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球法律評論》2018年第1期中文目錄及內容提要
主題研討一: 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制度
訴訟系屬中實體變更的程序應對……張衛平(5-25)
論共同訴訟與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的界分……胡學軍(26-38)
訴訟法與實體法交互視域下的必要共同訴訟……蒲一葦(39-50)
理論前沿
波蘭繼承法的百年變遷……[波]弗朗西斯科·朗尚·博瑞爾(51-65)
論盜竊罪數額犯的未遂……黎宏(66-82)
電子數據的取證主體:合法性與合技術性之間……謝登科(83-99)
公法陰影下的避風港
——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為中心……姚志偉(100-109)
基層信訪治理中的“法治”話語沖突
——基于華北S縣的實證觀察……馬原(110-128)
環球評論
作為規范性支配的占有
——以日本的刑事判例為中心……李強(129-147)
主題研討二:“一帶一路”法律問題
“一帶一路”:中國國際法治觀的區域經濟映射……何志鵬(148-162)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風險及其法律防范……楊澤偉(163-174)
“一帶一路”投資風險及其法律應對
——以“尤科斯訴俄羅斯案”為視角……劉勇(175-192)
主題研討一: 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制度
訴訟系屬中實體變更的程序應對
張衛平(天津大學卓越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訴訟系屬中實體變更是民事訴訟法重要的基礎理論問題之一,但學術界對此研究甚少,甚至在一些基礎問題上存在誤識與訛錯。訴訟系屬中的實體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和客體變更兩大類。在主體變更的程序應對方面,我國的制度設置存在諸多問題。自然人死亡的訴訟承繼因具體訴訟形態不同而應有所不同,在法人的合并與分立中,大陸法系國家卻對法人分立與訴訟中止及訴訟承繼等問題并未作規定。在訴訟系屬中客體變更的程序方面,德國和日本分別采取當事人恒定原則與訴訟承繼原則兩種不同取向的制度,而根據我國理論與實踐,采取當事人恒定原則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充實與完善相關制度框架與主要程序構成?傊,理論界與實務界應從程序法與實體法角度充分關注訴訟系屬中實體變更的程序應對問題,并進一步考慮如何與既有周邊制度進行協調與整合。
關鍵詞: 實體權利義務 訴訟系屬 訴訟中止 當事人能力
論共同訴訟與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的界分
胡學軍(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解釋和司法實踐中,作為多數人訴訟形式的共同訴訟與第三人參加訴訟制度之間區分模糊。這兩種當事人制度其實各具不同的功能設置與本質規定性,同時在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下具有適用于不同實體法律關系之別。不同訴訟模式對當事人制度形式的確定也具有重要影響。傳統職權主義模式下可能存在忽視當事人的意愿之嫌,直接依職權“分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角色;當事人主義模式則賦予當事人參加訴訟所處防御地位的選擇權,尤其在第三人參加訴訟之時應由當事人自主啟動。具有不同功能設置的兩種制度在適用時不宜模糊其間的界限而相互轉化,宜以訴的合并的不同類型對多數人訴訟制度進行體系化解釋,必要共同訴訟是單純的訴的主體合并,普通共同訴訟是訴的同類客體合并,第三人制度是訴的主客體牽連合并,同時應彰顯兩種制度各自不同的功能并促進形成相應的訴訟程序規則。
關鍵詞: 共同訴訟 第三人 訴訟標的 訴的合并
訴訟法與實體法交互視域下的必要共同訴訟
蒲一葦(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在實體法和訴訟法交互影響下,大陸法系的必要共同訴訟經歷了漫長的演變過程而逐漸由擴張趨向限制,其歷史沿革、制度構成以及學說發展對我國必要共同訴訟制度頗具借鑒意義。我國的必要共同訴訟在“二分法”立法模式下極度泛化,制度和實務運作上呈現出非規范性和非程序性的狀態,與實體法原理多有抵觸,在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引入和適用上也存在誤識,并未根本解決必要共同訴訟的泛化問題。未來的發展方向應當回歸大陸法系的規范模式,一方面,在類型劃分的基礎上,以“合一確定的必要”為基準對必要共同訴訟進行限定,并進而調整立法模式和完善程序規則;另一方面,結合我國有關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必要共同訴訟進行類型梳理,澄清誤識,為司法實務的規范適用奠定基礎,以促使必要共同訴訟在體系化、規范化的制度上予以運作和發展。
關鍵詞: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 既判力擴張
理論前沿
波蘭繼承法的百年變遷
[波]弗朗西斯科·朗尚·博瑞爾(波蘭雅蓋隆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對于一項法律規定的解讀,往往需要溯源至最初的立法歷史和社會背景。在這方面,被多次修正的波蘭繼承法是一個很好的研究范例,其歷經了不同的法律傳統承繼和社會制度變遷的影響,規定變化繁雜。20世紀初期,波蘭被各大勢力分割,在1918年重獲獨立后民法沒有立即推翻舊有規定,而是通過新法頒布來逐步修改,造成一國存在不同的繼承法體系。1946年繼承法合并,頒行了三部全國通行的法令,由于程序法和實體法的不協調而受到很多批評。1990年后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促成了繼承法的進一步法典化。各地區繼承法的根本差異在于三點:一是繼承形式是否僅限于遺囑或法定繼承,二是繼承權取得的時間是否不同,三是在無遺囑情況下的繼承順位規定是否不同?v觀百余年的變化,波蘭繼承法的總體特點就在于構造和描述很簡練,但應用層面的解釋難度卻呈幾何級數倍增長。
關鍵詞: 波蘭繼承法 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 羅馬法
論盜竊罪數額犯的未遂
黎 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未遂犯是能夠引起某種侵害法益威脅結果的結果犯。數額犯中的數額,既不是犯罪成立要件,也不是量刑規則,而是作為限制犯罪成立范圍的要素,即只有在行為會引起一定數額的財物被侵害的危險結果時,該行為才有可能成立數額犯的未遂犯。我國《刑法》第264條所規定的三種盜竊罪數額犯,均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就針對數額較大財物的盜竊行為,要成立未遂犯,一方面,必須具有引起數額較大財物被盜的危險,另一方面,還必須超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要求。這樣說來,實施引起數額(特別)巨大財物被盜危險的場合就不用說了,即便是實施引起數額較大財物被盜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如竊取到了部分財物,但未達數額較大要求)的場合,也可成立數額較大類型盜竊罪的未遂犯。有關盜竊罪未遂犯相關司法解釋是注意規定而非擬制規定,并不排除對數額較大類型的盜竊罪未遂犯的處罰;針對數額(特別)巨大財物進行盜竊,結果卻只是盜竊到數額較大的財物的場合,屬于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論處。
關鍵詞: 盜竊罪 數額犯 未遂 行為危險 結果危險
論電子數據的取證主體:合法性與合技術性之間
謝登科(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電子數據作為現代網絡信息社會的新興證據種類,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這就對其取證主體的技術資質提出了較高要求。在電子數據“一體收集”和“單獨提取”兩種取證模式下,對取證主體技術資質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實踐中多數偵查人員并不具備電子數據收集的技術知識,他們通常依靠偵查機關以外的相關技術人員收集電子數據,由此產生了取證權限合法性和技術資質合法性相互沖突的悖論。取證主體的取證權限和技術資質會對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產生不同影響。取證權限的缺失可能會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利,技術資質的缺失則會減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因此,有必要針對具體案件類型、電子數據種類等因素建立科學的電子數據取證主體制度,以防范取證主體不合法而損害電子數據證據能力。
關鍵詞: 電子數據 取證主體 證據能力 有專門知識的人
公法陰影下的避風港——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審查義務為中心
姚志偉(廣東金融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義務問題上,中國法律存在“悖論式并行”的現象,即私法上豁免其審查義務,而公法上明確規定其負有審查義務。這種“悖論式并行”導致避風港規則處于公法的陰影之下,影響其穩定性,具體表現在:其一,公法審查義務向私法審查義務直接過渡;其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能履行公法審查義務的情況下,被認定違反公法規范,從而被判定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其三,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公法審查義務導致其私法注意義務水平的提高。這些沖突主要源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公法審查義務對其私法義務產生了不當影響,其根本原因在于公私法之間關系在這個問題上的失序,公法規范無原則地、全面地進入了私法領域。要防范這種不當影響則需:其一,建立公法審查義務與私法審查義務之間的“防火墻”;其二,確立履行公法審查義務的免責機制。
關鍵詞: 網絡服務提供者 注意義務 審查義務 避風港
基層信訪治理中的“法治”話語沖突———基于華北S縣的實證觀察
馬原(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行政管理系講師)
內容提要: 觀察我國基層信訪可以發現,上訪群眾普遍善于調動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乃至“中央精神”等話語維護權利和利益,而基層政府在這一過程中呈現出消極行政、被動維穩的形象。本文從基層信訪工作切入,通過對基層政府和上訪者話語和認知中的“法治”概念的分析,揭示出二者之間在立場與行動上對立的同時,也同樣存在話語上的沖突,集中體現在他們對于“法治”概念的不同理解。在這兩種貌似對立的“法治”話語背后,可以看到國家面向廣大群眾與科層體系所輸出的“群眾路線”與“制度理性”兩種政策導向所導致的制度罅隙以及話語和實踐的分離。
關鍵詞: 基層信訪 法治話語 群眾路線 基層治理
環球評論
作為規范性支配的占有——以日本的刑事判例為中心
李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內容提要: 在財產犯中的占有問題上,近年來我國學者關注的一個焦點是,占有是否具有規范性的一面以及占有的規范性與事實性要素之間的關系。大體而言,我國學者基本承認占有具有規范性的一面,相互間爭論的只是事實性與規范性之間的關系如何以及各自的權重大小。雖然存在具體觀點上的差異,但我國學者都比較狹隘地理解占有的事實性,以及將占有的事實性與規范性理解為可分離的要素。實際上,通過對日本相關刑事判例的類型性分析和理論總結可以發現,即便在單個主體對財物的事實性支配這一被認為最不具有規范性色彩的占有原型形態上,事實性支配也不過是規范性支配的表象。也就是說,占有的本質其實是規范性支配。而一旦占有作為規范性支配的觀念得以樹立,將占有概念擴展應用于無形無體的財產性利益,從而形成財產性利益的占有這一概念,就是完全可行的。
關鍵詞: 財產犯罪 占有 規范性支配 事實性支配
主題研討二:“一帶一路”法律問題
“一帶一路”:中國國際法治觀的區域經濟映射
何志鵬(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 作為區域經貿發展的一種構想,“一帶一路”倡議不僅在經濟上獲得了諸多國家的支持,而且在國際法的運行理念方面也體現了中國特質。國際法治的中國觀念是在總結中國傳統文化和現當代外交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形成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法治模式,具體來說包含主權平等、包容互鑒、公平有效和合作共贏四個方面!耙粠б宦贰背h力圖保證參與各方的獨立自主,努力促進合作機制的文化多元,漸進塑造公平妥善的區域交易規則,積極營造開放共享的國際經濟交往環境,因此是理想的國際區域經濟法制框架。當然這種框架和構想仍然處于實施的初級階段。應當保持謹慎,既不能無所作為,也不能輕率冒進;在相關法律機制的設計和運行過程中既要充分體現對市場規律的尊重,也要充分重視相關國家的主動性和積極參與的實質行動,通過合力來達到協同共進、塑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目標。
關鍵詞: 國際法原則 一帶一路 國際法治觀 區域經濟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風險及其法律防范
楊澤偉(武漢大學珞珈杰出學者、國際法研究所及“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重要節點系高風險頻發地區,面臨較大的政治風險和人員安全風險。對于政治風險,一般可以通過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簽訂雙邊投資條約以及加入《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等方式加以防范;對于人員安全風險,還應采取特別措施,如修改國內相關立法、成立私營安保公司,以及建立多個后勤保障基地、實施“保護性干預”。此外,充分發揮現有國際機制的作用、注意協調域外大國的利益和合理關切以及堅持“共商共建、互利共贏”的原則,不僅有助于“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順利推進,也有助于相關風險的防范。
關鍵詞: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 一帶一路 政治風險 人員安全風險 法律防范
“一帶一路”投資風險及其法律應對——以“尤科斯訴俄羅斯案”為視角
劉勇(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是由尤科斯公司及其股東分別向歐洲人權法院、海牙常設仲裁院、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提出的多個爭端所組成。該案源自俄羅斯政府對尤科斯公司采取的稅務稽查以及與之相關的高額稅款與罰金、財產凍結、強行破產等措施。歐洲人權法院判令申請人勝訴,認定俄羅斯的行為是對申請人財產權的非法干預,但海牙地方法院和斯德哥爾摩地方上訴法院以仲裁庭缺乏管轄權為由分別撤銷了海牙常設仲裁院與瑞典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的實體裁決。該案一方面展現了“一帶一路”國家常見的投資風險以及投資者尋求多元法律救濟的可行路徑,另一方面也印證了管轄權問題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重要地位。鑒于該案申請人的經驗教訓以及“一帶一路”國家投資風險的特點,中國投資者應重視投資條約項下的“管轄權風險”,必要時向歐洲人權法院尋求法律救濟,適時進行國籍籌劃,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投資條約中利益拒絕條款的適用。
關鍵詞: 尤科斯訴俄羅斯案 一帶一路 投資風險 國籍策劃 利益拒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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