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文·
置身邦國,如何安頓我們的身心
——從德國歷史學家邁內克的“歡欣雀躍”論及邦國情思、政治理性、公民理性與國家理性 (許章潤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 德國歷史學家邁內克反感國家社會主義,拒絕納粹的意識形態,但于德軍并吞奧地利,“收復斯特拉斯堡”卻“歡欣雀躍”,認為“這是將全部的德國歷史往前推進了一大步”,說明國民的愛國主義存在著“歷史之愛”和“政治之愛”的重大差異,并由此折射出立國時段的政治理性和公民理性的沖突,國家理性和國家理由的嚴重失衡。同時,知識分子面對亂局之怠思與失思,或者,其于主流意識形態在某些方面之“兩情相悅,思無二致”,以及對于國家這一法政架構的有選擇的歷史主義理論安排,是造成邦國神智混沌的致命因素所在,揭示了基于公民理想和普世主義的法政哲學對于邦國健康成長的重要意義。
立法評估:評估什么和如何評估(下)
——以中國立法評估為例 (席濤 中國政法大學法和經濟學研究中心)
【正文】 四、評估《社會保險法》對職工、企業和農民的影響限于本文集中討論立法前評估與立法后評估的重點與問題,并不對《社會保險法》進行全面評估,主要就《社會保險法》的養老保險對職工、企業和農民的影響進行評估。之所以選擇這件法律,是因為社會關注程度高,寄予期望大,但具體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待遇標準、基金統籌層次或財政補助措施,法律又未規定,授權國務院、地方政府規定,許多爭論的問題,還沒有達成一致認識。以城市社會保險調研和農村社會保險調研為例,在一項對北京、溫州、東莞、吉林、太原、長沙、成都等10個大中小城市,進行的社會公平感問卷調查中,“在教育機會公平、就業公平、收入分配公平、社會保障公平……”
法律理學:跨越法學與理學 (胡水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中國法理學正處于重鑄和銜接古今中西學術的歷史關口,需要經歷一個從法學向理學跨越的歷史過程。將中國文化傳統與近代西學系統綜合起來看,在“古今中外”時空背景下,中國法理學既可成為基于經驗認知的法律科學、基于理性認知的法律哲學,也可成為基于“德性之知”的法律理學。中國法理學欲在21世紀開其氣象,顯其規模,需要同時開通并維護法律科學、法律哲學和法律理學向前生發的認知渠道,由此立足古今普適之道造就政治和社會的經驗、理性和道德基礎,重構“內圣外王”。
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論批判 (陳景輝 中國政法大學法理學研究所)
【摘要】 法律與社會科學運用的方法論,最為重要的是如下三個部分:由“中國概念”帶來的中國法律實踐特殊化的效果,由“價值中立”獲取的客觀描述中國特殊實踐得以形成的所有要素,以及由“實然推導應然”揭示出中國實踐真正遵行的非國家法(習慣法)。正是在這三個方面的指引下,法律與社會科學的研究者試圖給出有關“中國法律實踐”的最恰當的解釋和說明。不過,由于所有類型的“中國概念”均不具備使得中國實踐特殊性的主張得以成立的能力、由于所有描述中國實踐的努力必然會運用價值判斷、由于應然與實然之間不能相互推導,所以,法律與社會科學的學術努力,從一開始就是一場注定失敗的悲劇。
反思刑法明確性原則的機能 (張建軍 甘肅政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
【摘要】 作為裁判規范,刑法是法官據以認定犯罪并對犯罪科處刑罰的依據。明確的刑法規范無疑為國家刑罰權劃定和標識了清晰的疆界,指明和框定了刑罰權發動的具體范圍。因此,刑法的明確性原則具有規束司法權的恣意和任性,進而保障民眾的自由和安全的價值意蘊。但是,刑法的明確性原則也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剛性有余而靈活性不足、頻繁修訂而穩定性欠缺、刑法條文之間的失調與失衡在所難免、個別公正難以完全顧及。因此,既要肯定刑法明確性原則的價值和功能,也要對其局限保持足夠的清醒和警覺。在對待刑法的明確性原則問題上,任何一種非理性的態度和單向度的思維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財產權利的對抗力規范
——從繼承中的財產法規則談起 (張凇綸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
【摘要】 傳統財產法往往忽視了繼承法。繼承作為財產權利的分配,必然受到既有財產權利結構的制約與影響。從繼承領域看,現有大陸法系的財產法存在重大缺陷。根本原因在于,其權利效力以權利性質為標準,呈現出“全有全無”的絕對主義特點,太過剛性;權利的對抗力取決于抽象的權利性質,造成了嚴重的立法壟斷,無法保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國財產立法應當借鑒英美財產法的相對主義對抗力立法,放棄傳統的家長主義觀念,以知悉義務為核心,借助證明責任等技術規范,重構權利的對抗力規范。
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博弈分析 (范曉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摘要】 隨著新一輪境外投資者涌入中國資本市場,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的格局變得撲朔迷離,日益影響著中國的經濟發展和世界金融格局。作為連接法學和經濟學的橋梁,法律經濟學創造性的發揮著對經濟法律的推動作用,通過其代表理論博弈論,分析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參與中國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涉及的多方主體策略選擇及相互作用,從國際、國內兩層面探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設計。
公司法與勞動法語境下競業禁止之比較 (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摘要】 作為忠實義務的一部分,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競業禁止義務;為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需要,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離職后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通過限制離職后勞動者的競業行為來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勞動法立法目的有別,各自領域的競業禁止規定亦存在不同。對兩種不同法域的競業禁止規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實踐在處理相關問題時正確地選擇實體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夠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真正實現公司法與勞動法的不同價值目標。
侵權法對權利和利益區別保護論 (陽庚德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摘要】 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內涵,故意侵權法只須關注受害人權益的救濟即可。因此,從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權法應當為人的一切權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護。由于權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諸多差異,加上過失侵權法必須平衡加害人行為自由和受害人權利保護,也為了增強法律適用的確定性,過失侵權法的保護范圍原則上應當限于絕對權。從立法技術而言,應當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觀狀態為根據,將過錯侵權一般條款細化為故意侵權一般條款和過失侵權一般條款,故意侵權條款采法國的概括規定模式較好;過失侵權條款采德國的列舉模式為宜。
·評論·
中國式沉默權制度之我見
——以“美國式”為參照 (何家弘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 美國人的沉默權不是米蘭達規則賦予的,而是憲法第五修正案賦予的,米蘭達規則的基本功能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權,并把過去那種默示的沉默權制度轉化為明示的沉默權制度。中國新近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50條中增加的“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表明中國已經建立了默示的沉默權制度,而當下的任務就是要使這項制度名副其實。
美國的死刑保留政策與新死刑保留主義
——當前死刑存廢之爭的域外答案 (曹晶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美國福特漢姆大學)
【摘要】 在以歐洲國家為代表引領死刑廢除潮流的當代,一向以大國自居的美國卻沒有急于加入死刑廢除的陣營,在死刑的存廢上避免了盲從和堅持了自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基于其憲法解釋權對死刑制度作出的合憲性解釋,正引領著美國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義時代,即通過對死刑立法的不斷修正實現死刑的有限保留。
古代鄉官的嬗變 (張德美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
【摘要】 就基層管理制度而言,秦王朝確立了一個模式,即在編戶相互監督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由教化、征稅、治安三個部分組成的管理結構。二千余年以來,典型意義上的鄉官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專制政府似乎更樂于以鄉民治理鄉民,但基層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仍然保持不變,這是那個二世而亡的帝國留給后人的一筆巨大的政治遺產。
漢代刑事證據在司法監督制度中的運用 (張琮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摘要】 伴隨著刑事證據的運用,漢代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據證乞鞫、俱證奏讞及驗證錄囚為核心的刑事司法監督制度。在這一司法監督制度中,乞鞫是對案件事實的監督,奏讞是對法律適用的監督,而錄囚則是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全方位的監督。通過對案件的督查,促使官吏公平執法,避免冤滯案件的發生。盡管漢代刑事司法監督制度尚不完備,但其歷史貢獻是巨大的。它為后世司法監督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對當代審判監督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仍不乏借鑒價值。
律師辯護權的棄權與失權 (鄭旭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律師辯護權棄權與失權的規定,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某些情況下律師辯護權不得放棄,某些情況下會喪失律師辯護權。律師辯護權在法庭上可以自愿地且明知后果地放棄;對被追訴人頻繁更換律師、辱罵毆打律師等拖延訴訟的行為,應當予以繼續實施此類行為可能會導致被認為默示棄權的警告,如果被追訴人繼續實施,則認為其放棄了律師辯護權。同時,對被追訴人的極端行為,應當由法院作為妨害訴訟的行為予以處罰。
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實施效果
——兼論對我國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啟示 (郭志遠; 趙琳琳; 安徽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 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中必不可少的一環。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就掀起了量刑改革運動,1987年聯邦量刑指南的施行是重要標志。近年來我國推行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從中國實際出發,也借鑒了外國的先進經驗,對于解決長久以來存在的量刑不公問題具有深遠意義。不過,這項改革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尚屬新事物,需進一步總結經驗再加以完善,美國量刑指南20多年來的實施狀況將為此提供啟發。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行政權力橫向配置的試驗場 (王敬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
【摘要】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逐步由統一受理場所的機械集中向實質性集中許可決定權的方向發展。行政事務的專業性、關聯性、專屬性、行政層級等都是影響許可權集中的重要因素。在尚未破除行政管理體制性障礙的情況下,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實施要根據行政管理的不同維度選擇不同的集中模式,采取分步走、分散式集中的方式推進。行政許可權的集中及其基本原則對大部制改革具有試驗價值。
勞務派遣制被濫用的緣由及法律規制 (涂永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于近日出臺,關涉如何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但該修正案尚未從根本上改善勞務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實施難題。雖法有明文,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該種規則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勞動者需向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主張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不能向用工單位主張。故惟有在勞動合同相對性的框架內實現同工同酬才能使《勞動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不淪為具文。再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構建同工同酬條款得以實施的制度空間,建議將該法中作為“用工單位”的要派單位擬制為“用人單位”,這樣才能真正鏟除勞務派遣遭濫用的土壤,而并非僅僅依靠界定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讀書札記·
羅爾斯之后如何延續正義:阿馬提亞·森“正義的主張” (沈偉;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摘要】 正義是哲學和法理學研究的永恒主題。羅爾斯開創的正義觀是近五十年來的學術經典。延續、推進和深化正義理論不僅對21世紀的國家和國際社會至關重要,對個體的人也具有現實意義。阿馬提亞·森的《正義的主張》劃清了與羅爾斯在技術上的界限,重塑了正義的論域。
