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特稿】
1.程序與實體雙重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教義學反思
陳興良(003)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
2.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會公平正義觀
江必新(015)
【主題研討·前科消滅制度】
3.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的廢除
羅翔(024)
4.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輕微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展開
梁云寶(036)
5.論輕罪時代的前科淡化:對犯罪信息獲知途徑的限縮
夏 朗(050)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6.新立法法視角下憲法保留原則的特征及其規范功能
莫紀宏(063)
7.中國個人破產立法的制度障礙及其克服
李曙光(073)
8.民法典上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
高圣平(087)
【論文】
9.總括意外傷害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
韓長印(099)
10.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實踐擴張、理論邏輯與制度選擇
高志宏(111)
11.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排除的難題與破解——以“刑事證據的兩面”理論為視角
林志毅(123)
12.我國環境稅的體系化進路及其展開
汪永福(135)
【評論】
13.《奏讞書》所見的訴訟證明規則考論
程政舉(147)
14.合規刑法激勵的本土證成與法治構建
劉 霜(159)
15.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困境與破解之道
朱本欣(171)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6.類案適用視角下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
楊知文(182)
文章摘要
1、程序與實體雙重視野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教義學反思
作者:陳興良(北京大學)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正在推行的一項刑事司法領域的改革舉措,它具有程序和實體的雙重屬性。在程序上以認罪認罰為標準,實現刑事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對那些犯罪較輕的被告人采取速裁程序,從而緩解司法機關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實體上通過檢察機關和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進行量刑協商,使被告人獲得寬大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我國的刑事司法程序,淡化刑事訴訟的對抗性,強化刑事訴訟的協商性,對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從簡;實體從寬;量刑協商
2、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會公平正義觀
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社會公平正義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價值追求。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它不僅與黨的宗旨具有高度契合性,而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論述全面覆蓋國家各項工作,包容多重價值意蘊,兼具價值構成與價值判斷標準的功能,需要從多元視角來加以理解。在繼承馬克思主義公平正義觀點的基礎之上,習近平法治思想運用全面法治來統合社會公平正義訴求,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落實,逐步實現從形式公平正義向實質的相對公平正義轉變。
關鍵詞:公平;正義;全面法治;統合;共同價值
3、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的廢除
作者:羅翔(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作為一種隱性的懲罰措施,連坐仍然以犯罪附隨后果的形式廣泛存在。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缺乏合法性與合理性。它是一種保安處分制度,應當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則。犯罪附隨性制裁制度源于法家的重刑主義,它不符合一般預防的需要,也無特殊預防的可能。它對職業的限制沒有考慮職業的關聯性,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有必要對該制度進行系統性的清理。在上游領域限縮犯罪圈,推行法定犯初犯不罰原則;在中游領域壓縮前科制度,變《無犯罪記錄證明》為《未受刑罰處罰證明》;在下游領域禁止非法查詢個人信息,依法嚴格限制查詢相關人員的犯罪記錄。
關鍵詞:犯罪附隨后果;牽連制度;犯罪前科;個人信息
4、中國式現代化背景下輕微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展開
作者:梁云寶(東南大學法學院、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摘要:中國式現代化要求全面推進法治現代化,彰顯人權保障理念。當前我國的前科規定較為混亂,前科制度出現了明顯的僵化問題。在我國,輕罪時代正在來臨,犯罪治理明顯不同于以往,此前主張建立前科消滅制度不具有可行性,這一來臨急速催生了數量龐大的輕微犯罪群體,實踐中的現有解決方案無法有效降低該群體的數量,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相對較低的他們對自我犯罪人身份的認同度極低,僵硬的前科持續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實質性地阻礙了其復歸社會,“懲罰過剩”問題突出,若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該群體有走向社會對立面進而引發社會治理隱患的巨大風險。擴張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范圍是治標之策,增設輕罪時代輕微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才是治本之道。迄今為止不同的構建方案基本定型化了我國前科消滅制度的實體內容,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地完成立法,也應分步驟地循序推進。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輕微犯罪;前科;犯罪記錄;前科消滅
5、論輕罪時代的前科淡化:對犯罪信息獲知途徑的限縮
作者:夏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司法鑒定技術應用與社會治理學科創新基地)
摘要:輕罪時代日益增多的輕罪犯“復歸社會難”的問題亟待解決。“非犯罪化”“犯罪附隨后果規范化”以及“前科消滅”等對策提議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從限縮犯罪信息的獲知途徑進而淡化前科歧視效應入手。就前科報告制度而言,應將前科與前科報告義務進行分離以實現犯罪信息獲知途徑的限縮,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報告義務。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報告義務的前提——“受過刑事處罰”意為“執行過刑罰”,故被免予刑事處罰之人以及順利度過緩刑期之人雖有前科但無前科報告義務。就犯罪記錄制度而言,為緩和犯罪記錄登記制度與公布制度規范目的之間的內在沖突,犯罪記錄的登記內容與公布內容應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記錄查詢制度與封存制度能夠為這種“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撐。進而,犯罪記錄登記需全面、查詢應受限、封存宜擴張。
關鍵詞:前科淡化;前科報告;犯罪記錄查詢;犯罪記錄封存;無犯罪記錄證明
6、新立法法視角下憲法保留原則的特征及其規范功能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憲法保留”原則在傳統憲法學理論框架中沒有成為顯性概念,只有少數學者在行政法學意義上的“法律保留”原則框架下探討憲法保留的正當性和價值。“憲法保留”原則可以很好地體現憲法作為根本法的規范特性,可以有助于約束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明確合憲性與合法性的制度界限。2023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很多條款都隱含了“憲法保留”原則的價值要求,特別是將“憲法精神”作為立法的依據更是為“憲法保留”原則的存在和發揮自身的規范建構和解釋功能提供了充足的規范性依據。因此,在法理上引入“憲法保留”原則的概念可以豐富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并在憲法實踐中推動合憲性審查工作有效地開展,使得憲法實施工作提升到一個更高的水平。
關鍵詞:憲法保留原則;人民主權原則;法治原則;默示性憲法規范;憲法精神
7、中國個人破產立法的制度障礙及其克服
作者:李曙光(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
摘要:個人破產制度有著給“良善債務人”提供再生機會、給債權人提供穩定預期、助推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實現等諸多價值。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破產觀念轉變、個人債務人增多以及相應配套制度的完善,中國個人破產立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很有必要分析在個人破產立法中仍然存在的制度障礙,并有針對性地創設中國式的個人破產制度。
關鍵詞:個人破產;制度障礙;債務豁免;配套機制
8、民法典上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
作者:高圣平(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在功能性的形式主義之下,《民法典》雖將融資租賃交易作為獨立于擔保交易的一種典型融資模式加以規定,但同時將其中出租人的所有權定性為非典型擔保物權,如此即影響了其公示、權利順位、違約救濟與權利實現。為明晰標的財產上的權利負擔、消滅隱形擔保,出租人的所有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擔保功能化帶來的體系效應包括清算法理的貫徹,承租人根本違約之時,無論出租人采取何種違約救濟路徑,均負有就未付租金與租賃物價值之間進行清算的義務,實行“多退少補”。在程序供給上,出租人可以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并可同時依普通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就拍賣、變賣租賃物的變價款優先受償;出租人還可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并收回租賃物,但負清算義務。在發生權利競存之時,出租人所有權的權利順位準用或者類推適用擔保物權優先順位的一般規則;為使出租人的所有權不因功能化造成減損,超優先順位規則自應類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
關鍵詞:融資租賃交易;功能主義;功能性的形式主義;超優先順位;清算法理
9、總括意外傷害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
作者:韓長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在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整體身份已經確定但具體信息尚未確定,是否必須遵從被保險人同意的保險利益原則對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作出判定,是一個實務中存在爭議、立法上亟需反思的問題。總括意外保險的道德危險管理可以在保險利益原則之外另覓他途,因而可以放棄此類險種對保險利益原則的硬性要求,以更好發揮保險制度所蘊含的利他功能。被保險人對他人為自己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同意與否對總括意外傷害險的合同效力不應產生實質影響,唯此才能為總括意外傷害保險的創新和推廣留存合理且廣闊的發展空間。
關鍵詞:總括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利益;道德危險;利他保險
10、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實踐擴張、理論邏輯與制度選擇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摘要: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條款,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具體規則的缺失導致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不斷擴大乃至泛化濫用。未成年人權益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均可啟動公益訴訟以及如何處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與公益訴訟之間的關系,是影響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三個核心問題。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是一個相對的、發展的概念,具有復數性和開放性,表現形式非常廣泛。但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的拓展應當考慮保護未成年人價值導向、符合“公共利益”構成要件、具有起訴必要性、遵循法律基本規定等因素。可以從保護權益角度把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分為人身權、受教育權、消費權益、網絡信息權益、其他權益等五大領域。細化未成年人公益訴訟受案范圍,應當在堅持立法優先、檢察權補充、拓展有度、循序漸進等基本原則前提下,從訴前程序為重點轉向“訴訟本位”,可以通過制定《公益訴訟法》并以“抽象概括+典型列舉+等字兜底”立法例實現。
關鍵詞:公益訴訟;受案范圍;公共利益;檢察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
11、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排除的難題與破解——以“刑事證據的兩面”理論為視角
作者:林志毅(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監察體制改革后,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排除不僅在規范解釋上,而且在實踐中均遇到難題。實踐中的難題不僅在范圍上超出了排除規范所涵攝的范圍,而且法官在解釋說理上缺乏足夠的說服力。法官的解釋說理之所以缺乏足夠的說服力,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我國刑事證據理論支持上存在不足。由此,傳統的刑事證據理論在理論視野、理論視角、理論內容和理論體系等方面均需進行調整或提升。調整后可以發現,刑事證據實際上存在客觀面與主觀面兩個性質不同的基本面向,由此形成客觀性排除制度和主觀性排除制度。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排除的難題也大體上可以分為客觀面上的難題和主觀面上的難題。以刑事證據的“兩面”為基礎,并結合兩種排除制度進行分析,監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難題基本上都能獲得較好的解析。
關鍵詞:監察證據;刑事證據排除;刑事證據客觀面;刑事證據主觀面
12、我國環境稅的體系化進路及其展開
作者:汪永福(合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摘要:從概念界分、立法模式等方面系統反思環境稅的外部性理論,發現其不僅導致環境稅法理論話語來源復雜、彼此雜糅的困境,而且引起環境稅立法結構混亂錯位等問題。環境稅應基于權利—行為—責任的進路,以保護公共環境權為內核,對主體實施的環境公害與生態受益行為進行社會化規制,使其承擔公法上的納稅義務,進而生成以污染排放稅、資源產品稅和生態補償稅費為核心的環境稅體系。環境稅以救濟公共環境權的法律責任屬性作為其法律上的正當性解釋和依據,并以公共環境權—環境公害與生態受益行為—公共付費的不同類型作為厘清環境稅類邊界的標準。反思性理念和整體性視角可以為環境稅法理論與規范體系提供整合平臺,據此生成并完善我國綠色環境稅法體系。
關鍵詞:環境稅;資源產品稅;生態補償稅費;法律責任形態;綠色發展
13、《奏讞書》所見的訴訟證明規則考論
作者:程政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奏讞書》記載的案例在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和案件事實認定上達到了不可懷疑的確信程度,在證明標準表述上可稱之為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的認可,承辦案件的司法官吏對案件事實的查證、審核達到確信程度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礎。獲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口供遵循先訊問、再詰問的調查程序;刑訊是非必要的獲取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口供的手段,必要使用時須背書,并且要記明刑訊理由。“捕奸者必案校上”是對審理和奸、強奸類案件的證據形式性規定;官文書、具有合法身份者的指令是判斷特定行為性質的法定證據;三辨券書的合同性是特定權利證明的形式要求。《奏讞書》所呈現的案件事實的證明方法有推定證明、印證證明、驗證證明和完整性證明。推定證明方法包括三段論推定、類比推定和辯證推定。
關鍵詞:《奏讞書》;證明標準;證明程序;證明方法
14、合規刑法激勵的本土證成與法治構建
作者:劉霜(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涉案企業合規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效,但同時面臨企業內在改革動力匱乏、合規刑法激勵法律依據不足、正當性根據缺失等諸多困境。解決困境的關鍵在于構建本土化與法治化的合規刑法激勵制度。激發企業合規主動性是合規刑法激勵本土化構建的實踐前提。合規刑法激勵的正當性根據應當區分不同階段分別認定,事先合規階段以組織體責任論為依據,事后合規階段以法益修復理論為支撐。合規刑法激勵的法治化路徑是通過修改刑法,將合規規定為法定出罪或從寬事由,以此方能促進合規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企業合規;刑法激勵;組織體責任論;法益恢復理論
15、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困境與破解之道
作者:朱本欣(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摘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自2020年5月在全國范圍內確立已三年有余,雖總體落實情況較好,但仍存在適用率不高的問題。這一定程度上與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的不完善有關。以美國為典型代表的域外國家或地區強制報告制度發展歷史悠久,對完善我國強制報告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我國可考慮借鑒域外先進經驗,適當拓寬強制報告的范圍,完善報告機制,關注響應機制,并通過合理解釋和適時更新法律,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報告義務人的保護力度,破解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的當前困境。
關鍵詞:未成年被害人;強制報告制度;兒童虐待;兒童利益最大化
16、類案適用視角下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
作者:楊知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類案適用是一種與司法裁判具有內在聯系的活動。從類比推理和司法說理的角度看,先例的裁判理由對類案適用承擔著正當化論證的功能,它不僅為判斷先例與待決案件是否類案提供了實質標準,也為類案裁判規則的形成和適用準備了擔保理由。指導性案例的參照適用體現了成文法制度下類案司法適用的基本原理,其可以從類案適用的制度背景及法律方法中獲得認識。在指導性案例的體例要素中,裁判理由是對裁判要點的形成和司法適用最為重要的部分,案例指導工作不能疏忽對裁判理由及其內容撰述的重視。對此,可以基于類案適用的視角對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確立一定的目標性要求,并就目前情況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從有助于類案適用的角度優化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的撰述,應是促進案例指導制度良善發展的重要任務。
關鍵詞:類案適用;司法裁判;指導性案例;裁判理由;案例指導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