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有犯的基本問題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持有是指行為人對物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是作為,而不是不作為或第三種行為形態。我國刑法中的持有犯既可能是抽象危險犯,也可能是具體危險犯;持有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對物品的支配狀態是持有行為的結果,持有犯的持有行為與持有結果同時發生,故持有犯屬于行為犯;持有犯是持續犯。持有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程度危險的持有犯,具有處罰的正當性;對于預備性質的持有犯,要通過考察物品的危險性、用于犯罪的通常性以及被利用后對重大法益或多數人法益產生實害結果的確定性,來判斷持有犯處罰的正當性;助長特定上游犯罪的片面共犯性質的持有犯,具有處罰的正當性。總的來說,應當根據法益侵害原理與比例原則,對持有犯進行一定的限縮;亦即,不應處罰預備的預備,不得將預備性質的持有變相解釋為實行行為,不得處罰持有犯的未遂。對某些持有犯還可以通過增加不成文的主觀要素、排除正當事由的持有、對抽象危險的實質判斷,合理限制持有犯的處罰范圍。
關鍵詞:持有犯 抽象危險犯 結果犯 處罰范圍
論遺贈在繼承中的法律效力
作者: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遺贈在我國民法典和學理上,為繼承人以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的死因法律行為。從我國《民法典》第230條之規定看,我國采取的是“間接取得”模式,即遺囑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僅僅是使得受遺贈人取得了對于遺產的債權請求權,而不是直接取得了受遺贈物的所有權。既然是債權,那么,我國《民法典》第1124條之規定就有失得當——債權既然在繼承開始后就已經產生,為何還要求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的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呢?顯然,這與債權的性質是不符合的。盡管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但其規則可以適用于死因贈與合同。另外,遺贈扶養協議究竟為生前行為還是死因行為?其應區分為兩個部分或者兩個合同的混合體:扶養之部分生前生效,遺贈部分為死因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中的遺贈之法律地位與一般遺贈應當區別對待。盡管對我國民法典是否承認概括遺贈這一問題存在不同看法,但從我國《民法典》第1133條之規定看,應該解釋為沒有否定這種遺贈方式,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律沒有禁止或者否定,當然應該承認其效力。概括繼承人的地位與繼承人就十分相似了。
關鍵詞:遺贈 繼承 遺贈撫養協議 概括遺贈 遺囑
論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的權利救濟路徑
作者: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摘要:在功能主義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將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權定性為非典型擔保物權,如此即影響了出租人的權利救濟路徑。在承租人經催告仍未償付租金之時,出租人可以在主張租金加速到期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兩種救濟路徑中選擇其一。如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則可選擇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就租賃物優先受償;如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物,在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之時,出租人負有就欠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之間進行清算的義務。在承租人破產之時,出租人僅得主張破產別除權。在出租人的所有權已經登記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有擔保債權;在出租人的所有權尚未登記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權不得對抗破產管理人,出租人僅得申報無擔保債權(租金債權)。
關鍵詞:融資租賃交易 功能主義 違約救濟 清算法理 破產別除權
自然血親親子身份的法律推定
作者:薛寧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自然血親親子身份的推定具有法定性,應由法律明文規定。它既具有克服證明親子關系困難的功能,又是整體建構親子身份確認制度規范體系的基石。傳統親子法對母親身份和父親身份的推定以婚姻和血緣為基礎;當代親子法以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為本位,使親子身份推定的傳統法基礎發生裂變。在婚姻關系之外,法律對于同居關系中出生的子女,適用與前者相同的親子身份推定規則,還可依親子身份占有或事實上的親子關系,推定子女法律上的父親。親子身份的法律推定具有可反駁性,對親子身份的否認是實現法律推定與客觀事實相一致的救濟途徑,是對親子身份推定的限制。我國《民法典》第1073條關于親子關系異議之訴的規定,填補了立法空白,但在否認權人范圍、否認權存續期間等方面仍留有討論空間。
關鍵詞:親子身份 母親身份推定 父親身份推定 親子身份推定的否認
傳統續造:基本法律修改權的創制
作者:林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摘要:現行憲法主要是接續1954年憲法的結果。就基本法律修改權的創設過程來看,更多凸顯了在總結1954年憲法實施后立法體制微調經驗基礎上的傳統續造。這集中反映了對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承載的民主代議與有效決策兩大價值的務實平衡。同時,基本法律修改權也代表了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法律制度設計的一種模式,即在甄別的基礎上,系統恢復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立法。這反映了當時決策者對于我國基本制度的堅守,在有效填補規則空白的同時為改革提供更穩妥的法治保障。
關鍵詞:基本法律修改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制度的歷史記憶 傳統續造
行政公益訴訟被告適格的實踐分歧與規則建構
作者:劉藝(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內容摘要:行政公益訴訟被告資格不能簡單套用普通行政訴訟的被告資格理論,而須結合監管職責、受案范圍、行為類型等要素進行綜合考量。連接這些要素最多的是“監管職責”要件,因此厘清“監管職責”是確定被告資格的前提。“監管職責”應該在監管模式、公益保護效能、法律規范框架下加以確定。行政公益訴訟的辦案領域存在綜合統一監管、過程監管、系統監管三類監管模式。無論在哪種模式下,行政公益訴訟被告資格的確認規則就應在遵循監管規律和結構的前提下,建立適格被告要件之間的直接多維關聯,并盡快在規范層面予以建構。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被告資格 被告適格 檢察公益訴訟 監督管理職責 行政監管模式
應急處置措施的司法審查體系化研究——基于621份裁判文書的分析
作者:金曉偉(寧波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摘要:《突發事件應對法》的修訂試圖回應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的現實需求,但囿于行政應急權力規制的研究視野局限,相關法治化構造欠缺司法面向。透過621份公開裁判文書,應急處置措施的司法審查呈現出合法性審查的系統樣態、合理性審查的局部表現和應急性審查的特殊路徑,以及行政補償/賠償、舉證責任等方面的經驗智慧;同時,一系列現實癥結也反映出相當一部分法院在審查應急處置措施方面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從碎片式到體系化,一套匹配應急處置措施之獨特性的司法審查體系呼喚在前端架構上實現受案范圍(可訴性)的分類判斷,在中端架構上實現合法性審查的精耕細作、合理性審查的功能拓展、應急性審查的專門構造以及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的合理確定,在后端架構上實現行政補償/賠償問題的分散統一。
關鍵詞:突發事件應對法 應急處置措施 司法審查 應急行政行為
論過失犯實行行為的識別
作者:杜宇、畢海燕(復旦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
內容摘要:因缺乏確定的犯罪意思、具有開放的構成要件屬性及過失的競合化,過失犯的實行行為較難被定型化地把握。由此,應否承認過失犯實行行為的獨立存在,以及如果存在,應根據怎樣的判斷方法對其予以識別和特定化,就成為相當緊要的問題。在本文看來,過失犯實行行為的規范功能既無法被行為、構成要件結果歸屬等其他構成要件要素吸收,亦與故意犯實行行為的功能設定有一定區別,因而存在獨立的概念空間與功能領域。在此基礎上,應當通過“雙層的特定化思路”,即是否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與是否創設構成要件結果之現實危險兩個層面的判斷,來對過失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檢驗與識別。這一識別方案,不僅體現了行為方式無價值與行為效應無價值的兼顧,而且體現了形式客觀與實質客觀的統一,亦遵從了從一般到特殊、類型到個別的判斷位階。進而,在過失競合、結果加重犯、存在介入因素等特殊情形下,過失犯實行行為的判斷也需遵循類似方法而展開,但應特別留意吸收規則、擴張規則等特殊規則的適用可能。
關鍵詞:實行行為 客觀注意義務 危險創設 行為無價值
可罰性等價的解決路徑——立足于制裁規范的分析
作者:張曉媛(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律系)
內容摘要:等價性應當區分“可罰性等價”與“行為等價”兩種不同的內涵,兩者在義務關聯性上有所區別。可罰性等價關注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罪刑法定疑問,先于義務根據的討論,不能被用來限定作為義務的產生根據。在可罰性等價的解決路徑中,現有學界關于“承認容許類推的立法路徑”以及“訴諸存在構造的因果力解釋路徑”都是不可取的,應當以對“行為”的文義理解為基礎,進一步往前推進,訴諸規范構造的嘗試,否定類推。進而在明晰行為規范、制裁規范的體系位置的前提下,以強調可罰性判斷的制裁規范為著力點,區分“行為準則意義上”和“制裁規范意義上”這兩種不同內涵的禁止規范,解決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規范爭論和犯罪構成本質問題。
關鍵詞:不作為犯 等價性 罪刑法定 制裁規范 義務根據
數據資源的合理利用與財產構造
作者:武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在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時,應當區分數據資源與數據產品。數據資源具有寬泛用途和潛在應用價值,應以促進合理利用為財產構造的目的,需要較強的法定干預。數據產品具有特定用途和明確應用價值,需要維護企業的自主經營和自愿交易。企業控制的公開個人數據集合通常是數據資源的組成部分,《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可攜帶權規定、已公開個人信息合理處理規定等已經為個人數據合理利用提供了基礎規則。在經營者之間,為實現數據資源的合理利用,不應向控制者直接賦予排他權,而應向其賦予收費權。數據資源控制者聲明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原則與不特定主體訂立合同的,其對不支付合理費用的獲取者可以請求停止獲取數據資源;其未作出FRAND聲明且未按照該原則磋商的,無權請求他人停止自助獲取數據資源。
關鍵詞:數據基礎制度 數據資源 合理利用 個人信息保護 FRAND原則
重思公司分配行為的約束機制:以償債能力測試的借鑒為中心
作者:于瑩、司耕旭(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2022年《公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公司法草案二審稿》”)增設了違法分配利潤的責任主體,強化了利潤分配情形下的債權人保護,但未回應其他違法分配行為中債權人保護的問題,債權人利益在經濟效果同質的公司資本交易行為中面臨失衡的處置。資產負債表測試與償債能力測試是目前公司分配法定標準可供選擇的路徑。資產負債表測試秉持“防止法定資本因分配行為受到不當損蝕”的規制策略,存在僵化低效的弊端,難以承托起債權人保護的重任。償債能力測試迎合了公司資本制度靈活演進的趨向,以實質分配的概念為不同形式的公司分配行為確立一致性標準,為公司分配制度提供了廣泛的適應性以應對潛在的機會主義行為,以經濟理性延展了公司分配規范的保護空間。償債能力測試標準的確立不僅能優化公司的資本配置,且可對接我國的董事義務,將違法分配的賠償責任嵌入我國公司法追責體系中,也為違法分配中股東返還責任的規范設置提供基礎,由此將形成一個集決策、追責、財產返還為一體的公司分配約束機制。
關鍵詞:公司分配 約束機制 資產負債表測試 償債能力測試
論夫妻股權的漸進式分層共有
作者:王湘淳(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夫妻股權共有案件的裁判分歧源于裁判者對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共有之客體的認識差異。實踐中常見的股權財產利益共有說與股權共有說都存在解釋論上的不足,難以妥當協調夫妻共同財產制與公司治理的制度沖突。可運用公司法股權分離理論構造夫妻股權的漸進式分層共有,在夫妻共有的特殊情況下,使股權的財產權益與社員權益的變動時點發生分離,并依據不同標準判斷歸屬。股東的配偶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制與股東共同享有股權財產權益,但其并不能對抗善意的股權交易相對方;只有在經過公司、其他股東認可后,才能與股東共同擁有股東資格,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此模式可在協調婚姻法與公司法沖突的基礎上,為股權行使、股權轉讓及離婚股權分割等情形提供具有融貫性的解釋論方案。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股權共有 股權轉讓 股權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