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論外觀主義的運用邊界……崔建遠
騙取貸款罪的構造……張明楷
優士丁尼《學說匯纂》文本的流傳、修復與勘校……舒國瀅
《公司法》第5條的理想與現實:公司社會責任何以實施?……施天濤(57)
法宜容情,古人為何以孝治天下?……蘇亦工
人格權立法的進步與局限——評《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石佳友
夫妻債務類型的重構:基于有限責任的引入……申晨
待履行合同解除權之反思……莊加園 段磊
中國交強險立法的完善:保險模式選擇與規范調適……馬寧
被遺忘權制度的反思與再建構……蔡培如
責任規則視角下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張揚歡
論外觀主義的運用邊界
內容摘要:外觀主義所運用的領域有限,主要運用于交易行為的領域,且當事人的意思、權利等因素表里不一,兩方當事人的意思、權利相沖突,不能兩全,只得按照外觀特別是對該外觀有理由地產生信賴,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場合。它僅于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作為所有權絕對、實事求是、意思自治等原則的例外和補充,如公信原則及善意取得的規定不適用于登記名義人與真實的物權人之間,不適用于占有人與真實的物權人之間的關系,在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直接當事人之間不得主張。他們之間的關系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強制執行對象的確定宜重財產的實質歸屬,而不得單純地取決于公示這種外觀。構成形成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外觀,不得是相同當事人之間為首次交易采用的表征,必須是其于數次交易中采用的表征方可構成外觀,認定交易相對人有理由地產生信賴才是符合理性的,進而按照外觀所表征的意思表示賦予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所用印章對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形成外觀,是否使其有理由地產生信賴,取決于雙方間系列交易中所用印章,而不取決于一方當事人在與他人間形成他種法律關系時在有關文件上加蓋的印章。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無對外效力,乃審視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權是否超越權限的外觀之一,判斷與公司交易的相對人有無重大過失的標準之一。進而在適用《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時確定公司有無否認該越權行為之權。
關鍵詞:外觀主義;公信原則;強制執行;表見代理;越權行為
作者:崔建遠(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騙取貸款罪的構造
內容摘要:各地司法機關對騙取貸款罪的處罰范圍不統一,總的來說擴大了本罪的處罰范圍;但刑法理論提出的限制處罰范圍的路徑,也未必合理;明確騙取貸款罪的構造,對于合理確定本罪的處罰范圍具有重大意義;騙取貸款罪不是行為犯,而是結果犯,其中的“結果”是指“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不是構成要件結果,也不是客觀的超過要素,有其他“嚴重情節”不是構成要件要素或者整體評價要素;只能將“重大損失”與“嚴重情節”歸入客觀處罰條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不能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刪除刑法關于“嚴重情節”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按照詐騙犯罪的構造認定騙取貸款罪,并依照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規定確定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行為,進而合理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圍。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結果犯;客觀處罰條件;貸款詐騙罪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優士丁尼《學說匯纂》文本的流傳、修復與勘校
內容摘要:古典時期的羅馬法文獻,甚至優士丁尼《民法大全》的官方文本在歷史上完全滅失。不過,在歷史上,《民法大全》的各個部分以殘缺不全的形式流傳下來,即,以“摘要”(compendia)、“概要”(summary)、“精要”(extract)或“手抄本”的形式存續,這些文獻(特別是《學說匯纂》)多有矛盾、錯漏,或者內容不完整,各個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缺乏通盤的原理(教義)組織結構。羅馬法在歐洲復興的歷史就是《民法大全》的發現、修復、編校、注釋以及實踐應用的歷史。在這個過程中,注釋法學派、評注法學派、人文主義法學派以及19世紀的法學家(尤其是11-12世紀的伊爾內留斯、14世紀的巴爾多魯、15-16世紀的安格羅·波利齊亞諾、勒里奧·托雷利、雅克·居亞斯、德尼·戈德弗雷瓦、19世紀的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特奧多爾·蒙森等人)均做出了各自不可磨滅的貢獻。
關鍵詞:優士丁尼添加;注釋法學派;博洛尼亞手抄本;佛羅倫薩手抄本;人文主義法學
作者:舒國瀅(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成員)
《公司法》第5條的理想與現實:公司社會責任何以實施?
內容摘要:我國2005年《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但其內涵和外延以及在公司法上如何落實貫徹均不清晰。通過對相關理論、實踐和法律的考察,本文認為,公司法可以并僅在“公司守法”“治理結構”“商業決策”“社會披露”四方面落實社會責任。其一,公司須遵守法律。這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基本義務,主要體現為遵守關于社會責任強制性規定的外部法律。其二,在公司治理結構框架內發揮獨立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社會責任功能;同時有節制地允許職工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實行民主管理;此外,表決權代理、股東提案機制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其三,在公司正常運行狀態下或者一般性經營活動中,原則上,董事、高管無須對其他非股東成員承擔“多重受信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董事、高管可能需要對其他非股東成員承擔受信義務:一是在企業破產或處于破產狀態時,董事、高管須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受信義務;二是在像收購與防御這樣的結構性決策中,董事、高管可以平衡考慮其他非股東成員的利益,但重點是要關注董事、高管自身與股東以及其他非股東成員的利益沖突。此外,公司進行公益捐贈是公司踐履社會責任最無爭議的行為,該種行為須受到受信義務的審查。其四,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最有效的方式是上市公司應履行社會責任披露義務。
關鍵詞:社會責任;守法義務;治理結構;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披露
作者:施天濤(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法宜容情
——古人為何以孝治天下?
內容摘要:本文以虛實真幻兩組不同的具象事例為楔子,綜合運用多種思維形式挖掘中國古人以孝治天下的制度文化基礎———“親情”在維系人類社會正常溝通交流中的意義和作用。文章指出,親情是凝聚家庭的紐帶,家庭是構筑社會的基石,孝道是維系家庭的倫理也是培植親情的沃壤,能夠激發人性中固有的同情心和愛心。現代社會眾多危機和災難的根源,就在于家庭的名存實亡、親情的淡薄和人際間溝通的不暢。古人強調以孝治天下,就是要發揮孝的抽象意義并使之具有普遍性,終極目標則在于提升每個個體的人格,固有法制之所以包容親情,褒揚孝道,用意亦在此。
關鍵詞:《通天塔》;親情;疏離;孝道;奪情留任
作者:蘇亦工(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人格權立法的進步與局限
——評《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
內容摘要:設置獨立的人格權編是我國民法典的重大創新。2019年8月的人格權編三審稿在整體上基本保留了二審稿的內容,在人格權和隱私權的定義、個人信息的范圍等方面有小幅修訂。三審稿草案也沿襲了二審稿的一些不足和缺漏,一些重要的制度亟待補充進入法典。從法典體系性的角度來看,人格權編除應處理好內在的編排體例問題之外,還應處理好外在體例問題,置于民法典分編之首,既突出其極端重要性,也彰顯中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
關鍵詞:民法典;人格權;人格權編;尊嚴;體系性
作者: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法學博士)
夫妻債務類型的重構:基于有限責任的引入
內容摘要:有限責任型夫妻債務是新近提出的立法方案,其正當性基礎可以從商事團體法中的有限合伙法理中得出。夫妻債務的類型化應轉入“狹義個人債務”“夫妻有限債務”“夫妻連帶債務”的“三分法”,以“意志分離”和“財產分離”標準對其進行定性檢驗。“一方表意”型夫妻債務原則上定性為“夫妻有限債務”,但用于共同消費的債務推定為“夫妻連帶債務”。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配置應考慮訴訟主張、事實證明難度、夫妻關系私密性、行為控制風險分配等因素。對債務用途、財產混同的舉證,需區分不同爭議類型,且適當倒置舉證責任。
關鍵詞:夫妻債務;有限責任;“雙重分離”;舉證責任
作者:申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法學博士)
待履行合同解除權之反思
內容摘要:破產管理人對于債務人和合同相對人均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享有選擇權,即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但管理人的解除權不僅在合同法上缺乏正當依據,而且在破產法上也難以證成合理性。比較法上管理人的選擇權多表現為繼續履行或拒絕履行。拒絕履行不會對待履行合同的實體效力產生實質性影響,而且可避免雙方就已給付部分進行不必要的返還清算。基于合同解除的清算關系會引起合同相對人的返還請求權,無論將其升級為共益債權,或是例外地允許雙方抵銷,都會有違破產程序平等清償的原則。由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效力對破產程序產生不必要的干擾,解除效力應限制為向將來生效,不允許溯及既往。從立法論考慮,《企業破產法》第18條的“解除合同”應改為“拒絕履行”。
關鍵詞:選擇權;解除;拒絕履行;返還清算;共益債權
作者:莊加園、段磊(莊加園,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段磊,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中國交強險立法的完善:保險模式選擇與規范調適
內容摘要:應對機動車事故風險的法律機制主要有無過錯第一方保險與第三方責任保險兩種模式。前者以社會責任理念為正當性基礎,力圖以權利置換的方式,在提升受害人獲得保險賠付的效率和概率的同時,通過限制受害人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來降低保險費率,但前述目標的實現取決于諸多前提。這種模式也對車輛類型選擇帶來了負面影響。而遵循第三方保險模式的法域則通過機動車侵權責任的嚴格化和對傳統責任保險分離原則的適當限制等方式,在保留原有體系的威懾優勢的前提下,有效提升了保險賠付的效率。由于對機動車無過錯第一方保險模式的錯誤認知,我國現行的交強險機制兼有兩種模式的特性,卻未能實現任何一種模式的優勢,未來似應回歸更契合我國經濟社會背景的責任保險模式,并據此建構相關支撐制度。
關鍵詞:無過錯第一方保險;第三方責任保險;機動車事故;路徑選擇;制度建構
作者:馬寧(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被遺忘權制度的反思與再建構
內容摘要:我國當前被遺忘權的討論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概念不清問題,通過歐盟立法史研究可發現被遺忘權呈現適用情形與責任主體的雙重擴張演變。而在被遺忘權的本土化討論中,當前研究側重于將被遺忘權視為價值輸入,但通過研究歐盟的判例發現,被遺忘權更適合被解釋為信息化時代下利益沖突的解決框架,是中立性的利益權衡規則。歐盟的適用規則背后所隱藏的權力觀,揭示了被遺忘權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即誰來代表公共利益決定被遺忘權的權利義務分配。當前實踐中搜索引擎作為治理主體存在正當性不足的問題,需要通過強化正當程序與利益代表機制來補足。
關鍵詞:被遺忘權;隱私;個人信息;新治理者
作者:蔡培如(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2017級博士研究生)
責任規則視角下的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內容摘要:基于強制適用的特征,卡梅框架下的責任規則可被限定為強制性責任規則,自治性責任規則的適用則由權利人自愿選擇,二者均通過削弱專利權的排他性來降低專利許可的交易成本,并以許可費請求權取代排他權,共同構成專利法上的責任規則體系。專利開放許可制度符合自治性責任規則的本質特征,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目標指引下,專利法修改中該制度存有許可費定價機制無效率、開放許可成立機制不合理以及行政調解對開放許可產生負激勵作用的局限,對此應分別以在許可費定價機制中引入協商談判環節、簡化被許可人獲取實施許可的條件以及改行政調解為行政裁決的建議加以完善。
關鍵詞:責任規則;自治性責任規則;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交易成本
作者:張揚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重慶知識產權保護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