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行為概念的立體程序化改造
作者:黃宇驍(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為避免替代理論的推倒重來,只有拿出具體改造方案,行政行為概念才能夠重新煥發生命力。迄今為止行政行為的改造理論都是從狹義行政行為出發的概念擴展,可以區分為有限水平擴展、全局水平擴展與垂直擴展三種類型。既有嘗試都無法承擔克服概念內在局限與迎接外部變遷挑戰的任務。對此,在闡明行政實體法樣態的基礎上,依實體法目的與程序法手段分層原理,將行政行為定位為行政程序,從宏觀行政程序視角按照垂直、水平與縱深三個維度改造行政行為概念,形成立體化的程序構造。這種立體分節化的行政行為概念可以整合既有知識體系,定性似是而非的概念與疑難現象,并為法律解釋與政策制定提供理論分析工具。
關鍵詞: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形式 行政過程論 利害調整 行政程序
刑事司法證明中大數據相關關系的局限作用論
作者:黃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內容摘要:大數據相關關系形成于歸納邏輯,且經由心理建構的本質,與作為司法證明證據外元素的一般經驗知識相類似。但是,意圖控制一般經驗知識選擇及適用的英美道德約束機制抑或我國釋法說理公開機制,在面對算法參與產生的大數據相關關系時,難以充分發揮作用。不僅如此,意圖使大數據相關關系在刑事司法證明中發揮邏輯黏合作用的構想,還面臨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與道德憂慮。而當大數據相關關系以意見證據樣態出現時,無論是基于英美科學證據制度還是我國“準鑒定意見”的證據定位,均需對其科學可靠性進行重點審查。然而,以實證檢驗為核心,加之同行評議的標準體系,尚不能充分評估大數據算法分析的科學可靠性。可參考英美證據有限可采性規則及我國類似實踐,僅出于特定證明目的,使用以意見證據形式呈現的大數據相關關系。現階段,大數據相關關系僅能在刑事司法證明中發揮局限作用。
關鍵詞:大數據相關關系 刑事司法證明 一般經驗知識 意見證據 有限可采性
恢復性司法:檢察機關提起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
作者:張陳果(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的規范框架蘊含了恢復性司法的理論精神,力圖通過公法和私法協同運作實現賠償與制裁的多個制度目標。檢察機關提起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是檢察權的重要意涵,也是檢察機關作為憲法上法律監督機關性質的集中體現。
關鍵詞:個人信息 公益訴訟 法律監督機關
合同違反政策時效力判定的裁判路徑
作者:馬新彥、李東宇(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典》將政策排除在法源外,導致了合同違反政策時的效力判定難題。但這并非無視政策的治理效能,而是意在否定將政策作為裁判依據的做法。公序良俗條款因“兜底”功能所彰顯的包容性、因自由裁量功能所體現的靈活性及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契合性可為該條款充任相關案件裁判依據的正當性背書。但因公序良俗條款作為一般條款的特殊性與政策的多樣性,致使傳統的類型化方法在此領域存在突破司法裁判模式與無法窮盡政策類別等局限,而采用動態系統化方法恰恰可以克服這些弊端。公序良俗條款動態系統化方法的重點是從民法內在體系中抽取合適的“要素”,于合同違反政策時的效力評價場合,需綜合地考量“非私人利益的受損程度”“私人利益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程度”與“予以民法無效評價的必要性程度”等要素。
關鍵詞:違反政策的合同 公序良俗條款 非私人利益 動態系統論
《民法典》中給付型返還法效果的內外體系與規范適用
作者:劉亞東(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中給付型返還制度在內在體系層面,旨在平衡“受領一方的信賴保護原則、給付一方的實質公平原則、兼顧給付雙方的風險歸責原則”三種價值理念。在外部體系層面,《民法典》第985條規定的不當得利制度構成給付型返還的一般規定,第157條第1句的合同效力瑕疵返還與第566條第1款的合同解除返還構成給付型返還的特別規定,在適用時特殊規定排除一般規定而適用。在建構給付型返還制度的法效果時,給付型返還所蘊含的三層價值維度必須融入“一般規定與特殊規定”這一外在體系之中,“一般規定”的法效果圍繞“原物返還以及原物返還不能時的價額返還”而展開;“特殊規定”的法效果分別圍繞“合同締約階段的瑕疵—合同效力瑕疵”與“合同履行階段的瑕疵—合同解除”而展開。
關鍵詞:給付型返還 合同效力瑕疵 合同解除 不當得利
成年法定監護中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第35條第3款解釋論
作者:遲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采納替代決策的監護模式,成年法定監護制度與行為能力掛鉤,以被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而忽視其真實意愿。作為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我國為貫徹該公約第12條的“法律能力人人平等”原則,亦應像多數締約國那樣,摒棄替代決策模式,采納協助決策的監護模式,并將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作為成年法定監護的核心和基礎。為此,采用解釋論的方法,通過對《民法典》第35條第3款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提高認定無行為能力的標準、在擴大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為范圍的基礎上適度放寬認定限制行為能力的標準,并允許能夠表達自己意愿的成年人為獲得監護保護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監護人的選任和監護職責履行的過程中優先適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原則。
關鍵詞:成年法定監護 真實意愿 《民法典》第35條第3款
股東治理協議與股東會決議關系之辨
作者:王真真(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多次出現,但如何定性則存在爭議,全體股東約定可以構成股東治理協議,在比較法上有其特殊內容和成立條件。股東治理協議雖具有協議的屬性,但不同于一般的股東協議,其在內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重大調整,目的在于約束全體股東和公司的行為,因此是公司治理協議。公司治理好比一張拼圖,協議、決議和章程共同組成公司治理拼圖,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國公司法缺乏對股東治理協議的系統性規范,治理工具之間的互動關系也不甚清晰。股東治理協議可以構成特殊的股東會決議,二者之間可以相互替代和轉化,在解釋時應當以動態的視角觀察決議、股東治理協議在公司法體系中的位置,從而進行妥當的價值評判。
關鍵詞:全體股東約定 股東治理協議 股東會決議 組織法 動態互動
金融司法監管化的邊界約束
作者:張陽(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隨著金融創新的復雜化,金融風險加劇衍生,以維護金融穩定為目的、穿透式審查為特點的強監管時代已至,大量嵌有政策導向的金融監管規章頻頻“造法”。受傳統民商法解釋力不足、金融法律空洞化、法院政治話語尋求及經濟學“拿來主義”的影響,金融司法呈現攀附監管的趨勢,行政規章成為影響合同效力判定的“影子標準”,這一定程度改善了司法裁判依據不足的狀況,增強了風險治理的協同。但囿于邊界不清、進路不明,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現象突出,在金融安全公共利益至上的口號下,模板式的泛化適用侵犯私法自治根基、影響金融創新、損害司法預期的隱患日益顯現。破解困局關鍵在于明確金融司法監管化的邊界約束,聚焦金融商法的規范意旨,以法益衡平和比例審查為基礎,從公序良俗、商事習慣和合同嵌入的三重角度重塑金融監管規章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通道。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司法 金融風險 商事合同 民法典
整體主義視野下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法律治理
作者:馮輝(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確定缺乏明確的規則依據。在勞動者的競業行為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且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實際損失的場景下,高額違約金的酌減完全依賴法官高度分散化的判斷和裁量,不僅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秩序風險,也削弱了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制度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意思自治與誠實信用之間的平衡效果。應基于整體主義的理念及方法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法律治理。以離職競業限制補償金作為違約金的裁量標準,允許用人單位主張不超過約定補償金總額5倍的違約金。完善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治理的配套制度,明確未約定補償金不影響競業限制協議效力、完善勞動者主張法定補償金的確定規則、允許當事人就競業限制違約金糾紛直接提起訴訟。引入競業單位賠償責任和勞動者離職競業限制違約責任保險,構建離職競業限制違約金的風險及成本分擔機制。
關鍵詞:競業限制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 裁量標準 風險分擔 整體主義
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管轄權的地域限制——以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管轄權沖突為切入點
作者:阮開欣(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摘要:嚴格地域性管轄的推翻為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權沖突提供了條件。當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權沖突主要顯見于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美國、英國、中國等國家的法院在近年來的一些案件中簽發了禁訴令。鑒于“超地域管轄”所導致的管轄權沖突,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管轄權方面應當存在地域限制規則,即一國法院可以基于特別管轄審理與利用知識產品相關的訴訟,此時所管轄的訴訟標的應當限于本國知識產權的相關事項或在本國實施的行為。地域限制規則旨在確保涉外知識產權訴訟具有合理的管轄連接點,防止過多國家的法院對于同一知識產權糾紛行使管轄權,從而維護跨國知識產權交易的安定秩序。鑒于“異判現象”的存在,地域限制規則的缺失會滋長當事人的擇地行訴,甚至進而形成各國司法管轄的逐底競爭。鑒于地域限制規則的正當性及其在各個國際權威示范法中的共識,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應當遵循地域限制規則。針對外國法院的“超地域管轄”及其禁訴令,我國司法實踐可以在符合地域限制規則的前提下采取禁訴令和反禁訴令予以反制。
關鍵詞:涉外知識產權訴訟 管轄權沖突 地域限制規則 禁訴令
領事公堂性質辨正
作者:王立民(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以往,有一種觀點認為,設在中國租界的領事公堂是一種外國審判機關。這與事實不符,需要辨正。筆者經過考察并原創性地提出,領事公堂根據中國租界土地章程的規定而設立,只審判發生于本租界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適用租界頒行的規定,是中國租界自己的行政審判機關。同時,領事公堂還與設在中國租界所有的外國審判機關不同,其差異突出表現在設立的法律依據、法官的組成、受理的案件、適用的法律等諸多領域。這從一個重要側面證明,領事公堂不是外國的審判機關。辨正領事公堂的法律性質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主要表現為:有利于正確認識領事公堂的法律性質、中國租界的司法體系、中國司法近代化過程等。
關鍵詞:中國租界 領事公堂 司法機構 近代行政法庭 行政訴訟
外國判決效力法律適用規則的理論探析、價值考量與中國選擇
作者:李旺、王露(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各國關于判決效力的規則不甚相同。一國只要承認外國判決,就需要決定適用何國法律確定外國判決在本國的具體效力內容。英國主要適用判決承認國法即法院地法確定外國判決在英國的效力。這種“效力等同論”源自主權主義,依據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原則,并不利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遭遇障礙。適用判決作出國法的“效力延伸論”被廣泛運用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判決公約》草案、歐盟與美國的立法司法實踐當中,以國際主義與禮讓原則作為理論基礎,能夠較好維護當事人的合理期待,促進作出國與承認國之間的互利互信。我國采用外國判決的效力等同論,基于這種規則存在的弊端,未來宜在權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慮適用判決作出國的法律確定外國判決在我國的效力。
關鍵詞:外國判決 判決作出國法 效力延伸論 判決承認國法 效力等同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