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司法證明模式的學理重述——兼評“印證證明模式”
作者: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
內容摘要:縱觀世界司法制度的歷史,司法證明模式的發展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規律,即從自由證明到規范證明再到自由證明。法國在16世紀建立的法定證據制度是典型的規范證明模式,而在19世紀建立的自由心證制度則是典型的自由證明模式。中國的司法證明制度應該從自由證明走向規范證明,從“準自由證明”模式轉向“準規范證明”模式。印證本是審查評斷證據的一種方法,不應稱為司法證明模式,而且在司法裁判中過度依賴印證可能導致錯案。
關鍵詞:司法 證明模式 自由證明 規范證明 印證
02法證科學中的認知偏差——司法鑒定出錯的心理之源
作者:王進喜(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自2009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發布《美國法證科學的加強之路》報告以來,對法證科學中認知偏差影響的持續研究,使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等國的法證科學界認識到認知偏差問題的嚴重性。本文回顧了法證科學在可靠性和有效性方面受到的批評,介紹了心理學對認知偏差的經典研究。這些研究表明,感覺與知覺、判斷與決策等認知過程,會受到人的信念、經驗、預期、記憶、動機、文化背景和所處情境等因素的影響。本文梳理了有關法證科學中認知偏差影響的重要研究。這些研究表明,認知偏差會使檢驗人員在筆跡檢驗、指紋識別和DNA分析等司法鑒定領域中得出錯誤的鑒定意見。最后,本文總結了現有控制法證認知偏差的應對方案。
關鍵詞:法證科學 法證心理學 認知偏差 判斷與決策 鑒定錯誤
03論保證的書面形式
作者:王蒙(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民法典》第685條要求保證合同具備書面形式,其規范目的在于向保證人警示風險、避免其輕率締約,這是與保證合同風險性、單務性和無償性的特征相一致的。書面保證合同必須同時滿足內容具體確定和載有保證人簽章兩項要件。在具體樣態上,適格的書面形式僅限于保證合同書、保證人簽署的信件以及含有保證人可靠電子簽名的數據電文。為避免保證書面要式的警示保護功能落空,保證合同的預約、委托他人提供保證的合同、加重保證人責任的合同變更亦須具備書面形式。同樣,當保證人向他人授予代理權或空白合同填寫權時,若被授權者自身對保證合同的成立具有利益,則授權行為亦須采書面形式為之。對于越權或無權填寫空白保證合同的情形,得類推適用有關無權代理的規則認定合同效力;同時,應當區分公開或隱蔽填寫分別判斷債權人的善意,進而類推適用表見代理規則。此外,書面要式強制僅針對民事保證,而不適用于旨在追求營利的商事保證。
關鍵詞:保證合同 形式強制 書面形式 填寫授權
04以獨立性為視角再論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
作者:甘培忠、馬麗艷(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信托財產是信托制度的根基,信托財產獨立性則是整個信托體系的靈魂。各大陸法系國家在移植英美信托制度時煞費苦心尋找“雙重所有權”與“一物一權”原則的對接點,不僅要保證信托財產關系契合大陸法系的財產權理論,更要為信托財產獨立性作妥善安排,由此也導致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要求與其權屬轉移產生內在關聯!逗Q佬磐泄s》對信托財產轉移不置可否,割裂了信托財產所有權轉移與信托財產獨立性間的牽連關系。我國《信托法》沿用該立法模式,其第2條“委托給”的表述卻造成信托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對信托財產所有權是否轉移的齟齬。盡管營業信托中“兩規”規定的“交付”要件有效化解了資金類信托財產的權屬爭議,但財產權類信托和未來愈發復雜的民事信托發展卻仍受制于《信托法》第2條的含糊規定。因此,我國《信托法》修訂時應當明確規定信托財產轉移要件,徹底清除信托制度與其他民事制度融合的理論障礙。
關鍵詞: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 財產轉移 所有權歸屬
05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中的勤勉盡責標準與抗辯
作者: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
內容摘要:我國《證券法》第85條和第163條規定的“勤勉盡責”義務其實與美國證券法上的“合理勤勉抗辯”相對應!蹲C券法》第85條和第163條規定的相關主體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于承擔賠償責任,其實就是“合理勤勉抗辯”。發行人的董監高和中介機構對于廣大投資者來講,其所謂的“勤勉盡責”義務并不是信義義務,而僅僅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一種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判斷這些主體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所參照的標準人應該是“合理人”,即本職業團體成員的平均水平標準。應允許董監高和中介機構合理信賴其他專家的意見,但該合理信賴應以合理的調查為前提。判斷是否為合理調查時,應考慮發行人業務、證券種類等諸因素,且應注意不同主體之間的調查標準的差異。
關鍵詞:合理勤勉 抗辯 合理人 虛假陳述 證券法
06論民法典的統一實施——理論辯正與實證分析
作者:許可、張永。▽ν饨洕Q易大學法學院,中國臺灣地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法實證研究數據中心)
內容摘要:在后民法典時代,中國民法典的統一實施成為公認的司法目標。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法典在適用中可能面臨著大量的分散解釋、另類解釋和異常解釋。其中,“分散解釋”意指各地法院對同一法律作出因地而異的解釋;“另類解釋”意指法院在個案中基于法律以外的考慮,作出與法律文義背離的解釋;“異常解釋”意指個別法官由主觀因素所引發的法律誤用。欲評估民法典統一實施的真實困難,有必要求助過往法律變遷的實證經驗。通過使用大數據、文字探勘和回歸分析技術對《物權法》生效后適用情況的梳理,數萬筆物權案件中的另類解釋得以呈現:在《擔保法》和《物權法》相互沖突的情形下,法院為保護債務人而援引《擔保法》而非《物權法》;在物權法定原則下,法院依然承認典權是物權。民法典的異常解釋有待矯正,但另類解釋和分散解釋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故此,立法者應為司法容留空間,司法者亦應辯證看待“法律統一實施”,適當采取個案式的、漸進的司法統一道路,而非集中性的司法解釋或不加區分的類案類判。
關鍵詞:民法典 法律實施 異常解釋 分散解釋 另類解釋
07戴著鐐銬跳舞的機構投資者
作者:龔浩川、習超(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吉林大學司法數據應用研究中心、吉林大學法學院《當代法學》編輯部,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機構投資者長期被認為是提升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本文基于2015—2019年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相關數據,分析它們參與公司治理的實際效果。實證結果顯示,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國內公募基金對遏制掏空行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發揮積極影響,私募基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總體上效果不彰。2017年出臺的交易規制措施空前嚴密,卻阻礙了不同類型機構投資者之間形成改善公司治理的合力,甚至可能導致部分機構投資者與大股東“合謀”,對公司治理產生反作用。機構投資者是理性的市場主體,只有當參與公司治理有助于達成其經濟目標時,機構投資者才可能成為監督公司的積極行動者。證券監管機構在制定交易規則時,應當為不同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提供充分空間。對不以獲取公司控制權為目的的機構投資者,有必要適度豁免交易規制措施的適用,以降低其參與治理行動的成本。
關鍵詞:機構投資者 交易規制 公司治理 證券法
08懲罰確定性與犯罪控制——基于1986—2019年司法統計數據的研究
作者:熊謀林(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學研究所)
內容摘要:犯罪增長和冤假錯案問題近年來討論熱烈,但懲罰不確定和威嚇不足所導致的錯放問題卻鮮有研究。1986—2019年的法律年鑒數據顯示,刑事司法雖在命案控制方面成效顯著,但對其他類型犯罪應對不足甚至放縱也是其重要特征。具體表現為:破案和逮捕、起訴、審判率低,且呈明顯遞減趨勢;疑似犯罪不立案、不起訴,職務犯罪受案、立案量都顯著下降;拘役和非監禁刑比重成倍上升,刑罰不當輕緩化現象明顯。時間序列分析顯示,各種懲罰不確定性指標對犯罪增長有顯著影響。中國在轉型時期需堅持懲罰確定性,繼續用嚴格的刑事司法措施和監禁刑控制犯罪。
關鍵詞:威嚇理論 懲罰確定性 破案率 逮捕率 監禁刑
09庭審直播是否影響公正審判?——基于西部某法院的實驗研究
作者:唐應茂、劉莊(北京大學法學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摘要:本文采用實驗方法,對西部某基層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所有庭審案件進行隨機抽樣,確定直播案件和不直播案件,構造庭審直播的實驗組和對照組。在此基礎上,本文對兩組案件視頻進行分析,測量反映訴訟參與人行為的客觀指標(如語速和基頻),比較直播組和不直播組訴訟參與人客觀行為指標是否存在差異、差異程度如何。研究發現,在存在直播的情況下,當事人的語速顯著放慢,法官和訴訟代理人語速則沒有顯著變化,而所有主體的基頻(反映說話人音調高低)范圍顯著縮小。這些發現表明,庭審直播促使當事人在庭審中更加謹慎、減少所有主體在庭審中的極端情緒和行為;具有較多直播經驗的法官和訴訟代理人則不會受到直播的過多影響。這都說明庭審直播沒有對審判公正性造成干擾。
關鍵詞:庭審直播 司法公正 語速 基頻 法律實驗
10法院判決的影響因素——當事人資源與訴訟能力的中介效應
作者:田燕梅、徐愷岳、魏建(山東管理學院經貿學院,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編輯部、山東大學中泰證券金融研究院)
內容摘要:利用2015—2018年北京、上海、重慶、廣東四省市3016份著作權侵權判決書數據信息,基于中介效應模型,研究了當事人資源和訴訟能力對法院判決的影響。研究發現:法官并不是根據當事人身份、財富等因素進行判決,而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進行判決。當事人擁有的資源并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但對法院判決具有間接影響。這一影響是通過訴訟能力來實現的,兩者存在顯著中介效應。也就是說,當事人投入訴訟資源越多,訴訟能力越強,對法院判決的影響越大。不同類型當事人訴訟資源投入存在差異,由此轉化成的訴訟能力差異,導致法院判決存在差異。這一發現更好地解釋了當事人影響法院判決的機制,有助于探求如何提高法院判決的公正性。
關鍵詞:當事人資源 訴訟能力 法院判決 法定賠償 著作權侵權案件
11刑事訴訟證人出庭——基于80,351份判決書的分析
作者:周文章、聶友倫(山東大學法學院,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證人出庭作證是刑事庭審得以實質化的關鍵,但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證人出庭率畸低。文章試圖通過對80,351份裁判文書的分析,找到問題的癥結。研究發現,案件重大程度、法官工作量、司法資源充足程度、辯方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因素對證人出庭存在顯著影響,而標示案件復雜程度的犯罪人數、罪數、法定量刑情節等變量與證人出庭與否的關系并不顯著。即使在“提高證人出庭率”的政策背景下,證人出庭仍然受制于各種內外部因素,特別是辯護律師參與的闕如、法官案件負擔的不均、司法財政經費的欠缺等,使得“證人出庭難”的問題未能得到根本解決。要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必須全面關照法官的職業風險與工作需求。
關鍵詞:刑事訴訟 證人出庭 職業風險 以審判為中心
12行政法院的中國試驗——基于24萬份判決書的研究
作者:馬超、鄭兆祐、何海波(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清華大學數據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摘要:長期以來,來自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被認為是中國行政訴訟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為克服這一困擾,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最高法院探索由剛剛從鐵道部轉隸并相對獨立于地方政府的鐵路運輸法院承擔部分行政審判任務。這一舉措可視為建立“行政法院”的試驗。本文使用2015—2019年間全國法院23.8萬份一審行政判決書,以原告勝訴率為指標,對這一改革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與描述性統計呈現的初步印象相反,鐵路法院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進一步多層次回歸分析顯示,審判結果因法院級別和被告級別而異。具體來說,鐵路基層法院相較同級普通法院能夠更好地保護原告權益,鐵路中級法院整體效果并不顯著;在面對行政層級比自身更高的被告時,兩者均未表現出相對于同級普通法院的優勢。這一結果表明,改革法院管理體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行政審判狀況,但改革效果仍然受制于法院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所處的位置。
關鍵詞:行政審判體制 鐵路運輸法院 跨行政區劃法院 地方干預 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