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達默爾的解釋學與中國法律解釋
高鴻鈞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伽達默爾的哲學解釋學,以分析游戲為切入點,論證了在藝術領域,解釋是真理生成的基本方式。他把這一結論擴展到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認為在這些領域,真理的生成不適合采用自然科學的實證方法,而應采取解釋的方式,即解釋者與文本之間進行對話式互動整合,從而達到視域融合。他還從解釋學的角度闡釋了法律解釋的主要特征。現行中國法律解釋存在許多問題,應借鑒伽達默爾解釋學原理,進行深度改革和總體整合,使之適合法治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 伽達默爾;哲學解釋學;法律解釋;中國法律解釋
法院“案多人少”與國家治道變革——轉型時期中國的政治與司法憂思
姜峰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案多人少”通常被歸為四個原因:1.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2.司法便民措施的采用;3.若干新法的頒行;4.法官數量過少。它們雖不同程度存在,但根本上是公共政治審議機制萎縮、公民缺少訴求表達方式、矛盾糾紛擁堵至司法領域的不同表現。以增加人財物供給和優化內部管理體制為路徑的司法改革設計是有局限的。訴訟救濟與政治機制不能相互替代,否則會導致二者功能紊亂,造成司法過程與政治過程的雙重失靈。緩解法院負擔和實現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從國家治道變革的宏觀視角下予以重新觀察,應當通過疏通政治過程,從根本上減少司法負荷。
關鍵詞: 案多人少;司法改革;政治過程;司法過程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我國法院的非司法負擔及其影響(13BFX067)”
行為無價值二元論與未遂犯
周光權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按照行為無價值二元論的邏輯,對于違法性應該同時結合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進行檢驗。行為對法益的危險也是結果不法的表現形式,犯罪未遂也同時要求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對于未遂犯的定罪,因為離開行為人的意思完全無法確定行為性質,因此,不得不先考慮主觀要素——行為人根據其對行為的想法而著手實施構成要件,但并非出于己意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不過,為防止未遂犯認定上的司法恣意,需要特別注意確立相對實質化、客觀化的行為著手判斷標準,強調判斷標準(而非判斷對象)的客觀性,以避免刑法主觀主義(修正的客觀未遂論)。在判斷未遂犯中的危險是否存在時,需要立足于事前的一般人基準,評估行為再次重演并導致結果的可能性。偶然防衛具有行為無價值,但缺乏故意殺人罪既遂的結果無價值,因此,不具有故意殺人罪既遂的不法;但從行為時一般人的角度來看,認定行為具有侵害生命法益的危險,因此,其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關鍵詞: 行為無價值二元論;未遂犯;修正的客觀未遂論;偶然防衛
行政行為中相關考慮的價值及基本范疇
張淑芳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傳統行政行為理論側重于不相關考慮而忽視了相關考慮。行政行為中的相關考慮具有法律抑制、法代溝處理、行政自由裁量權建構等價值。其一旦澄清,既使不相關考慮得以明晰,又使行政行為更加規范。為此,我們認為應當構建系統的行政行為相關考慮理論。作為行政政策的相關考慮、作為行政全球趨同的相關考慮、作為行政相對人合理情勢的相關考慮和作為行政先例的相關考慮應當成為其基本范疇。
關鍵詞: 行政行為;相關考慮;基本范疇
基金項目: 2013年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無效行政行為的判定標準及司法審查研究”,13BFX040;2011年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項目(項目編號:NCET—11—0679)
刑事司法中律師庭外言論法律問題探討
楊先德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摘要:在當今中國司法環境下,在很多待決刑事案件中,律師發表庭外言論成了一種“訴訟策略”。本文通過比較法的視野,從法律技術層面探討了律師庭外言論可能引起的幾個具體法律問題,包括:證據法角度的“律師-客戶特免權”,“言論自由”和“公正審判”的關系,律師違約和侵權責任,以及訴訟效率問題。通過這種比較分析,本文得到啟發,認為律師庭外言論之所以成為一個“中國問題”,其根源可能是,中國刑事司法的訴訟規則、司法權威、言論規制的司法審查機制等本身存在問題。
關鍵詞: 律師庭外言論;律師-客戶特免權;言論自由;公正審判
論“表演性辯護”——中國律師法庭辯護功能的異化及其矯正
李奮飛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2: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目前中國律師的辯護活動并非以說服裁判者接受其辯護意見為目標。這種帶有“表演”性質的辯護,稱之為“表演性辯護”。根據律師的行為方式及其與公安司法機關的關系,“表演性辯護”可以分為“配合性表演”和“對抗性表演”兩種模式。造成律師辯護“表演化”的主要原因是,刑事庭審的空洞化和刑事審判權的異化,辯護律師的執業環境依然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辯護律師不盡職責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等等。解決律師辯護“表演化”的關鍵是,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基礎上,繼續改革和完善中國的刑事審判制度乃至司法制度。此外,還應針對辯護律師構建起特殊的保護機制和符合中國現實情況的質量控制標準與機制。
關鍵詞: 表演性辯護;刑事庭審;有效辯護
基金項目: 中國人民大學明德青年學者計劃“刑事錯案的制度性治理”(14XNJ003)
刑事證明的兩種模式
褚福民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
摘要:根據對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總結,我國的刑事證明模式可以概括為以直接證據為核心的驗證模式和完全使用間接證據的體系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優勢與不足。與體系模式相比,驗證模式在認定案件事實可能達到的證明程度和難易程度上有其優勢,但是在錯誤認定案件事實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與自由證明、法定證明、印證證明等理論相比,驗證模式和體系模式的提出,推進了現有的刑事證明模式研究,彌補了證明過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證明模式理論體系,為冤假錯案出現的原因提供了一種解釋理論。
關鍵詞: 證明模式;驗證模式;體系模式;印證證明
基金項目:“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成果; 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刑事證明模式視角下的冤假錯案防治》(14FXB018)的資助
國際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問題之司法協調:從歐盟到中國
黃志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摘要:伴隨現代傳媒業的迅猛發展,國際人格權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日益突出。歐洲法院在“謝維爾案”中所確立的與國際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問題相關的“馬賽克準則”,既不能避免當事人挑選法院,也未能實現法律適用的確定性。此即表明,歐洲法院的司法協調,并未給國際人格權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提供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同時也反映出在人格權保護和言論自由保障的政策平衡上,歐盟各成員國尚無法達成一致。歐盟關于人格權法律適用之司法協調表明,對于國際人格權侵權問題準據法的確定,應采用“排他式”而非“分配式”方法。在國際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規則中連結點的選取上,傳統僵硬的屬地性連結點所建構的法律適用規則并不能恰當地完成相互沖突的利益之平衡,應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國際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規則的連結點。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盡管已有關于國際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之相關規定,但仍有對其進行深刻反思和進一步完善之必要。
關鍵詞:“謝維爾案”;人格權侵權;法律適用規則;司法協調
基金項目:劉仁山主持的2011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實施問題研究》(編號:11AFX016)階段性成果之一
審判中心與相關訴訟制度改革初探
陳光中;步洋洋 1: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2: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3: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審判中心不僅是刑事司法規律的體現,也是對現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關系的完善和發展。為實現以審判為中心,我們首先應當對審判中心的內涵及意義進行闡述,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相關訴訟制度的改革:保證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完善辯護制度、特別是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證人出庭制度、探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以及保證偵查、審查起訴質量,為公正審判奠定堅實基礎。
關鍵詞: 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審判獨立;直接言詞原則
香港法院基本法案件裁判依據的國際化
李薇薇 1: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2:深圳大學法學院
摘要: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審理香港基本法相關案件大量援用域外法律,有的學者稱之為“憲法國際化”的一個例證。“憲法國際化”成為香港突出的司法現象。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傳統的地區,基本法授權香港法院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但“參考”是不具有約束力的。香港法院將域外法律奉為權威,并作為法律依據予以適用,超越了“參考”的限度。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域外法律對基本法權利的發展和解釋產生一定的影響,香港法院裁判基本法相關案件參考域外法律是必要的,但在援用域外法律時需要限定在基本法授權的范圍內,并遵循一定的規則和條件,減少任意性,突出香港司法解釋的自主性。
關鍵詞: 憲法國際化;國際法;香港基本法;外國法;判例
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攻關項目“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我國國家管理體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課題編號:10JZD0034-2)之子課題“特別行政區民權保障制度的理論與實踐”之階段性成果
WTO體制下的動物福利與貿易自由——基于海豹產品案的思考
郭桂環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2:河北師范大學
摘要:海豹產品案是WTO爭端解決機構處理的第一起直接以保護動物福利為由進行貿易限制的案件。2013年11月25日該案發布專家組報告,認定歐盟實施的海豹禁令是為了保護動物福利相關的公共道德,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但同時認定該措施不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實施,違背了歐盟在WTO協議下的相關義務。動物福利問題已經進入到國際貿易領域,一些發達國家開始將動物福利標準和貿易掛鉤。WTO規則在追求自由貿易目標的同時,要適當兼顧非貿易價值目標——動物福利,在國際義務與國內立法之間尋求適當平衡。
關鍵詞: 公共道德;動物福利;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我國安保業轉型的法學思考——美國私人安保“警察化”的啟示
李衛海 1: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2:教育部司法文明協同研究中心
摘要:美國有非常發達的私人安保業,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全球風險社會的降臨,私人安保的內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擴展。目前有外包和內保兩種私人安保服務類型,其總體規模與警察相當,其從業也出現了非常明顯的警察化傾向。在我國當下國家治理的現代化進程中,美國私人安保業的法制規范和從業經驗,對于我國安保業的培育和轉型是一個極好的參考,有助于安保服務業理念的全新轉變、服務類型的極大拓展、公私警察關系的重新型構和服務品質的法制保障。
關鍵詞: 私人安保;警察化;轉型
基金項目: 公安部2013年度重點課題《中國保安企業開展海外服務法律與監管問題研究》(2013LLYJZFDX009)的階段性成果
從授權到控權:經濟法的中國化路徑
陳云良 中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西方經濟法的產生旨在授予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但這并不適于解決當下的中國問題。行政權力過于龐大并日漸擴張的態勢必然要求經濟法予以有效回應,控權應當成為中國經濟法的主旨。不論從法的一般屬性,還是從經濟法的獨有特征來看,控權都能夠與之兼容。我國經濟法的現有制度雖有對控權功能的文本表達,但仍然不夠,與法治經濟實現的要求亦相去甚遠。雖然行政法也以控權為己任,但其與經濟法在控權對象和違法性審查標準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只有將二者有機結合才可以形成對政府權力的有效控制。
關鍵詞: 經濟法;控權;國家調節權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1BFX041)“轉軌經濟法:西方范式與中國現實之抉擇”
“例分八字”考釋
陳銳 西南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古代律學家稱“例分八字”為“律母”,視之為重要的“讀律方法”。其實,這八個字是古代律學家總結出的重要立法方法,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它最早由北宋范鎮明確提出,北宋中后期的律學家傅霖進行了初步注解。元代律學家結合唐律、宋律、元代法律進行了全面注釋,促進了“例分八字”的成熟。明初,“例分八字”全面進入法律之中,成為法律的凡例,這引起了律學家們對“例分八字”進行大量的研究。王明德是其中的集大成者,他糾正了前代研究者諸多不正確的認識。但囿于時代局限性,王明德的認識仍嫌不夠。從現代立法方法的角度看,“例分八字”的主要作用是建構法律類型,從而使得法律體系化。
關鍵詞: “例分八字”;律學;類型化方法;律母
人命與人權:宋代死刑控制的數據、程序及啟示
張守東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所
摘要:學界對宋代審判制度及赦降制度已有充分研究,而對死刑數據尚有許多混淆。宋代“刑不濫施,死無冤人”的死刑執行方針是以唐代貞觀年間兩位數的死刑執行數目為標準調控的。程序上需要奏裁的案件承擔了宋代降低死刑執行數量的重任。人命至重的價值觀、對高額死刑數量的憂慮、死刑制度的微調,這三者在君臣的死刑制度對話中形成了不斷互動。從而使宋代死刑執法這一行動中的法律能夠不斷在正義與憐憫、正義與效率之間的平衡被校準,避免了死刑制度僵化和濫用。
關鍵詞: 宋代;死刑;人命;人權;奏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