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內容摘要:事實是一個與本體論對象(事態)相關的認識論概念,即從認識論角度觀察本體論對象(事態)的概念,而不是人們通常所強調的本體論概念本身。在討論事實概念時,區分“未經認識的事態”和“經過認識的事態”,尤其是證明事態如何被知這一點是重要的。事實是受(人的)認識興趣性推動而經過認識形成的,是“與我們有關系的事態”“與處理的問題相關的事態”“對我們有意義的事態”,或者至少是“值得我們去知道的事態”(有待認識的關系方)。簡括地說,事實就是通過人的認識獲取和把握的事態,即,“被知的事態”“被說出的事態”或“被陳述的實在”(通過語句/命題承諾的事態,語言化的事態)。受訴訟驅動的認識論并非追求“事實之真”的理想的認識論,故此,案件事實之“真”存在認識缺省的情形。法學和法律不直接通過“控制實驗”方法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偽問題,它們所針對的是“與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相關的規范性(法理)問題”,對此采取“證成”的論證方式,而不是對事實的“證實”和“證偽”。
關鍵詞:自在的事態;認識論盲域;事實奠基;認識興趣性;真相僵局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
內容摘要: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單純行為犯的觀點,明顯擴大了本罪的成立范圍,也導致本罪與虛開發票罪的處理不協調;認為本罪是目的犯與危險犯的觀點,雖然有可能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圍,但導致對騙抵增值稅款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與既遂行為同等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實害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騙抵增值稅款,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損失的,構成本罪的既遂犯;實施了騙抵增值稅款行為但未得逞的,成立本罪的未遂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未實施騙抵增值稅款行為的,成立虛開發票罪。由于《刑法》第205條第1款沒有完整規定本罪的構成要件,故應當將騙抵國家增值稅款的行為與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損失的結果補充為本罪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關鍵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為犯;目的犯;抽象危險犯;實害犯
作者: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魏家淦(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立法始終比較單薄,不僅條文數量較少,而且缺少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刑事證明標準也較難把握,可操作性不強,無法應對刑事司法實踐中收集、審查證據的客觀需要。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促進程序公正,《刑事訴訟法》再修改應大幅度增加證據制度的條文數量,將證據裁判原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確立為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刑事訴訟全階段增設“確定性”的刑事證明標準,取代“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
關鍵詞:刑事證據;刑事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刑事訴訟法修改
作者:姚建龍(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保護法益不是未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權,也不僅僅是其身心健康,而是倫理道德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這一雙層法益。其中,倫理道德包括具備親緣關系主體間的亂倫禁忌以及社會對其他特殊職責人員的倫理期待,身心健康包括存在隱性強制時的身心損害,以及社會對女性的否定評價和對女性性觀念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法益觀的指導下能夠有效減少本罪的處罰漏洞,符合特殊、優先保護未成年女性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此前提下,成立本罪并不限于行為人行為時與未成年女性存在特殊關系,在行為人曾經與未成年女性具備特殊關系,行為時已不具備特殊關系,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仍然侵害前述復合法益時,仍構成本罪。但若行為人行為時已經脫離特殊身份時間久遠而不會侵害前述復合法益的,行為人就不再構成本罪。
關鍵詞:負有照護職責;保護法益;行為時;實質認定
作者:高其才(清華大學法學院)池建華(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法律系)
內容摘要:村組治理是以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為基本治理單元的基層治理形態,以維護村組社會秩序、發展基層民主、保障村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為目標。從參與主體及其作用發揮機制上看,自治、管治與共治,是當代中國村組治理的三種樣態。自治是我國憲法、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地區村民進行基層民主實踐的有效方式,強調充分激發村組內部的自治動力。政府是村組治理的主要外部力量,管治是憲法、法律賦予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直接體現。共治則強調政府、村組內部、社會力量等村組內外的多元主體協同共商,共同推進村組治理。在發揮村民自治、政府管治積極作用的基礎上促進共治,是我國村組治理取得重大成效的原因。但是,村組治理過程中出現的自治形式化、管治趨強化、共治命令化等現實問題,嚴重制約和阻礙著村組治理取得實效和長效。優化村組治理,必須發揮多元主體的能動作用、多元規范的保障作用,堅持法治原則,尊重村民主體,突出問題導向,落實自治為本,依法改善管治,合力推進共治,構建一個共建共治共享的村組治理共同體。
關鍵詞:村組治理;村民自治;法治鄉村;村組治理共同體
作者:王進文(煙臺大學)
內容摘要:作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載體,犯罪存留養親是孝道精神的體現,自北魏入律,經歷了形成、完善與規制三個時期。清代集歷朝立法經驗之大成,通過修例與援引比附,放寬與擴大了存留養親的適用條件和實施范圍,除了宣揚孝道,也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體現了情理法的平衡。本文以大清律例中的“犯罪存留養親”條目為出發點,以《刑案匯覽》四種所收錄的157則留養案例為中心,分析存留養親在清代的規范建構與實踐情形,探尋律例文本與司法操作中各方的權力互動,最終達到允協之治的過程,以期初步構建清代犯罪存留養親的整體面貌,并從情理法相融合的層面發掘存留養親的精神意蘊,進而探究其對當下的啟示與可能的積極意義。
關鍵詞:存留養親;大清律例;刑案匯覽;情罪允協
作者:郭逸豪(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曾就羅馬皇帝的權力行使問題歸納出了“君主不受法律約束”(princeps legibus solutus)的公法原則,但與此同時,羅馬皇帝卻宣稱自己出于威嚴應受到法律的約束。為緩和與解決羅馬法內部的理論矛盾,中世紀法學家做出了法學解釋學上的努力,認為君主不受人法約束,但必須受到神法、自然法和萬民法的約束。在《共和國六書》第一卷的“論主權”中,法學家博丹很大程度上繼承了中世紀法學家的解釋邏輯,他的“主權”作為一個法律概念而非政治學概念完全展示出了它的公法屬性。此外,博丹結合了同時代的政治局勢與宗教戰爭,以新型萬民法和官僚制度為突破口,繼續發展了“君主不受法律約束”的公法原則,為近代早期的主權與國家思想做出了理論貢獻。
關鍵詞:君主不受法律約束;中世紀法學家;博丹;主權理論
作者:余韻潔(汕頭大學)
內容摘要:加密電子數據之搜查涉及嫌疑人解密的兩種模式,其中,嫌疑人說出或寫出密碼受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特免權的絕對保護,而嫌疑人輸入密碼受該特免權的附條件保護:如刑事執法機關事先知道電子數據的存在、位置和內容真實性這一“既定結論”時,嫌疑人負有解密電子數據的義務;反之,嫌疑人享有拒絕解密的特免權。“既定結論”與搜查傳統物證書證或未加密電子數據所需的“可能事由”,在能否運用常識經驗推理和預判上、在概率和精準度上及扣押范圍能否適用一覽無余原則上存有重要差異。為了達到保護個人權利與打擊犯罪的平衡,搜查加密電子數據應進行事先控制、執行控制、事后救濟與制裁。事先控制由法院對“既定結論”予以判斷并作出強迫解密與否的裁定;執行控制需設置中立第三方對解密目標數據進行查看、提取、固定和交付;事后救濟與制裁包括排除非法獲取的電子數據,以及對拒絕交出或惡意刪除加密電子數據的行為以拒不執行裁判罪處罰并就其本罪作不利推定。
關鍵詞:加密電子數據;禁止強迫自證其罪;行為準證詞;既定結論
作者:張蕓(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體系之下第520條第2款規定的連帶債務個別免除應為真正免除,產生使債之本體消滅的限制絕對效力。相反,債權人行使選擇權或簽訂對人的“不索債簡約”(pactum in personam)時產生相對效力。應先識別是否存在個別免除的意思表示,進而決定是否適用本條。存疑時推定債權人不具有個別免除的真實意思。為完善個別免除效力規則,司法解釋應增加其對連帶債務人之間內部補償關系效力的規定。一般而言,個別免除使得未被免除的連帶債務人無法行使第519條第2款賦予其的內部追償權、法定代位權以及第3款的追償擴大的權利。但從意思表示生效基礎理論出發,在債權人未通知未被免除者個別免除事由并使后者遭受不利時,追償權例外地被保留。
關鍵詞:連帶債務;個別免除;限制絕對效力;意思表示;追償權
作者:趙詩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德國漢堡大學)
內容摘要:對于法律行為背俗后的法律后果,排除或允許返還請求權兩個結論在實踐中皆依賴于誠實信用。這既源自于我國《民法典》現有規則的不完善,也可歸因于對誠實信用的誤用。誠實信用與公序良俗區分的關鍵在于保護利益的不同,前者主要關注個體利益,后者則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兩者功能也須根據我國立法而重新認識。以此為基礎,返還請求權排除的原因在于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體利益的誠實信用及其具體學說表現無法提供完滿解釋,公序良俗及其規范目的考量更有價值。例外情形中,非自愿背俗行為、主觀因素等標準表明個體利益的保護需求高于社會公共利益,誠實信用發揮其修正作用,從而準許返還請求權。
關鍵詞:誠實信用;功能區分;法律拒絕保護;規范目的;個案修正
作者:唐雙娥(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構建統一的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通過梳理我國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立法進程,運用體系化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對我國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立法問題和制度架構進行了剖析。《濕地保護法》和涉水法律共同作為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據,兩者在指導思想、理念、性質和思維上存在根本差異,阻礙了統一的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構建。基于此,應完善符合生態文明的濕地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法律體系,確立《濕地保護法》的統領性、基礎性地位;明確保護優先的價值追求和嚴格控制轉用的態度;在占用濕地條件的制定上,應基于濕地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由濕地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細化;同時基于保護優先明晰不予許可的法定情形。此外,應明確“認定”作為判斷濕地生態功能是否顯著的方式,擴張濕地生態空間管制的對象。
關鍵詞:濕地;濕地生態功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保護優先
作者:李承亮(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研究所)
內容摘要:本條規定的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時應當賠償的(部分)項目,而不是在界定人身損害的范圍。本條對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列舉為封閉式列舉。治療和康復費賠償填補的是被侵權人受到的直接人身損害,該賠償責任在被侵權人受到人身損害之時產生。《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進行了定額處理,而第7條第3款則屬于降低誤工損失證明標準的規定。在被侵權人請求賠償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的誤工損失時,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證明被侵權人在未受侵害時不可能獲得該收入抗辯。
關鍵詞:主觀計算;定額計算;直接人身損害;治療和康復費;誤工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