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2009年第10期目錄、部分論文摘要:
特 稿
論我國的憲法監督 許崇德/3
法務時評
1.“先行先試”應符合法治原則
——從某些行政區域的“促進改革條例”說起 肖 明/10
2.交通肇事后報警并保護現場應屬“自動投案” 王玉玨/22
論 文
1.對當代中國普法活動的反思 張明新/30
2.我國限制有前科公民就業資格的立法考察——以就業歧視為視角 王 彬/37
3.版權制度的政策蘊含及其啟示 肖志遠/51
4.對金融創新的信義義務法律規制 甘培忠 雷 馳/61
5.批壟斷法政策目標的多元化 劉寧元/70
6.對安理會“決議造法”行為之定性分析與完善建言 簡基松/77
7.國際公約普選權條款在我國香港的適用問題 王光賢 蔡國芹/88
比較法研究
1.注冊商標不使用撤銷制度中的“商標使用”界定
——中國與日本相關立法、司法之比較 李 揚/96
專 論
1.法院審判核心領域的保障與案件管理 葛 文/110
2.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調查分析——以杭州中院案件審判實踐為基點 鄧興廣/117
法律實務
1.民事再審制度功能實現的路徑思考 王信芳/124
2.轉讓QQ號碼在著作權法中的定性
——兼評“騰訊公司訴王友金、淘寶公司案” 王 遷/132
3.合理界定法條競合的基本范圍 付 強/139
檢察理論與實踐
1.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依據與標準 陳輻寬/147
2.檢察官參加量刑程序的若干問題 陳國慶/154
《法學》注釋體例 /160
論我國的憲法監督
●許崇德
【內容摘要】建國 60 年來,我國已經逐步建立起了憲法監督制度。它是社會主義民主的組成部分。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來了的憲法監督制度的重點范圍,主要是監督和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或者同憲法相抵觸,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我國憲法監督制度有自己的特點和優勢,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好制度。
“先行先試”應符合法治原則
——從某些行政區域的“促進改革條例”說起
●肖 明
【內容摘要】近年來,國務院相繼批準一些城市或地區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和制度創新成為了這一輪改革的目標和任務。一些地方相繼出臺一系列推動改革創新和“先行先試”的政策。“促進改革條例”究竟是以法治保障改革創新,還是本身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值得探討。改革過程應該堅持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以及責任政府的基本精神。只有堅持和貫徹法治原則,地方性改革才能真正獲得制度保障。
版權制度的政策蘊含及其啟示
●肖志遠
【內容摘要】在國家語境下,版權制度并非孤立的存在,而是社會治理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從社會經濟條件變遷到隨之引發的法律制度變革的過程中,存在著政策這樣的一個重要過渡形態。版權制度被賦予政策含義,作為實現更高社會目標的一個工具,這為理解不同時期的各國版權制度提供了一條重要線索。在國家立法層面上,不存在純粹意義上作為私權的版權和完全致力于保護所謂私權的版權法,它是一個經過政策選擇后的結果。因此,在關注版權立法修改成果的同時,還應該關注版權立法背后的政策衡量與博弈過程,關注追求市場競爭優勢的企業和產業界的利益訴求,以及追求國家競爭優勢的政府的行動。
民事再審制度功能實現的路徑思考
●王信芳
【內容摘要】民訴法修改后我國再審制度的功能應是在依法糾錯、化解“申訴難”的同時,反向提升訴訟前道工序即一、二審的審判質量,進而將維護司法權威與滿足司法需求辯證統一。實現這一功能的路徑之一是強化兩審終審制度的基礎作用,尤其是原先一些法院“二審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的尺度應當修正,證據失權制度的適用應與辯論權的保護相結合。路徑之二是優化再審本體機制,尤其是再審中的證明標準應與一、二審一致,保障再審的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并可適度通過再審統一法律尺度。路徑之三是拓展再審階段的矛盾化解工作,通過申請再審階段的判后答疑、司法建議和交下級法院調解等途徑使通過再審不僅實現依法糾錯,同時追求案結事了。
檢察機關介入金融監管的依據與標準
●陳輻寬
【內容摘要】金融市場的重要性和行政監管的不足,決定了檢察機關介入金融領域的必要性。對此應遵循積極介入原則、補充性原則、行為先期違法性原則和統一性原則。檢察機關介入金融市場監管的具體路徑應當是:確立由價值評判到規范評判的辦案思路;確立以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范疇來認定金融犯罪的法律思維;確立嚴管優于重罰的思路,在犯罪預防中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