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法治”主題研討 論文 《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思路與立法重點……馬懷德(第5—16頁) 監察體制改革的邏輯與方法……秦前紅(第17—27頁) 中國古代監察思想、制度與法律論綱 ——歷史經驗的總結……張晉藩(第28—39頁) 監察體制改革中職務犯罪偵查權比較研究……熊秋紅(第40—60頁) 法律正當程序視野下的新監察制度……張建偉(第61—82頁)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憲法再造……李忠(第83—92頁) 監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陳越峰(第93—104頁) 監察委員會與“八二憲法”體制的重塑……(第105—114頁) 筆談 關于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幾點看法……陳光中(第115—117頁) 國家監察法立法應處理的主要法律關系……姜明安(第117—121頁) 中國傳統御史監察制度的經驗教訓……趙曉耕(第121—123頁) 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監察理論……吳建雄(第123—126頁)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思考……姚文勝(第126—129頁) 現行紀檢監察模式的困境及其法治化改革方向……(第129—132頁)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修憲論綱……鄭磊(第132—136頁) 國家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蔡樂渭(第136—140頁) 秦監察官“執法”的歷史啟示……(第140—143頁) 理論前沿 網絡購物標價錯誤的法律規制 王天凡(第144—161頁) 論累積犯的法理 ——以污染環境罪為中心 張志鋼(第162—178頁) 國際法研究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改革的美歐制度之爭 王燕(第179—192頁) |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欄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法治”主題研討
論文
《國家監察法》的立法思路與立法重點
馬懷德(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制定《國家監察法》是彌補現行監察制度不足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反腐制度化、法治化的客觀需要,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制定《國家監察法》必須堅持正確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導向,明確監察機關的定位和運作機制,實現對監察對象的全覆蓋,完善監察手段和監察程序,強化對監察機關的監督和制約,設計好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銜接機制,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推動改革。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 反腐敗 國家監察法
監察體制改革的邏輯與方法
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家監督權的分散配置是當前監察體制諸多弊病之根源,監察體制改革所欲達致的目標即為實現機構與職能的整合,以期優化監督權的配置模式。基于監察體制改革的屬性、背景與內涵,改革須遵循先“變法”后“變革”的邏輯,且應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遵循,還須遵照機構與職能整合的思路,以及監察權獨立行使的理念。以此為指引的改革,需適時啟動相關法律的“立改廢”工作,處理好監察委員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合理安排監察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與職權,并建立監察權行使的監督與制約機制。
關鍵詞: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 監督權配置模式
中國古代監察思想、制度與法律論綱
——歷史經驗的總結
張晉藩(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思想是行為的先導,也是制度與法律的文化基礎。中國古代監察思想博大精深,深刻地影響著監察制度與法律的制定與運行。在中國古代監察思想、制度與法律產生與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戰國、漢、唐、宋、明是五個有代表性的朝代。這五個朝代的監察思想、制度與法律各有發展脈絡與時代特點,監察思想、制度與法律三者之間具有內在聯系,可以為現代監察法制建設提供歷史的經驗。
關鍵詞:監察思想 監察制度 監察法 中國古代
監察體制改革中職務犯罪偵查權比較研究
熊秋紅(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監察委員會是否擁有職務犯罪偵查權存在著爭議,監察委員會應當享有哪些職權也尚待明確。由于各國司法體制不盡相同,因此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分工和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配置存在差異,主要有由警察行使偵查權、檢察官直接行使偵查權和設專門機構行使偵查權之別。不同的模式選擇往往由法律文化傳統、訴訟模式、職務犯罪的特點、腐敗的嚴重程度、偵查能力、公眾的信任程度等多種因素共同決定。監察委員會的設立,使得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從檢察機關直接行使模式轉向專門機構行使模式,在此背景下,新加坡貪污調查局、香港廉政公署、澳門廉政公署的實踐經驗對中國大陸地區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受法治原則和人權原則的約束,應當賦予監察委員會履行反腐敗職責所需的必要權力,而非打擊腐敗所需的全部權力;監察委員會偵查權不應是原有反腐敗機構權力的簡單相加,而應從我國現行法律出發,參照新加坡及其他地區的經驗和刑事司法國際標準進行具體甄別;在監察體制改革中,應注意避免“只轉權力、不轉權利”的片面思維,完善對監察委員會偵查權進行監督和制約的機制。
關鍵詞:監察體制 職務犯罪 調查權 偵查權
法律正當程序視野下的新監察制度
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紀委在當前反貪腐中取得赫赫功績有其特定原因,同時也存在法治化轉型問題。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能不能在法治化方面取得進步,取決于能否突破法律的正當程序困境以及國家權力設置的科學化考量。本文探討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權力來源和權力構成,指出香港、新加坡廉政機構模式并非反腐敗機制改革的唯一選項,重新“武裝”檢察機關,地位設定得當、職權配置到位、偵查措施得力以及程序調整適當,檢察機關同樣可以達到紀委辦案的境界。若以三權學說劃分國家權力,新的監察權仍屬于行政權范疇;若不以三權學說為標準,監察權當然可以視為立法權之下與行政權、司法權并立的權力即監察權,沒有必要定位為“執法監督權”。國家監察委員會行使類似刑事偵查的權力應當受到刑事訴訟法的約束,留置與逮捕有著相同的實質,應依照憲法規定納入司法權控制的范圍。國家監察委員會查辦犯罪案件,應當允許律師為被調查人提供法律幫助。我國建立新監察制度,需要考慮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延伸至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調查領域。另外,本文建議保留人民檢察院對于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權,形成監察權和偵查權的相互制約關系。
關鍵詞:紀委 監察委員會 法治 正當程序 檢察院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憲法再造
李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監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實施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整合重組監察職能,必然對憲法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監督體系、公民權利和國家機構等產生影響。為適應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議適時修改憲法,確認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并對相關制度機制作出調整。
關鍵詞:監察 憲法 體制改革
監察措施的合法性研究
陳越峰(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監察措施的合法性是監察體制改革的實質性法治議題。新的國家監察機關所采取的監察措施多元混合,但是并沒有創制出新的權力類型,也沒有根本改變監察措施的法律性質。其中,職務犯罪調查措施屬于刑事偵查,職務違法行為調查措施屬于行政性措施。監察關系屬于基于公務員管理而形成的特別關系,但是當監察措施涉及公民基本權利時,應受依法治國原則的調整,應當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在監察措施的過程合法性方面,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妥當設置刑事和行政監察程序的分類與轉換,尤其需要充分規定告知、陳述申辯、全程錄音錄像和聽證等關鍵性程序權利或措施。對監察機關實施監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途徑是司法監督,應當根據監察措施及其程序的類型進行合理的司法銜接。其中,職務犯罪偵查的司法銜接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性留置等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監察調查措施與處置措施,應當準用《行政訴訟法》予以法律救濟。此外,還應充分考慮律師介入與國家責任問題。
關鍵詞:國家監察 監察措施 基本權利 監察法治
監察委員會與“八二憲法”體制的重塑
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涉及到“八二憲法”的大量修改,由此可能造成“八二憲法”體制的重塑。“八二憲法”體制的核心政治原則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但這一核心政治原則在憲法上并未充分法權化,這是監察體制改革的憲制背景和基礎。“八二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的中央國家機構實際上分為兩類:一類是黨和國家一體化的國家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但不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另一類是黨和國家非一體化的“一府兩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使得監察委員會同時具有這兩類國家機構的屬性,既是黨和國家一體化的,又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監察委員會的監察權最終來源于人民的賦權,同時又要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因此,監察委員會的設立使得作為政治原則的“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得以一定程度的法權化。
關鍵詞:合署辦公 監察委員會 黨的領導 人民當家做主 依法治國
筆談
關于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幾點看法……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
國家監察法立法應處理的主要法律關系……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
中國傳統御史監察制度的經驗教訓……趙曉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監察理論
……吳建雄(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思考……姚文勝(深圳市紀委宣傳部)
現行紀檢監察模式的困境及其法治化改革方向……(外交學院國際法系)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修憲論綱……鄭磊(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國家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蔡樂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秦監察官“執法”的歷史啟示……
王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
理論前沿
網絡購物標價錯誤的法律規制
王天凡(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標價點擊購買頁面的性質應當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通過意思表示的規范解釋方法予以客觀判斷。從不特定意思表示受領人的角度觀之,若無法從網頁標價頁面中解釋出商家不愿受其表示約束而保留締結合同與否可能性的情形下,不應認為網頁本身屬于要約邀請。而作為格式條款的購物網站規則若未能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則未滿足我國法律關于訂入控制的要求,消費者可以撤銷這一格式條款。此外網站購物規則亦可能因違反法律對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要求而不生效力。除此之外還需判斷電子自動回復的效力。我國應當通過民法典合同編總則及電子商務法等立法明確電子商務的合同訂立中經營者義務的相關特別規范,包括自動回復、承諾期限等。在合同被判定成立并發生效力的情形下,若商家的標價錯誤符合我國現行法中關于“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則商家可撤銷合同,在消費者存在合理信賴而受有損害的情形下,應當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關鍵詞:標價錯誤 意思表示解釋 格式條款 重大誤解
論累積犯的法理
——以污染環境罪為中心
張志鋼(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累積犯由德國學者庫倫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其原型出自水污染犯罪,如今已拓展到對自然環境和人為制度等集體法益的保護。單獨的累積危險行為不會產生法益侵害,也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體危險或抽象危險,這使得累積犯突破了傳統危險犯的結構而成為刑法最為極端的擴張形式。累積性侵害產生于大量行為真實的累積效應。累積犯并不必然違背罪責原則,但在責任自負原則下,累積犯的責任歸屬只能是個別性的。個別性責任歸屬的關鍵,在于確定累積危險行為。在立法上,累積犯采用標準化的行為模式,確切地說是訴諸行政性標準實現適度的犯罪化。累積犯集中于環境犯罪和經濟犯罪領域,具有強烈的行政從屬性,因而可視為現代刑法行政(法)化的重要表現。我國刑法中,既有自發地適用累積犯的有益實踐,也存在不少亟待澄清的錯誤解讀。
關鍵詞:累積犯 危險犯 環境污染 累積效應 集體法益
國際法研究
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改革的美歐制度之爭
王燕(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內容提要:針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的缺陷,美國與歐盟在傳統雙邊投資協定模式的基礎上,分別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模式與常設仲裁模式加以改革。兩種模式在仲裁員由誰指定、上訴機制的設置以及仲裁庭的常設性和多邊性等方面存在制度分歧。美歐的制度之爭不僅反映了兩者對國際投資仲裁機制改革應采取投資者主導型還是東道國主導型路徑的不同認識,還反映了兩者對國際投資仲裁制度主導權的爭奪。對此,中國宜在多邊路徑下將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在區域路徑下采納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模式并加以適當調整。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模式 常設仲裁模式 投資者主導 東道國主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