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特 稿
就獨生子女免死對蘇力教授說不——紀念《法學》復刊30周年·名家論壇(五) 邱興隆
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中的價值論——紀念《法學》復刊30周年·名家論壇(六) 徐國棟
l 筆 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支持與路徑選擇
重申經濟社會 許章潤
社會管理創新與法律方法 葛洪義
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劉旺洪
善治視野下的社會管理創新 楊春福
權利、自由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 龐 凌
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正當化 孫 莉
以自由看待社會管理創新 胡玉鴻
l 專 論
廢除死刑與提高生刑期限關系比較探析 劉憲權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運行狀態考察——基于2008年至2010年245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肖 明
檢委會正確決策的程序保障 張智輝
l 論 文
企業買賣中的給付障礙和瑕疵擔保責任 杜景林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法律后果 高圣平、楊 旋
物權法占有制度與侵占罪的認定 孟 強
安理會反恐“聰明制裁”之困境及其出路 顧 婷
l 域外法制
論美國公司法中董事對債權人的信義義務 朱 圓
l 法律實務
地方政府以稅抵債承諾的法律約束力——基于“匯林置業逃稅案”的分析 葉 姍
我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制度的現實考察及正當性構建 胡充寒
l 檢察理論與實踐
空白罪狀補充規則的適用 涂龍科、秦新承
就獨生子女免死對蘇力教授說不
——紀念《法學》復刊30周年·名家論壇(五)
邱興隆
內容摘要:死刑之適用于獨生子女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與生活困難,都只是死刑的雖不可欲但又不得已的眾多的消極效果之一。一旦為避免死刑對其親屬的連累效果而廢止對犯罪的獨生子女的死刑,人們必然基于公正與效益觀念而提出異議。死刑對獨生子女親屬的連累效果不是刑罰的設計者與運用者所刻意追求的,因而與株連無辜不搭界,由死刑的連累效果得不出死刑違反罪責自負的結論,相反,為杜絕對其親屬的連累效果而廢止對獨生子女的死刑,勢必遭遇來自刑法三大原則的抵制。同時,從存留養親、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免死之類的歷史與現實的規則中也無法找到類比支撐獨生子女免死的根據。而且,為避免對其親屬的連累而廢止對獨生子女的死刑,必然推導出可以為避免死刑的其他消極效果而全面廢止死刑的結論,因為任何保留死刑的視角同時都是廢止死刑的視角。獨生子女政策的施行造成了獨生子女的心理偏異,而這構成時下以及今后獨生子女犯罪的重要原因。基于國家與社會應在一定程度上對獨生子女的犯罪承擔責任,對其不處死刑是應該的,但是這只能在全面廢止死刑的前提下來實現。
關鍵詞:死刑 獨生子女 消極效果 刑法原則 廢止死刑
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支持與路徑選擇
許章潤、葛洪義等
【編者按】社會管理創新觀念的提出,不僅是對世界范圍內公共管理改革運動的積極回應,也是順應中國社會現實發展情況的必然舉措,意義深遠,影響重大。這一進程的推進,既涉及到社會結構的轉型,也包含著公共組織的催生;既是對國際社會公共管理經驗的合理汲取,也是立足中國國情進行的自主創造。自社會管理創新在黨的重要文件中提出之后,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尤其是政治學、管理學等學科對之進行了大量精深而有啟發的探討,但相對來說,將之作為一個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還不是非常深入與普遍。為此,本刊以“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支持與路徑選擇”為題,約請了法學界對這一問題較有研究的幾位學者,以筆談形式貢獻他們的研究成果。雖然文章的內容不一、涉及的角度各異,但有幾點仍是本組論文的共識,這就是:第一,社會管理創新必須以法治觀念為指導,各項創新措施應當接受法治原則的檢驗;第二,社會管理創新必須改變社會缺位的非正常社會結構,形成國家、市場、社會三方合作的治理格局;第三,社會管理創新必須以人為本,強調對人的權利、自由、尊嚴的尊重,特別是帶有根本性的產權制度必須落到實處;第四,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強調對政府權力的約束與控制,培養公民意識,推崇社會自治。由于篇幅所限,相關探討還不全面,權當拋磚引玉,以期引起法律學界對該問題研究的更多關注。
廢除死刑與提高生刑期限關系比較探析
劉憲權
內容摘要:與國外生刑的現狀相比,無論在實際可適用罪名范圍的刑事立法規定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之實際判處和實際執行上,我國的生刑均不存在“過輕”的問題。國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國的提法并不科學,且德、日等國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僅具有“相對性”,對于我國并不具有可借鑒性。無論是考察已經廢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國的國家的情狀,還是探究雖沒有廢除死刑卻提高生刑期限的國家之狀況,我們均無法得出一個國家的死刑限制或廢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間存在必然聯系的結論。因而,即使對比國外的相關規定,也不能認為我國存在“生刑過輕”的問題,更無法得出我國也需要通過提高生刑期限來限制或廢除死刑的論斷。
關鍵詞:國外規定 死刑廢除 生刑期限 相互關系
企業買賣中的給付障礙和瑕疵擔保責任
杜景林
內容摘要:企業本身可以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企業買賣有兩種實現方式:一是將企業作為整體進行出賣,即可以通過資產交易的方式進行買賣;二是出賣企業的股份。在前者情形,為轉移企業,需要轉移企業所屬的全部財產標的;在后者情形,不需要轉移各項財產標的,僅需要轉移承載企業之公司的股份。企業買賣的規制與法律體系緊密相聯系:在傳統框架之下,企業買賣構成法律漏洞,而且是有認識的法律漏洞;在現代框架之下,對于企業買賣,相應地適用物之買賣的規則。企業所屬各項財產標的上存在的物之瑕疵,僅在其對于企業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時,始構成企業之作為整體的瑕疵,也就是企業瑕疵;而其上存在的權利瑕疵,在其對于企業具有根本性的意義時,可以構成企業的性能瑕疵,但不構成權利瑕疵。對于企業買賣,應當摒棄雙軌制的法律適用,也就是原則上應當適用瑕疵擔保責任規則,而不是適用締約過失的責任原則。
關鍵詞:企業買賣 資產交易 股權交易 瑕疵擔保責任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法律后果
高圣平 楊 旋
內容摘要: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可以續期,其中住宅建設用地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經申請而續期。續期的期限應綜合考慮土地收益率與土地還原利率、土地估價誤差、房屋的結構與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續期的次數以一次為宜;續期時應當按照約定或規定支付土地使用費,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棄此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就地上物享有補償請求權;土地所有人不予補償的,應適當延長使用年限;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愿意延長的,喪失補償請求權并應在合理期間內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無償取得地上物所有權。
關鍵詞:建設用地使用權 續期 土地使用費 地上物 補償請求權 取回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