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合國與國際法結構的現代變遷——紀念聯合國成立70周年
古祖雪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摘要:以《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締結為標志而產生的具有獨立體系的國際法,經過20世紀,特別是最近70年的快速發展,已由"共存"國際法的傳統一元結構發展為由"共存"國際法、"合作"國際法和"人權"國際法構成的現代三元結構。聯合國作為國際法形成與實施可資依附的最權威的普遍性國際組織,不僅在其憲法性文件——《聯合國憲章》中確立了"共存"國際法、"合作"國際法和"人權"國際法的體系性存在,而且在其成立之后的70年中,為它們的發展作出了不懈的法律努力。考察和分析聯合國在國際法結構的現代變遷中發揮的作用,既是對聯合國成立70周年的一種紀念,也有助于認識和把握國際法發展的特點和規律。
關鍵詞:聯合國 “共存”國際法 “合作”國際法 “人權”國際法
2.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制度:一個中國問題的思考
姜濤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行政公益訴訟是國家積極作為論的產物,有利于實現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功能秩序,也并不違反無利益無訴權原則。作為司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權力濫用的制度建構,對實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意義重大,我國應該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由于檢察機關屬于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且與一般民眾、法人與其他組織相比,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問題上具有比較優勢,因此應成為行政公益訴訟的惟一適格主體。鑒于我國法律目前尚無行政公益訴訟的正式規定,這使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存在法律障礙。其中,通過修改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明確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標準、范圍、方式與程序等,則是中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關鍵詞:行政公益訴訟 國家積極作為論 檢察機關 公共利益 法定主義
基金項目:“江蘇高校優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PAPD);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項目“法治中國建設與區域法治發展研究”(項目編號:JCLL14002)之階段性成果
3.社會法“法域”定位的偏失與理性回歸
余少祥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將社會法視為與公法和私法并列的"第三法域"是當前流行的思想理論學說之一,是誤讀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的結果。社會法不應定位為"法域",社會法與社會問題、社會權和社會安全也不是一一對應關系。社會利益本位論是不成立的,社會利益也不是社會法專有的利益。第三法域是存在的,但社會法不等于第三法域。社會法是第三法域的法部門之一,它是基于保護弱者的理念產生的,之后漸次發展到為社會成員提供普遍保險和普遍福利等,其法益本位也從弱者的利益逐漸提升為社會整體利益。
關鍵詞:社會法 第三法域 法部門
4.國家預防災害的法社會學分析
王超奕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面對災害,應該如何應對?通過對先前研究的考察,對災害的國家規制進行正當性、恰當性分析,從而尋求一種路徑,使得災害的國家災害規制,能夠實現規范認同。首先,對于規制的正當性。國家對災害規制的選擇,要置于社會預期的評估之中,綜合評估社會公眾對災害所預期的國家規制方式,以此建構起國家進行災害規制的合法性。其次,對于規制的恰當性。因災害類型個損害程度的多樣性,國家要針對性地采取規制手段,把握恰當的限度,以免陷入過度規制的陷阱之中。再次,對于規制的認同問題。要使公眾對國家災害規制的規范建構起一種內在的認同感,進而實現災害國家規制的規范認同。
關鍵詞:災害規制 正當性 恰當性 規范認同
5.排除合理懷疑及其中國適用
肖沛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排除合理懷疑作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起源、發展于英、美,且為其他國家和國際公約所吸收和確認。排除合理懷疑的涵義在西方國家存在爭議,是否適用于死刑案件更面臨質疑與挑戰。排除合理懷疑為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具有突破性意義,但這只是對原有證明標準的補充完善;其統一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我國對排除合理懷疑的理解不能簡單套用西方國家的主流解釋,而應努力實現認定案件事實符合客觀真相的要求,對案件的主要事實的證明達到確定性的程度。為保障排除合理懷疑的有效運用,還應當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探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
關鍵詞:排除合理懷疑 證明標準 確定性 直接言詞原則
基金項目:中央民族大學2015年校級自主科研項目(青年基金)“新刑事訴訟法證明標準實證研究”(項目編號:2015MDQN17)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6.裁量活動與量刑規范:論確定刑罰的基礎
李山河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摘要:國家確定刑罰的正當性建立在對刑罰預防效果的假設之上,但實際刑罰裁量卻只是一個以確定行為嚴重性為導向的、僅對有限報應性變量進行籠統性評價的活動,而刑罰的預防目的卻始終處于邊緣化位置。因此,從實際刑罰裁量中并不能得出說明國家確定刑罰正當性所需的預防性效果。事實上,刑罰裁量始終只是一個建立在與不法相抵償這個單一目的之上的活動,行為嚴重性決定了刑罰的嚴厲性。但根據我國理論通說的理解,對作為量刑基礎的"所犯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卻并不能納入行為嚴重性的判斷。因此,作為決定刑罰嚴厲性的量刑基礎,行為嚴重性應當取代刑法所規定的"所犯罪行"與"承擔的刑事責任"。
關鍵詞:刑罰的正當性 刑罰裁量活動 刑罰的表達 行為嚴重性
7.申不害刑名法術思想及對傳統治道的影響
馬騰 廈門大學法學院
摘要:申不害是戰國法家之代表,在相韓生涯中實踐其刑名法術思想,尤以"術"論揚名后世。首先,申子學本黃老,秉持恒"正"、常"靜"、貴"因"、任"數"以使君王"無事"的治道哲理。其次,申子學號"刑名",賦予"名"趨于政法范疇的職制義涵,并申說制度之"名"對政事之"實"的統制。最后,申子聚焦法術,強調"明法正義"而不尚重刑,并開辟法家"因任授官"與"潛御群臣"之"術",使法術統合于君王權勢。申子之學,是黃老實用化之思想靈光,是名實論于政法層面的創造詮釋。這種力圖掙脫傳統倫理道德的現實政治哲學及其早慧的職制觀念,既是戰國政治對精細統治技術之訴求使然,也對法家思想體系與傳統君權治道影響深遠。
關鍵詞:申不害 法家 刑名 法 術
基金項目: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先秦諸子法律思想的現代詮釋》(批準號:13YJA820035)的階段性成果
8.試論中國傳統民族法制的“多元”與“統一”——以清代為中心
宋玲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華法系是由各民族共同締造的,各族人民都貢獻了法律智慧,"多元統一"成為中國傳統民族法制的重要特點。清代是中國歷史上典型的多民族國家,其民族法制最具有代表性。清代中央政權通過"認可"民族地方原有的法規或者習慣法、"制定"民族地方的特別立法和"變通適用"全國性立法這樣幾種方式,使得國家的法律秩序呈現出"多元"的色彩,保留并照顧了民族的特點和多樣性。然而,"多元"的實質還是立足于"統一",清代法律統一化的趨勢隨著中央政權的鞏固逐步完成,民族地方法律的不足也需要國家統一立法的彌補。解讀清代的民族法制可以看出,法律的"多元"與"統一"相輔相成,合則兩興,分則兩敗。這正是對于我們當今最大的啟示。
關鍵詞:民族法制 多元 統一 清代 《大清律例》
9.論信息網絡技術濫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的理解與適用
劉憲權 華東政法大學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規定從主客觀相一致的角度建構信息網絡技術支持、幫助這一中性業務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信息網絡服務者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前提,應將之嚴格解釋為符合刑法相應規定犯罪構成的、應被認定為相應罪名的犯罪行為。明知分為確知與應知;確知的判斷標準是被幫助者的明顯犯罪性及幫助行為的相當關聯性;技術支持、幫助對象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且超過中性業務行為總量半數以上的,推定為應知。信息網絡技術支持、幫助的客觀歸責依據是制造法律禁止的風險。因果關系是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應以中性業務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客觀歸責性為標準予以判斷。正當業務抗辯是出罪機制,應以行為風險、社會常識、職業相當性等要素綜合判斷信息網絡技術支持、幫助是否具有正當性。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九) 信息網絡犯罪 中性業務行為 正當業務抗辯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涉信息網絡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規制研究》(首席專家)(14ZDB147)階段性成果
10.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日志的實證分析
肖衛兵 上海政法學院
摘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七年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證研究偏少,而基于特定類型政府信息所開展的管中窺豹式的政府信息公開實證研究更少。依據上海市某區39個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日志這一特定類型信息的依申請公開調研,結果發現,不同行政機關在理解加工匯總、補正和幫助義務等規定上存在分歧,未來有必要通過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平臺、要求提供一定的加工匯總義務、增加對申請內容方面的幫助義務等措施,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日志 信息不存在 便民
基金項目:上海市浦江人才計劃項目“信息流通視野下的信息法研究”(12PJC010)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項目 上海政法學院十二五內涵建設信息法重點學科項目成果
11.上市公司收購監管制度完善研究——兼評“《證券法》修訂草案”第五章
李東方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在《證券法》修改過程中首先應當進一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信息披露監管制度,包括:股份大量持有與增減信息披露監管,協議收購中的信息披露監管以及重大資產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監管。其次,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監管制度,包括:要約的變更和撤銷、預受股東的撤回權、要約中的定價原則和支付方式、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安排以及要約收購豁免等四個方面。
關鍵詞:上市公司收購 監管 檢討與完善 《證券法》修訂草案
基金項目:“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研究計劃”系列研究課題中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制度研究”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12.我國金融衍生品稅法性質及規范研究
張春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金融衍生品稅法性質應反映金融衍生品基本結構。我國金融衍生品稅制零散、覆蓋面不全且結構不合理,根源于衍生品稅法性質界定不清。因而如何從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基本分類和復式金融(衍生)工具稅法性質認定的發展歷程中,探尋衍生品界定的基本規律,并將其作為金融衍生品稅法性質認定的基本方法,就成為改良我國現行稅制、解決復式金融(衍生)工具課稅問題、考察金融交易稅結構并抑制投機交易的前提。我國金融衍生品稅制上述方面的改良,也有助于稅法規范與衍生品交易實現其基礎資產價格增值的功能相匹配,發揮其資源分配的作用,并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資產 稅收 性質 規范
13.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之研究
黃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知識產權具有財產價值且其財產收益權可進行證券化融資,以著作權證券化、專利權證券化和商標權證券化為主要表現形式的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已倍受現代企業關注。然而,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具有特殊性,與傳統證券法律風險分布存在很大的不同,構建符合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特性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成為推進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的重要舉措。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分布有其獨特性,其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應圍繞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法律風險防范和信息披露法律風險防范兩大方面重點設計,建立信托模式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基礎資產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構建以證券化各運作環節風險信息披露為主,結合以SPV自身風險信息為輔的強制性信息披露模式,應是構建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核心內容。
關鍵詞:知識產權 資產證券化 法律風險 風險防范
14.“兩法銜接”中的有效監督機制——從環境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切入
趙旭光: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摘要:國家對"兩法銜接"不暢的解決已經持續十幾年,但都無太大成效。在環境犯罪追訴中,此問題頗具代表性。數據表明,環境領域的執法向刑事司法的移送以及刑事立案環節都存在嚴重的"斷裂",其中監督失靈是重要原因:對行政執法向刑事司法的移送監督失靈,對環境犯罪的刑事司法追訴同樣監督失靈。構建"兩法銜接"中的有效監督機制,應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借助行政監察,建立和恢復在環境執法到司法移送環節的監督;賦予檢察機關實質意義上的監督權,做實環境犯罪追訴環節的監督;構建檢察監督與人大監督的銜接機制,回歸民主監督。
關鍵詞:“兩法銜接” 環境犯罪追訴 監督
基金項目: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環境犯罪的刑事追訴機制研究”(14BFX065)
15.女性主義法學視域下強奸罪之辨思
王燕玲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女性主義法學的使命與缺憾均在于性別平等,而從社會性別理論看:強奸罪的主體不應限于男性;婚內強奸亦是強奸;是否違背女性意志自由的主觀要件并不完全科學;"插入說"既遂標準可適度轉向統一的"接觸說";可考慮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廢除強奸罪的社會條件尚不成熟,非法性交罪可資借鑒。
關鍵詞:女性主義法學 性別平等 社會性別理論 強奸罪 完善
16.我國逮捕制度之目的回歸與制度重構
董林濤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日本九州大學
摘要:逮捕本是訴訟保障措施,并不具有偵查等功能。但是司法實踐中,逮捕制度卻存在著嚴重的功能異化現象,明顯背離立法對逮捕目的的設定。應當說,偵查構造形成逮捕目的,逮捕目的定位決定制度具體設計。欲解決逮捕制度存在的功能異化與目的背離問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構建"訴訟化"的偵查構造,維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以實現逮捕目的的回歸;其次,在逮捕目的指引下,明確審查逮捕權的性質,形成司法化的逮捕審查機制;最后,在理清刑事政策作用邊界的前提下,以逮捕目的為標準重置逮捕要件。
關鍵詞:偵查構造 逮捕目的 刑事政策 逮捕要件
基金項目: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修改研究”(課題編號GJ2014B01)階段性成果;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課題“刑事訴訟法解釋研究”(課題編號12SFB3017)資助
17.社區矯正的基礎、目標和發展方向
張紹彥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如果說犯罪是使人不幸者之不幸,刑罰是加諸其上的禍害,那么,行刑便是施害者。由于無論如何犯罪的存在和發生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刑罰和行刑之害的施加和施行日漸輕緩是不二的方向和選擇。社區矯正作為我國刑罰執行方式創新的實踐方式正合于這一趨勢。經過較長時期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我國社區矯正進入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時期,需要在理論基礎、目標體系和實踐機制等方面進一步科學與完善。
關鍵詞:社區矯正 刑罰執行 非監禁刑 社會化
基金項目: 中國社會科學院新創工程《刑事法治與司法人權保障》項目研究成果
18.凱爾森對施米特國家理論的檢討——讀《上帝與國家》
于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側重于對凱爾森和施米特政治法律思想的獨立研究,對二者國家理論的比較研究稍顯不足。作為施米特長期的主要論敵,凱爾森與施米特之間的那場曠日持久的論爭也成為了現代法學思想基點沖突的一次整合運動。一種經驗的“正當性”如何超越另一種實證的“合法性”1,對施米特來說,他并不打算繼續韋伯從合法性到正當性的論述,轉而繼續追問“合法性”問題,此時自上而下的主權者視角進入了他的視野[1](P.46-94)。哈貝馬斯認為,施米特此舉是"把民主從自由主義假定的抽象
基金項目: “中國人民大學2014年度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資助計劃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國家主義法律觀研究”(14AFX004)階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