一判決理由上升為無罪判決類型,無法涵蓋實踐中其它無罪事由,使“存疑無罪”判決與無罪推定的要求相背離。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長期缺位,不能實現對無罪被告人的徹底保障。故應嚴格限制第195條第3項的司法適用,在立法上建構一元化的無罪判決模式,不再對無罪判決進行類型劃分,實現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入法,嚴格規定對無罪判決提起再審的啟動條件,切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關鍵詞】 無罪判決模式 疑罪從無 存疑無罪 無罪推定
人工智能時代侵財犯罪刑法適用的困境與出路
●吳允鋒[15]
【內容摘要】 人工智能應當同時具備經過人腦編程、擁有人腦部分功能和可以輔助、代替人腦處理相關事物三個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財犯罪中的不同作用為標準,可將侵財犯罪劃分為以人工智能為犯罪對象的侵財犯罪和以人工智能為犯罪主體的侵財犯罪兩類。對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盜即騙”。將不構成盜竊罪的以人工智能為犯罪對象的侵財行為均認定為詐騙類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處。而對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為犯罪主體的侵財犯罪的認定,我國法律目前尚處于空白狀態。因此,單純的刑法解釋已經無法適應人工智能時代侵財犯罪的定性與處理,對相關問題的定性分歧,已對刑法理論造成了沖擊,刑事立法活動的啟動迫在眉睫。人工智能時代侵財犯罪的刑事立法應當從兩個方面雙管齊下:一是應在刑法總則中規定人工智能作為犯罪主體時的情形,并設置相應的法定刑;二是應在刑法分則中增補相關罪名,為刑法理論的定紛止爭和相關司法適用的統一提供更為精準且及時的指導。
【關鍵詞】 人工智能 侵財犯罪 盜竊罪 詐騙罪 計算機犯罪
高利貸行為刑事規制層次論析
●陶建平[16]
【內容摘要】 高利貸系超出法律保護限度的民間借貸,其本質是食利行為,即“以錢生錢”的資本性獲益行為,其行為模式可分為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兩類。套路貸則是高利貸行為衍化異變后的一種類型化案件的俗稱。筆者認為,此類行為雖然是高利貸行為的衍生,但與高利貸行為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因此,有必要基于高利貸行為的內涵、衍化及類型化區分,深入解析涉高利貸行為刑事規制,對高利貸及其異變行為刑事規制的層次邏輯進行深入論析。
【關鍵詞】 高利貸 套路貸 刑事規制 行為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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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協同創新中心;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當代中國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與實踐研究”(項目批準號:14AFX001)的階段性成果并受到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的支持。
[2]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本文系筆者主持的2016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條約解釋的新趨勢和中國影響力研究”(項目編號:16CFX066)的階段性成果。
[3] 作者單位:河南大學法學院。本文系2017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訴的合法性審查制度研究”(項目批準號:17BFX179)的成果。
[4]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本文系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負面清單’背景下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監管改革研究”(編號14BFX092)、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證券錯誤交易處理機制研究”(編號17YJC82005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5]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本文系2018年度北京政治文明建設研究基地課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八法的目標 與路徑研究”(項目編號:18ZZWM002)的階段性成果。
[6] 作者單位:中南大學法學院。本文系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司法適用研究”(項目編號:17YBA405)的階段性成果。
[7] 作者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專項課題“改革生態環境監管體制重大法律問題研究”(項目號:18VSJ040)和國家社科基金一般課題“健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制度”(項目號:201511055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8] 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
[9] 作者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10]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11]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我國債券市場建立市場化法制化風險防范體系研究”(14JZD008)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地方財政風險金融化的法律控制”(16YJC82001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2] 作者單位:福州大學法學院。
[13] 作者單位:日本東京大學;譯者單位:日本立命館大學法學研究科。本文系東京大學教授、日本刑法學會理事長佐伯仁志先生2018年3月5日在華東政法大學的演講全文。
[14]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理論研究”(項目批準號:17AFX015)的階段性成果。吉林大學法學院李曉倩博士、阮重駿博士生對本文的案例檢索及圖表繪制提供了幫助,在此表示感謝。
[15]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涉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制研究”(14ZDB14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6] 作者單位: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