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1、公共利益與利益衡量
梁上上 清華大學
【摘要】 公共利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共利益是一個模糊性概念,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其內涵會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需要針對具體案件對其內涵進行闡述。公共利益原則既不同于公序良俗原則,也不同于權利濫用原則,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原則。公共利益原則可以被當事人積極適用,也可以被當事人消極適用。該原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需要借助于利益衡量方法。在利益衡量時,應該對公共利益做充分鋪陳。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應該靈活看待它在評價對象與評價標準、抽象利益與具體利益、未來利益與現實利益之間的關系,妥當處理它與國家利益、共同利益等不同利益之間的互相轉換。導入制度利益作為過渡媒介,可以增強公共利益介入司法裁判的說服力。
【關鍵詞】 公共利益;利益衡量;公共利益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權利濫用原則
2、標準與法律的融合
柳經緯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摘要】 標準與法律屬于不同范疇的規范,有著不同的屬性。但在眾多的領域里,標準與法律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現象。標準與法律融合的基礎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規范性和對秩序的追求;標準與法律融合的內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補性,外因是二者的領域不斷擴大導致標準與法律規范領域的重疊,標準與法律共同對同一對象發揮規范作用;標準與法律的融合表明,標準并非游離于法治之外,其對于法治具有特殊的意義。
【關鍵詞】 標準;法律;融合;法治
3、刑事訴訟法總則檢討
——基于以審判為中心的分析
劉計劃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重大命題的提出,確立了今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目標和方向。對以審判為中心的接納,標志著一種全新訴訟理念的樹立,為此需要進行訴訟制度的重新安排。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結構,包括第2編、第3編、第4編等程序各編的構造體例,以及第1編總則關于基本原則和管轄、回避、辯護、證據、強制措施等制度的規定,均與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不符,需要加以理性研判與因應調整。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將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這一改革契合刑事訴訟的自身規律,有助于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現代轉型。
【關鍵詞】 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法總則;基本原則;證據制度;強制措施
4、法治的“世界結構”和“中國語境”
張勁 中國政法大學憲法研究所
【摘要】 世界聯系日趨緊密,我們已不可能完全以一己之視角來審視中國法治,其理念、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評價、所指引,這是中國法治無可擺脫的“世界結構”。但是,作為一種文明秩序,“法治”不可避免地帶有“地方性”。即使西方法治意旨已經部分地浸潤在我們的觀念和制度之中,但中國法治依然頑強地表現出它獨特的品格和譜系。因此,“世界結構”和“中國語境”是兩個必不可少的維度,其兩相聯系不過是讓我們在思考中國法治的時候有一個更為整體性的關懷,而不致陷于單一范式的想象和移情。
【關鍵詞】 法治;世界結構;中國語境;追仿型法治;現代化
5、論私法的公共性維度
——“公共性私法行為”的四維體系
蔣大興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今日之私法已不純然是關乎私人領域的法律,私法中存在公共關系與公共利益,且這種公共關系及公共利益元素幾乎遍及私法的全部,從私人財產權、到私法主體、再到私法行為以及私法責任,都體現了超越傳統私法形象的公共性的一面。公共財產權、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為、公共私法責任的興起,是否意味著要對傳統的私法結構進行重構?我們用何種法律模式去調整公共民事/商事行為?這是今天經常被忽略的問題。一些國家采取單行法模式回應私法公共性的部分領域,例如,對公共法人,單獨制定公共企業法予以調整,對公共財產單獨制定公共財政法/財產法予以保護。此種集約立法,有助于凸顯私法行為的公共性,引起社會對其特別關注。但私法的公共性在不同領域,其表現程度存在差異,并非所有“公共性的表現”均需單獨立法。惟在觀念上,有必要形成“公共民事/商事行為”的法律架構,以公法及私法的觀念,交錯調整該種行為,才能構造適當規范,滿足公共性私法行為之調整需求——遺憾的是,此前的私法構往往忽略這種觀念。
【關鍵詞】 私法;公共性;公共財產;公共法人;公共民事/商事行為
6、非典型物權類型松綁的功能分析
——以昆山純高案為例
張笑滔 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摘要】 我國物權法訂定時仿照德國等民法法系對物權的內容和數量進行了限制,法律上排除了當事人自行創設物權的可能。但因經濟發展對制度產生新的需求,金融創新與監管之間的緊張關系迫切需要創設新的物權類型加以緩和。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新的標志性案件,通過保護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間接的創設了新物權。我國物權法對物權法定規定過于嚴苛,應當允許法院在判決中通過合理的司法推理方式保持物權數量的最優化,而信托提供了物權放松的合理分析框架。
【關鍵詞】 資產收益權;信托;非典型物權;物權法定;經濟分析
7、志書中的法律建設
——以部分省級志書為考察對象
吳玉章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針對志書相關部分開展研究,在法學界尚屬少見。本文從法學的立場出發,認真思考了志書所體現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建設。本文提出了三個關鍵標準,以此來確定志書所體現的法律觀念,并通過閱讀志書的相關章節描述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建設的大致過程。最后,本人從法學角度出發,提出了修改志書法律部分編寫的若干建議。
【關鍵詞】 志書;志書中的法律觀念;法律建設
8、法官心證與精神病鑒定及強制醫療關系論
元軼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 縱向構造意義上的強制醫療程序應當分為“前置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和“強制醫療決定程序”兩個階段,后者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得以全新創設,鑒定啟動權重新配置的改革則停滯不前。從“制度層面、理論演進層面、人身危險性司法判斷和程序法角度”四個維度對新創設的強制醫療決定程序進行實證分析,學界將其作為保安處分定位的性質屬于誤判,該程序尚不具備程序法意義上保安處分的功能和價值,而是一個專門針對精神病人、以安置和保障為目的的醫療確認程序。法官心證能力在客觀上型構了整個強制醫療縱向構造,可以將其概括為“法官心證——司法精神病鑒定啟動模式”和“法官心證——強制醫療決定程序類型”因果關系律。根據該歸納,可以進一步演繹推理出三種代表不同心證水平的鑒定啟動模式亞型。
【關鍵詞】 強制醫療程序;司法精神病鑒定啟動模式;法官心證;縱向構造中的因果關系律
【評論】
9、法定證據制度辨誤
——兼及刑事證明力規則的烏托邦
施鵬鵬 教育部、財政部"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摘要】 自十三世紀起,歐洲各主要國家的立法者相繼在刑事證據立法上確立了十分精確的證明力等級體系,詳細規定了每種證據形式的可采性、不同種類證據在訴訟中的證明力以及證據間出現證明力沖突時的優先取舍問題,即所謂的法定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在歐洲運行了數個世紀,受到了諸多質疑和批判,但不少反對意見系建立在對該制度誤解的基礎之上,應予以澄清。法定證據制度對中國時下的刑事證明力規則建構具有較強的反思意義。在本質上,刑事證明力規則便是將法官對證據的自由評價絕對客觀化、立法化,這與刑事犯罪的偶發性及不可預期性有著根本的沖突。歷史證明,立法者不可能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一套普適的證明力規則。
【關鍵詞】 法定證據制度;源起;誤解;證明力規則
10、法律制度的功能及其異化
——人民調解制度演變史
王丹丹 云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每一個法律制度,均有其核心功能,如果核心功能被淡化甚或發生異化,則這一法律制度將失去存在之價值。在1949年前后,中國社會發生劇烈變動,淵源于傳統法律文化的調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隨之產生變化。在1949年中國共產黨廢《六法全書》后,發源于革命根據地的人民調解制度不但得以保留,而且以新的形式不斷發展,并極大影響和塑造了新中國的司法制度。但隨著社會的巨大變化,調解制度解紛減訟的核心功能,逐漸被政治宣傳、動員和行政功能所取代。而調解核心功能的異化,最終導致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衰落。
【關鍵詞】 人民調解;制度;功能;發展史
11、“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之否定
——一個罪刑法定主義的當然邏輯
蘇永生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暨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摘要】 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不僅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得到普遍承認,而且在司法活動中被廣泛適用。刑法司法中廣泛適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理由在于刑法立法的不明確。然而,適用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不僅有違“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而且與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存在沖突,同時不符合量刑基準的基本要求。案件社會學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存在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其合理性劃定了界限。在法治社會,“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概念和邏輯應當被否定,但對其實際內容應依據并合主義的刑罰正當化根據進行取舍。
【關鍵詞】 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罪刑法定原則;悖論;取舍
12、給付不能之履行費用過高問題探析
冀放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 我國合同法第110條第2款后段將“債務標的履行費用過高”設置為給付不能的情形之一。然該條文寥寥數字,解釋空間甚大,相關立法解釋和理論研究也極少。履行費用過高,要求債務人履行給付所須支出的費用與債權人從給付中所得的利益嚴重不成比例,它與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要件應嚴格區分。履行費用過高是一種需要當事人主張的抗辯權,在法律效果上,應當參照一時履行不能之理論。
【關鍵詞】 給付不能;履行費用過高;情事變更;一時不能
13、中國經濟刑法法益追問與立法選擇
魏昌東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秩序法益觀”導向下的中國經濟刑法立法正處于深度的立法危機之中。擴大經濟自由,作為中國經濟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要求建構與維護經濟自由目標相適應的法律體系。歐陸國家以“利益法益觀”為導向的經濟刑法理論與體系變革,力求合理化解“超個人法益觀”過于抽象的難題,促進了經濟刑法功能與定位的現代革新。中國經濟刑法立法體系改造,應當確立“資本配置利益”的法益基本內涵,以在實現經濟刑法立法觀念轉型的同時,完成經濟刑法立法體系的更新與調整。
【關鍵詞】 經濟刑法;法益觀念;超個人法益;資本配置關系
14、沖突法歷史發展中的特殊主義與普遍主義
閻愚 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 “特殊主義”與“普遍主義”的矛盾一直伴隨著沖突法的歷史發展。歷史上最早形成的沖突法理論即巴托魯斯的“法則區別說”是以民族國家為本位的比較溫和的特殊主義理論范式,在其后的發展中走向了比較極端的特殊主義。18世紀末,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是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開拓而產生的以國際社會為本位的普遍主義理論范式。20世紀美國沖突法學界出現了特殊主義沖突法理論的復興。片面的特殊主義和普遍主義各有其局限性,“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提出,表現出特殊主義和普遍主義融合統一的傾向,代表了當代沖突法理論發展的基本趨勢。
【關鍵詞】 沖突法;特殊主義;普遍主義
15、民國水權習慣法及其實踐
田東奎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 民國時期是我國水利事業發展的黃金時期之一。水利設施的運行急需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和調節。但是,民國水利法制的相對滯后使得司法機關不得不依賴習慣法調整水權運行。在此過程中,水權習慣法通過司法援引進入國家法體系。同時,一些較為成熟的水權習慣法則通過立法上升為國家法。而沒有進入國家法律體系的水權習慣法仍以傳統的方式在基層水利社會發揮作用。上述兩個方面構成了民國水權法制及其實踐的主要方面。
【關鍵詞】 民國;水權;習慣法
16、儒家思想與禮樂文明
邵方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
【摘要】 《論語·先進》篇記錄了孔子所向往的禮樂之治。禮源于上古時代的祭祀與習俗,用于規范行為、區別是非;樂則用于協調秩序、促進和諧、陶冶情操,即“用樂之和彌補禮之分”。“禮樂”不只是為了滿足耳目之歡,而是引領人心向善。孔子在文化上繼承并超越了周公的制禮作樂,提出仁政思想以及“仁”和“禮”的治國原則。在禮與樂的關系中,儒家認為,禮為德之端,樂為德之華。禮的根本在樂和詩,禮要靠樂和詩來風行天下,“美善合一”是孔子所推崇禮樂文明的最高境界。禮樂文明就是“樂至則無怨,禮至則無爭”。儒家仁政思想的實行途徑就是在“禮樂”中達到的“仁道”和在人間實現的“仁政”,而仁政的實行必須是仁者和良法的結合,即仁政是由有仁心者去實踐先王之道。
【關鍵詞】 儒家思想;禮樂文明;仁政;良法;論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