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李 林(003) 2.黨政聯合制定黨內法規的規范路徑研究 秦前紅(014)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6.中國刑法的發展方向:安全刑法抑或自由刑法 劉艷紅(060) 7.妨害公務行為的行政處罰:在規范與現實之間 趙 宏(073) 8.論行政犯的處罰原則及其實踐 苗生明 楊先德(085) 9.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剛性”與“彈性”配置 何 帆(097) 16.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學術懲戒制度研究 石澤華(180)
文章摘要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作者:李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不僅指明了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時代使命和中心任務,而且明確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根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具有重大意義。要毫不動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奮力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國,全面加強新時代新征程“法治軌道”建設,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軌道;中國式現代化;法治化;法治文明
黨政聯合制定黨內法規的規范路徑研究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黨政機關聯合制定黨內法規是極具中國特色的法治現象,在我國有著較長的實踐。經過長時間的發展,黨政聯合立規逐步走向規范化和法治化。黨政機關聯合制定黨內法規在實現有效管黨治黨、節約規范制定成本、推動規則實施、推進國家有效治理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從實踐來看,黨政聯合立規主要存在于黨管干部、黨管人才以及黨政同責等特定領域。基于黨規和國法的分殊以及嚴格依法立法和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有必要從進一步明確聯合制定黨內法規的主體和范圍、優化聯合立規的制定和發布機制、構建更為剛性的監督保障機制等方面入手,促進黨政聯合立規實現更高程度的規范化,助推法治中國建設。
關鍵詞:黨政聯合立規;制定主體;適用范圍;優化路徑
論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的行使
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是為保護個人的知情權、決定權等個人信息權益及其最終保護的若干基本人權、憲法上的權利與自由、民法上的人格權等而設立的程序性權利!秱人信息保護法》第50條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的具體行使方式。個人就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提起訴訟的,應以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其行使權利的請求為前提。人民法院處理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糾紛,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拒絕個人行使權利的正當性進行審查。符合行使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的起訴條件的,個人可以就維護權利的合理費用一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個人因個人信息被侵害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的規定直接提起訴訟,不以向個人信息處理者先行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為前提。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請求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0條;前置程序;損害賠償請求權
數字經濟發展的經濟法理論因應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對于數字經濟發展帶來的諸多挑戰,需要在經濟法理論的不同層面做出具體回應。首先,在本體論和發生論層面,數字經濟并未改變經濟法學既有的基本理論框架,運用經濟法理論仍可解釋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及其經濟法規制問題;其次,在價值論層面,對數字經濟進行經濟法規制,仍需遵循和兼顧經濟法的各類價值,這更有利于保障和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最后,在規范論和運行論層面,針對數字經濟所帶來的諸多新問題,需要正視相關主體及其權利、責任追究等方面的特殊性,改變不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理論和制度,并在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中加以落實。上述三個層面體現了數字經濟時代經濟法理論的“變與不變”,把握上述“因應之道”,不僅有助于揭示數字經濟與經濟法的緊密關聯以及相應的經濟規制原理,深化經濟法、信息法和數字法治的理論研究,也有助于切實推進制度完善,促進數字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
關鍵詞:數字經濟;經濟法;理論因應;數字經濟法;變與不變
我國能源數據安全法律規制研究
作者:劉冰(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摘要:隨著大數據技術的發展,能源數據規模及數據運用能力逐步成為我國能源運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數據的占有、控制、共享與開發成為制定“碳中和”等能源政策的重要基礎。建立能源數據安全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護國家能源體系的安全,助力“碳中和”目標的實現,規范能源數據的合理使用。在分類分級原則指導下,根據能源數據特點,建立能源數據管理秩序,依據自決權限制理論掃清內部安全管控的私權障礙,在公共利益信托理論的支持下強化外部安全監管力度。在內外理論的指導下構建包括能源數據分類分級、內部數據安全管控和外部數據安全監管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能源數據;數據安全;碳中和;法律規制
中國刑法的發展方向:安全刑法抑或自由刑法
作者:劉艷紅(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現行刑法施行25年來,以11部刑法修正案為代表的刑事立法,體現了中國安全刑法的形成之路。前十部刑法修正案的內容體現了安全刑法的逐漸形成,《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頒行則意味著我國安全刑法的正式形成。當安全作為刑法保護的首要價值時,引發了法益論的全面崩潰。安全刑法在形式上仍使用法益概念,但卻通過安全與秩序悄然替換了權利與自由,從而掏空了法益的精神內核,使法益論在實質上全面崩潰。面對安全刑法的沖擊和挑戰,未來中國刑法的走向必須進行理性定位。從中國式現代化的實現要求來看,中國刑法的發展方向應該是自由刑法,而非以安全為首要價值的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才能維護法益論實質內涵及刑法行為主義,也才能維護現代刑法體系;中國刑法應樹立以自由為前提的安全觀,通過適度的安全刑法逐步回歸自由刑法;權利自由是現代社會公民基本人權以及國家刑罰權正當化的根基,從刑法長遠發展來看,中國刑法的發展方向是而且只能是自由刑法。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刑法修正案;安全刑法;自由刑法;法益論
妨害公務行為的行政處罰:在規范與現實之間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新冠疫情期間,妨害公務類的案件大幅增加,由此也引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應如何理解與適用的問題。應受處罰的妨害公務行為直接對接《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鑒于兩者在要件構成上的相似性,刑法學理對妨害公務罪的討論,可成為明晰此類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借鏡。除可參照刑法進行要件提取外,第50條第1款第(一)項還指向應急狀態下如何彌合行政應急處罰權的配置實施與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矛盾。為避免應急法治被徹底架空,本項中的“緊急狀態”應做符合《憲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解釋,而不能被隨意擴張。第50條第1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由此也應被塑造為妨害公務行為的特殊和一般條款。作為一般規定,第(二)項所維護的是日常狀態下的公務執行和社會秩序,第(三)項和第(四)項應被理解為日常公務中的緊急任務,而第(一)項針對的則是法律明確限定的緊急狀態下的公務履行。
關鍵詞:應受處罰的妨害公務行為;阻礙;拒不執行;緊急狀態
論行政犯的處罰原則及其實踐
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一檢察廳)楊先德(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
摘要:隨著刑事立法的演進,我國的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行政犯成為我國刑事治理的主要對象。在二元制裁結構不變的框架下,圍繞行政犯雙重違法性的本質,應當按照刑事追訴寬嚴相濟、行政處罰從嚴追究原則,在立法層面妥善處理犯罪化與去犯罪化的關系,優先完善作為前置法的行政法;同時,盡可能在規范層面明確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按照比例原則合理配置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量。在司法層面應當摒棄必罰主義,確立治理導向的司法觀,堅持實質犯罪論,對行政犯充分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體系中更多綜合運用刑罰手段和非刑罰手段處理犯罪,尤其要破解好二元制裁結構下程序出罪后的行政處罰等非刑罰處理措施銜接難題,實現更好犯罪治理。
關鍵詞:行政犯;二元制裁結構;實質犯罪論;刑事追訴寬嚴相濟;行政處罰從嚴追究;犯罪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剛性”與“彈性”配置
作者: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
摘要:審級職能是各級法院在審級架構、訴訟制度、審判業務中承上啟下的職責和功能。審判職權則是不同層級法院審理案件的范圍。審級職能的定位,決定了審級程序設置和審判職權配置。以選擇案件的自主權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職權可以分為“剛性”與“彈性”兩類。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調整了民事、行政再審審查“上提一級”的法律規定,限縮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范圍,適度擴大了最高審判機關的“彈性”審判職權,初步實現了再審領域的“擇案而審”。只有在四級兩審制框架下選準“擇案而審”的切入點,厘清再審之訴的價值取向,完善當事人權益的配套保障,科學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剛性”和“彈性”職權,才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其監督指導全國審判工作、確保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的審級職能。
關鍵詞:審級職能;審判職權;最高法院;職能定位;再審之訴;法律審
安然事件視閾下完善公司律師倫理的多個面向
作者:許身健(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
摘要:安然事件是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商業丑聞,是當年美國最大破產案。安然公司多位高管因不法行為被定罪,這是出臺《薩班斯法案》及公司治理制度重大演變的主要推動力!栋踩皇录汗緷〖捌湟饬x》不同于將重心放在涉及安然事件人員的其他文獻,更側重從商業、金融、法律、職業倫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角度獨特,而職業倫理是審視安然事件的跨學科視角。安然公司法務、外聘律師、埃爾金斯律師事務所和安達信公司法務的不當職業行為均值得審視。通過剖析安然事件律師不當職業行為,可以反思公司律師倫理所面對的挑戰,思考公司律師職業標準、信息披露義務界限等多面向問題,從而完善公司律師倫理體系。
關鍵詞:安然事件;職業倫理;公司律師;信息披露;職業責任
破產行政化的理論闡釋、功能反思與制度應對
作者:張世君(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當前,我國破產法適用中出現了一定的行政化現象,其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與規范根源。破產行政化是行政權力對破產程序的滲透,雖然適應了風險社會中破產案件處理的快速化需求,但也使得司法權力的行使空間受到擠壓,易導致妨礙程序正義,激發行政權力擴張,破壞司法信任等消極影響。應當以審慎、平衡作為破產程序中行政權力與司法權力關系處理的基本理念,根據行政權力介入破產程序的性質將之類型化,以制度厘清行政權力在破產法適用中的邊界,更好推進我國的破產法治事業。
關鍵詞:破產程序;行政權;司法權;風險社會;破產法
民法典“夫妻一方事后追認”制度研究
作者:張學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摘要: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若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認,合同債務則屬夫妻共同債務。就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哪些需要追認而言,應被限定在取得、管理、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必須征得夫妻雙方同意的合同。就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追認之前的法律效力而言,應該否定對訂立合同方配偶單獨生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的立法,而應規定合同效力待定。就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在追認之后的當事人而言,應該否定追認方配偶變成當事人的立法,而應規定只有訂立合同方配偶系一方當事人。就夫妻一方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能否得到其他補救而言,應該補充規定夫妻另一方事先同意和實施禁止反悔的行為。
關鍵詞: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效力待定;事先同意;禁止反悔
論股東派生訴訟審查程序的構造機理與規范路徑
作者:王丹(北京建筑大學城市經濟與管理學院)
摘要:我國股東派生訴訟規定中僅有前置請求程序而無審查程序,對于股東起訴不構成實質性障礙,無法實現提前過濾無價值訴訟的功能。在當前公司法修改背景下,股東派生訴訟的生長土壤和發展路徑將發生變化,制度潛力逐漸展現,股東派生訴訟增設審查程序將在順應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擴張需要、促進公司監督機關職能發揮、協調訴訟動力不足與濫用訴訟之間的矛盾等方面,對我國當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發揮作用。2021年《公司法修訂草案》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及相關內容的多處修改,為今后股東派生訴訟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命題。在考察借鑒英美國家股東派生訴訟審查程序的構造機理基礎上,建議通過增加公司內部審查回應流程、探索外部獨立審查制度、建立司法預先審查機制的路徑,設置我國股東派生訴訟審查程序規范。
關鍵詞:審查程序;股東派生訴訟;審查標準
刑事電子證據的審查:學理基礎、實踐樣態與模式選擇
作者:自正法(重慶大學法學院)
摘要:電子證據作為網絡技術與智慧司法深度融合的產物,在司法個案裁判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司法證明也由傳統的“物證”時代走向了電子證據時代。通過對域內外電子證據審查的研究文獻梳理可知,國內對于電子證據審查仍舊堅持以真實性為主的相互印證模式,域外對其審查則呈現出以可采性為主的正當程序模式。然而,由于電子證據本身的虛擬性、多重性、技術性、可滅失性、可復制性等屬性,以真實性為主的相互印證模式在個案審查中障礙重重。那么,電子證據審查將何去何從?從法律規范與問卷調查統計數據分析可見,應采取以相關性兼真實性并重的審查模式,相關性是電子證據可采性的前提,而真實性則揭示電子證據的本質,兩者共同描述著電子證據的形式與實質,既相互補充、又相互證成,相關性審查起到“過濾”效應;審查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則以原始性、同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為“四性一體”的審查標準,衡平相關性與真實性之間的價值沖突,讓更多的正當程序條款在電子證據審查中發揮“安全閥”之功效。
關鍵詞:刑事電子證據;相關性;可采性;真實性;審查模式
表見代理司法裁判中法官集體行動邏輯實證研究
作者:廖振中(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西南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國各高級法院2014—2021年1362份判例的實證考察,揭示了表見代理司法裁判中的法官集體行動,具體表現為外觀法理泛化適用、構成要件實用認定及判斷標準續造修補。集體行動背后的邏輯是裁判者基于多重后果考量而進行能動司法,同時個案判決認知在多個司法交互場域中互相影響和遞歸,進而演化出司法裁判“自創生系統”。表見代理司法裁判的“切片樣本”分析還表明,本土未來的民法解釋體系可能會走向日趨成熟的法學理論、“自上而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案例以及“自下而上”的法官集體行動司法造法三方“共治共構”的路徑。
關鍵詞:表見代理;外觀主義;能動司法;自創生系統
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學術懲戒制度研究
作者:石澤華(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傳統上對高校公職人員采取單軌懲戒制。學術委員會獨占性行使學術不端審議認定權,相關政紀處分需遵循“審議前置、依據必要、程度均衡”原則。當前,部分學術科研人員被納入“政務處分—處分”雙軌懲戒體制,這在監督主體、追責機制和處分規則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監督格局,也使其內生出學術自由與監察效能和行政主管與統一監察等之間的張力。在該體制下,高校學術懲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學術自律,能夠相當程度發揮踐行學術遵從和專業責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學術傳統和科研規律、彌補一般公職責任追究機制相對缺陷。未來應促進其功能實現并對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制度維系上,尊重高校對學術科研人員的懲戒權,明確監察機關無權作出學術處分、維持學術委員會的學術不端審議認定獨占權、厘清政務處分之審議前置的前提和范圍;在制度調適上,明確學術懲戒工作中監察機關的應然角色,如調查取證中高校監察派駐機構的適度參與、雙軌懲戒中監察建議的銜接功能;在制度貫通上,促進行政監管與監察監督的聯動協作,明確雙方職能界限,加強對行業性問題的監察并推進專項治理。
關鍵詞:高校學術懲戒制度;監察體制改革;雙軌懲戒體制;學術委員會;學術不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