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注冊制改革的若干重大問題探討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我國的新股發行核準制扭曲了市場力量,建立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是改革方向。從核準制到注冊制改革的過程乃從行政力量到市場力量回歸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現有的發審委可改為股票發行聆訊委員會,獨立于證監會和交易所,成為注冊制的重要制度機制。在實際操作層面,聆訊機制前期可以作為替代性的審核機制,隨后市場成熟則轉變為建議機制,最后轉變為市場的參考機制。推進注冊改革必須加強信息披露,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時,還須完善發行定價監管機制、優化新股發行條件,從而形成推進注冊制改革的合力,使我國新股發行回歸市場本質。
關鍵詞: 核準制;注冊制;聆訊;信息披露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現實路徑
劉劍文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稅收法定原則與現代國家相伴而生,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稅收領域的體現,也因此成為稅法上的“帝王原則”。該原則的核心在于控制和規范征稅權,保護納稅人權利。過去,稅收法定原則沒有在實踐中得到足夠尊重,呈現出稅收法律供給不足、操作性不強、執行不嚴等問題。在本土語境下,應當澄清和走出廣義的法律界定、保守的立法策略和改革的惟效率論等認識誤區,將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作為推動改革發展和法治建設的突破口。落實路徑應分三步走:一是從“無法”到“有法”,在改革中全面加快稅收法律化進程;二是從“有法”到“良法”,提高立法質量,并在適當時機推動該原則入憲;三是從“良法”到“善治”,將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納入法治框架,并在稅收法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財政法定。
關鍵詞: 稅收法定原則;依法治國;國家治理;民主法治
基金項目: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促進收入公平分配的財稅法制創新研究”(13&ZD02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國企“混改”中的問題與法治追問
吳越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應當先增量性改革,后存量國企改革,但應防止片面強調增量改革避重就輕;混合所有僅是近期目標而非終極目標,防止“為改而改”,配套改革必不可少;應轉變傳統的“控股”思維,以金股制、優先股、加權股等股權制度創新體現國有資本的主導性,同時滿足民間投資者追求股東平等的合理訴求;堅持員工持股與外部投資者平等原則,維護改革公開公正;堅持內資與外資平等原則,不設“負面清單”。國企的改革應規則先行,依法推進。
關鍵詞: 國企改革;存量與增量;資本平等;股權創新;配套改革
司法解釋的前生后世
胡巖 國家法官學院
摘要:抽象性司法解釋是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理解這一制度的正當性及其功能是理解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問題。本文分析了司法解釋的制度起源與功能,作為革命化和行政化的工具,在立法不規范的前提下,司法解釋在明晰法律規范、統一法律體系中發揮重大作用,但同時欠缺制度約束的司法解釋也面臨功能異化的問題。如何規范司法解釋,進而通過規范立法和指導性案例最終替代司法解釋,就成為未來司法改革的內容之一。
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律體系;法律適用;功能異化
基金項目: 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委托項目“審判視野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證成規則”(批準號:13SFB4009);北京市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惡意訴訟行為的侵權法規制”(批準號:13FXB016)的階段性成果。
領袖守護憲法——論1954年憲法中“國家主席”條款的制成
李一達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法國大革命之后,如何在新憲制中安置一個擁有顯赫聲望的建國之父,從來都是民主國家的難題。我國的1954年憲法在制訂時也同樣面臨著這一困境:一派觀點認為,“建國”只是完成共產革命的一個中間環節,那么革命領袖便應自然地轉化為國家元首。另一派觀點則認為,在人民主權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已被確立的前提下,將單個個體提高到最高權力的中樞就必定構成了對憲法精神的傷害,因此它必須從憲法中移除或徹底形式化。而在作為制憲者的毛澤東看來,國家主席未必是一個實質的職位,卻必須擁有實質的職權;它的存在并不是為了擔當政治上的“國家元首”,而是在“繼續革命”的意義上成為社會主義國家在“過渡時期”不偏離其路線的制度保障。在最終的憲制安排和日后的憲政實踐中,擁有全國武裝力量統率權和最高國務會議召集權的國家主席的確有效地實現了上述創制動機。但革命政治的延續性與日常政治的周期性之間的不匹配,最終導致了這一制度的瓦解。
關鍵詞: “五四憲法”;國家主席;制憲權;毛澤東;“過渡時期”
主權豁免的中國立場
何志鵬 1: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2:吉林大學法學院 3:吉林大學公共外交學院
摘要:近期各國與國際機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再一次凸現了主權豁免問題的重要意義。在準確把握當前狀況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在強國之路上的方向選擇與利益界定,確立中國對于主權豁免的基本態度和具體模式,對于中國深度參與國際合作具有重要的方向確立和實踐指引意義。從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基本趨勢以及國際立法實踐的導向上看,限制豁免將會成為國家豁免的主流模式。而從很多學者所倡導的國際法人本化的立場而言,絕對豁免的主張更多地帶有前現代國際關系的痕跡,而不符合全球治理時代的要求。限制豁免、并在未來的發展中縮小豁免的空間是可以判定的主權豁免在國際法治進程中的倫理選擇。中國在以往的涉外法律實踐中總體堅持絕對豁免立場,但也在一些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中體現了不同的態度。從絕對豁免的模式轉換到限制豁免的機制,不僅更有利于體現中國在國際法上與時俱進的精神,也更有益于維護中國自身的利益。
關鍵詞: 主權豁免;國際法;中國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國際法治論13FFX037);; 吉林大學青年學術領袖項目(國際法的中國理論)的支持
論憲法上的領土原則
吳曉秋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摘要:憲法對領土的調整和保護著重于領土原則的確立,主要包括領土的完整性、排他性和人民自決三大基本原則。領土完整性原則的內涵主要有領土組成部分的完整性、領土權利與權力的統一性、領土與領土上的資源不可分割性和領土與領土上人民的不可分離性。領土的排他性原則作為一項古老的國際法原則,在19世紀被各國憲法普遍接受,主要包括領土主權的排他性和領土權力的排他性等內涵。人民自決原則在20世紀20年代左右才成為憲法上的一個新興的領土原則。它最初只是選擇民主的方式決定部分領土歸屬的一種方法,后來演變為國際法上的一個決定領土歸屬的原則,最終被眾多國家的憲法所確認,但同時被賦予了不同的涵義。就現代憲法的規定來看,它已經由一個領土獨立自治原則演變為領土變更的限制原則。這些憲法原則,都應當成為我國憲法對領土保護的基本原則,以示我國對外反對領土侵略、對內反對領土分裂的堅定意志。
關鍵詞: 領土原則;完整性;排他性;人民自決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
宦盛奎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
摘要:描述性意義上的立法理念既反映了人們對于立法的認識,又是指導立法活動的理論基礎和起主導作用的價值觀。透過對三十年來我國森林立法的過程和主要內容的分析,能夠從法理層面歸納出其立法理念。這一理念的產生有其歷史傳統、政治體制以及國際背景等因素。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舊的立法理念應適應于新的變遷趨勢。
關鍵詞: 森林立法;立法理念;林業政策;立法模式
基金項目: “中國林業立法三十年(1978—2008)評析”(編號:BLRW200931)的階段性成果
極端情形下國家擊落外國民用航空器的國際法規則研究
尹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20世紀以來,在國家主權和人權的不斷博弈中,有關擊落民用航空器的國際法規則朝著人本化的方向發展?v觀歷史上諸多錯誤擊落事件,其罪魁禍首無外乎缺乏擊落民用航空器的統一規則。國家擊落民用航空器的基本原則必須以嚴格航空保安為大前提、以攔截并清楚識別民用航空器為小前提,并以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和民用航空器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威脅為充分必要條件。而民用航空器只有在被濫用于嚴重刑事犯罪或國際犯罪,且該航空器拒絕服從攔截指令,并對地面國國家安全構成實際威脅的情形下,方可擊落。擊落應遵循法定五步驟,擊落方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惟此,“9·11”后各國擊落有恐怖襲擊嫌疑飛機的行為才能步入法治和人權的軌道。
關鍵詞: 民用航空器;擊落規則;國際法;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攔截
基金項目: 作者主持的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反恐中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法律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10YJC820140)的階段性成果
中國傳統司法判例情理表達的方式——以《刑案匯覽》中裁判依據的選取為視角
陳小潔 南京師范大學
摘要:司法過程以案件事實與裁判依據的確定為核心。中國傳統司法也不例外!缎贪竻R覽》所載案例,真實反映了當時司法裁判依據的選取過程,而這也是案件審理中最需解決的問題。面對不同的案件事實,司法官員往往面臨著三種情況:有明確的律例、有含糊不確定的律例、律例無文。對此,司法官員采用比附、類比、解釋、綜合論證等各種司法方法,選取并確定最適合本案的裁判依據。而這一過程所依據的就是案件所涉的情理,以達到“情法兩平”。這早已不是一個機械的、形式邏輯的簡單思考過程,而是一個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富有實質邏輯思考、同時也體現了形式邏輯綜合性的推理過程。這一過程中司法方法的運用,集中體現了中國傳統司法判例情理表達的方式。
關鍵詞: 中國傳統司法;判例;情理;司法方法;《刑案匯覽》
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14)
徐昕;黃艷好;盧榮榮 1: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2:北京理工大學司法研究所 3:北京理工大學4: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
摘要:2014年,司法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具體方案陸續出臺。法院在法官員額制等司法人員管理體制試點、法院機構改革、平反冤假錯案、取消考核排名等方面取得進展,檢察院繼續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加大反腐力度。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以“依法治國”為主要議題。但要實現依法治國、依憲治國乃至推動司法的實質性改革,當務之急是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關鍵詞: 司法改革;違憲審查;改革試點;年度報告
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
秋紅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訴訟法室
摘要:2014年9月,由3名刑訴法學者和4名辯護律師組成的中國代表團赴美國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運作進行了專題考察?疾焖@信息包括憲法和判例所起的作用、法官的獨立性、預防和減少警察違法取證的措施、辯護律師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動力與方式、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檢察官的監督和過濾作用、非法證據排除的類型和重點以及科技發展所帶來的挑戰等諸多方面。美國的實踐經驗帶給我們的有益啟示主要包括:重視憲法規范的引領作用;實現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之間的良性互動;明確合法證據與非法證據的界限;充分認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性;構建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健全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機制;以發展的眼光看待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確看待非法證據排除率及對訴訟結果的影響。
關鍵詞: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刑事司法體制;排除程序;證明機制
零判決現象的反思與批判
葉肖華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摘要:零判決是大調解機制和調解優先政策引發的高調解率的極致表現。法院往往將這種現象與長存于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的無訟理念密切聯系起來,并大加倡揚。經過人為修飾和加工的零判決現象實際上與無訟理念不具有必然的邏輯關聯,無訟理念不能作為零判決的正當基礎,更找不到證成零判決的其他法律理論,反過來,零判決也未必能達到無訟理念所要求的徹底解決糾紛。零判決更因其訴訟虛無主義、法治理念虛化和解紛方式錯位等不當傾向,不應作為司法實踐追求的目標。在反思零判決和高調解率時,應當注重制度運營者和制度利用者的視角融合。
關鍵詞: 零判決;法官;制度利用者;制度運營者
基金項目: 國家社科基金(10CFX032)“刑事審判程序分流研究”;浙江省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重點項目(2014A005)“法治浙江的路徑研究”
國家人權機構對國家立法機關關系研究
李活力;楊帥 1: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2: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
摘要:國家人權機構對國家立法機關的關系反映了國家人權機構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家人權機構依據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相關法律設立和運行,通過向國家立法機關提交定期報告對立法機關負責,參與國家立法機關人權立法活動,并促進國家人權立法的實施。同時,國家人權機構通過不同形式對立法機關的人權立法進行監督。
關鍵詞: 國家人權機構;國家立法機關;建立與運行;報告與參與;監督
基金項目: 楊成銘教授主持的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重點課題“國家人權機構的理論與實踐”(課題編號為2007ZWXBA0001)結項成果的基礎上研究完成的。
構成要件理論的誤解與澄清——兼與何秉松、陳興良等教授商榷
潘星丞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四要件與三階層的論戰,暴露出雙方對于犯罪論體系核心概念“構成要件”的誤解,有必要正本清源。費爾巴哈之構成要件是從日常語義上理解的“可罰條件總和”或罪狀,包含主、客觀要素;貝林之構成要件是方法論概念,其作為犯罪類型的指導形象,具有連結違法、有責的機能,只包含客觀要素;小野對貝林存在誤解,但其構成要件作為犯罪類型,也具有方法論意義,是違法有責的法律定型,包含主、客觀要素。德、日三階層迥異;四要件只能與費爾巴哈構成要件相對應。
關鍵詞: 犯罪論體系;構成要件;四要件;三階層;正本清源
基金項目: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十二五”規劃項目“刑事判決書中法理詮釋之實證研究”(GD12XFX10)的階段性成果
論通謀虛偽結婚的法律效力
金眉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俗稱的假結婚、虛假結婚在法律概念上宜認定為是通謀的虛偽結婚,它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約定不建立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形,特點是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屬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情形。對其法律效力,各國大致存在著無效與可撤銷兩種立法例,是否援用民法關于通謀虛偽行為的一般規定也存在不同。此外,有的國家法律還允許虛假結婚行為的效力在法定情形下從無效、可撤銷轉為有效。對通謀的虛偽結婚,不能簡單地援用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則一律將其效力歸為無效,而應當在原則上將其規定為可撤銷,特殊情況下為有效。法律不能完全漠視已存在的婚姻事實和已經形成的家庭關系,在已經存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雙方生育有子女的情形下,法律應當認可通謀的虛偽結婚有效,不允許撤銷或無效。至于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問題,筆者主張原則上采用表示主義,以意思主義作為補充。此外,對于通謀虛偽結婚在其他法域的效力,也需要注意保持不同法域之間在邏輯上的一致。
關鍵詞: 通謀;虛偽結婚;法律效力
基金項目: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2014年一般項目《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的歷史與理論研究》的階段科研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