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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改革與法治建設
[專題絮語]納稅人看得見的法治 劉劍文 ·5·
論財稅體制改革的正當性
——公共財產法語境下的治理邏輯 劉劍文 ·6·
法治財稅:從理想圖景到現實訴求 熊 偉 ·22·
論預算審批權的規范與運作
——基于法治建構的考量 湯潔茵 ·38·
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之構建
——以稅權配置為視角 陳少英 ·51·
論房產稅征稅對象選擇與稅收減免
——以稅負平等為視角 劉志鑫 ·68·
論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法律制度
——理論基礎與立法路徑 徐陽光 ·88·
〔特 稿〕
解讀司法改革
——走向權能、資源與責任之新的均衡 王亞新 李 謙 ·103·
〔論 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修改權行使的實證分析 易有祿 ·114·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解讀與辨析 施天濤 ·128·
從等價報應到積極的一般預防
——黑格爾刑罰理論的新解讀及其啟示 陳金林 ·142·
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的理論根據 姚 詩 ·162· |
論財稅體制改革的正當性
——公共財產法語境下的治理邏輯
劉劍文
摘 要 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公共財產和改革發展成果為全體國民共享。現代財政制度的治理邏輯,在外部特征上體現為公共性,在推動方式上體現為建設性,在權力運行上體現為法治性,在實質內涵上體現為民生性,F代財政制度自身之正當性的證成依據是基于公共財產權控制的法治治理,現代財政制度的建立,即財稅體制改革過程之正當性的形塑核心是基于公共財產權控制的程序規范。在預算層面,公共財產的支配應法治規范、公開透明,并漸進實現財政民主;在稅制層面,公共財產的取得應嚴格法定,并合理承擔妥適的經濟社會功能;在政府間財政關系層面,公共財產的權屬應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厘清,并適時推動財政收支劃分立法。在公共財產法語境下,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將促成我國財政治理從傳統管制模式向現代治理模式演進,從單一的經濟發展目標向綜合的社會公平目標擴展,從公共財政的制度建構向公共財產的法治規范轉型。
關鍵詞 財稅體制改革 正當性 公共財產法 法治 國家治理
法治財稅:從理想圖景到現實訴求
熊 偉
摘 要 法治財稅的核心含義是良法善治,它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基礎性作用。一方面,現代財稅制度需要建立在法治理論基礎上,另一方面,建立現代財稅制度也會有助于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從形式法治的層面看,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平等原則和不溯及既往在財稅領域衍生出豐富的內容,讓財稅立足于規則之治,以此限制權力的恣意妄為,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僅有規則之治遠遠不夠,從實質法治的層面看,財稅必須追求正義,通過限制元權力、提供目的指引、保障權利底線,實現憲法對財稅的最高統治。為實現法治財稅的理想圖景,回應當下我國的現實訴求,必須充分利用本土資源,綜合發揮政黨、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作用,釋放納稅人的主體意識,夯實制度進步的基礎設施。
關鍵詞 法治財稅 憲法政治 稅收法定 本土資源 財稅正義
論預算審批權的規范與運作
——基于法治建構的考量
湯潔茵
摘 要 當前財政資金收入與支出所存在的亂局早已引發各方的關注。如何解決各種財政亂象,不僅關系國家機關的正常運作,更關系國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與設施,進而影響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追根溯源,當前的財政亂象源于預算審批權形式化所引發的政府財政執行權的權力制約機制缺失,政府在財政管理體制中一家獨大。預算審批權是一項獨立于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國家權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確立年度性財政收支的規范性依據,具有明顯的權力屬性。但此次《預算法》的修改并未關注到預算審批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構建預算審批權行使的全面規則體系,當說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當前政府主導的預算管理模式。
關鍵詞 預算審批權 國家權力 財政管理體制
可持續的地方稅體系之構建
——以稅權配置為視角
陳少英
關鍵詞 地方稅體系 稅權 稅種結構 稅收規!嫿
論房產稅征稅對象選擇與稅收減免
——以稅負平等為視角
劉志鑫
摘 要 從上海、重慶試行辦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見房產稅的實質問題:如何保證稅負平等,同時對住房減稅?兩地辦法創造性地在計稅依據和免稅依據中引入面積單位,得以更具體地把握房產。但具體方案卻僅以住房為征稅對象,無視稅法看待客體的特殊性,忽視財產稅、房產稅和住房稅的差異,也未厘清住房與其他房產的界限,更無視平等原則對稅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討論這些疏漏,強調稅法各要素相互獨立、前后銜接和緊密配合的結構特點,經由憲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稅”,再闡明免稅方案應以自有自居為前提,以人均免稅面積為標準。
關鍵詞 房產稅 平等 基本居住需要 稅收減免
論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法律制度
——理論基礎與立法路徑
徐陽光
摘 要 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劃分,從內容上看,涉及縱向政府層級與橫向政府部門之間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從作用上分析,事關收入劃分的合理性和預算約束的有效性,在財稅體制改革整體方案中具有基礎性作用。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和財政收入分配制度共同構成了財政收支劃分制度,以公共財產權和財政分權理論為基礎,屬于財政領域的基本制度。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客觀受制于“量入為出”與“以支定收”理財觀的沖突和張力,應貫徹服務型政府理念,制定政府“事權清單”,厘定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各級政府間合理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理順上下級政府間的關系;遵循財政法定原則,同步推進《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的制定,有效協調政府間財政關系,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關鍵詞 事權 支出責任 分稅制 財政收支劃分 財政轉移支付
解讀司法改革
——走向權能、資源與責任之新的均衡
王亞新 李 謙
摘 要 本輪司法改革由最高決策層以頂層設計方式啟動,意味著權能、資源和責任將在法官、檢察官等微觀的主體層面重新分配。改革的初始條件、環境或對象是作為“緊密型組織” 的法院行政化管理及審判的“集體決策/責任擴散”機制與各種外部因素之間通過復雜的互動或“博弈” 過程而形成的脆弱均衡。決策者推進司法改革應當是出于某種政治決斷,改革的內容指向“審判獨立”,其歸結可能是促使“司法獨立”的進一步實現。
關鍵詞 司法改革 審判權資源與責任的均衡 審判獨立 司法獨立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修改權行使的實證分析
易有祿
摘 要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律修改權行使上的“喧賓奪主” 和屢屢“失范” 與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憲法規范構成明顯沖突。在全國人大既不能堅守其主導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情況下, “限權”和“廢權”兩種思維路徑都無法引至問題的根本性解決。故此,應當跳出堅守全國人大在基本法律修改上的主導地位的固有思維模式,從重新配置國家立法權的視角出發,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
關鍵詞 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律修改權 實證分析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解讀與辨析
施天濤
摘 要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決議案,對公司法中相應的資本與登記制度進行了修訂,在公司設立階段廢除了注冊資本最低法定限額和實繳制,成為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本文試圖對這一改革的意義和內容進行解讀,并對理論和實踐中的一些誤解和困惑加以辨析和澄清,尤其對廢除注冊資本最低法定限額和采取認繳制后的債權人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文認為,在公司設立階段,放松資本管制并將營業監管從主體登記中剝離出去有利于提升交易效率;在公司設立后的運行過程中,仍應在一定程度上采取資本維持原則并強化營業監管,方能兼顧交易安全。
關鍵詞 法定資本制 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實繳制 認繳制
從等價報應到積極的一般預防
——黑格爾刑罰理論的新解讀及其啟示
陳金林
摘 要 近年來,有不少德國學者認為黑格爾是積極一般預防理論的鼻祖之一。黑格爾的刑罰理論與雅科布斯的積極一般預防理論之間有著高度的相似性,黑格爾的犯罪觀契合了積極一般預防理論的實質。在刑罰理論發展史上,正是刑法學領域內的“黑格爾復興”助產了積極一般預防理論。傳統的觀點一直認為黑格爾是報應刑論的典型代表,其報應理論來自于康德的反射性報應理論,這種絕對主義的立場能夠避免將個人當成實現社會目的的工具。為了兼顧預防的必要性,黑格爾放棄了康德的等量報應觀念,提出了“等價報應理論”,即允許作為犯罪影像的刑罰在犯罪的基礎上發生一定的“變形”。但等價報應理論并不能緩解刑罰目的與人格尊嚴之間的緊張關系,解決問題的出路在于區分刑罰理論與量刑理論,將前者作為宏觀的問題,以積極一般預防理論為內核;將后者作為微觀的運作程序,以同等對待原則為指導。
關鍵詞 黑格爾 積極一般預防 犯罪影像的變形 刑罰理論 量刑理論
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的理論根據
姚 詩
摘 要 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面臨正當性質疑,目前有代表性的實質法義務理論中,無論是先行行為說、危險創出說還是支配理論、管轄理論均難以為先前行為提供實質化根據;以此為由否定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主張對先前行為人論以過失中止犯、結果加重犯、第三類不作為犯或作為犯的觀點,也存在疑問。應從刑事政策的角度,論證先前行為人最可能、最應當承擔結果回避義務,肯定其保證人地位。從這一理論根據出發,還可得出如下結論: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應限定于重大法益,并且源自違法行為;在不成立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也足以保護法益的場合,無需承認該義務類型。
關鍵詞 先前行為保證人地位 實質法義務 刑事政策 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