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陳征:憲法社會權的價值屬性與規范定位(5-21)
2
理論前沿
張明楷: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系(22-38)
孫國祥:行賄罪特殊從寬情節研究(39-55)
魏超:自動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法歸責(56-71)
趙宏:法律關系在行政法上的功能定位與體系結構(72-88)
陳魯夏:精神隱私可以成為新興權利嗎?(89-104)
雷檳碩:案例群方法的重構(105-122)
田思路:“不完全勞動關系”的合同性質與從業者的相對性保護——以法律適用的“二分法”及“三分法”為分析視角(123-138)
徐方亮:有限公司中的強制購買股權——以《公司法》第89條第3款為中心(139-155)
宋史超:形成訴權行使方式的反思與重構(156-172)
3
環球評論
王志坤:共同犯罪歸責的社會功能進路——以京特·雅各布斯的共同犯罪理論為切入點(173-190)
4
國際法研究
李慶明:論外國中央銀行資產的國家豁免與其他國家的沒收和集體反措施(191-207)
黃麗萍:歐盟干預內部投資仲裁的國際法批判與中國因應(208-224)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憲法社會權的價值屬性與規范定位
陳征,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憲法中一些社會權追求實質自由,一些社會權旨在實現實質平等。社會權的實現遵循“可能性保留”原則,其作為基本權利發揮效力不會影響憲法權威,也不會導致權利主體影響立法和預算。與自由權不同,憲法中不存在未列舉社會權,社會權也不具有防御權和保護義務功能,憲法僅要求國家積極實現社會權,即使立法者實現社會權的程度降低,也不得套用防御權的分析框架對其進行正當性審查。界定社會權的保障范圍與界定自由權的保護范圍存在差異。社會權的分析框架不適用“限制的限制”原理,在確定保障范圍后應直接對相互對立的原則進行權衡。雖然在解決社會權與其他原則的沖突時應優先由立法者來權衡,但憲法仍然可以在規范層面提供若干權衡依據和標準。立法實現社會權需要的財政支出越多,立法職權對預算職權的影響就越大。社會權的實現依賴于國家和社會,依據輔助性原則,應優先由非國家行為體來實現社會權。
關鍵詞:社會權 基本權利 勞動權 受教育權 可能性保留
理論前沿
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系
張明楷,清華大學譚兆講席教授。
內容提要:大多數國家刑法規定的行賄罪與受賄罪都具有明顯的對應關系。我國刑法中的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系則具有雙重屬性,即二者既可能是對向犯,也可能是獨立犯罪,但不是通常的共同犯罪關系,不可能按共同犯罪的一般規定處理。在對向關系的場合,不能將受賄罪的對向行為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也不能將行賄罪的對向行為認定為行賄罪的共犯。由于對向犯只要求存在兩個以上行為人的相互對向的行為,而非雙方行為均構成犯罪,所以,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獲得的是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即使雙方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也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即使給予財物的人沒有行賄的意思,甚至因為上當受騙給予了財物,或者給予財物的人屬于正當支出乃至因為支出而獲利,也不意味著對方的行為不成立受賄罪。由于行賄罪與受賄罪并非通常的共同犯罪關系,故二者的既遂標準并不相同,不能由一方是否既遂決定另一方是否既遂。
關鍵詞:行賄罪 受賄罪 對向犯 獨立犯罪 共同犯罪
行賄罪特殊從寬情節研究
孫國祥,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為利用“囚徒困境”分化瓦解受賄與行賄的同盟,《刑法》第390條第3款規定了行賄罪的特殊從寬情節。近年來,理論界有不少學者主張對特殊從寬情節應持進一步寬和擴大適用的立場。司法實務中,對特殊從寬情節適用的條件總體上把握較為寬松。然而,這種寬和擴大適用導致了明顯的負面效應,不但刑法行賄罪規范的嚴肅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對行賄無底限的寬容,成為現階段腐敗久治難愈的重要原因。《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懲處力度,在貫徹施行中,應當防止寬和擴大化解釋導致特殊從寬情節成為行賄犯罪不當出罪或者減免罪責的通道,回歸刑法設定該情節的初衷,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特殊從寬情節適用條件作符合文義和立法目的的解釋,并將為相關案件的查處提供實質性幫助作為適用特殊從寬情節的關鍵,以體現當下“受賄行賄一起查”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
關鍵詞:行賄罪 特殊從寬情節 受賄罪 《刑法修正案(十二)》
自動駕駛汽車交通肇事的刑法歸責
魏超,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自動駕駛汽車的事故原因包括存在制造缺陷與存在設計缺陷兩種,在因后者造成的事故中,制造商違反了注意義務,創設出了法不容許的風險,具有刑事違法性。自動駕駛汽車的使用者及制造商與法益損害均存在因果關系,基于信賴原則,使用者對“違反交通法規”不具有預見可能性,無須承擔刑事責任。成立過失犯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具體的因果流程與致害行為,故只要制造商違反注意義務,創設出法不容許的風險,便對法益損害具有預見可能性,算法黑箱不能阻卻其刑事責任。算法歧視有違法治國家平等保護之基本理念,在并未完全避免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應允許自動駕駛汽車上路。
關鍵詞:自動駕駛汽車 容許的風險 注意義務 交通肇事 算法黑箱
法律關系在行政法上的功能定位與體系結構
趙宏,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法律關系學理在行政法中伴隨學科的方向之爭而復興,但與其展現出的功能優勢并不相符。行政法律關系要么被作為行政行為的對立和替代,要么被排擠入特別行政法領域,在行政法總論中難獲明確定位,在我國行政法上也一直處于備而不用的狀態,并未展現出對學科的支配性作用。但無論從實體法還是訴訟法上看,法律關系都已對行政法產生深刻影響,并與行政行為、主觀公權利等范疇一起,發揮著行政法學的體系樞紐作用。法律關系學理揭示出行政法舊范疇中的“盲點”,并對傳統教義的內部缺陷予以填補和完善,行政法學也因此真正呈現主客觀的雙重面向。它與學科其他范疇的互動交流,使行政法總論中原本并不相連的單項教義和結構要素,借由法律關系而被統合入一個結構化整體,由此促進了學科體系的統一和行政法秩序的透明。
關鍵詞:行政法律關系 行為方式法教義學 主觀公權利 請求權審查模式
精神隱私可以成為新興權利嗎?
陳魯夏,北京中醫藥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講師。
內容提要:新興權利識別框架包含實質正當性、承載可能性、法體系協調性三方面要素。以馬塞洛·伊恩卡和羅伯特·安多諾為代表的精神隱私權新興權利論無法得到有效辯護。傳統隱私權和精神隱私權都旨在保護個人與尊嚴和自由相關的隱私感受。引入新的精神隱私權會造成隱私保護上的身心二元論,并對傳統隱私權造成不合理限制。既有個人數據保護權已有關于敏感數據的規定,大腦數據并不比這些數據更具隱私敏感性。引入新的精神隱私權無助于在無意識大腦信息解碼的情況下恢復個人對自身信息的自主和控制。神經活動并不是精神隱私利益的合理載體,無需為了保護作為大腦數據來源的神經活動引入更寬泛的隱私權。總體上,神經技術情境并沒有帶來新的值得保護的利益類型,精神隱私的相關權利主張與既有權利分享著相同的權利根據。將精神隱私主張納入既有權利的保護范圍不會造成保護不足或不合理,故而證立精神隱私為新興權利是不必要之舉。
關鍵詞:精神隱私權 新興權利 大腦數據 精神狀態信息
案例群方法的重構
雷檳碩,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案例群方法形成于概括條款的司法具體化實踐。既有理論主張案例群方法通過類型化的方式,構造概括條款構成要件,實現概括條款的適用。但案例群方法并不獨立創造式地構造概括條款的構成要件,其同概括條款司法具體化僅具有發生學關聯,而不具有唯一對應性。作為一種二階法律方法,案例群方法指向作為一階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法律漏洞填補方法、概括條款司法具體化,核心是歸納、固定一階法律方法形成的規范方案,輔助待決案件法律規范涵攝案件事實,因而其適用范圍應從概括條款拓展為所有法律適用。在案例指導和類案檢索制度的背景下,案例群方法應定位為案例自發適用方法,通過案例鏈條證成規范方案,以明示援引規范歸納形成的規范方案,解決待決案件的法律規范涵攝問題。
關鍵詞:案例群方法 規范歸納 規范方案 概括條款具體化 二階法律方法
“不完全勞動關系”的合同性質與從業者的相對性保護——以法律適用的“二分法”及“三分法”為分析視角
田思路,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不完全勞動關系”系指從業者法律身份地位模糊,不足以達到勞動關系構成基準的民事雇傭關系,其法律性質主要以承攬、委托等合同類型呈現。在傳統的民法與勞動法的“二分法”模式下,“不完全勞動關系”的從業者處于民法的地位而無法以勞動者身份受到勞動法保護。國際勞工組織(ILO)從“契約勞動”到“雇傭關系的范圍”的立法實踐表明,在民法與勞動法之間構建第三類法律關系的“三分法”難以成立。“不完全勞動關系”不能也無法適用“三分法”調整,有必要在發展“二分法”的基礎上,將這一關系作為特殊的民事承攬、委托關系,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結合勞動法的宗旨、目的,重視從屬性要素的綜合構成,擴大勞動法適用范圍,對“不完全勞動關系”從業者提供相對性的法政策保護。
關鍵詞:不完全勞動關系 從屬性要素 承攬 委托 國際勞工組織(ILO)
有限公司中的強制購買股權
——以《公司法》第89條第3款為中心
徐方亮,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為更有效應對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壓制,修訂后的《公司法》第89條第3款增設因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遭受嚴重損害的股東可以訴請強制購買股權的規定。該制度旨在規制股東權利濫用并救助受壓制股東,應與該條第1款之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區分開來。受壓制股東訴請強制購買股權救濟時,法院需要逐一判斷控股股東是否構成濫用股東權利、小股東利益是否遭受侵害以及損害是否足夠嚴重。受保護的股東利益不僅明定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還可能存在于股東間的非正式共識。法院在確定“合理價格”時,可以考慮引入限時調解機制促使當事人協商定價,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應當基于公平合理之內在要求確定評估基準日和評估方法,并原則上不考慮折價。為落實該條規范意旨,法院應對責任主體、法律效果以及權利主體等三個方面進行擴張解釋。
關鍵詞:有限公司 股東壓制 合理期待 強制購買股權 合理價格
形成訴權行使方式的反思與重構
宋史超,東南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形成之訴的基礎是形成訴權,但形成訴權的行使方式并不限于提起形成之訴。就形成訴權而言,起訴方式能夠實現法律關系變動的明確性、安定性,并實現對法律關系變動的司法介入和控制。德國法并不禁止形成訴權的仲裁行使。仲裁方式能夠實現與起訴方式相當的效果。判斷某種具體的形成訴權能否仲裁行使,需要考慮《民法典》的規定、糾紛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形成訴權是否符合仲裁程序的特點。形成訴權人為訴訟被告時,形成訴權的行使方式存在“抗辯說”與“反訴說”之爭,應當肯定以抗辯方式行使形成訴權。抗辯方式能夠實現與起訴方式相當的效果,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和民事抗辯體系,并有助于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本訴判決理由對形成訴權抗辯的認定同樣具有終局性。如果僅因為形成訴權有“訴權”之名就只允許起訴行使、不允許仲裁行使或抗辯行使,就陷入了概念法學的窠臼。形成訴權行使方式的多元化,也有助于減少訴源和促進糾紛多元化解。
關鍵詞:形成訴權 形成之訴 仲裁 抗辯
環球評論
共同犯罪歸責的社會功能進路——以京特·雅各布斯的共同犯罪理論為切入點
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內容提要:共同犯罪理論當前走到了歷史性十字路口,超越歧見、走出迷宮,有必要運用一種社會功能的分析進路,從以義務為中心的統一理論出發,分析共同犯罪人的內部規范結構。共同犯罪的歸責應當采取實質的犯罪概念,堅持構成要件不法這個歸責前提,并立足違反負擔的弱義務狀態,將共犯人的從屬性貫徹到底。鑒于社會分工將共同犯罪人連結在一起,在歸責時應當努力探求社會交往的通常意義。將構成要件實現歸屬于每一個共同犯罪人,不取決于共同犯罪人自己的欲求,而應參照不容許風險的認定方式進行客觀歸責;相應地,要摒棄以自然主義的因果關系為主的認定方式。在歸責之內不做質的區分,在量刑層面上區分貢獻的分量,揭示出共同犯罪形態是開放的而非閉鎖的,這也契合主流的雙層區分制理論。
關鍵詞:雅各布斯 共同犯罪 積極義務 消極義務 違反負擔 共犯從屬性
國際法研究
論外國中央銀行資產的國家豁免
與其他國家的沒收和集體反措施
李慶明,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員。
內容提要:集體反措施(第三方反措施)是否構成沒收外國中央銀行資產的理由,涉及三個小問題,即外國中央銀行資產享有何種程度的國家豁免、非受害國之外的第三方對責任國采取集體反措施是否已成為習慣國際法規則、沒收外國中央銀行資產是否符合國際法尤其是其中的反措施規則。按照習慣國際法,外國中央銀行資產享有國家豁免的保護,即免于其他國家的管轄、凍結、沒收和各種形式的強制措施。一國不能沒收外國中央銀行資產,除非兩國之間處于戰爭或武裝沖突狀態,而且僅限于迫切軍事必要。《國家責任條款草案》并未規定受害國以外的國家采取集體反措施的權利。集體反措施幾乎沒有國家實踐,采取制裁措施的國家和組織也并不將其制裁措施視為集體反措施,故主張集體反措施構成習慣國際法規則沒有依據。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屬于普遍義務,但責任國向受害國支付賠償的義務并非普遍義務。以所謂的集體反措施為由主張沒收外國中央銀行資產,沒有國際法依據,違反國家豁免原則,不符合國際責任法就反措施所施加的“臨時性”和“可逆性”限制,破壞了國際法治。
關鍵詞:中央銀行 國家豁免 制裁 反措施 習慣國際法
歐盟干預內部投資仲裁的
國際法批判與中國因應
黃麗萍,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內容提要:歐盟當前普遍干預內部投資仲裁,其對歐盟法的解釋和適用多方面違反國際法。其一,歐盟單邊修改《華盛頓公約》等涉第三方條約在成員國之間的適用,違反條約適用原則。其二,《里斯本條約》與歐盟法院判例溯及在先投資條約的涵蓋投資,違背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三,歐盟法效力優先原則的擴張使歐盟法在投資仲裁適用法中優先于投資條約,違背條約解釋原則。其四,對投資仲裁裁決的國家援助干預,不符合國際經貿反補貼和救濟的理論與實踐,忽視投資損害賠償的非讓利性與非歧視性,不能類比貿易救濟中經濟賠償補貼化的風險。歐盟的干預可能影響國際投資仲裁制度以及中國對歐盟投資者的潛在利益。除了批判歐盟做法,建議完善非爭端當事方參與的條件。中國對歐盟投資者在尋求投資條約救濟時可優先適用中歐投資條約,如適用歐盟內部投資條約更有利,應避免歐盟境內的仲裁地和受歐盟法約束的仲裁規則。
關鍵詞:投資仲裁 歐盟法 非爭端當事方參與 條約解釋 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