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研討:數字法學前沿問題
張新寶:產權結構性分置下的數據權利配置 (5-20)
周翠: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 (21-38)
郭旨龍:通信記錄數據調取的合比例性 (39-55)
理論前沿
泮偉江:論現代法律系統運作的二值代碼性 (56-72)
龍俊:商業言論自由的管制邊界 (73-89)
沈建峰:論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繼續性債之關系的回歸 (90-105)
劉鐵光:論商標保護民刑之間的銜接 (106-123)
張志鋼:我國刑法中的積極悔罪條款:法理基礎與立法模式 (124-140)
楊緒峰:過失犯的結果回避可能性:規范構造與實踐運用 (141-157)
張青:認罪協商程序公開及其路徑選擇 (158-174)
牟綠葉:自訴轉公訴的基礎規范和判斷標準——以國家追訴利益為切入點 (175-191)
國際法研究
胡加祥:涉華貿易制裁的國際規則緣由與中國應對 (192-208)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周林:司法裁判社會效果實現的策略及其優化——以人民法院“防止返貧”的司法裁判為樣本 (209-224)
主題研討:數字法學前沿問題
產權結構性分置下的數據權利配置
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模式是構建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的重要發展,通過對權利客體作“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信息數據”類型化區分,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建立符合數據要素性質、數據價值創造和實現規律的結構性權利體系。數據產權是與物權、知識產權并列的第三類具有對世性的財產權利。在權利配置實現上,于公共數據領域,應當確認公共數據的收集、產生、處理各個環節相關主體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權限和民事財產權利,健全公共數據開放機制,探索實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權機制;于企業數據領域,應當確認市場主體對其持有的數據享有財產法上的權利,建立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于個人信息數據領域,應當按照“人財兩分”理論,將個人信息數據中的財產權益配置給作出勞動投入的個人信息數據處理者,正確處理個人對個人信息的人格權益與數據處理者對個人信息的數據財產權益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數據產權 數據要素 公共數據 企業數據 個人信息
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
周翠,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促進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通過安全的電子通訊機制傳遞訴訟文件,構成各國當前民事司法的改革重點。電子通訊分為電子送達和電子提交兩個層面。與傳統的物理聯絡與紙質文件緊密相連相類似,電子通訊與電子訴訟文件密不可分,而且電子提交與電子送達變得同等重要,因此各國在新近的改革中均致力于對電子通訊的客體、途徑、義務以及到達時刻進行統一規制。以現有司法實踐為基礎并參酌比較法經驗,我國未來可考慮在民事訴訟法中設專章對電子訴訟包括電子送達與提交進行統一規制,并重構相關概念體系,統一電子通訊途徑,以及針對專業人群引入電子通訊義務。
關鍵詞:在線送達 在線訴訟 電子通訊 電子提交 電子送達
通信記錄數據調取的合比例性
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絡法學研究所副教授。
內容提要:通信記錄數據調取是打擊犯罪、治理社會的重要制度。現行的通信隱私分析框架構建于簡單、靜態、二元的通信數據結構之上,但其理論假設,即第三人規則,在現代日益復雜的信息技術環境中愈發難以成立;趦热菖c非內容數據的法律保護的傳統區分,與現代通信技術運作中用戶數據和流量數據生成、交換和存儲的方式日益不兼容,與現代通信中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的正當期待愈發背離,是對通信數據形式和類型的不合理區別對待。未來需要一個統一的標準化法律框架,匹配階層化的調取措施以落實實質法治。復雜動態多元的通信數據分類分級結構為隱私分析提供了一個實用的替代方案,即權利干預程度的多階層對應權利干預必要性的多階層。該方案足夠靈活,可以適應迅速發展的通信技術。
關鍵詞:通信秘密 第三人規則 鑲嵌理論 數據分級
理論前沿
論現代法律系統運作的二值代碼性
泮偉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法律系統的二值代碼性特征,指的是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最終都服從和服務于個案裁判中對行為和訴求的合法性的裁斷:一個行為或訴求要么是合法的,要么是不合法的,并不存在第三種可能性。它的內涵和重要性長期被法學理論所忽視,F代法律系統二值代碼性特征是在現代社會偶聯性的條件下才出現的,是現代社會經長期演化形成的成就。它使得現代法律系統像社會的免疫系統一樣,增強了現代社會對沖突的敏感度和耐受力。它的內涵是,法律系統在內部建構出了一個合法與不合法相互轉化的偶聯決斷空間。它具有非對稱性、普遍性與專殊性結合的特征,也帶來了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悖論。這是現代法律系統的結構性特征,并由法律綱要在內部予以補充,從而建構起現代法律系統的運作封閉性和認知開放性。這使得現代法律系統能夠在內容頻繁變化的情況下,仍能發揮穩定規范性預期的功能。對現代法律系統運作的二值代碼性特征的闡述和研究,進一步深化了對現代法律系統性質的認識。
關鍵詞:合法/不合法 二值代碼性 現代社會的偶聯性 社會系統 專殊性與普遍化 運作封閉與認知開放
商業言論自由的管制邊界
龍俊,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商業言論自由是市場經濟領域的重要問題,合理劃分其管制邊界是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基礎。從形式上看,公權機關對商業言論自由的管制主要表現為對積極自由的限制與消極自由的約束,前者包括對煙草廣告、特殊藥品廣告等市場準入的限制,后者如對轉基因食品強制標識制度的使用。然而,不論是禁止實施商業言論,還是強制實施商業言論,相關限制措施是否合理往往需借助一定方法予以檢驗。域外法院在對政府管制商業言論的合憲性審查中發展出了極具代表性的“四步分析法”,但該方法在我國法律實踐中難以直接適用。通過對比例原則與“四步分析法”的雙向改造,可以形成符合我國客觀實際的“新四步分析法”,借用此方法來檢驗公權機關對商業言論限制措施的正當性,可以在不斷改進和優化相關限制措施的基礎上,完成對經營者商業言論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管制邊界的合理劃分。
關鍵詞:商業言論 廣告法 市場準入 強制標識 管制邊界
論勞動關系的法律屬性:繼續性債之關系的回歸
沈建峰,中央財經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勞動關系法律屬性的探究應依據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特征性內涵展開并解決勞動關系的法律體系歸入問題。勞動者承擔的是一種從屬性勞動義務,這種從屬性勞動不是經濟從屬性或組織從屬性,而是指受指示約束或由他人決定的勞動,也即人格從屬性勞動。對這種以人格從屬為特征性內涵的法律關系的屬性界定,先后經歷了人法關系說、共同體關系說等充滿團體色彩的學說,人身關系或不平等關系的理論也由此而來。但基于債的關系客體是人的行為、用人單位的指示和決定是債的內容具體化等,應認為勞動關系既不是人身關系,也不是不平等關系,而是用人單位享有勞動給付具體化權的繼續性債的關系。以繼續性債的視角反觀勞動關系的特征、核心構成與權利義務構造,是理解和研究勞動關系的重要切入點,也成為解釋勞動關系的重要理論依據與基礎。
關鍵詞:勞動關系 人格從屬性 繼續性債 勞動給付
論商標保護民刑之間的銜接
劉鐵光,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商標保護民刑之間的脫節表現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被認定為商標犯罪、民刑之間的責任“倒掛”以及刑法不規制的商標侵權被變相地納入刑法規制,使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成為一種“口袋罪”。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在商標犯罪的認定中,或是忽略了是否存在商標侵權,或是認為任意類型的商標侵權均可成為商標犯罪的成立前提,或是忽略了所侵犯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商標保護民刑之間銜接的基本準則應當是,商標犯罪的成立應以“雙相同”商標侵權的存在為前提,商標犯罪的認定應貫徹商標法對囤積商標的治理精神。為此,應以商標侵權抗辯與商標使用為過濾規則,判定是否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成立前提的“雙相同”商標侵權;排除未用于“雙相同”商標侵權的行為成立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涉囤積商標侵權的場合,應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
關鍵詞:商標犯罪 商標侵權 民刑銜接 罪刑法定 商標侵權抗辯
我國刑法中的積極悔罪條款:法理基礎與立法模式
張志鋼,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作為犯罪既遂后減免刑罰的特殊規定,積極悔罪與中止極為類似又截然不同。散見于分則諸條文缺乏統一定義的積極悔罪條款,因刑事政策目標不同存在固有的內部類型差異,可分為預防型與補償型。旨在有效阻礙法益侵害的預防型積極悔罪接近于中止,其減免處罰的法理根據是行為人視角下刑罰目的論與刑罰處罰前置化;補償型積極悔罪主要是填補已然造成的實質法益侵害,其減免處罰的法理根據首先是被害人保護。因積極悔罪條款不具有類推可能性,日益增長的實體規范需求只能訴諸立法來實現,F行純粹分則性的立法模式無法滿足旺盛的實踐需要且弊病叢生,純粹總則性的立法模式不能顧及積極悔罪的內部類型差異,也無法與中止犯協調,務實的選擇是將預防型積極悔罪類比中止置于總則中,采用分則模式的補償型積極悔罪可以考慮設置跨構成要件的類罪模式。
關鍵詞:積極悔罪條款 刑罰裁量 類推適用
過失犯的結果回避可能性:規范構造與實踐運用
楊緒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單一定位構造容易割裂實務裁判,且會使得該理論的作用范圍和解釋力受到限制。引入事前判斷與事后判斷的視角能夠打破原有的對立性思維之桎梏。這并非僅是判斷時點的差異,背后承載的是“行為規范與制裁規范相結合”的思考方式。行為規范是為防止引發特定結果而確立的標準行為模式的期待,如果規則的遵守超出了行為人的可能性范圍,就不能將結果回避予以義務化;制裁規范所起的作用是樹立行為規范的有效性,如果行為規范的遵守對于法益侵害結果的避免是無效的,行為規范的效力就無從談起。映射到結果回避可能性的構造上,事前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應作為注意義務的前提問題,囊括注意義務的履行必要性和履行可能性的雙重判斷,如果其被否定,就不能確立過失犯中的行為規范;事后的結果回避可能性應作為結果歸責的問題,本質上是在確認注意義務的履行有效性,如果其被否定,就不能發動過失犯中的制裁規范。通過闡明背后的法理,能夠在規范論上對結果回避可能性作出新的解讀。
關鍵詞:結果回避可能性 過失犯 注意義務 結果歸責 規范論
認罪協商程序公開及其路徑選擇
張青,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帶來了刑事訴訟整體結構的巨大轉變:庭審程序大幅簡化,訴訟程序重心從審判階段前移至審前控辯協商階段。傳統以審判為中心的程序保障尤其是程序公開原則因此亦須延伸至審前認罪協商階段。從比較法視野看,認罪協商主要有控辯二元模式、司法參與模式與司法主導模式下的程序公開路徑。我國現行認罪協商系以檢察官為主導的控辯協商機制,法官并不提前介入,其更接近于控辯二元協商模式下的程序公開。囿于信息披露與權利告知不足以及協商過程的封閉性,實務中的控辯協商極易演變為檢察機關利用系統性壓力所實施的單方決策活動,進而危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正當性基礎。立足中國語境,認罪協商程序公開路徑之優化,宜以司法參與模式下的程序公開為參照,適當引入法官提前介入機制,強化專門機關的信息披露與告知義務,健全協商過程正式性與透明性的制度保障,使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 認罪協商 正當法律程序 程序公開
自訴轉公訴的基礎規范和判斷標準——以國家追訴利益為切入點
牟綠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自訴制度主要旨在防范國家濫權不追訴,是對國家追訴的限制,而非排斥。在自訴程序中,檢察機關認為案件情勢符合一定標準的,可以接管自訴、轉為公訴程序。2020年“杭州誹謗案”程序轉換所依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條款存在標準界定不清、缺乏價值制約等問題。我國應在刑事追訴階段確立國家追訴利益的標準,彰顯其限制國家追訴、保障基本權利的價值取向,并為阻卻告訴乃論、自訴轉公訴、不起訴等制度提供融貫性、體系性的規范準據。國家追訴利益的考量因素包括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前者側重關注罪責和犯罪預防的必要性,后者將刑事法嵌入廣闊的社會治理中,適度追求國家主權、民族宗教、公共秩序、國家形象等其他公共目標。國家追訴利益標準的適用是一個“不對稱狀態下的再權衡”過程,檢察機關應當圍繞考量因素和個案情形,綜合評估并充分論證自訴轉公訴的必要性。
關鍵詞:自訴 公訴 國家追訴利益 自訴轉公訴
國際法研究
涉華貿易制裁的國際規則緣由與中國應對
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涉華貿易制裁以往都是以單邊為主,主要依據現有國內立法進行。如今,制裁呈現兩個新的特點: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少數國家開始量身定制,出臺限制中國的立法;二是以《美墨加協定》為代表的區域貿易協定包含孤立中國的內容。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一國的貿易立法和區域貿易協定都與多邊貿易體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上述立法新趨勢固然與某些國家單邊主義思維泛濫和國際上逆全球化思潮的興起分不開,但是也暴露出以世貿組織規則為主體的多邊貿易體制的弊端與無奈。在遵守世貿組織規則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同時,我們也要學會如何善于利用規則,做到既不違反國際義務,又能切實有效保護好自身利益,這是我們面對這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應做好的準備。
關鍵詞:涉華貿易制裁 小多邊主義 多邊貿易體制 國際規則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司法裁判社會效果實現的策略及其優化——以人民法院“防止返貧”的司法裁判為樣本
周林,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已將防止返貧的社會效果納入司法考量。案例顯示,人民法院防止返貧的具體裁量存在“積極適用”與“相對審慎”兩種裁判立場。這兩種裁判立場的產生有其內部成因,主要體現為法官在不同案件結構中所處的“調停者”與“監管者”地位影響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诖,法官形成了兩種具有典型差異的司法策略:嚴格規范主義司法策略和社會功能主義司法策略。然而,這兩種司法策略的同時運用可能影響防止返貧社會效果的有效實現和司法的公正價值。對此,我們應當從兩個層面完善司法策略的適用規則:一是確立嚴格規范主義司法策略的優先適用地位,二是明確社會功能主義司法策略中法官說理義務。從而在不背離法治原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兼顧防止返貧的社會效果,使得司法裁判充滿“溫度”。
關鍵詞:司法裁判 社會效果 防止返貧 共同富裕 司法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